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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的考察

2016-03-16唐爱军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黑格尔马克思

唐爱军

(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
——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的考察

唐爱军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91)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真正进入到政治和国家研究领域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马克思研究国家学说的“中介”,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思辨国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为开创自己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国家观;马克思;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为《批判》)是马克思真正进入到政治和国家研究领域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马克思研究国家学说的“中介”,马克思在该著作中,通过对黑格尔思辨国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为开创自己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基础。

一、批判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谓颠倒”

马克思在《批判》中对“市民社会”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他更多地是依据黑格尔的说法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根本“精神特质”是私人的利己主义,它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要为基本原则。马克思基本上也是在这层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片面地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完全照搬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和基本内涵,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停留在黑格尔的层次上,比如他在手稿的后部分就逐步意识到从长子继承制和地产等私有财产的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概念和基本内容,超越了黑格尔的“需要体系”的理解水平。在“国家”的理解上,马克思也主要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但也有所突破,如从现实的人、私有财产、等级要素等方面来理解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以及思辨唯心主义,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观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评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的目的论倾向

黑格尔认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1]261可以看出,黑格尔将国家看作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马克思指出,这两者是“二律背反”的:“外在必然性”表明国家和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市民社会以特殊东西而非普遍东西为自身本质的,即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求为本质,它根本上不是以国家为内在目的。所以说,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因此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实,黑格尔头脑中装的是一种目的论的思维方式,一种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因为在黑格尔这里,“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2]10

(二)批判黑格尔以思辨的思维为“出发点”,从经验事实出发得出了:市民社会在时间上先于国家,是国家产生的前提

黑格尔从抽象思维出发,根据国家观念来理解家庭和市民社会,把它们理解成国家观念以它自己的材料所进行的“分配”。显而易见,黑格尔在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不是从经验事实而是从抽象观念出发,作为“主体”的国家先于市民社会,成为后者得以产生的始因。“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现实性成了现象,但观念除了是这种现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内容。观念出了‘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这一逻辑的目的以外,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这一节集法哲学和黑格尔整个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3]12马克思则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由于各种原因和需要,个体通过各种方式组成家庭乃至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又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国家。“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4]12家庭和市民社会不是从国家观念中派生出来的,历史经验的事实是,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成员以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而形成国家,国家是现实的人的政治存在方式。所以,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时间上,市民社会都是先于国家的,是国家产生的前提条件。“‘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实的即在其独立的和充分发展中是作为特殊的‘领域’而成为国家的前提。”[5]8国家不是先验存在的,而是依赖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特殊领域是国家这一普遍领域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三)指出市民社会为国家的产生奠定了“人为基础”

黑格尔完全根据“伦理”发展三段论来说明国家的产生与形成,国家是地上的神,伦理精神的最高形式,总之,一句话,它是无限的。马克思指出,国家的产生不是观念的自我规定,它也不是无限的精神,而是“有限”的。国家的有限性在于它不是与家庭和市民社会无涉的“彼岸之物”,而是在两者的基础上被建构起来的,家庭是“自然基础”,市民社会是“人为基础”。马克思说道:“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6]12

(四)批判市民社会是观念产物的观点,指出了市民社会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动力

黑格尔主张,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由观念产生的,“把它们(家庭和市民社会——引者注)结合成国家的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而是观念的生存过程,是观念使它们从它自身中分离出来。就是说,它们才是这种观念的有限性。”[7]11马克思认为,恰恰相反,不是从国家的观念中去理解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动力,而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发展过程中来理解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它们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动力。“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8]11

