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
——以B市检察院为例
2016-03-16岑咏华张晓晔林妙芬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广西百色533000
岑咏华,张晓晔,林妙芬(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百色 533000)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
——以B市检察院为例
岑咏华,张晓晔,林妙芬
(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广西百色533000)
[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不明确,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过于抽象,发现非法证据的途径单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困难。因此,应从立法层面准确界定非法证据,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证方法,规范非法证据发现程序,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规定。
[关键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对策
网络出版:http://www.
在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原则就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不得将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1]。所谓“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所获得的证据。在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其重要内容。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基本的标志性规则。1996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确定禁止非法取证,即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之后,加之其他有关刑事诉讼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初步系统确立,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2012年新刑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从而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及特点
(一)非法证据案件比率较低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其中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排除非法证据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通过B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发现,涉嫌非法证据的案件数量很少。据统计,自2010~2014年B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167件,其中涉嫌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共31件,约占受理案件0.33%;全市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66件,其中含有非法证据案件37件,约占受理案件0.38%。
从数据上看,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很少,占的比例很低。但是,应当要辨证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案件数较少的原因。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也在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逐渐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立法目的深入人心,所以大部分案件并不涉嫌非法取证是事实。可另一方面,适用率如此低显然也反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不佳,暴露出这新规则适用的种种问题。司法实践反映,因发现非法证据的渠道单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过于狭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等,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对案件查处影响少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对于书证、物证一般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予排除。根据对B市检察院的调查也发现,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物证、书证进行排除的确较少,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排除的情况也不是很严重。如,涉嫌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逮捕案件总共才有31件,其中4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一份笔录中未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而被排除,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案件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据统计,2010~2014年B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所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后仍可批捕的案件共20件,补正或解释非法证据后继续采用证据而批捕案件共7件,分别约占受理案件数的0.22%、0.076%;非法证据不能补正或解释不合理而不采用证据致证据不足不批捕案件共3件,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而不批捕案件有4件,分别占受理案件的0.033%、0.043%。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来,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案件定罪量刑影不大。
(三)绝对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量少
所谓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无法予以补正或者解释的物证、书证。无法予以补正或者解释的证据通常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获取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非法证据。从对B市检察院的调查发现,这类案件在涉嫌非法证据案件上数量非常之少,自2011~2014年总共仅有2件。
(四)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相对较少
根据2010年有关非法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则无需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因物证、书证的不可替代性,一般不是严重违反法律取得的均不予排除。在对B市检察院的调查中,2010~2014年涉嫌物证、书证的绝对排除则没有发现。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及其原因
B市检察机关在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有一定成效,在防止与排除非法证据适用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相对较少,这一方面说明了侦查部门等文明执法的水平较高,对人权保障的意识得到加强,“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旧执法理念逐渐得到改变。另一方面,也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舶来品”在我国虽从立法上得以确立,总体上仍存在阻碍其有效实施和发展的因素,在司法实践实施中效果不理想,在立法上也还有必要进行完善。
(一)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不明确,难以把握
2013年新的刑诉法也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仍很宽泛,只是笼统的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没有明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适用情形,也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形达到“严重”的程度,具体标准缺失,甚至歧义丛生,不便于把握。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给实务司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造成了务实部门对何种实物证据为非法证据应当给予排除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应当被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不被排除,而所谓的“暇疵”实物证据却被排除掉了,最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或放纵犯罪,无论何种结果都无法实现法律公平、公正,违背立法的原意。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较抽象,操作性不强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取证的方法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但未将“引诱、欺骗”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纳入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法律采用了“宽禁止、严排除”的规范模式,即取证方法禁止范围较宽,而排除非法证据范围较窄[2],这种以陈列方式重点强调“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式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定过于单一、抽象。以“引诱、欺骗”明显属于取证方法,但以此获取证据应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却不明确,这不免造成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很难将通过侦查策略所获取的证据与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区分开来。因为,从实践上看,“引诱、欺骗”与侦查人员的侦查策略及方法密切相关,检察人员对于物理暴力这种明显的刑讯逼供容易认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优化,在实务操作过程,侦查人员利用物理暴力的刑讯逼供去获取证据已比较少,而不留物理痕迹的非暴力手段获取非法证据越来越多。如B市某基层检检察院在办理许某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许某的讯问笔录就出现两种不同意见,因讯问的内容出现先入为主等问题,部份检察员认为属于“引诱、欺骗”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而侦查人员认为是侦查讯问手段。可见,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通过侦查策略所获取的证据与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的区分在实务上还是很难操作。
