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
2016-03-16黄树标
黄树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试论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
黄树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要]实践教学是培养高职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创新型实践教学和科学的实际性教学监控体系,改革现有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法律类实践性课程体系和严格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培养实践性、应用型法律人才实现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实践教学;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1.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年在北京就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举行发布会,中国目前共有高等职业院校1321所,2015年高职院校年招生人数,在校生973.6万人,分别占高等教育的45.5%、39.5%。2006年以来职业院校累计为中国输送了近8000万名毕业生,占新增就业人口60%,成为中国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来源。[1]一方面,近年来,职业高校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升级的迫切需要。十八大以来,国家对职业高等院校专业定位、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对创新型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的部署。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与国际各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拓展,对合作框架下的财经、法制建设与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面临国际财经、法律人才严重缺乏的瓶颈,表现在与各国的经贸交往中,缺少既懂对方国家语言、熟悉对方国家法律,又懂外经贸知识和国际惯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如何发挥好地方的区位优势及政策优势,如何培育和依托高校和科研单位,培养既通晓贸易各国国家语言、又熟知对方国家经济、法律和社会历史文化的人才,越来越显得重要和紧迫!但是,伴随着近年政法类的高职学院数量和招生数量的增加,部分地方政府和主管单位没有足够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造成相当多院校没有足够的教育资源,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过程与社会需求脱节,实践性的高水平教师、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办学基础薄弱,导致法律类课程实践性教学质量得不到提升,教育质量得不到切实保障。因此,如何加强法律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这对高职法律类学生培养质量有重大影响,也已经成为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根本目的。
2.高职法律类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必要性
随着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及新世纪高等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目标要求的提出,说明实践教学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建立在“教学质量就是学校的生命”这一共识基础上的,为实现对于教学质量的完美追求,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随着高校教学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了。同时,法律类专业追求的法治理念,需要大众共同体现的理性精神和与之相适应的动态机制做基础,必须得到其他学科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强有力支撑。在法律的世界里,至关重要的是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认知及其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契合点,而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具备丰富的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社会阅历,即所谓“法之理在法外”。加强实践性教学质量监控,恰好可以为高职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丰厚的“养料”,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知识环境与氛围。科学合理的构建实践性教学的评价体系,将理论课和实践课程进行合理分配和融合,形成适合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独立性教学体系,这也将成为每个高职院校的必然选择。
3.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实践性教学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评价的目的和任务不明确。部分高职院校注重对理论教学课程的评价,对实践教学的评价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方式,在实践工作中,对实践课的评价手段比较单一,评价结果的分析和反馈也不科学,往往造成对实践教学课的评价流于形式。
(2)评价体系不够完善缺少有效的监控措施。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保障高校教学的质量,教学管理工作中,能够良好的导向和激励管理工作人员。但目前来看,在实际的高职法律专业教学管理中,评价体系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比如在教学评价中不够规范,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进行评价,由谁来操作等问题,导致了教学评价只处于形式,没形成科学、有效的适合学校自身特点的评价,还有就是部分评价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对评价工作没有足够的知识,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学习和培训,从而使整个评价队伍建设严重滞后。
(3)实践性教学的质量评价模式较单一。部分法律类的高职院校盲目套用本科院校法学课程的教材和教育方式,没有真正针对高职的特点选用教材,也没有根据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确定教学目的,缺乏有针对性的适合高职高专的一整套教学评价模式。例如有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职专业办学资质的评价,指标体系面面俱到,但专业内涵不够突出,不能体现出高职特色。[2]鉴于以上原因,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质量,特别是高职教育实践性教学的质量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为了保证和提高实践性教学质量,研究和建立适应高职教育实践性教学特点的质量监控体系便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二、实践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首先要在理论上可行,监控体系和评价体系应当可以有机结合,在体系的设立和标准的制定上要科学、可行,不应盲目套用其他高校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每个高职院校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特色制定适合本校的评价体系和评价内容。其次,在操作上要具有可行性。在具体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既要全面,又便于操作,使评价体系主干清晰,程序简化,易于实施评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在结果上具有可行性。监控和评价过程要为学校各部门及个人接受和认可,并能积极参与到监控和评价中来。
2.科学性原则。影响实践性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科学、系统、操作性强的教学评价具有良好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反馈功能和教育功能,能够有效地促进教师、学生乃至学校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在制定实践性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过程中,应注重评价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根据科学的方法完善相关评价指标,使评价的结果更具权威性,真正实现课程的安排、人才的培养和教学的提高融合,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开展,从而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
