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及体现形式
2016-03-16袁红
袁 红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及体现形式
袁红
(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从历史遗产向现实成绩的转变,从而在新的基础上得到巩固。这包括,通过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所具有的先进性和真实性,并把制度优势转化成管理国家、发展经济社会的效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此相适应,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体现方式要从一元化领导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型。这种转型需要处理好党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并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同时,需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领导方式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取向和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责任、透明、廉洁、高效、和谐。[1]113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既要实现这一目标,同时又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与西方国家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坚持党的领导”。然而,西方民主理论和治理理论却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民主”看作是绝对对立、不可相容的。根据英国经济学人信息社每年发布的“民主指数”,在160多个国家或地区中,中国的排名在2011年为第141位,2012年为第142位,2014年为第144位,中国政治制度始终被归为“独裁政权”这一类,并且被认为在民主发展上不断倒退。“民主指数”发布者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的描述是“社会主义”和“一党专政”,这说明,在西方看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一党专政”,这样的政治制度不符合其对民主的定义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标准。
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当今社会一部分人的思维方法,这就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解。他们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方向是民主和多元化,因此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他们看来,只有实行多党竞争、轮流执政,才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与此相对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自己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把它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原则和生命源泉,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就形成矛盾的焦点。可见,分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确立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领导核心地位的合法性,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巩固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民主、法治、公平、责任、透明、廉洁、高效、和谐等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与坚持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而不是淡化甚至否定党的领导。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巩固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60多年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和基本事实,有着不可置疑的合法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不是否定这种合法性,而是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获取这种合法性的新来源,以达到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根本目的。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领导核心地位的合法性首先来源于历史,这是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在大革命中将领导地位让与国民党,不仅使自身的发展受到严重束缚,最终也未能挽救大革命的失败。惨痛的教训使得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必须实现和坚持自己在中国革命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经历了多年的艰难曲折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这一条总结为中国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毛泽东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在1945年曾总结到:“队伍中间最主要的、起领导作用的,是我们的党。没有我们的党,中国人民要胜利是不可能的。”[2]91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基本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在向全国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中国革命的领导核心,并将继续中国革命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中国革命取得最终胜利的根本保证。
1949年,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更加巩固了党在全国人民心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人民集中仰望的党”和 “唯一的救星”[3]318,党的这一形象经过革命的检验在中国人民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由历史所形成的这种巨大权威使得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形成的领导核心地位自然延伸到新中国的治理体系中。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反复强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4]133,“我们的党已经成了团结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5]115。这就明确宣告了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的治理体系中已经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这种领导核心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国革命的历史,是基于中国革命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得出的基本经验和事实判断。而且,这个结论在中国人民的思想中具有相当长的惯性,这就使得中国共产党从历史中获得的领导核心地位具有长期性和巩固性。
当经历了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挫折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合法性的历史来源日益减弱,人民逐渐淡化了对中国共产党历史功绩的肯定,而是根据对党治国理政的现实成绩的判断来赋予其领导核心地位的合法性。由于各种原因,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没有取得人民满意的成绩,正如邓小平所总结的那样,“旧的那一套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中国社会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二十年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6]237。这样的成绩使得中国共产党长久以来稳固的领导核心地位危机四伏。中国共产党要想继续巩固自己的领导核心地位,就必须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的心理和需求的变化,在治国理政中取得令人信服的成绩,以获取自己领导核心地位合法性的新来源,从而使自己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在新的、更加坚固的基础之上。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的政治需求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对民主政治的期待日益增长。当然,这个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的民主,这是中西方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这种差别不应该用西方的偏见去看待,而应视为民主的不同模式。
民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形式,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意味着全体人民平等地参与国家管理。在西方民主制度中,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标志。选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支持某个政党上台执政,从而使该政党能够实施多数选民支持的政策。因此,西方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存在固定的领导核心。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选民通过选举执政党这一工具来行使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实施自己支持的政策,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政党只不过是工具,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政策的选择。这种民主模式从历史上看基本符合西方民主的发展要求,但是,它也逐渐显示出后劲乏力。这一模式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政党代表不同的选民的利益,制定和实施不同的政策。然而,在现实中,西方民主国家中不同的政党与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政策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其民主在本质上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对于广大人民来说,只不过是有权利每隔几年选择哪个政党来实施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政策。因此,广大人民只有选择政党的权利,而无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即使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政党与不同利益集团支持的政策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各政党的执政日趋同质化,选民投票选择不同的政党并不意味着是在选择不同的政策。美国学者爱泼斯坦就认为:“大多数人投票赞成某个党派的候选人并不意味这个同样的大多数或任意大多数支持某一项政策,哪怕这个党派所有的候选人都在鼓吹这项政策。”[7]24西方民主只剩下选举这一外在形式,其弊端显而易见。
