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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公民道德

2016-12-06范晓光钟明华

道德与文明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公共领域公民道德

范晓光+钟明华

[摘要]作为公民伦理规范的公民道德,依据公民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以及来自于生活领域的分域看待,即公民道德本身的不同侧重,可以区分为“公民的道德”与“(公民)公共道德”的双重意蕴。而公共领域因其所具有的公共性、自由开放性、交往实践性和商谈伦理性等精神特质,不但成为公民公共道德的真实存在之域,更与公共道德的价值期许之间有着融洽的契合与互动。而由公民道德的形上关照到形下践行,同样需要我们在对话的场域中给出理性而合理的看待,即公民道德的践行和提升,需要制度与法律的支持和保障,需要来自公民道德教育的长期努力,需要公民在文化传统体认基础之上的道德自觉。

[关键词]公民道德 公共道德 公共领域 价值期许 践行维度

作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调节体系,公民道德规范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以2001年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标志,更是将这一规范体系的内容系统化、建设明确化。但是,伴随着社会文化转型的不断纵深推进和生活领域的多维拓展,公民规范体系与公民行动之间、社会价值支持与价值期许之间的错位愈益明显。这使得生活领域变迁过程中,公共领域的探求和与之相应的公民道德体系更为丰富化与价值匹配化的研究成为必要,同时使得由之而来的“公民”与“道德”的对话成为可能。这种对话绝非“公民”加上“道德”的概念叠加,而是一种整体性的视野关照和视阈融合性论述,它不但对于理解今天的公民道德状况具有必要性,更凸显出公共领域拓展下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现实针对性和公民道德研究的理论深入性。

一、公民伦理规范的双重意蕴:

“公民的道德”与“(公民)公共道德”

一般来说,公民道德是指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用以指导其行为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原则要求。作为一种公民性要求和公共性准则,这个概念本身蕴含了公民道德的两个要义。其一,公民道德的主体“公民”是概念理解的切入点,因为它界定了道德主体的身份属性,由此可以区分出私人交往领域中的私人性道德和一般群体性道德。而且,由于“公民”这一概念本身还内含了政治、法律和伦理在内的多重指向,是作为政治概念、法律概念或伦理概念而有着不同使用的,所以,如果说政治和法律上的公民概念解决了公民的所属,即,公民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伦理上的公民概念则指出公民应当怎么样的问题。其二,承接上述要义,指出了公民道德的话语背景,为概念的理解界定了场域和实质性指向,即现代公民道德更多指导的是我们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行为,因此是一种公共道德体系和公共道德话语。理解和践行现代公民道德需要我们对当代道德生活的这种主题转换有必要的认识。

虽然上述概念对公民道德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也指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着力点,但是生活领域的变迁和公共领域的拓展,公民道德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思考,都使得我们对于公民道德在一般性理解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地趋向其在现实境遇上所折射出的复杂内涵。如前所述,通常的理解认为:公民道德不属于私人道德领域的范畴,而是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所应有的公共性准则及对于公民自身的要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公民活动所处的不同社会分域及其对于公民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却并不局限于公共性生活空间中,而是仍然有着与之交错的私人领域中的活动痕迹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尽管这种私域中的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不但与公域有着重要联系,甚至直接受到公域中公民活动的严重影响。《纲要》中所着重指出的“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正是这种私域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的表现。毫无疑问,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不但是公民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公民在公共人际交往中所必备的道德要求。但是,公民首先是作为自我意义上的个体而存在,公共空间中的活动背景和公民身份的赋予,并没有也不能先入为主地侵蚀和掩盖公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此外,尽管公民的经济行为也是在市场这一公共空间中交易完成的,但作为交易完成手段的资本和交易目的的满足自我需要,却更多是个体意义上的,在不关涉该过程对于社会产生的道德影响下,也同家庭和个人职业一样,同属于私人领域中的公民个体行为。由此,我们不能忽视公民道德中那些具有显著意蕴区别的道德层次或方面。

