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日、英、美幼儿教师职级制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2016-03-18莉,翟

关键词:美国英国日本

沙 莉,翟 杰



日、英、美幼儿教师职级制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沙莉,翟杰

摘要:幼儿教师职级制是规范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标准与促进幼儿教师持续化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制度保障。以两个一级比较点——幼儿教师职级制的基本模式、幼儿教师职级制与资格制度的关系模式,以及两个二级比较点——幼儿教师职级划分方式、幼儿教师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建立多维多点的比较框架,对日本、英国、美国的幼儿教师职级制展开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的几点建议:在相关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幼儿教师职级制,将幼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分级资格认证相结合,调整完善幼儿教师职级晋升条件的考量重点。

关键词:幼儿教师职级;日本;英国;美国;国际比较研究

幼儿教师是幼儿生命成长中的重要他人,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水平及其可持续的专业发展构成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与重要推力。一些发达国家的学前教育起步较早,其幼儿教师职级制也相对完善,如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均较早建立并实施了符合本国国情与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的幼儿教师职级制度。对这些国家幼儿教师职级制的深入探讨与比较分析,将对完善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提升幼教师资队伍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心概念界定与比较分析框架的确立

本研究中对日本、英国、美国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的比较分析采取以平衡比较为主,平衡比较与阐释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并为归纳提炼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的异同点建立起多级多维的比较分析框架。

(一)核心概念界定

1.幼儿教师

依据教育对象的不同,对幼儿教师的定义也有所差异。广义的幼儿教师指在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对0 ~ 8岁儿童进行教育和保育的工作人员。[1](P18)狭义的幼儿教师指在幼教机构中,对3 ~6岁幼儿进行教育的主要工作人员,即指受社会委托,在幼儿园或其他幼教机构中对儿童身心发展施加影响、从事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又称教养员。[2](P120)

日本、英国、美国的托幼机构设置种类多样,不尽相同,以下为本研究中三国幼儿教师概念的操作性定义:在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是构成幼儿教育机构的主要部分。幼儿园是日本幼儿教育机构的主要形式,是文部省面向3 ~ 6岁儿童的幼儿教育机构。本研究探讨的日本幼儿教师主要指在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在英国,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包括日托中心、儿童中心、学前游戏团体、幼儿园、幼儿班、预备班、校外保育、临时性保育和幼儿看护者等,机构类型复杂多样。其性质有公立、私立和志愿性的,所服务幼儿的年龄主要为5岁以下。本研究探讨的英国幼儿教师主要指在幼教机构中从事0 ~5岁幼儿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在美国,早期教育是指0 ~ 8岁儿童的教育。儿童从5岁开始进入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一般设在小学校园内,属于小学教育的一部分。5岁以下的儿童则送入日托中心、学前班、家庭日托所、“提前开端计划冶学校、保育学校等。[3]本研究中的美国幼儿教师主要是指托儿所、保育学校和幼儿园内从事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

2.幼儿教师职级制

职级是“一组由工作种类或性质相同、责任大小相当、技术程度和所需任职资格相近的职位的集合,是在同一职系的职位之间区分其职务难易、责任、资格等条件的结果。[4](P20)冶幼儿教师职级制是教师职级制的下位概念,指根据幼儿教师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专业程度和所需任职资格的不同而划分的若干不同级别的幼儿教师职位,以及由较低级别向较高级别职位晋升的条件与程序等。

(二)比较分析框架的确立

对日本、英国、美国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进行比较采取以平衡比较为主,平衡比较与阐释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多级多维的比较分析框架(参见图1)。以“幼儿教师职级制基本模式冶和“幼儿教师职级制与入职资格的关系模式冶为两项一级比较点,在此基础上,从职级划分方式、职级标准与职级晋升程序两个维度对“幼儿教师职级制基本模式冶展开二级比较,从而归纳提炼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的共同点与主要差异。

图1 日、英、美幼儿教师职级制的比较分析框架

二、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基本模式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幼儿教师职级制即根据幼儿教师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专业程度和所需任职资格的不同而划分的若干不同级别的职位,以及由较低级别向较高级别职位晋升的条件与程序等。由此,职级划分方式、各职级基本标准与职级晋升程序构成了幼儿教师职级制基本模式的基本内容,也是本研究对日、英、美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基本模式展开比较分析的主要维度。