(五)批判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主谓颠倒”,揭露其思辨唯心主义实质

黑格尔在“主谓颠倒”框架中来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本来意义的主体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和政治制度是客体;但黑格尔把它们“头足倒置”了,国家理念变成独立的主体,而本来的主体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却成了国家理念的客观要素。马克思不仅揭示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上的“头足倒置”,而且进一步追溯到其哲学根基——思辨唯心主义和泛逻辑神秘主义。因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是他的逻辑学。“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9]23“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10]23黑格尔逻辑学的错误就在于思维与存在、主词与宾词、主体与谓语之间的颠倒。“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语。而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11]14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批判思辨哲学所采用的“颠倒方法”。思辨哲学歪曲了主词(人、存在)与宾词(神、思维)的真正关系,把主词当成了宾词,而把宾词当作了主词;批判思辨哲学就表现为把它颠倒的东西再颠倒过来。可以看出,马克思站在哲学唯物主义立场上,揭露黑格尔逻辑学的唯心主义实质;思辨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根基。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就必须深入到黑格尔唯心主义世界观。只有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才能正确地说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二、对王权的批判

在国家权力归属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针锋相对。黑格尔认为主权在君,王权是国家的核心,马克思用“人民主权”论批判“君主主权”论。

作为一个总体,王权包括三个环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对普遍的关系的协商、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好决断环节。黑格尔认为,绝对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其他一切东西的现实性的开端。王权在根本上被视为单一个体的意志。个人的意志就是王权。总而言之,任意就是王权,王权就是任意。马克思对黑格尔“王权就是任意”观点的揭露与批判,大致有下面几个角度:

(一)王权集中于单一个体即君主

黑格尔说道:“主权最初只是这种思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作为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也就是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这就是国家中的个人因素本身,而国家本身也只有通过这种个人因素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东西。可是主观性只有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而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其自为地现实的独特的形式。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人,即君主。”[1]296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知,黑格尔认为国家主权必然集中于单一个体才能现实的存在,主权的个体性因素就是君主。黑格尔把君主规定为人格化的主权,表达了“主权在君”的专制主义思想。“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1]296

马克思揭露出,黑格尔硬把国家主权和普遍意志说成单一个体即君主意志。“主权在君”思想意味着,君主是国家的人格,是人格化的主权,其他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国家主权和国家意志之外,导致的结果是:“朕即国家”。黑格尔在坚持主权在君思想的同时,还批评人民主权思想。他认为人民主权思想是混乱的、粗陋的。总之,主权在君的观点直接证明了王权就是任意的论断:“君主是国家中个人意志的、无根据的自我规定的环节,是任意的环节。”[2]34

(二)君主的产生是自然的,具有肉体偶然性

君主之所以成为君主,具有代表国家的尊严,是个体通过直接的自然方式即自然的肉体出生来完成的。“君主的肉体决定了他的尊严。”[2]44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的君主产生学说的荒谬性,“人一出生就注定成为君主,如同圣母马利亚的圣灵降孕一样,不可能成为超自然的真理。”[2]44实际上,黑格尔并没有证明君主为什么由肉体出生决定,它只是类似于宗教说教的神秘主义的设定。马克思还批判了黑格尔的君主世袭制和继承制。黑格尔坚持王位世袭制反对君主选举制,认为“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1]304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指出:“主权不是世袭的,而是流动的,也就是说,王权是一种国家规定,这种规定是按其他环节的内在制度轮流指派给国家单个公民的。”[2]48

(三)君主的最后决断即行为是任意的

君主的出生表现出自然的偶然性,君主的行为则表现出意志的偶然性。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赦免权。黑格尔认为,君主主权产生赦免罪犯的权力,因为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并用既往不咎的办法消除犯罪的精神力量。马克思指出,赦免权就是恩赦权,它是颇具偶然因素的任意的最高表现,黑格尔却把这种任意视为君主的真正属性。二是选用大臣权。选用大臣是由君主“不受限制的任意”决定的,因为他们直接和君主本人接触。之所以选择他们,是因为他们是君主的侍从。君主就是根据这种“非常抽象、非常糟糕的经验”来选拔行政人员的。三是不承担责任。如果君主违反了“国家制度整体”,违反了“法律”,他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必然是任意而为的。