在此分析前提下,一方面,公民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使得我们在关注“公”的核心要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私”的交错存在与影响,公民活动的公共性不能也不会遮蔽公民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考量;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于生活领域的已有划分(肇端于康德,延续于黑格尔,成型于阿伦特,完成于哈贝马斯),还是对于社会伦理的分域看待,都既回应了公民主体不同的道德实践领域,又使我们在分域中进一步看清公民的不同行动指向和权利义务界限。因此,我们不妨以此为依据,将公民道德区分为“公民的道德”和“(公民)公共道德”两个层面的意蕴。如果说这是研究建构上的合理方便之举,不如说是公民道德与其生活领域交互作用下的理论话语反映。

所谓“公民的道德”,指的是公民道德中更为侧重公民个体行为意义上的规则和要求方面。它既与纯粹的私人领域中的个体道德有所区别,又兼具私域与公域交错下的道德实践表征。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私人领域(尤其是传统私人领域)中的道德个体并非都具有公民的身份,并且私域中的道德实践囿于范围与性质之故而上升不到公域层面;另一方面,“公民的道德”则既是首先作为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主体在私域中进行的道德实践,本身就是自然而合情合理的,又由于公民身份的缘故而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之中,具有公域中道德实践的特征。但要指出的是,在公域的意义上,“公民的道德”也主要是公民个体在日常公共生活空间中的道德实践,它侧重的是一般性道德规范,是基于日常生活世界和日常价值批判上的规范,且更多地体现了公民人际间的道德认同和遵守。而且,在看待兼具公域和私域层面的道德表征时,还牵涉到重要且复杂的道德评价问题,如一个在个体道德修行或个体道德生活中有所欠缺的公民,可能只是其私人生活领域之内的事,也可能会影响一般公共生活空间中的其他人,但其却可能是一个有着公民理性和公共行动能力的人,是一个在公共领域中能自觉意识甚至体现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另有所论的问题,也是一个如何进行道德情境化识别的问题。这里,该意蕴层面上的公民道德,若从其所产生的功能上来看,则主要是社会风化层面的普遍改善和提升,以及公民日常生活领域中基本素质的养成。在此意义上,“公民的道德”似乎是一种较为“弱化”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尤其是与专注公共事务、追求公共善和公共利益的“公共道德”相比,更是如此。

而昕谓“(公民)公共道德”,则主要指的是公民道德中侧重公民群体或集体的道德实践、专注公共目标、追求公共利益、具有道德实践的显要公共特征和公共价值评价的道德规范方面。它显要地体现在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中,按照哈贝马斯的划分则分别对应于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它适应于现代政治文化的变革、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民行动的自觉,更多地体现了公民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多维动态关系。如果说在私人领域和“公民的道德”层面,公民道德更多体现的是对于“道德规范”的被动认知、接受和遵从,那么,在公共领域和公共道德层面,则侧重的是公民对于其作为公民人格认同基础上的道德主动承担,并以某种话语表达和具体行动为显要体现。即这里要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对于公民的作用和影响,还有公民本身对于公共领域层面中道德所扮演和能够扮演的角色,以及公民在将公共道德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意识和实践认知中的重要一部分之后,所表现出的公民自身的意识彰显和行动达成。而这也正是公民素质养成的质变环节或关键之处。所以,从其功能来看,主要可表现为公民集体(整体)层面道德责任意识的凸显和公民行动能力的提升等。但我们认为。从公民的角度来看,其主体范围和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而非公共权力领域,尽管现代公民行动及其对国家事务某种程度上的参与趋势一直有所加强,但参与和处理国家事务并没有成为公民道德实践的主要内容,因为公共权力领域主要关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且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其中的;但我们也不会否认,公共领域中的公民行动和公民道德实践对国家事务所产生的影响力:以及对于私人领域中个体道德实践的价值引导与规范作用,即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实践实际上起到了连接和沟通不同生活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和矫正公共评价体系的重要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对于公民道德的双重意蕴所做的区分,并非要在公民道德体系内部制造对立和引发歧义冲突,更非肢解公民道德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相反,正是基于公民道德内涵的深层性和复杂性及其对于生活领域中公民行为的重要影响,而做出理论上的可能探究与合理理解。因为,个体意义上“公民的道德”毕竟不同于公共性展开和实践过程中的“公共道德”,尽管二者同属于广义上的公德范畴,但却不能不做情境化的识别和运用上的区分与考察。当然,我们也同样可以以其他标准或角度做出更为多种合理的解读,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和丰富公民道德的意蕴,从而更好地指导公民道德实践,规划和实施公民道德建设。这里,从对于生活领域的划分所展开的论述,在关注公民道德意蕴不同侧重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厘清其对于公民责任的不同要求,使我们对于公民行动的权衡分配更为清楚、对于其权利义务界限更为明确,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更为丰富的视阚交融和意蕴整合。并且,“公民的道德”由于长久以来的提倡、普及以及日常实践,无论是在认知方面还是实际践行方面,都已有较高的关注度和认同度;我们忽视和尚未深入研究的恰恰是后者,即公共领域中社会政治和文化价值层面上的“公共道德”。