(一)职级划分方式的比较分析

日、英、美三国对幼儿教师的职级均有着明确的级别划分,但在职务等级的细化程度、幼儿教师职级与幼教资格认证的关系,以及幼儿教师职级的专属性和适用学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就幼儿教师职级划分的基本方式而言,日本、英国均为职级制与教师资格制合二为一的贯通与整合方式,美国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则属于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型资格认证,幼儿教师各职级不与其分级对应。

1.日本幼儿教师职级划分的基本方式

日本幼儿教师职级制与幼儿教师资格合二为一,文部省早在1949年即在《教育职员许可法》中明确了各级各类幼儿教师的资格标准,此法经过多次修订,其确定的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幼儿教师职级制的基本内容。1973年,日本文部省进一步完善了《教师资格证书法实施细则》,并制定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规程》,日本幼儿教师职级制也由此基本确立且日趋完善。当前日本幼儿教师职级共分为三级,并对应三个级别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级别由高至低分别为:“专修资格证冶、“一种资格证冶和“二种资格证冶。[5](P152)

2.英国幼儿教师职级划分的基本方式

英国的幼儿教师职级制也是与其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整合在一起的。英国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主要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NVQ)、国家通用职业资格(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GNVQ)、儿童早期研究学位(幼儿教育学学位,Early Childhood Studies Degree)和基础学位(Foundation Degree),不同种类的资格认证内部又划分为不同的证书级别。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例,该证书由低至高共分为五个等级。上述几种不同的证书在经过专业机构的统一认定和整合后,形成了八个不同的资格等级[6],亦即八个不同的教师职级(参见表1),该职级系统同样适用于幼儿教师,为英国教育机构聘用与晋升幼儿教师提供了重要依据。

表1. 英国幼儿教师职级与资格证书等级对应表

3.美国幼儿教师职级划分的基本方式

依据美国幼儿教育协会的规定,美国幼儿教师职级共分为六个等级,划分不同职级的主要依据是学历水平,由最初的第一级至最高的第六级,对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逐级提升,第六级对幼儿教师的要求已经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7]美国幼儿教师的职级划分因各州的情况也有所不同,但基本划分方式还是相同的。

4.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划分方式的异同分析

日、英、美三国对幼儿教师的职级均有着明确的级别划分,但具体划分方式上异大于同。首先,就职务等级的细化程度而言,英、美两国幼儿教师职务系列中的职务等级更为细化,分别为8级和6 级,而日本的幼儿教师职级只有3级;其次,就幼儿教师职级与幼教资格认证的关系来看,日、英两国的幼儿教师职级制与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相互贯通与整合的,即不同的幼儿教师职务级别均对应于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而美国幼儿教师的资格证书则不分级别,也无法与入职后的多层职级相互对应,仅属于进入幼教领域从业的门槛型资格认证,从业后的职级划分及晋升也与入职时获得的幼教资格证书无关;再次,就幼儿教师职级的专属性和适用学段来看,日、美两国均有针对幼儿教师的职级系列,而英国的职级系列则同时适用于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参见表2)。

表2. 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划分方式的比较

(二)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的比较分析

日、英、美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在各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的综合性、各职级基本标准的合理梯度,以及较高职级的学历标准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而在各职级具体标准的侧重点、晋升条件中衡量实践能力的具体方式,以及职级标准的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日、英、美三国幼儿教师的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涉及学历要求、专业课程与实践技能学习、最低学分要求、实际工作经验等多个方面,各国侧重点及具体要求不尽相同。

1.日本幼儿教师的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

日本幼儿教师各职级的基本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学历要求,二是大学必修科目的最低学分要求。依据日本《教育职员许可法》的规定:取得幼儿教师初级职级,即幼儿教师二种资格须获得短期大学学位,并且学科科目和教职科目分别达到最低标准8学分和23学分;取得幼儿教师中级职级,即幼儿教师一种资格须获得学士学位,并且学科科目和教职科目分别达到最低标准16学分和35学分;而取得幼儿教师高级职级,即幼儿教师专修资格则须获得硕士学位,并且学科科目和教职科目分别达到最低标准16学分和35学分。[8](参见表3)其中的学科科目就是将来要教授的学科领域,如物理、化学、生物、英语等,教职科目则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及学科教学法等课程及教育实习。

