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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政治理论的基本内核

2016-03-16曾凡传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

曾凡传,陈 吉

(1.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韶关 512126;2.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政治理论的基本内核

曾凡传1,陈吉2

(1.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韶关512126;2.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4)

[摘要]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政治概念体现的是一种协商民主、程序民主,其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核反映了内在线索的自恰性,即话语民主有其内在的政治哲学基础,这一民主形式在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运行,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和政治体系。由此,哈贝马斯构建起介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的第三种民主模式。

[关键词]话语政治;道德性商谈;公共领域

一、话语政治的核心观念

如果说贯穿人类社会历史的交往行为广泛地发生于公共领域,那么话语政治则是人的交往行为在政治领域的延伸。话语政治是人们在理性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的意见和愿望,通过商谈的形式达成相互理解,最终做出决策的程序和过程。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系统的观点阐述便是话语民主理论。

对于话语民主理论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在政治哲学方面做出论证的努力,这体现在他对民主、人民主权、公民以及合法性等问题的阐释上。

(一)话语政治的民主观念

话语理论融合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中的一些要素,建立起了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政治。自由主义强调公民的个人意愿和自由意志,因此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规范,使其提高对社会不同的群体利益和状况的关注,而这种规范应该通过程序来实现,以维护经济共同体。共和主义认为,在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法治国家,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应该居于核心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其宪法是次要的东西。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形式中既包括自由主义所重视的私人利益的均衡,也包括共和主义强调的集体的道德要求,但话语政治在两者的程度上做了减弱。在对价值观的要求上,哈贝马斯也做了说明,对金钱和行政权力的追求属于自由主义的价值范畴,而“团结”是哈贝马斯第三种民主模式所钟情的价值取向。他认为,以此为基础而做出的决策或意志表达具有有优先性。因为此时,公民平等自主,相互依赖,可以免于国家权力和市场的干扰。

共同的话语使生活在共同体中的公民间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成为可能,人们具有相同的习俗或传统观念,认识到相互之间社会生活具有可以相互理解和共同期待的部分,形成文化上的认同,并整合成群体凝聚力——团结的力量。此时,人们更有可能具有沟通协商和合作的意愿,这就为话语政治准备了可操作的前提。[1]

话语政治的民主概念意味着交往行为与交往行为相统一,并表现在法治国家的政治领域中,它包含国家机构的程序民主,公共领域中公民批判的表达多元意志的民主氛围,以及以文化为纽带形成团结一致的公民共同体的价值观念。当然,这些民主概念通过交往行为应用到实践中,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二)话语政治的人民主权观念

让·布丹最早提出主权概念,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反映了中世纪后期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对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以维护其发展特别是寻求经济上的保护的强烈愿望。与同时代的尼·马基雅维利一样,他们的学说被认为具有国家主义、专制主义的倾向。两个世纪后,启蒙思想家的代表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的概念,把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归于人民,而非君主。他认为人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公共意志”的表达和聚合上,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道出了主权对于人民的意义,即人民交出所有的权利,聚集所有人民权利的“权杖”由人民自己掌握、人民所拥有,通过集体变得更加强大,而人民所失去的将从集体中获得。[2]

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是认为人民主权不能被代表的共和主义,还是与之相反认为来自人民的国家权力只能通过代议机关来行使的自由主义,都值得质疑。因为两者强调的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前者的整体指全体公民——社会概念,后者的整体则是由宪法构建起来——国家概念。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民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机会平等的参与民主意志形成的过程这一主观权利,以及公民实际参与政治的交往权和参与权。这些权利的设立、保障和运用,使人民主权的的观念得到落实,人民意志决定了法律的制定。

(三)话语政治的公民观念

关于话语政治的公民观念,与哈贝马斯其他新主张一样,都是通过批判性的思考提出来的。在对比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从而引出第三条道路时,哈贝马斯虽没有明确给出“公民”的定义,但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其中的论证和倾向来获得这一方面的信息。

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追求:自由主义强调私人的利益,公民权是否实现要看私人的意志是否包含在国家意志中,不同利益应尽可能地得到允许。而共和主义强调共同的善,它要求着眼于共同体,个人的意志最终通过交往达到融合,这种融合并不是私人利益间的调和,而是通过对话实现沟通,最终的结论应该是符合共同体的语境的。[3]

共和主义是包含对话的,并且关注共同体,因此,哈贝马斯更加偏向于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念,认同交往权与参与权是最重要的公民权这一观点,强调平等多于自由。但同时,他又认为,共和主义缺乏对公民权的充足的保障。对善的追求和对共同体的重视作为公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团结的纽带,只能起到道德约束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够使公民相互间和平、耐心地交流,达成相互理解,但仅仅只有道德约束和合作意愿是不够的。因为首先必须承认社会是多元的,群体和利益也是多元的,这导致冲突和分歧无法避免,那么交流、对话过程实现也就十分困难了。哈贝马斯随后提出,关键是看程序,也就是说只有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同时作用才能确保公民权的实现。话语政治是反复对话、论证、妥协、再对话、再论证的过程,它遵循的是民主程序、法律的规范。

