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开发探究
2016-03-16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28
陈 博,陈 凡(广西警察学院 法律系,广西 南宁 530028)
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开发探究
陈博,陈凡
(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28)
[摘要]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应以公安执法实务中对民事法律知识需求的紧密度为依据,在一般《民法学》教材的基础上,《民法学》教材在内容的选择、比重安排、案例的撷取等方面应与公安执法紧密相联,开发符合公安职业教育需求和具有公安特色的《民法学》教材。
[关键词]公安教育;《民法学》教材;教学改革
网络出版:http://www.
“民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不如“刑法”“行政法”等受到学校及专业教师、学者的重视,大多时候是从事“民法学”教学的一线教师进行微观式探讨。近年来,在各种传媒与网络对案情的渲染下,公安民警执法侵权的曝光率大大增加(如躲猫猫事件[1]),引发了不少学者参与到公安执法与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上来。“民法学”及相关理论的探讨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作为一门课程改革项目,公安专业“民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经历了少有人关注到关注强化的过程。而教材是教学的主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核心,探索符合公安教育教学和公安执法实务的公安《民法学》教材的开发,是公安“民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改革实践的载体。
一、公安专业使用的民法学教材现状分析
从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的使用情况来看,一种是法学专业适用的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和法学教育系列的民法学教材,一种是公安高等教育系列、公安职业教育系列的民法学教材。以广西警察学院(下称我院)为例,公安专业使用过的民法学教材主要有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杨立新著《民法》,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娟等主编的《民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和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郑玉敏主编的《民法》。杨立新的《民法》、郑玉敏主编的《民法》都属于法学专业使用的民法学教材,李娟等主编的《民法教程》是“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也是唯一一本公安系列民法学教材。另外,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和武汉职业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也是立足于警官高等职业教育。
法学专业适用的民法学教材特点。第一,教材编写采用“总论+分论”的结构,分编、章、节。第二,在体例编排上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教材在编排上章前或章后有摘要或章节重点内容阐述、有引导案例、有课后思考,比较典型的有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利明主编的《民法学》、杨立新的《民法》。另一种教材在体例上没有摘要、案例和课后思考,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魏振赢主编的《民法学》。第三,教材内容分为六编:民法总论、物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人身权、民事责任,不同版本教材的基本内容是固定的、相同的。民法总论基本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与期限等。民法分论基本内容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和侵权责任等。
公安教育系列的民法学教材特点。公安教育系列的民法学教材很少,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只有上文提到的两本教材。我院曾多年使用李娟等主编的《民法教程》,现以其作为蓝本进行分析。第一,教材编写也采用“总论+分论”结构,分编、章、节,与法学专业适用的民法学教材相同。第二,在体例编排上,各个章节没有摘要、导入案例、课后思考,与法学专业本专科使用的传统民法教材体例相同。第三,教材内容分为六编: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为传统的“民法学”内容,没有商法内容,教材内容约51万字。与法学专业使用的民法学教材内容相比,理论阐述有所弱化。教材内容选择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公安执法的实际需要,将继承权与知识产权内容纳入。第四,教材版本更替上,现仅有2005年1月第1版,2007年8月第2版,未见新修订版本。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内容教材中没有,这也是后来弃用的一个原因。
可见,李娟等主编的“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民法学”,教材版本已经陈旧,教材编排体例有些呆板,教材内容的选择大体上能与公安工作相结合,但细化程度不够。在具体内容的阐述上还没有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紧密相连,公安特色不突出。法律专业适用的民法学教材在体例上具有多样性,但教材内容和选择上却没有涉及到民法与公安职业的关系,不能突出公安执法的需求。教材是教学的主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核心[2]。因此,编写一本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融入“民法学”的体例编排并能生动体现最新立法的民法学教材,既是公安专业民法课程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安专业民法课程改革实践实施的载体。
二、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的设计
从整体思路上来看,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应是符合公安职业教育、公安执法实务的教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要遵循一般民法学教材的规律,即符合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常用的民法教材的范围和体例要求;二是要有公安特色,即满足公安执法实务中对民事法律知识适用的需求,符合公安职业教育应用性的需求。
(一)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体例设计
教材编写采用一般民法学教材编写的“总论+分论”的结构,分编、章、节。但作为适用公安专业的民法教材,在体例编排上还要考虑到公安职业教育教学的应用性需求。第一,在具体章节的编排上采用“章前摘要”形式阐述本章的主要内容和关键词,章前编写引导案例,章后以“案例分析或问答”形式设置课后思考,这种编写体例避免了过于枯燥的理论阐述,注重法学的实践运用,有利于公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教学。第二,具体编、章、节,要论述民法与公安机关法定职能、公安职业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清楚公安执法中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帮助学生将来在公安实务中正确区分、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采取正确的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第三,教材编写的案例也要与公安执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并体现公安法定职责与民法的关系,围绕着公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展开分析和讨论。
(二)公安专业民法学教材内容设计
民法总论是学习民法知识的基石,是一般民法教材和公安专业民法教材都必需包含的内容。分论中物权、人身权、债权是民法基本内容,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往往单独开设,并不包含在民法教材中。但作为公安专业民法教材,民法总论、分论内容的选择以及各部分内容比重的安排一定要与公安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相结合,以满足公安职业教育的需求。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到其他相关科目及课程,主要是刑法、行政法及选修课程对该部分内容的安排。
1.民法总论的内容选择与比重安排
公安法定职责涉及的事项绝大部分与民事权利有关,甚至大部分直接指向民事权利[3]。对于公安职业教育来说,民法课程的培养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培养公安民警的民事权利意识,尊重执法相对人、嫌疑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尊重民警的民事权利。二是在公安实务中公安民警能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定。因此,通过民法总论的学习弄清楚民法的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能初步判断案件的性质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具体内容的选择应围绕民法的性质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以民法的性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等为重点。在民法的调整对象中注重阐述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关系,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重点详解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三个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重点详解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对于民法总论所占的比例问题,在法学专业民法教学中,民法总论的内容阐述往往占到50%。因公安专业的民法教学课时有限,一般设计为50个左右的课时数,在有限的教学课时内,公安职业教育应注重民法实践的运用,民法总论内容的阐述占教学的40%较为合适。
2.民法分论的内容选择与比重安排