表3. 日本幼儿教师各职级基本标准

而从低一级的职级上升为高一级职级,则需要严格遵照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等的规定,在教龄和修课学分上均达到一定标准,方可取得。日本《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应赋予教育公务员享受研修的机会;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离职进行研修;也可在职进行长期研修。该规定有效保障了日本幼儿教师在职期间修习相关课程并获得学分,进而鼓励其向更高职级晋升(参见表4)。

表4. 日本幼儿教师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9]

2.英国幼儿教师的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

英国幼儿教师各职级的基本标准主要涉及学历、专业课程学习与实践技能几个方面。就学历要求而言,一、二级幼儿教师须获得中等教育普通证书;三级需获得普通教育高级证书;四、五级幼儿教师则须获得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国家高等资格学历证书;六至八级幼儿教师的学历要求逐级提升,依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10]专业课程学习与实践技能方面的要求也随职级提高而逐渐提升。当前,在“早期奠基阶段冶(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EYFS)的规定下,服务于0 ~ 5岁幼儿教育的教师最低应达到三级的职级标准。[11]

英国对教师职级划分等级较为详细,入职后通过培训和考试的方式提高教师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达到对应等级所要求的学历和学分且通过考试之后可提升级别。上文提到的三种类型的证书均可通过进修和考试提升级别。近年来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着力提升幼儿教师素质,在近年颁布的《早期奠基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EYFS)中即明确提出:英国0 ~5岁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幼儿教师职级应至少达到3级。[12]

3.美国幼儿教师的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

在获得基本入职资格认证后,依据美国幼儿教育协会的相关规定,美国幼儿教师各职级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学历水平、修习专业课程最低学分、参加相关课程培训证书,以及实际工作经验等,随职级级别的提高,对上述各方面的要求也逐渐提高。美国幼儿教师第一级至第六级各职级具体标准如表5所示。由此,要想由下一职级晋升到高一级职级,美国幼儿教师需从学历、课程进修和实际工作经验等多方面继续充实和提高自身的知识、能力与素养。

表5. 美国幼儿教师各职级基本标准[7]

4.三国幼儿教师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的异同

综观日本、英国、美国三国幼儿教师各职级的基本标准与晋升条件,其主要共同点在于:首先,三国均实行多维度综合性的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主要涉及学历水平、专业课程与实践能力三大方面;其次,不同职级的基本标准之间梯度合理、逐级提升;再次,较高级别的幼儿教师在学历要求方面,均已提出研究生学位的基本标准。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美国幼儿教师的职级标准较日本、英国而言,更加强调对从教者实际的幼教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的要求,这方面标准制定得更加细致、明确;其次,三国各职级标准和晋升条件中均对实践工作能力与经验有相应规定,但具体方式不同,日本以从事幼教工作的实际教龄为主要依据,而美、英两国则规定了必须达到幼教实际工作经验的最低小时数;再次,日本的幼儿教师职级标准整齐划一,并由国家法律规范与保障;而美国、英国的幼儿教师职级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并与其他资格认证和职级标准相互融通。

三、三国幼儿教师入职资格与职级制关系模式的比较

日、英、美三国幼儿教师的入职资格与职级制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关系模式,一种是入职资格认定与职级晋升相互结合的整合模式;另一种是入职资格认定与职级晋升相互独立前后连接的衔接模式,两种模式各具特点。

(一)整合式与衔接式的特点分析

1.整合式关系模式的特点:以日、英为代表

日本、英国的幼儿教师入职资格认定与职级晋升相互结合,是一种整合式的职级制度。整合式的幼儿教师职级制主要特点是申请者在入职之初就依据相应标准,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取得该等级资格证书的同时也就被认定为该等级的幼儿教师职级。入职后,幼儿教师可通过在职培训和学习取得更高等级的学历和相应学分,达到更高一级资格的要求即可提高等级,拿到更高级别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其职级也同时晋升一级。