(四)话语政治的合法性观念

合法化是一种特殊的正当性论证过程,合法化使某种信念具有合法性。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化极力证明秩序的合法性。合法性只能有效地应用于政治秩序、有国家组织的社会。

晚期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系统作为控制中心高于社会文化系统和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为了维持系统的控制力承担起规划意识形态的任务。公民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是实质民主。实质民主会使社会成员意识到社会结构中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从而有可能使系统控制失调。因此,行政系统有必要形成符合正当程序的形式民主来隔离公民的意志,使行政决策不受公民具体动机影响。于是,形式民主既能够输出大众忠诚又能够避免群众的参与。合法性需求只剩下公民私人性以及结构失去政治意义本身就需要的证明。然而,用行政手段无法维持或确立必要的合法性规范结构,对生活世界进行干预,只会消耗掉虚拟的有效性规范力量。文化系统又抵制着行政系统的干预。因为作为有效性要求的需要证明的规范有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它的发展是定向的。[4]所以,行政行为领域与文化传统领域之间的结构差异就构成了一种系统界限,限制着通过有意识的操纵来弥补合法性欠缺的努力,于是决定合法化危机的必然是一种动机危机。由教育系统和职业系统构成的文化系统能够提供政治系统所需要的动机,成为是否能解决合法化危机的关键。

然而,文化系统本身不再能生产出私人性。哈贝马斯认为,孕育了公民私人性和家庭职业私人性的前资产阶级传统正在瓦解,而且无可挽救。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因素,正在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受到破坏。似乎已经暴露出来的规范结构,不允许任何具有相同功能的东西来,代替被摧毁的私人性动机模式。资产阶级文化结构已经丧失了其传统主义的填充物,并且被剥夺了私人性的核心。

二、话语政治的运行环境

(一)宽容的态度

哈贝马斯认为,宽容是一种美德,也是话语政治所需要的态度,宽容拒绝强制,因为话语政治需要尽可能听到每个人的声音,承认不同意见的存在。在商谈过程中,唯一的强制或许只有对论证须充分的强制。[5]

哈贝马斯宽容的观点是话语政治的前提,也是对历史的反思。宽容不仅意味着交往、商谈过程中对分歧的宽容,对人的尊重,也意味着民族宽容。如“人种民族主义”强调共同体的血亲关系,在此基础上,人们从人种差异的角度来认识周围的世界,“人种民族主义”以二战时期纳粹热衷的人种论为典型,这种带有偏见性的民族国家观念非常容易导致走极端,甚至对世界人们带来深重的灾难。民族认同应该克服地域主义的局限,建立起一种团结的民族关系。

(二)合理的商谈形式

1.法律性商谈与道德性商谈

法律性商谈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成为法律之前,还是未被赋予权威性强制力的提议,法律性商谈就是通过商谈过程对这种提议加以确证。也就是说,法律性商谈是针对法律规范提出的商谈形式。

法律性商谈坚持多数原则,这种多数原则与一般意义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一回事,它强调通过前的商谈过程,商谈过程中参与者论说自己肯定或否定的理由,叙述必须充分。

与法律性商谈相似,道德性商谈是关于道德规范的商谈形式。但与法律性商谈不同,道德性商谈必须遵循普遍化原则:“道德规范之所以可以具有一种纯粹的认知有效性主张,是因为随着普遍化原则而发生作用的论辩规则,使得有可能对道德实践问题作合理的决定。”[6]这种普遍化是指接受主体的普遍。与法律规范相比,道德规范所调节的问题的范围更加广泛,道德与正义等概念联系在一起,它涉及所有人,而非特定的群体。特别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并不刻意提出道德追求的终极目的是善,而认为正义应该优先于善,所谓正义应该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对待他人。

2.实用性商谈与伦理性商谈

实用性商谈从个体,也就是说在商谈过程中,参与者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视角上,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表达偏好或力图实现自我的目标,所谓的实用性也就是对个体的有用程度。

与实用性商谈相比,伦理性商谈在层次上有了提升,如果说实用性商谈仅关注个体的发展,那么伦理性商谈则关注于群体的前景。伦理性商谈涉及个体,以及与个体相联系的社会和他人,因为个体不能脱离群体而存在,个体在群体之中才能显示出它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选择不同的商谈形式,商谈形式体现了交往时人们观点的相异性。