在《批判》中,马克思一方面揭露并批判黑格尔“主权在君”,另一方面提出自己的思想主张,即“人民主权”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君主主权论的批判,对人民主权论和民主制的阐述,可以从诸多角度加以分析:

(1)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黑格尔指出君主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马克思指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不是存在于两个方面的同一个主权,人们只能在对立的两者中择其一。并且,马克思指出,二者有一个是不真实的,那就是君主主权,因为它是以上帝为主宰的,而不是人为主宰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君主制不是民主制的真理,民主制才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本身是不彻底的或未实现的民主制。(2)主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君主制是君主主权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人民主权的国家制度。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的对立关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反映为君主制与民主制之间的对峙。(3)民主制是人民的自由产物。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国家。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把国家和国家制度理解为人民现实活动的产物,它们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在民主制中,这一点更为明显:“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2]39-40正如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自由活动的作品,它本身就表现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法律是人的存在形式,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4)只有“真正的民主制”才能维护人民利益和实现人的普遍本质。黑格尔所构想的君主制根本无法消除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无法实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2]40只有民主制才将人民提升为国家制度原则,国家制度、法律以及国家本身都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的普遍本质的真正实现。此外,只有“真正的民主制”才能消除现代人的二重性存在。“真正民主制”能够消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解决人的二重性。

三、 对行政权和官僚政治的批判

马克思在《批判》中论述并揭露了黑格尔在行政权和官僚政治等方面的错误,阐述了自己的官僚政治批判思想。

(一)行政权和官僚政治的定义

黑格尔指出,行政权首先是执行和实践国王的决定,即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如现行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其次,它的目的是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事务,维护普遍利益;第三,它包括了审判权和警察权。而官僚政治(官僚机构)就是行政权实施的行政机关,“行政权无非是被他(黑格尔——引者注)作为官僚政治来阐明的行政机关。”[2]57在黑格尔那里,管理机构指一个更高的社会公仆机构,这些公仆从中产阶级竞争中吸收出来,他们的任务是协调普遍利益,保卫国家团结。

(二)官僚政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官僚机构存在的前提是市民社会通过“同业公会”实行的“自治”。官僚政治或官僚机构是同业公会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同业公会是官僚机构的原初形态,或是说,是官僚机构在市民社会中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官僚机构是国家的同业公会,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机构。此外,同业公会提供了官僚机构存在的物质前提。为了防止发生伤害彼此利益的冲突,或者为了在相互冲突中获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单个同业公会需要名义上代表普遍利益的官僚机构的存在,调和各同业公会或各行业利益中的那些不一致的目标与需求,使之变得和谐一致,至少保持一种相对的和平状态。当然,它们更多地是希望官僚机构能保护自身利益而反对其他同业公会的利益。“于是,官僚政治这种完备的同业公会就胜于同业公会这种不完备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把同业公会贬低为假象,或者力图把它贬低为假象;但是,它又希望这种假象存在并希望这种假象相信自己的存在。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企图成为国家的尝试,而官僚政治则是那种确实使自己变成市民社会的国家。”[2]59

官僚政治的基础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分离。由于市民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特殊领域,所以,才需要一个国家代理机构来维护市民社会的全体利益,协调它们的利益冲突,并使它们的利益服从于国家的普遍利益。

(三)官僚政治的本质特征

黑格尔认为官僚机构具有真正的客观性,代表着真正的普遍利益,能够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完全没有阐明官僚政治的内容,只是给官僚政治的“形式”的组织做了某些一般的规定。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官僚政治思想的批判性分析,从“本质”上揭露出官僚政治的实质:“国家形式主义”,并且指出了它具有形式主义、等级制、神秘主义等特征。对官僚政治的本质特征的把握,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内容上看,官僚政治是“粗陋的唯物论”,代表特殊利益。官僚机构在形式上维护着国家的普遍利益,而其实质是官僚机构形成了自身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国家中是一种特殊的闭关自守的、封闭的利益集团,是国家中的“同业公会”。官僚机构精神只是“形式的国家精神”,它真正的精神是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精神,是物质利益精神。官僚机构把自身利益和存在当作国家的最终目的,在这庞大的机构中,根本不可能以国家普遍利益为目标,更谈不上实现普遍利益了。就单个官僚即行政人员而言,物质生活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追求个人目的是他们的主要需求。国家目的没有成为每个官僚的行政活动的“绝对命令”,国家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得到执行;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个人的目的,变成了个人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总而言之,“粗陋唯物论”主宰了官僚政治,掏空了它的普遍性和公共性,它的实质是利益的特殊化。