2.衔接式关系模式的特点: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幼儿教师的入职资格认定与职级晋升是相互分离且先后连接的,是一种衔接式的职级制度。衔接式幼儿教师职级制的主要特点是入职的资格证书整齐划一、不分级别,凡要从事幼教工作的申请者均须首先取得该入职资格证书。入职时的资格认定与入职后的职级晋升分开,在入职之初拿到的资格证不受之后职级晋升的影响。在新教师正式入职后,依照幼儿教师职级划分的基本标准与条件等,逐级晋升职级,但并不需更换教师资格证书。

(二)两种关系模式的比较分析

1.职级划分方式的异同

整合式与衔接式两种模式在职级划分方式上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依据学历、课程及最低学分、实际工作经验等将幼儿教师划分为若干职务等级。不同之处在于,整合式幼儿教师职级制在入职资格和在职的职级晋升两个方面都有等级划分,且相互对应,即在入职之初就已经将新教师根据学历和能力等划分成为了不同的职级,并持有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形象地来讲就是入职之初不同的幼儿教师站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而衔接式幼儿教师职级制在入职资格方面不做划分,符合条件即取得统一的资格证,即入职之初所有幼儿教师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入职后再根据各自在职培训与专业发展的进程参照更高级别职级晋升条件逐级申请与晋级。

2.职级标准与晋升条件的异同

整合式与衔接式的幼儿教师职级制在职级标准方面大致相同,一般涉及学历水平、修习专业课程的最低学分,以及实际工作经验与能力等几大方面,规定具体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各职级标准之间梯度相当。两种关系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职级晋升方式上:整合式幼儿教师职级制晋升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合格且满足课程修习及学分、实际工作经验等条件的申请者即可晋升更高职级,并获得更高级别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衔接式的幼儿教师职级制晋升的主要方式为递交申请,经由相关机构评审通过即可晋级到更高职级。与此相关联,以考试为主要晋级方式的整合式幼儿教师职级制很强调专业知识的掌握,并通过考试来检测幼儿教师的能力;而以审核为主要晋级方式的衔接式幼儿教师职级制则更加侧重对幼儿教师实际工作经验与实践能力,以及在职培训时长等方面的考察。

四、对完善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经历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2011年扩大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至今已有多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颁布并试行了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以北京市为例,按照新的职级制度规定:幼儿教师职级设置合并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共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14]该幼儿教师职级设置与先前设置最主要的变化在于:新的职级制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级和中学教师职级统一合并为中小学教师职级,由此打破了原来幼儿教师没有正高级教师职级的限制,可以和其他学段教师一样,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申报并取得正高级。这可以说是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改革与发展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提高幼儿教师地位、激励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增强幼儿教师职业认同感等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结合对日、英、美三国幼儿教师职级的比较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在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幼儿教师职级制

应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对“幼儿教师冶职级制做出明确表述,强化对学前教育和幼儿教师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幼儿教师职级制度及资格制度相关的多项政策法规中,均将幼儿教师包含于中小学教师中来表述,且一般以“小学(幼儿园)冶或“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冶的提法出现,“幼儿教师冶并不出现在政策法规的标题及政策法规主体文本中。日、英、美三国均有专属于幼儿教师的职级设置及相应规定。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可以按照当前的做法,将幼儿教师职级并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统一设置,但建议对政策法规标题及规定文本中的提法做出修改,明确表述为“幼儿园与中小学教师冶。

(二)实行资格定期注册与分级资格认证相结合

目前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与资格认证制度的关系模式属衔接式,即入职时考取统一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也是整个幼儿教师生涯中唯一的资格证书,入职后满足相应职级晋升条件时再申请并获得不同的幼儿教师职级。与此同时,依据2013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即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核查制度,那些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该规定对完善我国幼儿教师资格制度,保证并持续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如果能将此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与日、英等国实行的幼儿教师分级资格认证制度相结合,即设置不同等级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并与不同职级相对应,在入职时即可根据相应标准考取不同等级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级。这实际上是对职级晋升条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与晋升程序,进而对幼儿教师从业者的专业能力与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在定期注册的5年周期内,如果幼儿教师已通过考核获得了更高一级资格证书,即可免去一次定期核查。