二、公共领域的精神特质

与公共道德价值期许的契合与互动

公共领域作为理论范式的提出与发展,肇始于洛克与卢梭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经过康德源于对启蒙问题的思考而对公共性做出的追问,到阿伦特明确提出公共领域概念,直至哈贝马斯的系统化思考和理论建构,方使得这一理论话语趋于成熟和完善,并在人们对于自身生活领域的不断反思和理论探讨中不断丰富。应当说,这是人类生活领域变迁和人类自身生存发展意识互动影响下的结果,它督促着人们对生活世界的不断审视,也促使人们不断对其中的价值系统和道德规范做出评价与反思。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在其看来,公共领域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了一个意见交流平台或者言谈空间,并通过某些可被大众认同的规则或方式来处理不同的议题,而且谈论的内容也非常广泛,涉及政治、法律、道德、科学、文学、艺术等不同领域。同时,因公共领域的这种开放性和流通性,作为其中的参与者,他们在身份上是平等的,且有着自由行动的权利和自主性。而且,由于对交往理性和商谈伦理话语的强调,它既重视彼此尊重前提下的相互理解,也重视最后共识性意见的达成。总之,我们可以这样概括,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国家权力领域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它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国家权力领域和其他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

至于中国语境下的公共领域,尽管有不少学者曾探讨或争论过公共领域在中国语境下的适用问题:以及中国本土化的公共领域产生、发展及其现状问题,但我们认为,生活领域从传统“私域”向现代“公域”的转变,总体上应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其真实反映在中国人从传统的农业生产并以私人生活领域为主导的生活方式向近现代工商业生产并以公共生活领域为主导的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且已经表现在生活领域的多个层面,如“生活空间由封闭自足的城乡一体结构转变为部分商业化及城市生活公共化、开放化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城市居民主导的生活日用由手工自给而趋于工商业化和市场化;交通通信由自然力而初步机械化;服饰由自给与等级制而趋向市场化、多元化、平等化与自由化;城市休闲娱乐方式由家庭村社式而趋于商业化与公共化;文化生活由封闭单一而趋于市场化、大众化、世俗化与多样化,初步形成了跨地域、跨阶层的社会公共文化空间”,等等。因此,这些关于生活领域变迁的真实写照,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有助于我们更深地理解公共领域的内在应有精神及对于推动中国公共领域发展的进一步认识。