第二,从形式上看,官僚政治是“粗陋的唯灵论”,具有神秘主义特征。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官僚政治代表特殊利益。但是,官僚政治为了自己的存在合法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虚构自己的普遍性和公共性,把自己说成是普遍利益和客观理性的代表。“如果官僚政治一方面是这种粗陋的唯物主义,那么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它那粗陋的唯灵论就在于它想创造一切,就是说,它把意志推崇为始因。”[2]61可见,官僚机构通过意志万能的唯心论来粉饰自己,通过唯心论或唯灵论来言说自己的普遍性。“官僚政治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构的国家,它是国家的唯灵论。”[2]60“官僚政治掌握了国家,掌握了社会的唯灵论本质:这是它的私有财产。”[2]60官僚政治通过两种方式来维护它的神秘性:一是等级制,二是封闭系统。

言而总之,官僚政治站在唯心主义立场上,通过意识形态方式来编织自己的普遍性外衣,并通过各种方式来掩盖它的秘密。

(四)官僚行政人员的选拔

官僚或行政人员指“政府的全权代表”,他们是从市民社会同业公会和自治团体中选拔出来的,协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同一。黑格尔指出行政人员的选拔即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同一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混合选拔”。行政职位的分配采取有关人员的通常选举与最高当局的批准、任命相混合。选举是取得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的信赖;任命是体现国家意志。这种混合方式可以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统一起来。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同一是十分表面的,隐藏在其后的是深刻的对立关系。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和特殊利益在本质上是反对国家的,通过这种选拔最多只是暂时的妥协、调和。二是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官员,献身于“普遍等级”。黑格尔认为,国家官员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普遍等级,每个公民只要具备国家官员所需的职位知识和才能,就可以成为普遍等级中的一员,从而有力地将市民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马克思不以为然,国家官员是虚假的普遍等级、空幻的普遍等级,仍然是个特殊等级。每个市民都有可能献身于国家官员这一等级,不过是说明了一部分人通过某种方式(教育、考试)可以转到另一个阶级中,获得该阶级的权力和特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同一,不在于个人具有成为国家官员的可能性,而在于国家官员作为一个等级,是否具有成为普遍等级的可能性。

黑格尔还指出了选拔的两种方式:考试和君主决定。考试反映了个人同官职的客观联系,也就是说,个人必须证明自己有管理行政事务的知识和才能。马克思指出,考试无非是从法律上确认官僚知识是一种特权。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官僚知识而获得进入官僚等级的准入证。除了考试这一客观因素,还有一个主观因素即君主的决断。君主的任务:从众多具有官僚知识的人才中选拔出官员,担任相应官职,让他们全权管理公共事务。马克思认为,君主是偶然性的、主观因素的代表,他的恩赐成为官员选拔的最后决断。

(五)官僚机构的监督

黑格尔也意识到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滥用权力现象的存在。黑格尔指出,监督官僚机构,防止官僚滥用权力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官僚机构自身的“等级制”。二是同业公会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等级制监督实际上就是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组织的权力制约。马克思指出,这实际上根本无法防止权力滥用。官员只有违反等级制或犯了等级制认为不必要犯的罪行时,才受到等级制的惩罚。但是,如果等级制本身就是滥用权力的根源,或者说,某个官员犯了罪行是由等级制本身造成的话,那么,等级制根本不会惩罚官员,相反它对该官员百般庇护。此外,黑格尔还寄希望于官员的“直接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来实现监督。事实上,官僚机构内部的“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消影响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