(三)调整幼儿教师职级晋升条件的考量重点

建议可对我国幼儿教师职级晋升条件的考量重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综观已实行新的幼儿教师职级设置的北京、江苏、四川、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等多地相应规定,我国幼儿教师职级晋升条件主要涉及学历水平、教书育人、课程教学及工作量、教科研及专业领域影响力等方面。从日、英、美等国家幼儿教师职级晋升条件的做法与经验来看,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实际教育教学经验,而对科研水平及成果并未作出硬性量化规定。幼儿教师的时间大部分分配在与幼儿直接互动的一线工作上,因此对其实际教学经验的积累与提升应持续提出更高要求;幼儿教师也需要在教学中反思,具备一定的教科研能力,但针对幼儿教师繁重的一线工作状态,以量化的科研成果来作为其职级晋升的必要条件并不适宜,会加大幼儿教师额外工作量,间接地影响其日常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与质量水平。因此建议在我国的幼儿教师职级晋升条件中一方面加大实际工作经验与教育教学能力的考量比重,另一方面适当降低对科研成果的量化要求,或将科研成果作为带有选择性或加分性的考量指标。

综上,通过对日本、英国、美国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的比较分析发现:三国幼儿教师职级制均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职级标准及晋升条件;就幼儿教师的入职资格与职级制之间的不同关系而言存在着整合与衔接两种基本模式,各具特色;为完善我国幼儿教师职级制、提升幼教师资队伍质量,进而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1] L. G.卡茨主编.教育大百科全书:学前教育学[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梁志燊,霍力岩.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M].沈阳:沈阳出版社,1995.

[3]胡知凡,李燕.幼儿教师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苑茜,周冰,沈士仓等.现代劳动关系辞典[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5]庞丽娟等.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6]美国教育部. Childcare and Early Years Providers Survey 2010 [EB/ OL]. (2012-12-30)[2014-08-23]. http:/ / www. eric. ed. gov.

[7]成丽媛,李佳,李海霞,冯晓霞.美国幼儿教师资格及其认证方式简介[J].学前教育研究,2007(12).

[8]日本国会.教育职员许可法[EB/ OL]. (2007-06-27)[2015 -01-30]. http:/ / law. e-gov. go. jp.

[9]日本国会.教育公务员特例法[EB/ OL]. (2007-06-27) [2015-01-30]. http:/ / law. e-gov. go. jp/ cgi-bin/ strsearch. cgi.

[10]霍力岩等.美、英、日、印四国学前教育体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3.

[11]英国教育部. How the Qualifications Have Been Mapped [EB/ OL]. (2013-10-06)[2015-03-20]. http:/ / www. education. gov. uk/ eypqd/ qualification-search.

[12]英国教育部. 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 , 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EB/ OL]. (2012-12-14)[2014-09-01]. http:/ / www. education. gov. uk.

[1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水平评价试行标准及条件[EB/ OL]. (2012-11-26)[2015-04-03]. http:/ / www. bjedu. gov. cn.

[责任编辑:陈浮]

Comparative Study on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from Japan, England and America and Its Inspirations

SHA Li, ZHAI Jie

Abstract:The position rank system is a very important way and systematic safeguard of professional level and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mparative study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from Japan, England and America includes two first-level comparative points: pattern of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type of relation between position rank system and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and two second-level comparative points: dividing pattern of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and criteria and promoting conditions of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Several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the improvement of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in China: stipulate explicitly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according to the relativ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ombine regular registration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qualification with grading qual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adjust and perfect the examining emphasis of promoting conditions of position rank system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Key Words:position rank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s; Japan; England;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基金项目: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冶资助项目“发达国家幼儿教师职级资格制度研究冶的阶段性成果(043155306700/ 008)。

作者简介:沙莉,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翟杰,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48)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0-25

中图分类号:G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228(2016)01-0069-07

DOI:10.16826/ j. cnki.1009-7228.2016.01.014

猜你喜欢

美国英国日本
日本元旦是新年
探寻日本
英国的环保
欧盟同意英国“脱欧”再次延期申请
《黄金时代》日本版
英国圣诞节
美国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特点分析
去日本怎么玩?它告诉你
英国立法向酗酒“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