而公共道德作为公民道德实践中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因其对于公共目标的专注、公共善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培养以及公共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所提供的精神支撑,使得公共道德在其价值诉求过程中,不能脱离催生其价值因素成长和发展的土壤背景。而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内在特征和价值整合功能正符合了公共道德的发展和提升诉求。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共领域乃公共道德意蕴的真实存在之域,也由此使得公共道德的价值期许与公共领域的精神特质之间呈现高度融洽的契合性和互动性,并在总体上表现为以下主要方面。

首先,公共领域的公共性精神是公民意识觉醒和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土壤所在。阿伦特说:“公共”(public)一词,“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而按照弗雷泽的分析,公共性则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与国家有关的;(2)所有人都可以进入;(3)与所有人有关的;(4)与共同的善或者共享利益有关。因此,公共性是区别于私人领域的最为明显的特质,其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它是面向最大多数的公民的。同样,对于公民而言,公共性也应当是内化于公民心中的看待公共事务的基本态度,它使公民个体走出狭隘的自我意识,最大限度和可能地着眼于公共视阈,即从关心自我利益而转向关心公共利益。当然,这并非忽视甚至抹杀个人利益的存在,而是在关乎公民个体存在和其所处场域之间如何看待二者关系的问题。这一点,对于由于文化传统原因和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公民意识缺失或虚化的中国境况,显得更为重要。基于血缘亲情和伦理本位的传统道德文化,虽然传承下了中华民族的诸多道德精粹和文化精华,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人延续几千年的狭隘的家族意识和自我意识,使其缺乏对于公共事务的关心,正如林语堂在《中国人》中所言:“中华民族是一个由个人主义者所组成的民族,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而不关心社会。而这种家庭意识又不过是较大范围内的自私自利。”。而国家层面的政治关注也主要集中在以君主专制为中心的民心控制之上。近现代中国的政治变革虽对此有所改善,却又矫枉过正,以过度的政治化取代了真正的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培养。这些都与以“公”为核心要义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意识严重背离。因此,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精神在推动公民意识培养的同时,还应注意以理性为尺度,以公共性为关怀,既非激发虚假和残缺的公民意识,又要防止借公民之名行有损公民利益之实的发生。

其次,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精神是公民道德宽容这一基本特质养成的重要基石所在。公共领域在原则上是可以“一直向在场的谈话伙伴或有可能加入的谈话伙伴开放的”。不但如此,公共领域的这种自由开放还具有保持个体独特个性的功能,“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唯一一块地方”。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不仅对于公共事务表现出关心,也在自由开放的氛围中表现出对他人的承认并完成着自我的展现。在这里,“民主不能简单地被定义为一个由非个人程序所保证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相反,它允许个人‘成为自由的主体,并开创他们自己的历史,他们的行动可以把理性的普遍主义和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身份的多元主义结合起来”。这不但是政治生活和处理公共事务的开明表态,也应成为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体系的价值启示与参照,尤其是道德宽容的基本条件所在。作为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所容纳的不仅仅是一部分公民,也不仅仅是有着同样性情、身份属性和行为模式的公民,而是有着多样性的公民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以及多种类型的新型道德主体,如政府、企业、社区、媒体、非政府组织等所组成的公民共同体,并且由之伴随着多元的价值取向和人际差异。因此,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及其所容纳的诸多异质性元素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论争乃至冲突。适应公共领域的这种情形,公共道德不但不能去压制和消除分歧,反而应以更大的宽容度去接纳和调适,并进行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引导,达至公民间最大限度的理解和融洽共处。