民主本具有多种模式,更何况西方民主模式也并非臻于完美,因此,不应将西方模式视为民主的唯一模式,特别是不应当以此为标准,武断地指责其他国家的人民探索民主的不同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探索中国自己的有效的民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唯一的执政党,而且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不仅执掌着政权,而且领导着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的事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没有选择西方的民主模式,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这与民主就真的是互相对立的吗?如果对比西方民主做具体分析,就不难发现,无论是从阶级实质上,还是从实现形式上,中国的民主政治都为超越西方民主模式的局限和困境提供了制度框架。从阶级实质上看,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广大人民的最广泛的民主,这与西方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具有实质的不同。从实现途径看,广大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不是通过选择哪个党为执政党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核心,制定和实施各方面事务的政策,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这里,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是被表面的政党选举所架空,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落实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从而能够实现人民的自身利益,这是比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当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是为实现更高更切实的民主提供了制度框架,它能否得到有效运行,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承认,中国目前的国家治理体系尚未充分落实这种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这就有损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巩固。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使之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让人民能够真正享有和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而不是纸上谈兵、望梅止渴,这就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根本所在。
总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新的基础上得到巩固。这个新的基础包含两个层次的现实成绩,一是中国共产党能否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所具有的先进性和真实性通过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落实到人民的政治生活中,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的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二是中国共产党能否领导人民在这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对国家社会各项事务进行有效治理,把制度优势转化成管理国家、发展经济社会的效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形式的转型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实现更高更切实的民主提供了制度框架,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任务就是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以落实社会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改善党的领导,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领导核心地位的体现方式和发挥的作用需要不断改善和发展。
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历史功绩的时候,一元化领导是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唯一的体现方式。历史功绩的深远影响使得中国共产党拥有巨大的人、权、财资源,更重要的是拥有人民的高度的心理认同,再加上经验的惯性,革命时期形成的一元化领导自然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治理新中国的方式,并作为唯一正确的方式不断得到强化,任何微小的改变都会被看作是对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威胁。毛泽东曾将这种一元化的领导方式概括为32字领导原则,即:“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8]57毛泽东对此解释到:“关于党委的责任,是说大事由它首先作出决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加以检查”,“大权独揽”是指“主要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用以反对分散主义”,毛泽东还特地反问到:“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8]57这32字领导原则说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涵义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大权独揽”,对“大事”拥有无可置疑的决定权和监督检查权。对于中央层的权力运行,毛泽东解释得更为明确,他说:“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8]268-269这就是说,政治局和书记处对大政方针作出决策和具体部署,政府只是执行机构。在这一原则中,虽然强调党对“大政方针”和“大事”独揽决定权,没有要求事事必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大事”与“小事”没有严格的科学的区分,如果“小事”处理不当也会发展成为影响全局的“大事”,“大权独揽”就必然发展到“事事独揽”。最后就造成,无论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五年计划、年度计划这样的“大事”,还是工厂生产、农民喂猪这样的“小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都事无巨细,全部纳入决策范围,政府只是贯彻执行。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威望使得其一元化的领导具有空前的合法性,全体人民从思想到行动上都十分认同。这样的国家治理体系当然具有高效、责任、和谐等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特点。同时,以革命者为主要成分所组成的中国共产党造就了当时清廉为民的政治文化生态,在这种政治文化生态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也就具有了公平、透明、廉洁的特征。因此,以一元化领导为原则的国家治理体系在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对于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动员全国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相当程度是由于一元化领导发挥了作用。
按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特征来评判,尽管一元化领导体系具有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大部分特征,但是,它唯独缺乏民主和法治这两个特征。问题的关键是,民主和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中恰恰是最基础、最重要、最核心的特征和价值,它们决定了其它特征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延续性。由于没有民主和法治的支撑,随着党的领导合法性的历史来源逐渐减弱,党内革命家一代逐渐逝去,一元化领导体系所具有的高效、责任、和谐、公平、透明、廉洁等特征也逐渐丧失,甚至走向反面。因此,一元化领导体系不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是要实现其某一部分价值和特征,而是要整体实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责任、透明、廉洁、高效、和谐的价值和特征,使它们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有机统一、互相联动。
由于一元化领导体系的这种重大缺陷,它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治理中逐渐暴露其弊端,特别是成为“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党的一元化领导带来的最主要的弊端就是造成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9]328-329在党的中心任务转变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条件下,没有民主和法治支撑的一元化领导方式不再具有原来的高效、责任、和谐、公平、透明、廉洁等特征,它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元化领导原则的这些弊端使其社会认同逐渐降低,同时,它长期以来又是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等同对待的,这就造成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社会认同也随之逐渐减低的连带效应。这样,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这个本来毫无疑问的事实不断遭到质疑。面对质疑,中国共产党坚定地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一元化领导原则绑架并侵蚀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情况下,巩固党的领导就必须解除一元化领导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之间的对等关系,将二者作出明确区分,消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一元化色彩,确立一种新的、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标准的领导原则,这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提法最早形成于1987年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赵紫阳在全会预备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政不分使党委处于行政工作第一线,甚至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党政分开,可以使党处在超脱的、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地位,从而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10]381不久后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再次从党政分开的角度,强调了党要驾驭矛盾、总揽全局,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这实际上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此后,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逐渐成为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的主要原则和方式。