(六)铲除官僚政治

马克思对官僚政治持彻底否定和批判的态度,主张铲除官僚制度。从马克思后来思想发展来看,铲除官僚政治主要是消灭私有制。消除官僚对管理知识的独占‘实现真正的普选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管理委员会等措施。概要之,消灭私有制,消除国家机关的剥削阶级性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是摒除官僚政治的最根本措施。具体到《批判》而言,铲除官僚政治就是要有一个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普遍阶级,它是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者,而不是虚幻的代表者。官僚机构只是普遍利益的虚幻体现,只有国家在现实层面上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官僚政治才会真正被根除。

四、 对立法权的批判

马克思指出,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狭隘的立法权思想是黑格尔思辨国家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在《批判》的后半部分,对黑格尔的立法权思想进行了揭示和批判。

(一)揭露黑格尔的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

对于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历来有两种观点:一是立法权高于国家制度。立法权是组织普遍东西的权力,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权力。立法权应该存在于或已经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前或之外。二是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以国家自身理念为目的和原则的,只要它依据自身概念本性规定自己的活动,它就是合乎理性的,所以国家制度不以他者为原则,不受他者规定的权力而活动。相反,立法权是以国家制度为前提的,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国家制度通过各种法律来规定立法权的方向和边界。“立法权只有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才是立法权,如果国家制度在立法权之外,那么,它就处于法律之外了。”[2]70显然,一般看来,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关系是矛盾的、“二律背反”的。黑格尔如何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呢?他的想法集中体现在下面这段话中:“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315黑格尔这段话有两层含义:第一,国家是理念的自我运动,理念的实现就是国家制度,有了国家制度才有立法权。所以国家制度是先于或外在于立法权的,它本身不由立法权规定,相反,它是立法权的前提。第二,国家制度不是凝固的,而是不断发展的,通过立法权、法律以及行政事务等手段可以逐步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并没有解决这一矛盾,而是把它变成另一个“二律背反”:“把立法权的作用即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作用置于同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使命相矛盾的境地。”[2]71黑格尔的错误不仅在于没能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他站在为普鲁士专制主义辩护立场上,主张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的观点。实际上,在黑格尔看来,立法权只是王权的附庸,他害怕人民通过立法权来制约王权,甚至是改变国家制度,他只是赋予立法权“完善”既定国家制度的权力,根本上是不可能改变国家制度性质的,也就是普鲁士的君主制国家的性质。马克思认为,能否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关系,就在于:是否使人民提升为政治国家(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原则。马克思指出,人民是立法主体,也是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一方面,人民是立法主体,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国家制度。立法权代表人民意志,国家应在人民意志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国家制度,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新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国家制度也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人民立法权决定了国家制度,但国家制度又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不论它如何变化发展,只要它顺从人民意志,符合人民利益,就是合理的。国家制度一旦不合理,人民有权立足于自身意志、现实利益及时调整或改变国家制度。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是人民意志自由的最高表达方式,人民有权制定国家制度,且能根据时代发展和自身意志需求随时改变国家制度。