从现有的公安专业民法教材来看,民法分论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几个部分。相对于一般民法教材分论的内容来说,增加“知识产权”与“继承权”,这是否是必需的?我们认为,因继承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虽然是公安工作涉及到的一个内容,但由于一般公安专业开设有婚姻继承法这一选修课程,所以内容上有重合之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的运用,涉及公安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犯罪,但公安专业没有专门开设婚姻法和知识产权法课程。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一般民法教材以及李娟等主编的《公安系列教材·民法》,都有人身权内容。身份权内容一般与公安执法行为没有联系,在公安专业的民法教材里面只需安排“人格权”的内容。因此,民法分论的内容包括人格权、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共四个编章。关于民法分论各部分内容比重的安排问题,依据与公安执法实践需求的紧密度,以人格权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为重点,顾及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与公安执法相关的内容。
“人格权”内容安排问题。公安机关的行政、刑事执法行为与人格权联系非常紧密。一方面,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是高发案件。以治安案件为例,我们对2011-2014年Y省近3年违反治安案件统计得出: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约占治安管理案件的31.23%,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治安违反行为约为治安管理案件的0.32%。另一方面,公安执法行为直接针对人身权,如留置、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直接针对人身自由权;对个人资料的获取、保管和使用等,关系到隐私权;监所管理不当、刑讯逼供和侵犯生命健康权,等等。公安执法中实际发生的侵犯人身权的案件,都与涉案民警缺乏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意识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可见,联系公安执法实际将“人格权”内容作为一个学习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人格权内容以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为重点,人格权内容可在民法教材中占10%的比例。
“物权”内容安排。公安机关的行政、刑事执法行为与“物权”往往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物权是一项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侵犯财产权的案件是高发的案件。以治安案件为例,本课题组人员对2011-2014 年Y省近3年违反治安案件统计得出,侵犯财产权利约占治安管理案件49.52%,属于治安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违反治安行为。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执法行为中,虽然不都需要直接适用到物权法,但可能会间接适用到物权法;二是公安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直接针对物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未尽妥善保管职责,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就会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益;三是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对侵犯财产权案件性质认定的错误,也与涉案民警物权法知识的缺乏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可见,联系公安执法实际,将“物权”内容作为一个重点是十分必要的。而《物权法》内容本身就非常丰富,结合公安执法实践的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以物权总论(物权的特征、效力、变动)和所有权为重点,兼顾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们认为,物权内容在民法教材中的比例应为18%。
“侵权责任”内容安排。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保护体系不但在民法上确认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种类,并规定了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在面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是处于处理纠纷的第一线,要认定事件的性质是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治安案件还是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需要能够严格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等。这就要求公安民警能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公安执法实践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与涉案民警的“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有关。可见,联系公安执法实际,以“侵权责任”内容为学习重点是十分必要的。结合公安执法实践的需求,“侵权责任”具体内容以侵权责任总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为重点,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则以与公安执法行为紧密联系的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为重点,侵权责任内容在民法教材中的比例为18%。
“债权”内容安排。一般民法教材中的债权部分往往包括债权总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在公安执法行为中涉及到债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经济侦查案件和刑事侦查案件中涉及到的与合同法内容有关的财产型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需要区分案件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还是犯罪行为。但对于此类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在刑法中都会详细讲解,民法只需要对相关的一般性的有关“合同之债”做基础性的介绍即可。二是派出所工作中涉及到的处理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引起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基层派出所出现得比较多。据此,在公安专业民法教材中债权部分内容的安排重点是债权总论(对债权的一般理论做个阐述)、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债权内容在民法教材中的比例为8%。
“知识产权”内容安排。公安执法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不多,主要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认定及区别不同种类的侵犯知识产权罪。《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侵犯著作权罪、商标罪、专利罪可依照《刑法》规定。公安执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间接适用,但公安专业的“刑法”课程中往往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分析阐述,“行政法”课程也没有涉及到。因此,知识产权部分的内容是阐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重点阐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公安执法行为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性质能正确认定,知识产权内容在民法教材中占6%。
3.民法理论观点的阐述
民法理论观点的阐述采用通说,着重于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不进行民法理论的深度阐述,不宜过多阐述有争议的民法观点。因公安机关工作对民法知识的需求主要体现为对民法基础知识的掌握,着重树立私权利保护观念。
[参考文献]
[1]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的应有之品行——从躲猫猫事件切入[J].法商研究,2009(4):3.
[2]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45.
[3]陈永峰.民法精神视角下的警务现代化[J].前沿,2013 (3):86.
责任编辑:高山
A Probe into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Textbook for Public Security Major
CHEN Bo,CHEN Fan
(School of Law,Guangxi Police Academy,Nanning 530028,China)
[Abstract]Civil Law textbook for Public Security Major is expected to be based on closeness of the need for civil legal knowledge in the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Civil Law textbook should be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in terms of contents selection,proportion arrangement and cases capturing so as to develop Civil Law textbook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characteristics,which meets the demand of public security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Civil Law textbook;teaching reform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6)02-0113-05
收稿日期:2016-01-07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2014JGB291)
作者简介:陈博(1972-),女,湖南邵东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法研究。陈凡(1954-),男,广西贺州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