(三)独立的公共领域

随着资本主义的到来,自由贸易的兴起,开始出现市民阶级——由资本家、商人、银行家等组成,这一群体逐渐成为公众的中间力量。18世纪,当人们在咖啡馆、沙龙和宴会上高谈阔论时,一个文学的公共领域出现了,此时国家和社会有着清晰的分界。随后围绕文学和艺术作品展开的批判很快就扩大为关于政治和经济的争论,这便形成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一直比较怀念自由主义时期的公共领域,认为当资本开始出现垄断,当国家开始干预社会时,公私之间的界限开始打破,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相互融合。哈贝马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不得不出现转型,大众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开始代替原有的公众交往,公众舆论变得更易于操纵。此时,法律不再由公众舆论的影响达成,而是各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和妥协的结果。议会不再是公众舆论的传达者,而沦为政党的代言人。公共领域成了各方讨价还价的场所,人们不再争论,只需要认同。

哈贝马斯的确感到失望,认为公众不再、公共领域不再、公众舆论不再,一切的美好都已经失去。因此,只有重塑公共领域,使其保持独立,接近私人领域而非公共权力机关,并围绕在公共权力机关周围,不仅在选举期间,在非选举期间中也能对其施加影响,这样才能保证人们思考和话语的独立,实现话语民主。

三、话语民主的政治后果

(一)政治后果之于法律制度

随后,哈贝马斯提出:“公共意见通过大选和各种具体的政治参与渠道而转变为交往权力,对立法者进行授权,为导控性行政提供合法化,而进一步发展法律的法院所进行的公开的法律批判,则施加约束力更强的论证义务。”[1]也就是说,人民主权意味着立法权由人民授予,公众通过选举、投票参与政治实践,使部分公众舆论上升为法律,经过协商程序而批准的法律一方面对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强化法律体系,成为评判其他法律行为和问题的依据。

哈贝马斯认为,商谈的结果必须通过多数原则得出,但在实行多数原则之前,必须有一个协商讨论的过程。尽管少数服从多数,但是这种服从只是暂时的妥协,毕竟讨论不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而需要尽快做出决策。同时,暂时的妥协并不是意味着少数人需要改变自己的信念,只要论证充分,他们可以在下次商谈中继续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这种过程甚至可以被允许多次进行。但是在没有成功说服或者得出商谈的结果,少数人必须遵守法律,即使对当前结论并不认可。

(二)政治后果之于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包含公众,以及公众舆论的要素,是我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公众的意见和看法能够形成公共舆论。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

公共领域有政治的公共领域和文化的公共领域之分,哈贝马斯并没有把作为经济背景的市场单独划分出来,而是融合在其中。在政治公共领域,交往行为贯穿始终,人们运用语言作为媒介表达各自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在表达的基础上做出理解的考虑,并最终实现相互间的理解。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分散或集中观点的公共舆论。哈贝马斯设想公共舆论围绕在行政权力周围,在这种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十分强大的团结力量的制衡下,行政权力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存在和要求,不管愿不愿意,都应拿出重视的态度,如果公共舆论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那么其优势将会从协商中体现出来。

哈贝马斯设想的公共舆论并不企图去争夺政治体系这个系统,而只希望它同行政权力一样处在多元格局下。其中,公共领域应培育出自主的意志,传媒能够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政党应该未被国家化,即政党的政治纲领、竞选纲领不应只是为实现政权分享的虚伪的工具。这里哈贝马斯对行政权力的界定十分模糊,似乎是一种泛指,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诚然,民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是为授权的正当性辩护的。根据对集体决议的基本观念不同,有聚合的和协商的民主观念之分。也就是说,有些利益在协商的过程中有可能被排除掉。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体现的是一种协商民主、程序民主,他并不认为排除某些利益是协商进行得不充分的结果,相反,他认为正是通过讨论、说服,使达成一致的意见剔除了不必要考虑的部分。协商民主所谓的“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形式,也是一种对社会的制度安排。比如,它强调人的交往权力,它为促进人们相互间的理解和团结提供了有利条件,它强调的平等是公民间参与交流和讨论的机会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曹卫东.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哈贝马斯,哈勒.章国锋.作为未来的过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3]哈贝马斯.洪佩郁.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4]季乃礼.哈贝马斯政治思想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5]哈贝马斯.张博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6]哈贝马斯.童世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责任编辑:李新红

The Basic Kernel of Habermas’ Theory of Discourse Democracy

ZENG Fan-chuan1,CHEN Ji2

(1.Guangdong Songshan Polytechnic College,Shaoguan 512126,China;2.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4,China)

Abstract:Habermas’s theory of discourse democracy is a kind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procedure democracy. The basic kernel of the theory reflects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inner clue,that is,discourse democracy has its innate political and philosophical base. This form of democracy functions in and on social and political environment. Therefore,Habermas constructed a third democratic model between 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

Key words:discourse politics;moral negotiation;public domain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2.007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2—0031—04

[作者简介]曾凡传(1987-),男,江西吉安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思想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26

陈吉(1991-),女,湖北黄冈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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