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2016-03-17徐璟
徐 璟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徐 璟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摘 要:新媒体时代,网络成为人们参与法治建设、交流讨论典型司法案件、表达观点的平台。处于社会变革时期的中国,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不可避免地受到舆论影响。目前我国舆论监督体系缺乏制度规范,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负面影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与司法权独立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同价值目标,决定了必须在舆论和司法之间培育起健康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寻求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开放的舆论空间,又坚持司法权独立运行。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权独立,良性互动
“新媒体”是与传统媒体相对应的概念。传统媒体把世界分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受众,而新媒体时代则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网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反映舆情民意的重要平台。从2003的黄静案,到近年的郭玉驰强奸幼女案,诸多案件反映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独立的碰撞与交锋常常会达到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是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高度关注司法案件
(一)司法案件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
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市某小学女教师黄静被发现一丝不挂死在学校宿舍。黄静家人很快将目标锁定在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身上。对于黄静的死因,五家鉴定单位的尸检结论不一致,若干关键证据也离奇失踪,黄静的母亲只好选择互联网为女儿“申冤”。随后网络显示了它势不可挡的威力,有关黄静案件的内容引发网友激烈的讨论。黄静之死的种种“内幕”在虚拟空间风传,迫于网民的舆论压力,曾明确答复黄静母亲“不予立案”的湘潭警方正式将姜俊武刑事拘留。正是网民、媒体与黄家人的努力,黄静案才由一起刑事案件发展到数万网民密切关注的“公众事件”,被称作“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2013年8月24日,时任云南大关县编制办主任的郭玉驰将未满4岁的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导致幼女下体破裂。法院认定强奸罪名成立,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但因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后,一个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的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帖子在某论坛上流传,引发网民热议。许多网民认为此案情节恶劣,重罪轻罚的判决无法安抚受害人和说服民众。2013年12月6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对该案再审,以强奸罪改判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不得不说,正是强大的网络舆论推动了郭案的再审改判。
(二)网民高度关注司法案件的原因
1.公民法制观念提高、政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文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法观念和政治意识也越来越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度空前提高。同时,中国法治进程也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不论在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网络媒体中都有一种思想,即“关注典型司法案件,也是在关注我们自己。一个人被害或者被冤枉,绝对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今天发生在别人的身上,明天难保不发生在自己的身边”[2]。正是这种社会责任意识和推己及人的心态促使网络舆情对司法案件的密切关注。
2.司法公信力较低使网民对司法不信任
立法滞后及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司法公信较低,使得网络舆情对司法案件关注度高的同时负面评论也较多。英国政治家、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备受舆论瞩目。个案的司法不公在网络环境中被迅速放大产生晕轮效应,会促生网民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不安和愤怒,使人们感到整个社会司法不公正。换言之,如果司法活动完全体现了公平正义,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也无法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太大的干扰,因为舆论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和程序正义。
二、舆论审判——非理性的网络舆论对司法权独立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非理性的网络舆论阻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司法要求极强的专业性,而大多数网民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网络中的“民意”会引起行政部门注意,进而干预个案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承认,现阶段“法官还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权,在制度设计上,司法界以法律家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回应外部压力的能力还很弱,尤其是被大众媒体广泛报道并由此引起高层关注的案件,法院的围墙更是弱不禁风”[2]。
(二)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会剥夺程序正义
法律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程序正义为优先。出于种种原因,网络中的非理性表达占有大量篇幅,有时甚至借助“网络推手”把舆论引向非正义的一面,不仅许多与案件相关的背景和细节无人关注,司法审判所必需的程序正义更是被群情激奋的网民抛至脑后,最终导致真实被表征所遮盖、法律被情绪所替代,程序正义被“事实正义”淹没。司法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网络舆论的道德影响或其他的外部压力,对自身是非善恶标准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甚至在内心“未审先判”。
(三)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会破坏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赖的能力。官僚政治影响司法的传统以及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使得舆论对司法存在“习惯性质疑”。一旦网民要求的正义因为个案中的“疑点”遭遇阻碍,便会认为判决结果未审先定,只能借助网络舆论这一最后的武器。为了吸引眼球,取得更多的舆论支持,往往会针对“疑点”进行非理性的抨击,甚至会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一旦这些言论在网络中达成高度一致并产生共鸣,就会引发舆论风暴,冲击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力,严重危害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三、新媒体时代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权独立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及难点
(一)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1.法律的滞后需要网络舆论的监督
法律一经制定会保持一段时期的相对稳定,而社会的飞速发展会产生各种新的社会关系,法律的稳定对于客观现实就表现出了滞后性。相比之下,舆论监督则更加注重时效。一方面,法官在对个案适用法律认为不够准确时需要合理考量民意来保证裁判结果具有较高的社会可接受性,而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另一方面,舆论监督能及时发现诸多立法空白,促进立法的修改与完善,从而为司法提供更符合现实的法律依据。在孙志刚案中,正是舆论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推动了《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2.司法权独立的相对性要求网络舆论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反过来意指合理的监督是司法的必要,因此,司法的独立也具有相对性。不可回避的现实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权力的介入时有发生,司法始终无法摆脱官僚政治的影响。网络舆论的监督可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制约权力者的懈怠和滥用,为司法独立和公正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舆论监督能促进司法机关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实现司法程序的透明和开放,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正义得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实现良性互动的难点
难点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运行机制不同:在对事实的认定方式上,网络中报道或讨论的事实来源于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的留言、跟帖,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而司法对事实的认定则需要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取证的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在表达上,为增强事件的轰动性、吸引眼球,舆论较多使用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语言,容易误导公众,而司法则更强调专业性和逻辑性;在对事件的评判标准上,舆论的正义更多地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司法的正义则仅以法律为准绳。