最后,公共领域的交往实践和商谈伦理精神是公民道德共识达成的重要机制和动力所在。由于公共领域的凸显和拓展,使得公民道德不再局限于一般的道德实践领域,而是涉及或涵盖与公民相关的最大限度的公共事务,如“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动物保护问题,交通计划问题和城市公共汽车问题,或者移民政策问题,文化和种族上少数群体的保护问题,或任何有关政治文化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伦理政治问题,如何回答公民的质疑与追问,如何澄清人们的道德分歧和价值评判,等等;加之上述所提到的由公民个体或组织带来的诸异质性元素对公共领域的冲击,要真正面对和解决公共事务问题,要达成关乎公共利益的共识性认识或意见,就不仅需要开放、宽容的态度,还需要更加切实的行动付出和智慧应对。而公共领域中的交往实践和商谈伦理或许可以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成功尝试。正如莫恩所言:“我们要通过交往行动才能成功地协调人们之间的行动。这种成功不依赖于我们所提出的规范的事实的有效性,而是依赖于我们对于现状的共同理解。”因为,交往不仅是人的存在方式,也是公共领域得以成型和完善的首要因素。正是交往实践代替了隔阂和冷漠,沟通了疏远和差异,使人们得以跨出私人领域和自我意义上的个体或群体认知,从而共聚于公共空间之下,进行关乎公共事务的商谈和应对。商谈则使得公民在交往实践基础之上,向彼此的主体地位和意见表达更进一步,消解了将交往双方或多方作为工具或手段的可能性,使主体诉求得以完整显现和充分交流,直指可以预见的共识达成。当然,有人批评指出,说共识的达成或许是一种一元话语甚至话语霸权的表现,或许是一种无须给予太多关注的方面。而事实上,这种质疑不但是对共识的误解,更是对共识实质的忽略或掩盖,因为,我们首先可以进一步地去质问,一切可能出现的不好情况又何尝不能在进一步的交往实践和商谈中来解决呢?况且,我们所指的共识绝非单一的道德主张和所谓权威式的解决方案,只是作为对于问题认识和进一步解决的有利推进,而且是多元化的共识,并在共识的达成过程中致力于追求商谈程序的公正和合理。而这些问题也同样需要在进一步的反思和道德实践中去逐步探索。

三、对话中的公民道德的

践行与提升维度

公民与道德的对话不是一次性的,更非当下即时性的,而是一场持续性的探讨与反思;从对话的场域到内容,都以公民主体之“在”为前提,以道德维度之介入为主线,以视阈的宏观审视和分域透视为方法,而以形上的价值期许和形下的道德践行为旨归。我们常说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就在于公民与道德作为可以对话的双方,不但各自统摄和折射出具有复杂意蕴的价值载体和价值评价体系,而且有二者的交互作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考量。作为对话可以预期的效果和功能,我们着眼于当代公民道德的稳步改进和提升,而寄希望于价值关照下的真实践行。在此,我们无意给出所谓的可行性和确定性路径依赖,而是本着反映公民与道德对话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原则,做出具有理性和合理尺度的理解。

首先,公民道德的践行与提升,需要健全和行之有效的制度与法律保障。事实上,关于如何引导公民德性和价值规范方面,制度、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论争一直都在进行。而三者之中谁都不能单独成为决定力量,而应在其致力于关注的共同目标上相互配合,协调应对,发挥不同调节手段的合力作用。在公民道德建设的旨归上,作为强约束手段的制度与法律,毫无疑问将给道德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即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相关环节作出规定与安排,使得公民道德的教育和建设本身提高到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的地位与高度,甚至可以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作出道德督促和道德评价。从三者的互动角度而言,道德和法律、制度都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规范形式和调节手段,它们在调节方式上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但却又体现着彼此间强烈的互补性。这又进一步决定了法律和制度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为道德建设提供支持和保证,并可让道德本身经过法律化和制度化过程,即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中,转化为相关具体的规则与条文,在长期的推行和贯彻中促进公民道德的养成。因为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有效推行总要靠相关的载体和施行方式才能可视化、具体化、可评化与可持续化。客观地说,这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之一,也是值得当下的理论工作者和制度执行者认真对待和反思的课题。

