新常态下P2P网络借贷风险及对策分析①
2016-03-18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葛 丹
新常态下P2P网络借贷风险及对策分析①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葛 丹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在我国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出现井喷式发展。然而,P2P网贷平台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也大量暴露出来,问题平台有增无减,P2P“跑路”也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影响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几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提出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路径,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对策建议和决策支持。
互联网金融 P2P 风险机制
1 我国P2P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在2007年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时主要是由新兴的互联网性质企业通过搭建信息中介平台来促成一些民间借贷。在近两三年,借助P2P渠道融资的需求强烈,P2P借贷行业发展开始步入快车道。
据统计,P2P网贷运营平台数量在2010年仅有10家,到2012年增加到了200家,2013年达到了800多家,2014年为1575家,2015年12月末,运营平台数量为2595家。随着P2P网贷运营平台的快速增加,月度借贷成交量也大幅增长,从2014年初的118亿元到2015年9月后连续突破千亿元关口,12月份达到1337亿元。P2P平台的贷款余额也从2014年初的309亿元增加到2015年12月的4394亿元,在短短两年里,月成交量和贷款余额分别增加了10.33倍 和13.22倍 。在P2P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和借款人也急剧增加,分别从2014年初的17.19万 人和3.77万 人增加到2015年12月的298.02万 人和78.49万 人,增加了16.34倍 和19.82倍 。
P2P市场的迅猛发展,客观上可以为一些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选 择,提高了小微企业外源融资的可获得性,而且市场规模的扩大也改善了竞争效率,P2P平台借贷综合利率相对有明显下降,从2014年初的19.75% 下降到2015年12月的12.45% ,下降了7.3个 百分点。并且,从借贷双方的平均资金额来看,P2P平台的参与者还在向更低层的小微化演进,P2P平台的投资者人均投资额从2014年初的6.86万 元下降到2015年12月的4.49万 元,借款人的平均借款额则从31.3万 元下降到17.04万 元。
就P2P网贷业务的效能而言,在增加小微金融供给和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加了获得投融资服务的社会人口,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政策层面上对于P2P等互联网金融也给予了充分肯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认为P2P等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监管政策也要适度宽松,为其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然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已不容小觑,有的实际状况甚至与监管政策的愿望相悖,总体上鱼龙混杂,乱象丛生,问题平台频频出现,尤其是近期发生的一些严重风险事件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市场发展亟须规范治理。
2 我国P2P行业风险因素分析
我国P2P网贷市场基本上是自发成长的,市场准入的限制少,经营上也缺乏明确的专业性规则,监管部门的干预不够到位,在P2P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快速成长的同时,暴露出的诸多不规范问题与风险几乎是有增无减。据统计,2013年累计有74家问题平台,约占总数的9.3% ;2014年累计有367家问题平台,所占比重上升到了23.3% ;2015年12月末,累计有1263家问题平台,占比进一步上升到48.67% 。由此可见,我国P2P平台整体发展状况不佳,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形式的风险。
一是平台跑路风险。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加之各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排查,问题平台数量有所下降,但是P2P平台跑路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本身就是恶意诈骗。实际上真正因为经营不规范而倒闭的并不是“跑路”的主体,频频发生跑路的主要是恶意欺诈的平台。
二是非法集资风险。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明显的网络化趋势。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就是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三是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点:(1)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不够完善。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难以获得比较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如身份信息、家庭信息、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资金用途、经营能力、其他负债、个人品行等信用信息,因此往往难以甄别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难以比较准确得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2)信用数据共享机制缺乏。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还难以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或者将借款人违约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之间的客户信用数据也没有实现共享,违约成本较低。有些借款人就会利用信用共享机制上的漏洞,在银行、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导致由信用叠加引发的信用风险。(3)发放净值标。为了满足投资人对放贷资金的流动性需求,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放净值标。投资者通过净值标这个杠杆进行反复借入借出,其杠杆率甚至达到5~10倍。净值标实质上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链条上的某个环节断裂,就会引发整个链条的信用风险。(4)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主要表现为对借款人信息披露不够详细、不够全面和平台自身信息和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不够透明。一些卷款跑路的平台之所以能够得逞所愿,就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使得其有通过虚增信用和虚假债权大量筹资和隐瞒资金用途的违法空间。
四是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自于平台的拆标行为和保本保息承诺。(1)拆标行为。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偏好存在不一致,投资人喜欢投资期限短、收益更高的借款标的,借款人则喜欢获得期限长、成本更低的贷款。为了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进而增加平台的业务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拆标方式进行期限错配、金额错配,把期限长、金额大的借款拆成期限短、金额小的标的,这对还款资金链提出较高的要求。(2)保本保息承诺。为了行业信用的不足和吸引更多投资人,绝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或者引入担保机制,推出本金保障计划,甚至有的平台还承诺保本保息,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由平台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拆标行为和保本保息承诺让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巨大压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有资金往往不足以应对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挤兑情况,结果引发流动性风险。
3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要完善P2P行业监管细则,建立长效机制。自银监会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务院组织多部委连续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在P2P行业在规范发展的道路上已经进行了不小的探索和实践。监管还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秉持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二要建立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促进P2P健康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跟踪分析各地P2P网贷发展情况,推动建立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鉴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和准公共产品属性,不应要求民间资本承担普惠金融的角色,而是应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重点发展专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可以建立担保银行体制,更好地辅助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以此减少小微融资对P2P平台的依赖。
三是严厉打击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加大力度整治问题平台。多部门联合加大力度排查问题平台,应重拳出击非法集资,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在排查问题平台时重点做好“四看”:一看机构性质,是否坚持了信息中介定位;二看担保增信,有没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高收益;三看资金流向,有没有点对点的资金进入P2P平台账户,有没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四看营销方式,有没有在平台以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尤其是标榜高额回报的公开推介宣传。
四要推动个人征信市场化、商业化发展,建立大数据征信体系,丰富“数据生态”。征信行业的市场化,一方面可以减轻央行征信系统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实现P2P借贷行业内横向信息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征信市场化、商业化发展将是推进P2P借贷未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为征信体系直接影响了P2P借贷行业的融资成本、放贷效率和行业抗风险能力,对其普惠金融的发展和行业的自我净化作用巨大。
五要妥善处置网贷平台风险事件,严格追究责任,并引导投资者建立金融风险意识。要合理评估各问题平台状况,必要时采取强制清理,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平台可追偿债权和其他各种剩余资产,通过与投资者协商,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偿还,也可根据类似存款保险的原则偿还投资者,即如以单个投资账户平均额度为上限标准,不超过该标准的账户可以全额偿还本金,超过标准的则按照上限标准偿还。处置方案应厘清责任,公开透明,要让投资者建立投资风险观念,避免强化“刚兑”意识,更不能简单地由政府来“买单”。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以及P2P借贷行业的自我洗牌净化,风控能力强的优质平台在市场上定能屹立不倒、大有作为,而风控能力不足的平台将逐渐被挤兑出局。无论如何,金融的本质是正视风险,又防范风险。要大力提高P2P平台的风控能力,建立更加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更加健康正面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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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
A
2096-0298(2016)09(c)-069-02
2015年温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预警机制研究——以温州市为例》(15wsk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