(二)阐述立法主体和立法方式等方面的观点

黑格尔认为,立法主体有三个,即立法权的“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君主是最高意义上的立法主体,因为他有最后、最高的决定权;第二个环节是“作为咨议环节”的行政主体。他们是执行君主意志的官僚。第三个环节是“等级要素”即市民社会成员。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向国家派出的代表团。黑格尔指出,君主和官僚是立法主体的根本环节,而等级要素只是“形式上”的立法主体,他们在立法活动中难以有所作为。黑格尔之所以认为,等级要素不能成为真正的立法主体,就在于他们是私人等级,他们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他们只关注自己的“私人事务”,而不关注“普遍事务”。所谓普遍事务就是供职于政府的行政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他们站在国家立场上,献身于普遍利益和国家精神。立法是要解决国家的普遍事务,所以立法主体只能是站在国家立场上,从事普遍事务的君主和官僚,这样就把等级要素即私人等级排除在立法主体之外。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狭隘的立法主体的观点,首先不同意将等级要素排除在立法主体之外。黑格尔所谓的普遍事务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形式,是君主的私人事务,现实的普遍事务应当是市民社会各等级的共同事务。等级要素即市民社会成员有权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自由意志,参与国家事务,成为立法主体的重要环节。等级要素参与立法活动,表达了一定的人民意志,代表了一部分人民,或者说,表达了人民的部分意志和利益诉求。普遍事务应是绝大多数人的事务或全体社会成员的事情,人民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所以,普遍事务本质上就是人民事务,人民有权参与立法活动、参加国家事务,立法主体自然应该是人民。所以,在立法主体问题上,马克思不仅批判黑格尔将等级要素排除在立法主体之外,而且也不赞成将立法主体局限于等级要素上;而是认为,人民是立法的真正主体,人民事务是真正的普遍事务。

在立法方式上,马克思主张由代议制逐步过渡到普遍参与制。黑格尔实际上主张的是等级制的立法方式,私人等级采用的是“议员参与”的立法方式。马克思提倡的是“全体人员都单个地”直接参与,强调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形成普遍参与立法的方式。黑格尔反对“全体人员都单个地”直接参与方式,认为这种看法死抱住每个人都是国家成员的这种“抽象规定”。马克思对此给出了反击。国家的普遍事务就是人民自己的事务。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体,有权利也应当参与讨论、决定国家事务;全体人员有权利也应当参与立法,行使立法权。马克思实际确立了普遍参与立法的价值理念。当然,普遍参与制是一种理想的政治价值目标,受文化、经济以及人们意识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在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是代议制,这具有相对的、历史的合理性。但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从主客观方面创造条件,推进代议制向普遍参与制的转化。

(三)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制度和法

马克思在《批判》手稿后半部分论述到长子继承制和私有财产。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框架下,马克思进一步拓展并丰富它的内涵:揭示出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制度和法,它是国家与法的决定性要素。

首先,不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黑格尔把长子继承权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他说长子继承权只是政治的要求,应从长子继承权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来理解,可见,黑格尔坚持政治国家对长子继承权即私有财产权的支配作用的观点。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在长子继承权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真实的关系是,私有财产规定国家和政治制度,构成它们的本质:“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最高的政治信念就是私有财产的信念。”[2]123

其次,私有财产决定立法权。在马克思看来,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决定立法权的最有力的证明。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是权利相关人与生俱来的地产权,该权利的取得是基于肉体出生的地位,而不需要社会意义上的普遍承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动物学世界观”的荒谬性,指出了国家中的立法权是国家各个环节的真正的价值和本质的“秘密”,私有财产是国家的本质意义之所在,是国家法权的真正主体。一方面,私有财产决定了国家与法(特别是立法权),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和立法权的任务在于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是为私有财产服务的。地产所有者的所有权是通过国家的立法形式而加以确立的,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作为自由意志的体现,立法权“除了私有财产的内容外缺乏任何其他内容。”[2]127

综上所述,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问题上的思辨唯心主义实质,正确厘清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基础。针对黑格尔的“君权神授”的国家主权理论,马克思提出了“人民主权”概念,指出了“民主共和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形式,现代民主是现代国家制度得以建构的基本原则。黑格尔将官僚政治视为“理性精神”和“普遍利益”的体现,马克思揭露了官僚政治的谎言,对官僚制持批判态度,并且开创了以特殊利益(尔后发展为阶级利益)研究官僚制度的先河。马克思正确阐述了私有财产和国家制度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批判了黑格尔的狭隘立法权的观点,表达出普遍立法权、普遍参与制等现代民主政治思想。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康继尧]

[中图分类号]A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6)01-0100-07

[作者简介]唐爱军(1984— ),江苏东台人,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转型期意识形态建设问题研究”(14CKS020)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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