而以公民道德的提升为目标导向,以公民与道德的对话为逻辑思路,那么,通过实施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手段,对于公民的意义而言,最主要的就是有效培育和构建其在当代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人格。正如众所周知的,公民个体无论是其道德认知和道德意愿,还是其道德选择和道德行动,都根本性地来自于公民个体自身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即公民内在的理性和人格才具有道德催生的决定性作用。因此,通过包括制度和法律在内的外在手段的引导和推动,其根本着力点即是如何达至公民道德理性和公共人格的真正养成。之所以这么说,有两个关键的原因。其一,从“公民”与“道德”对话的分析逻辑中可以看出,公民是作为道德主体而与“道德价值体系”之间进行有机互动,并在这种视阈交融性的阐释中逐步揭示出公民道德这一话语体系的多重意蕴,因此,在公民道德践行和提升的维度考量中,就不能只关注外在的规范和引导,而忽视对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自身在道德话语中的存在样态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其二,如前文所述,“公民”与“道德”的对话并非是在静态的时空中进行的,而是兼具历时性、共时性和变动性的特征,即“公民”与“道德”对彼此的审视都从二者本身所承载的文化背景和意蕴变迁中走来,直至立足于当代的公共领域,从而揭示出为什么要在当今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去着力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人格。因此,可以说,“公民”与“道德”之间的对话,在其深层逻辑上,正是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对话,并且,经由这种对话所达成的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公民与道德之间在价值理解和实际践行中的有效融合,从而使得公民道德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推进成为可期可求的现实关注。

其次,公民道德的践行与提升,离不开公民道德教育的长期性和开拓性。道德提升的一个重要途径无论何时都不能离开教育,尤其是道德方面的教育。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再到社会教育和生活教育,都一以贯之地强化着人们对于道德的认知和自身道德的践行。但是,仅限于这种认知层面,将不但不能有利于公民道德的真实践行,更谈不上所谓的提升。因为,这关乎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公民道德教育不是只对公民进行说教和道德知识的灌输就可以完成,而是教育本身传达出怎样的价值信号问题。

在此仅举两点作为引介性说明。其一,我们所倡导、认同并努力建构的公民道德绝非是虚幻抽象的、笼统无指的、理想主义的、高不可及的,更非教条式与灌输式的口号和工具,而是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利益调节、社会行动和价值选择密切相关的世俗化、大众化和生活化的道德,它内蕴于我们的自我存在、道德认知和社会交往,并在此基础上使得真实的道德践行成为可能且具普遍意义。与传统道德规范所倡导的人人成贤成圣的道德理想主义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固守其可普遍化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底线要求,这样,既考虑了个体差异和现实情况,也为公民道德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可行性之前提。现代公民道德本身是在社会发展和人们道德认知的不断深入反思中得以完善和实现的,因此,怎样真实反映当代现实语境,并有利于指导当代道德生活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其二,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是在保障个体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基础之上的公共行为规范,它不再单纯要求个体无条件地为了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只有公而没有私,只有施而没有报,而是倡导个体间在互不侵犯彼此利益和享有平等权利基础之上的公共生活参与,是经济与道德、价值与行为之间公平与公正的体现,当然也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体现。而这也正是传统道德或者说传统文化现代转型中所必须审视对待的关键问题所在。拿我们最为熟悉和长期接受的集体主义教育来说,就有很多值得并且迫切需要我们反思和澄清的地方。比如。传统意义上,脱离任何情境因素考量而一味地强调集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是应当和合适的吗?二者之间有没有较为合理的平衡点?更进一步,这里的集体在某些特殊语境下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它在现实运作中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功效?它是否真正调动起个人的积极性。还是在某种意义上反而加剧了集体与个人的对立?等等。反思和澄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理解道德之于利益调节、道德之于社会共同体的发展以及道德之于我们自身的价值根据都是必要而具现实意义的。因此,如何使道德从手段和工具上升为时代的公民精神和社会理性,需要我们的深度反思和共同努力。