(三)发现非法证据途径单一,举证困难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在司法实务中也不存在争议,但检察机关要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的渠道却较为单一,同时举证也非常困难。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主要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依职权也只有通过提前介入、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证据书面审查等渠道,而对于提前介入案件仅限于重大案件。并且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指挥权,通过该渠道发现非法证据并进行排除的少之又少,而侦查活动监督因人力有限,效果并不理想。只有通过案件书面审查渠道接触到证据是最多的,但却出现举证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阶段相对封闭、缺乏目击证人,要举证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为非法除非犯罪嫌疑人出现物理暴力伤痕,所以通过书面证据审查出非法证据的仍是少数。据统计,自2010年至2014年B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中依职权发现的31件,当事人控告1件;公诉部门依职权发现37件,而依当事人控告的基本没有。发现渠道单一、举证维艰影响了非法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利有效地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缺乏救济途径
首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不明确。法律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在规定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时,却未明确规定线索或材料的标准,造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不确定。其次,当事人、辩护人的申请并不是必然能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辩方、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或者证据足以令法官怀疑合法性的,法官才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后,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采用非法所获的言词证据进行排除,可以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其他非法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但是,总体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导致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较难,B市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较少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权利,没有规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救济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被架空。同样,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取证行为所获证据排除,但如果法院将检察机关未排除的某项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察院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如何进行抗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未予明确的规定。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对策
(一)从立法层面准确界定非法证据
正确理解把握非法证据概念含义对于正确排除非法证据非常重要,但其基本前提是非法证据概念本身应当明确、规范与清晰,因而非法证据概念问题最好在立法上予以解决。要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并借鉴司法实践,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同时,考虑语言文字的单一性以及实践的复杂性,为了便于实践操作,可以对非法证据涵义界定的同时,对其本质给予明确,并分别从非法证据的取得主体、取证主体观上的违法故意、违法的程度以及后果等方面规定实质性构成要件。
(二)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证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取证方法违法是非法证据形成的重要原因。非法取证方法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虽明确规定,但所使用的概念过于笼统,其内涵难以理解,其外延难以把握。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或非法取证方法较为明确的是使用物理暴力的方法,因而如果使用诸如违反生理规律和违背伦理道德等非物理暴力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就很难认定为所谓的非法证据。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对非法取证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完善现行司法中“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笼统模糊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3]。
(三)规范非法证据发现程序
没有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就难以找到非法证据,当然就不必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就无所谓排除非法证据。因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基本前提是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在检察环节及时发现非法证据,有利于减少错案的发生,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规范非法证据发现程序,应注重运用以下几个方法。一是全面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这是在检察环节发现非法证据基本的方法与途径。注意对前后不一致的供述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对相互矛盾、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着重关注。善于从书面材料上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意见等渠道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在讯(询)问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事后也应重视律师对口供证据合法性问题的意见。三是讯(询)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在讯(询)问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方式、是否在法定的地点进行、是否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讯(询)问对象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讯(询)问录音录像是否“全面、全部、全程”进行,讯(询)问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等。
(四)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犯罪嫌疑人对非法证据提起排除申请的,应当要求提供相应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因非法取证行为的隐蔽性,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可以不规定过高,可以根据案件其他的证据综合判断。提供的非法证据具有合理怀疑,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的,就应启动排除程序。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意义重大,但因这项规则创立的时间不长,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和困难[4]。应当重视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在立法层面上也应不断进行完善,让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具有操作性,这样司法人员才敢用、会用。也只有这样才能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的平衡发展,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王靖中.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民社会,2015(15):14.
[2]叶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施行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及解决方法[J].法制民社会,2015(10):220.
[3]郝仲敏.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95.
[4]樊崇义,兰跃军,潘少华.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88.
责任编辑:王真真
Investigations and Analysises of Applicability of Criminal Exclusionary Rules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A Case Study of City B
CEN Yong-hua,ZHANG Xiao-ye,LIN Miao-fen
(Guangxi Baise People's Procuratorate,Baise 533000,China)
[Abstract]Applicability of criminal exclusionary rules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witnesses a number of problems,which mainly include undefined exclusion criteria of physical evidence,excessively abstract illegal or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monotonous approach of finding illegal evidence and diiffiiculty in launching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procedures. Accordingly,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should be accurately defined on the basis of lawmaking level;method of illegally obtaining evidence should be explicitly specified in legal form;procedures of finding illegal evidence should be standardized and the regulations for launching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procedures should be elaborated.
[Key words]criminal exclusionary rules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applicability;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6)02-0020-04
收稿日期:2015-11-20
基金项目:2015年第六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5C05)
作者简介:岑咏华(1965-),男,广西西林人,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张晓晔(1975-),女,广西灵山人,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林妙芬(1979-),女,广西田阳人,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