3.动态性原则。教学过程是动态的过程,其监控和评价也应是动态的,必须根据内外部条件和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教学质量的评价不应是静止、单一的,应当实现教学过程监控的动态性,实现课堂内教学到课外学习,校内实训与校外校训的衔接。政法类高职院校应当创新教学评价理念,要把跨学科、跨专业作为创新人才培养教育的重要手段,广泛开展探索适合本校的实践教学评价方法。[2]
4.全面性原则。实践性教学质量评价主要考察教学结果——培养目标的达成及效果。教学结果往往需要通过教学过程以及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因素如师资水平、教学设施、教学管理等评价。只有全面、客观、科学地揭示教学双方评价个体和群体在教学活动中的真实情况,才能全面审核教学全过程,肯定成绩,发现缺点,提出建议性意见,真正体现实践性教学质量评价的价值。
三、法律类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一)厘清“监控”与“评价”的关系
“监”不是监督,而是监测、监看,属于从对象方面捕捉充分必要的客观信息的行为。监测的过程和设计,是评价结果的基础。“控”是指控制、督控,是根据组织管理决策的目标与计划,对组织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为消除目标与预期目标之间差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是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而进行的动态反馈。“评价”是基于客观信息基础上的实施分析和价值分析,是具有客观内容的主观分析。[3]监控与评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先监控后评价的关系,而是一个真实逻辑关系的过程,通过这两种关系使教学各个环节融合起来,各自发挥作用,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二)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是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更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检查、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的监控和提高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完善院系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改进教学督导方法,吸收实务一线专家参与专业课程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收效甚大。聘请多名退休老教授或者实务部门工作者作为学院教学督导员参与法律实践性教学的评价和检查,并向教务部门提交评价报告。另一方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在实践性教学督导工作中实行学生评教、同行评价、督导组评价等一系列制度对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每周在教务网上定时发布《实践性教学评价通报》,对教师的上课教学情况进行及时通报。最后,质量监控中心对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条件、实践教学实施过程、实践教学后期工作等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价和意见反馈。[4]
(三)加强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制度建设
学院教务处、实训处、教学系(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教学质量管理规定》、《教学督导工作办法》、《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从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课、课程作业等实践教学的几个方面,特别是毕业顶岗实习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各院校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适合自身不同专业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
(四)构建实践教学质量的“二线三级”质量监控体系
一方面,为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建议构建“二线三级”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二线即实践教学质量通过学院外部和内部两条线进行监控和评价,三级即组成由学院教学督导室,实训处、教务处,系(部)教学督导室组成三级监控体系,对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条件、实践教学实施过程等进行监控,组成了全方位监控体系;[5]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改革教学监控体系,需要增强二级教学监督机构的积极性、执行力,并通过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两种方式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内部监控是指通过检查实践教学前期工作、实践教学实施过程、实践教学后期工作等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价和意见反馈,根据反馈信息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持续改进。外部监控主要通过实训基地、用人单位、校外实训课程指导老师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意见反馈,根据反馈信息对法律类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修订。
(五)加强法律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质量信息反馈与调控
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是实践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全校实践教学运行的监控离不开实践教学信息的反馈,尤其是当学校对实践教学要做出重大决策时,更需要及时收集掌握本校当前实践教学的相关信息,才可能做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抉择,以确保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法律类的课程注重知识和技能的有效融合,为了及时收集到法律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政法类院校可以通过完善院系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改进教学督导方法,吸收实务一线专家参与专业课程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聘请教学督导员(评价专家),每天定时对实践教学情况进行巡查,并向教务部门提交教学巡查情况报告。教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教学督导工作中实行学生评教、同行评价、督导组评价等一系列制度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考核,每周在教务网上定时发布《教学督导通报》。另外,学院教学评价专家组还可以实行值班制和例会制,定期研究实践性教学督导情况,形成督导意见,每月一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对于实践性教学检查、各级领导听课、信息员反馈、督导员反馈等各种渠道收集的教学各环节工作信息,由评价专家组及时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安排学校相关部门检查调控结果,以便进行针对性改进,进一步提高法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媛媛.校企“合作育人”的提出、提炼与提升[J].职教论坛,2015,(6).
[2]胡秀锦.高职高专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几点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03(12).
[3]刘军.高职院校动态和谐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建研究[J].职教通讯.2015(2).
[4]仇雅莉,胡光辉.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及实施[J].教育与职业,2009(2).
[5]周振海,李艳平,陈健.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探析[J]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
[责任编辑:蒋庆红]
[作者简介]黄树标(1981-),男,广西宁明人,法学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年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JGZ198。
[收稿日期]2015-11-23
[文章编号]1008-8628(2016)01-0124-03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