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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2016-03-16

环球市场 2016年15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出庭作证强制措施

牛 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牛 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目前,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格局的变化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但是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占绝大多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仅占少数,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公安机关工作带来影响是无可厚非的,如果继续沿用传统侦查模式就会使一些案件因为缺乏必要有效的证据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对其的制裁。

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工作要求

1、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公安刑侦工作的影响

1.1 工作业务量将明显增加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描述由原来的“证据有下列七种”改为“证据包括”八种但不局限于八种。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对证据的收集范围更广,收集证据的内容更多,工作业务量将一定程度增加。再者,新刑事诉讼法对相关人民警察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将使得相关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抽出一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出庭作证和学习与出庭作证相关的业务知识。

1.2 人身安全环境发生变化

对于负责物证勘验和检验鉴定的刑事技术员人员出庭作证,必然会涉及一些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等恶性案件的出庭作证,往往会使得出庭作证的刑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身份和住所等信息泄露,受到一定的伤害或者威胁。

1.3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修改对刑侦工作的影响

修改实施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司法工作的现状,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完善和修改。这些强制措施的采用与刑侦工作的开展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密切相关。例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不同适用条件,同时强化这两种措施的刚性有利于避免强制措施的乱用,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侦查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提升了侦查机关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和水平,使刑侦工作更加规范。

2、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2.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并将这一原则贯彻刑诉法始终,说明修改后的刑诉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改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完善、证据制度改革等都是加强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丰富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证据的收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尊重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2 建立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除了外部监督,在公安机关内部应当设立取保候审执行监督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担负这一职能,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法制部门通过抽查及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有效监控,督促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中的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另外,执行机关也应当主动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情况,以便于取保候审执行监督机构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动态。并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以督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切实担负起取保候审执行职责。

2.3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越来越大

(1)起诉限期更长。将原告起诉期限从过去的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新增了最长起诉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给了原告更多的时间提起诉讼,更有利于公民寻求法律救济。

(2)起诉方式更便捷。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该规定体现了诉讼便民原则,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特别是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原告帮助较大。

(3)法院立案更规范。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将过去对实体要件的立案审查变为形式要件的立案登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改变过去法院压案不立的局面。

2.4 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改革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采用相对排除原则,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绝对排除原则,这一规则的确立要求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则要求公安机关改变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办案模式,面对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零口供案件,应当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强化侦查技术和能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新的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

[1]张桂霞.论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05:105-108.

[2]陆栋.浅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从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的角度[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06: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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