因此,对于公民道德教育要做宽泛的理解,它深深地扎根于生活世界的广阔土壤和现实的实践之中;而且也只有在这种宽阔视阈的理解之下才能更深入地明白公民道德与教育的密切关系。由此,在公民道德教育中,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显得至关重要,这需要包括家庭、学校、媒体、社区社团等社会组织、大众在内的多方支持和共同努力:并且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上需要不断创新。由于传统道德教育目标理想化和泛政治化,教育对象个体化、教育内容教条化、教育手段单一化和单向化等特点,这样培养的社会成员普遍缺乏社会规范和公共准则意识,缺乏现代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因此,公民道德教育是传统道德教育实行现代转向的必由之路,也是道德教育回应现代公民精神缺失的一种建构性策略。

最后,也是我们为了一时之效而常常忽视的,就是公民道德的践行与提升在更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公民个体对于自身生活世界和文化土壤的长期深刻体认及在此基础之上的道德自觉。对于人的生活世界而言,文化是人的活动及文明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积淀或凝结的结果。作为稳定的生存方式的文化一旦生成,它一方面对于置身于这一文化之中的个体的生存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像血脉一样构成人的存在的灵魂;另一方面,它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从深层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其他领域的发展。因此,文化的变迁或转型总是人的世界的最深刻的变革,因为它代表着人的根本生存方式的转变。而作为文化载体和文化传承的公民,若没有对于自身文化传统的基本体验和认知,就等于失去了其在生活世界中所依存的生存方式,就不可能在本土化的公共领域空间中进行基本的交往实践,因为道德的践行本身也是来自于我们生活经验和文化心理的积累,以及对于伦理关系、伦理文化现象的体验。所以,从文化自在到文化自觉再到道德自为,是一以贯之和持续进行的。只有通过对生活世界和文化传统的体认,才能真正看到,从传统私德到现代公德的转换,是与当代公共生活领域相契合的必然呈现。在此转变情境下,伦理道德关系才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由传统的人际关系扩展为群己关系、群群关系、公私关系、个体与组织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等。熟人社会中的道德行为基于个体的内在自觉和人格信任,契约精神和契约意识淡漠,更没有扩大化的人际交往和交易规则;而陌生人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信用、公平等在内的道德遵守则主要依赖于法律与制度契约的规范与约束。在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由于习俗的惯性力量和传统延续的断裂,加之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市场理性及相应的伦理精神的缺失,便不可避免地加剧了传统与现代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错位与冲突。应当说,这种内在的社会文化转型乃是我们探讨公民道德建设及相应的价值体系重构的具体语境所在。既作为道德的主体又作为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载体的公民:便毫无疑问地将道德与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内在有机联系统于自身,使得公民道德话语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础、最根本层面应运而生。

所以,公民道德与文化自觉的这种逻辑关系和现实依据,使得公民道德转化成自觉自为的意识和行动成为应然。道德自觉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首先应当始基于个体存在的文化积淀、现实境遇和自我发展的考量,并在社会文化心理的作用下形成当时当地的价值认知与价值选择。这里,尤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取向,一是对于文化传统中有助于道德养成的那些文化精华和精神给以肯定,并在继承中与当代视阈进行恰当结合;二是对于文化传统中那些或无助于道德养成或不适应当代发展境遇或存有争议的地方,当给予批判性地审视,并视情形看其有无现代性转换的可能。如丹尼尔·贝尔在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分析时指出的那样,现代主义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这也一语道破了我们站在今天的立场和视野下:应从何处出发来回溯和审视我们的文化土壤和生活世界。在道德信念几近无根化、道德话语凸显空洞化、道德约束逐渐式微化的今天,要想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中找寻精神和价值之根,首先要保持对自身文化和生活世界的敬仰和尊重,这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我们内心理应有之的虔诚之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开始真正的寻根之旅,才能真正地认识我们的文化之基和生活世界的真实样态,并最终认识我们自身以及我们所需要的文化精神和道德信念。所以,从文化自觉到公民道德提升,不但暗喻了公民道德建没的现实意义,也内在地体现出文化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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