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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2016-03-16张伯男

环球市场 2016年22期
关键词:承租方租赁业动产

张伯男

武昌工学院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张伯男

武昌工学院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重要的税改事件,不仅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而且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产业融合等。为形象直观反应此次营改增税改对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造成的影响,我们必须要理解税务部门的改革要点。本文从融资租赁的现状入手,剖析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当前的情况,总结了应对对策,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营改增政策;融资租赁业;影响;现状

引言

营改增的目的是减轻税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也就说明新的利润空间从政府税收中被释放出来。因此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剖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趋势下,做出融资租赁决策时要考虑的新的利润空间将对自身的资本积累和投资决策有重大的帮助。

一、融资租赁税改现状

很多融资租赁业界人士对于这次税改的评价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一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改文件来的太突然,在业内事先没有进行铺垫;第二,文件较大,内容较多,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条款很难找到,学习和理解起来有困难;第三,即使有一些零星的解读,鉴于对文件精神领会不透,解释理由终难令人信服;第四,现在融资租赁的许多现行做法与这次税法的改革有很多冲突,不利于税改政策的实施。

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之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营改增”改革之后,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承租方在交易中是否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标的物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呢?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销售额时,将租赁物购买成本及相关的费用予以扣除,仅就提供融资行为所取得的租赁费部分(类似于贷款利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凭取得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三、融资租赁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重复征收。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将自己的有形动产出售,然后再向买方租回使用。这样在作为承租方的公司向租赁公司销售有形动产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使得作为承租方的公司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核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因租赁公司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有形动产的价款则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会使作为承租方的公司在置办有形动产时已经缴纳过一次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将对此有形动产再一次缴纳增值税,形成了增值税的重复征收。

2.出租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混乱。实施“营改增”以后,承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通过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然而,对于发票的开具方式在具体的执行中做法各异。有些是一次性按照租赁合同金额开具发票,有些则是采取“分期开具”的模式。如果根据前一种做法,国家便可以提前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然而却和出租方获得租金的时间呈现出不一致性。如果采取的是“分期开具”的模式,就单笔业务而言,会因为存在比较大的进项税额,导致在前期的时候出租方的销项没有进项大不需要纳税。

3.“即征即退”政策难以实施。“营改增”实施后,为了确保试点范围内纳税人的利益在转型期间不受损,国家相关部门专门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要从政策上对该范围内纳税人进行一定的退税补贴。在规定范围之内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均可以享受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

四、融资租赁业企业面对“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更加完善,但是仍然需要改善相关问题:

1.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业务处理上有很大的区别,“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财务人员加强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培训,另外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也需要了解业务流程,无形之中员工业务能力将有所提高、带动企业发展;

2.“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的总体税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有力契机,各企业可以争相借机扩大规模,更新资产,创新企业科学技术;

3.“营改增”后全部产业和企业适用统一增值税,不会出现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时代,销售产品可以抵扣而提供服务不可抵扣的现象,这意味着销售企业和服务企业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服务业可以借机进一步扩展业务,扩大规模,规范融资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首先,要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两个栏目有效利用。对于国内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的格式,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该分别填写在“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两个栏目中,其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如果只是将“使用单位”列入税收政策的对象范畴之内,就可以顺利地确保增值税转型的实现。其次,还要使“备注栏”得到比较合理的利用,如果要保持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不变,那么,通过“备注”依然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可以将“承租人具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同时由其抵扣”填入“备注”即可。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供货商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承租人可根据发票上的“备注”栏实现对增值税进行抵扣的目的。

结束语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融资租赁公司针对新的税收制度势必对融资租赁的报价做出适当的调整,第二,承租人取得了直接从租赁公司开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全面学习“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才能应用到实践中,为全面提高利润打下良好的基础。

[1] 唐金龙.融资租赁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的财税政策[J].企业导报,2012,(20)

[2]《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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