总揽全局就是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11]450的大局;协调各方就是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协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国共产党又赋予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更重要的意义。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强调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2]27。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最终定位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上。从“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到“总揽全局”,从“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到“协调各方”,这就改变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涵义,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再意味着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而是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实现了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的统一。有了民主和法治的支撑,又实现了党的领导方式和体系的转型,这样的国家治理体系必将具备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部特征,并重新巩固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至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找准了前进的方向。
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具体路径
确立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在这条轨道上继续探索。江泽民在200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对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做出了阐释,他指出:“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职能作用。”[13]165江泽民的阐释实际上点明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具体路径,即处理好党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并在这个过程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不可否认,一元化的领导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都是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后者与前者相比较,中国共产党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一元化的领导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决策者,其他主体都是执行者。而且,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各级党委的决策又都集中于书记一人,从而演化为个人领导。因此,要改变一元化领导体系所设定的党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
江泽民的讲话提出了问题,关键就看如何解题了。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给予了初步回答,全会指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善于协调关系,凝聚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同级各种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坚决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13]245这就从党组织协调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善相应的制度等方面来落实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这里,中国共产党不再是国家治理的唯一决策主体,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都要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中国共产党既是决策的主体之一,又是协调的枢纽,各治理主体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协调发挥合力。此外,全会还明确了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13]244,从而改变了决策权集中于书记一人的状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成为党内决策的价值取向。这就从党内、党外两个方面纠正了原来一元化领导体系的弊端
此后,中国共产党对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认识,沿着上述路径逐渐展开,形成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多维格局。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律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发展基层民主,等等。
上述对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探索虽然逐渐深入,但还只是认识层面上的解答,是致力于形成对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一原则的统一认识。当人们的认识经过多年的探讨宣传达成统一之后,如何落实自然就提上日程,这就要体现在具体的国家治理体系中。2012年,党的十八提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14]20。这就把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脚在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习近平对这一目标解释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5]9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5]92这就是说,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机制中。这包括,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等等。当这些制度机制得以落实执行之时,就是中国共产党真正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并巩固其领导核心地位的时候,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公平、责任、透明、廉洁、高效、和谐等价值在党的领导下也将得以全面实现。只有此时,社会主义制度所提供的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不再是理论上的框架,而是真切的现实。只有此时,我们才能肯定地宣布,中国真正实现了比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更高更切实的社会主义民主。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除了依赖于建立健全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以外,还需要另外一个重要条件,这就是中国共产党自身要具备发挥作用、巩固其领导核心地位的资质或者能力,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观条件。然而,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存在着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这些都使中国共产党存在着不能胜任国家治理体系领导核心地位的可能。因此,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关键在党。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建设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核心目的,就是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基石。此外,党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通过加强依规治党推动依法治国。当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组织、并始终保持其执政为民本质的时候,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具备了最重要的主观条件,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彰显,其领导核心地位的巩固也就有了最可靠的保障。
综上所述,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在多元化中被淡化,而是要不断巩固,其合法性从历史遗产转换到现实成绩;中国共产党发挥的领导核心地位的表现形式要从一元化领导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型;这种转型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制度机制,需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实现党的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不是西方民主理论和治理理论偏见中的“一党专政”,恰恰相反,这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特有优势。所有这些都归结为一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义在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对西方民主制度邯郸学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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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祺]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6)01-0008-06
[作者简介]袁红(1979—),女,湖北武汉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党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政治学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SKXJS2014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