难点二,司法实践中,破坏司法独立的“真凶”往往并非网络舆论。个案发生后,当事人或其他个人的情绪通过网络传向社会引发网民广泛关注,逐渐形成舆论压力。这种压力在社会蔓延,逐渐影响甚至主导社会舆论,触动政府神经进而产生政治影响。为了转移压力,消解社会不满情绪,当地政府就会通过隐性的行政手段对司法机关进行干预。因此,政府才是舆论监督消极影响司法独立的主要因素。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独立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
在畅通的网络平台,网民对司法的参与和批评是一种比国家层面的监督更为广泛和及时的监督。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取向和道德价值追求。应当着力以民意影响执政党和立法机关的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通过执政党的施政和立法机关的规范化程序,在民意的基础上调整国家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出政策纲领和法律法规,间接影响司法活动[3]。此外,网络舆论还是社会的减压阀和矛盾的缓冲器,保障舆论开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优势,减少个案中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也有助于建立和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机关
1.以协商型正义预防“网络舆论审判”
“网络舆论审判”是指舆论没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证据对具体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避免受到这些评论的干预。但避免干预并非回避与舆论监督的互动。法院可以在程序正义基础上,补充另一种更具合理性的协商型司法正义,即司法机关与利害关系人、公众通过对话,对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从而形成法律的规则,在共同意见的形成过程中保持正义,才能推动实体法制度在协商中更加完善[4]。当个案成为网络“公案”,网民以其社会综合认知形成对案件的见解,法官就不应再固守法定程序,而通过协商对话寻求舆论与个案司法的平衡,使司法裁判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完善独立审判制度
当前,司法独立的主要障碍来自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干预。如何避免“人情案”“关系案”,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釜底抽薪的改革,确保法院体制上独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顶点的独立司法体制,由最高院统一掌握司法行政权,包括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等的管理权,对法官的提名权、其他工作人员的配置、调任和考评,自行决定法院内部工资、报酬的发放和经费的使用,解除司法机关对地区党政机关的人身和财产依附关系,给法官更高的职业安全保障。此外,有学者提出在个别案例中引入协商型正义可能会出现媒体引导、强迫审判的局面,冲击司法的独立性。事实上,这种结果并非协商的必然结果,而是法官缺乏自信才导致司法向舆论的过分妥协、让步。因此,需要从法官的选任、培育机制入手,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才是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
3.加强网站建设,实现司法透明
一是完善审判信息公开制度。各类案件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法院从立案到庭审、听证再到执行都应做到公开,不仅要纠正限制旁听人数、故意采用小审判庭等方式挤压公众听审的做法,还应将庭审过程录制视屏上传法院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个案信息公开、统计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公开的方式,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告制度、开放查阅制度和追究不公开信息责任的惩罚制度[5]。二是建立网络舆论回应机制。建议在法院网站添加诸如“微司法”“司法在线”等栏目,公众可借助现代网络科技手段,向司法机关表达对具体个案的意见和看法,法院配备专门的司法人员在个案审理期间予以回复解答,既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化解公众对司法的猜忌,又利于公众监督司法,引导舆论有序化表达。
实践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法院网为代表的部分司法机关网站已在舆论的司法引导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从法院网站的整体现状来看,其受众规模及影响范围远远不及新华网、人民网等知名度较高的网站,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司法机关网站提供的信息过于专业化,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许多内容晦涩难懂,影响了受众范围。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可为全体司法机关借鉴,其依托《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就是在做好行业型专业网站的同时,像其他知名网站一样发挥新闻网站的功能。
(三)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范
在鼓励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范。但是,目前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位阶较低的规定以外,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网络舆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缺乏制度依据。从本世纪初新媒体发展至今,我国积累了丰富的舆论监督管理经验,应尽快形成严格的制度,以高位阶的法律对网络舆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制度化、规范化来预防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建立针对不当网络舆论的刑罚处罚制度,对其司法监督权予以限制。例如可规定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网络报道应保持中立,不得使用定性、定罪的言论;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尤其应该坚决禁止用“人肉搜索”方式,以报道案件之名,行揭露个人隐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之实;尊重司法裁决的既判力,在没有其他判决取代现有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6]。关于定罪量刑,我国《刑法》中还未有针对恶意、不当的网络舆论的罪名。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藐视法庭罪”[7],适用其对激怒法庭行为的判定,认定以书面方式包括利用网络进行发帖或者跟帖的形式,在司法机关以外的场所对司法工作作出恶意评价的行为者触犯了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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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韩继先.英国的藐视法庭罪[EB/OL].[2008-06-02].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6/id/862704.shtml.
Positive Interaction Mechanism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ew Media Era
XU Jing
(Institute of Economy and Technology,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efei 230036,China)
Abstract:In new media era,network has become a platform for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law constitution,exchange and discuss typical judicial cases and express opinions.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it is inevitable that judicial process and verdict results are greatly influenced by public opinion in China.At present,there is no effective institutional norm in public supervision system,which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has been hinde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The supervision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ry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the same value goal,that is,to maintain social justice,so it is necessary to foster a healthy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stice.This requires to seek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network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which will not only guarantee the openness of public opinion space,but also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of judicial power.
Key words:network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judicial independence;positive interaction
作者简介:徐 璟(1982-),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讲师,硕士。
收稿日期:2015-12-02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2016)01-00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