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方言文字的界定与分类
2016-03-16黄思贤
黄思贤,刘 悦
(1.海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科中心,山东 淄博 255130)
再论方言文字的界定与分类
黄思贤1,刘悦2
(1.海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科中心,山东 淄博 255130)
摘要:当前的方言文字(或者方言字)研究相对薄弱。该术语尚无统一的界定,不同学者所认可的研究范围各不相同;其分类各异,标准不一。此类文字的界定应该有文字系统的观念,站在其所记录的方言角度进行;分类则应做到一次分类一个标准,避免与有关术语相混,体现方言文字的自身特点。
关键词:方言文字;界定;归类;系统
引论
方言是一种语言在地域上的变种。汉语方言的问题,古人早已觉察,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有“言语异声,文字异形”之叹。方言研究由来已久,汉代扬雄《方言》即是最早代表。迄今,方言研究成果丰富。近年来随着各地方言词典出版,方言研究已开创了崭新的局面。
但遗憾的是,方言文字的研究却时断时续,成果甚少。虽然先秦时期已开始关注这一现象,但直到今天,人们似乎更关注其中的语言现象,而忽视文字问题。或者将语言、文字揉为一体,似谈文字,又像谈语言。梳理为数不多的方言文字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方言文字的界定与分类。虽然近些年有些学者陆续关注这一问题,但莫衷一是,尚无一个公认的结论。唐作藩认为:“方言字,也叫方言俗字。是民众记录方言词语自造的,在方言区流行的字。这些方言词或语素可能是无本字,或者本字太生僻。”*唐作藩主编:《中国语言文字学大辞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第167页。游汝杰在《汉语方言学导论》中认为“方言文字”就是“记录方言的文字”*游汝杰:《汉语方言学导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18页。。关于分类,张为纲在《方言字》一文中将方言字大致分为“方言土字”、“方言本字”、“方言借字”三类*张为纲:《方言字》,《语文知识》1952年第2期,第11-12页。。《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则将方言字分为本字、训读字、同音字、俗字或方言字、借用字五类*李荣主编:《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页。。
2.各地方言文字的考释。侧重的是个别疑难、怪异方言字的考证,此类研究以考本字为主。覃远雄在《方言本字举例》一文中,通过考证,认为柳州方言中的“石恩”字的本字为“隐”*覃远雄:《方言本字举例》,《方言》2002年第1期。。陈源源在《<何典>“易”字考》一文考证了《何典》中的“易”,认为该字是方言记音字*陈源源:《<何典>“易”字考》,《中国语文》2009年第5期。。在方言字研究中,方言字的考释是主流。
3.方言文字的构形研究。汉民族通行汉字的构形研究可追溯到先秦,直到今天,成果可以说汗牛充栋。早在汉代,许慎就通过《说文解字》集中地说解了将近一万字,可谓当时的集大成者。但方言字的构形研究却不成规模,不成系统。一些学者只是对个别方言的个别方言字进行构形分析。例如,梁东汉在《汉字的结构及其流变》一书中将北京话中的“仨”归为“合体方言字”*梁东汉:《汉字的结构及其流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17页。。更值得注意的是,方言字的构形理论五花八门,自成一派。例如对“冇”的分类,林寒生认为是“新指事字”*林寒生:《汉语方言字的性质、来源、类型和规范》,《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1期。,而李永明则认为是“表意字”*李永明:《潮州方言》,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82页。。
梳理这些研究成果,你会发现,“方言文字”的内涵外延迄今尚无一个固定的答案。研究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给出一个特定的界定。因此,“方言字”的概念和分类颇为混乱,这对方言字的深入研究极其不利。
为此,本文将就方言文字的界定和归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方言文字的界定
(1)当前学界对方言文字的界定
孔子说:“名不正,言不顺。”做一项研究,首先要做的是对研究对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界定,厘清其内涵和外延。事实上,学者在对方言字的研究之前基本上有过定义,或引用前人的观点,或自己进行定义。但问题是,如前文所论,这些定义往往各不相同。
一般认为,“方言字”这三个字最早出现在明代方以智的《通雅》中,如该书卷六《释诂》有:“嘈襍,一作嘈,见《博雅》,此乃当时方言字也。”*方以智:《通雅》,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84页。遗憾的是该书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1952年,著名的文字学家周有光在《方言与方言文字》一文中有过“方言文字的作用”提法,但也没有进行界定*周有光:《方言与方言文字》,《新文字半月刊》1952年第1期。。
分析现有方言字的相关界定,有三种认识值得注意:
方言字是为记录方言词而自创的文字,不包含借用的通用字。该观点如前文所提到的《中国语言文字学大辞典》中的定义。又如张为纲在《方言字》中认为:“各地方记录自己的方言,碰到普通方块字不够用的时候,就创造方言文字。”*张为纲:《方言字》,《语文知识》1952年第2期,第11-12页。又如《中国语言学大词典》:“方言字,也叫方言俗字。在方言区流行的记录本地方言词的汉字。这些方言词往往无考,或本字太生僻……方言字没有文献来源,是当地人自造的,也只流行于当地。”*陈海洋主编:《中国语言学大词典》,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80页。
方言字是记录方言词的文字,包含借用的通用字。有两种情况:一、包含所有的通用字。如前文所提到的游汝杰先生的观点。又如林寒生在《汉语方言字的性质、来源、类型和规范》中认为:“所谓汉语方言字,是指特定的方言区内通行、专门用于汉语方言口语的文字。”*林寒生:《汉语方言字的性质、来源、类型和规范》,《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1期。二、不包含部分借用的通用字。比如所谓的“训读字”,有些学者认为不属于方言字。董绍克在《汉语方言词汇差异比较研究》一文中认为“训读字当然不同于方言字,但它也不同于假借字”*董绍克:《汉语方言词汇差异比较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260页。。
方言字不同于方言文字。大部分学者在使用方言字与方言文字两个术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一些学者则对其进行了区别,以代表两个不同的对象。朱建颂认为:“方言字”是“方言区的人为记录方言特意创造的有别与通用字的一部分,流行于个别地区,有的叫本地字,有的叫土字,有的叫(地方)俗字”,如广州的“冇”(没有)。“方言文字”是“个别方言区所使用的成体系的字的总称。如春秋战国时的西土(秦)、东土(六国)文字,今湖南江永上江圩及邻近地方流行的妇女文字,闽南地流行的白话字(教会罗马字)”。*朱建颂:《方言与文化》,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6-47页。朱建颂对“方言字”的界定与上述的第一点相同,但这里将“方言字”与“方言文字”区分开来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由此可见,方言文字的界定都指向特定的方言,其根本区别在于方言文字外延的不同。
(2)我们的界定
方言文字没有一个得到学界公认的界定,却广泛地使用在研究之中。如果一项研究在进行之前对方言字进行特定的界定,尚可理解。但如果没有任何界定,却轻易使用,这势必让读者不知所云。
分析这些界定的差异,其根本原因主要以下几点:一、对方言与方言字的地位认识不同。方言源于古汉语,是汉语的地域分化。虽然有传承关系,但各地方言之间、方言与共同语之间的语言各层面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各成一相对独立的体系,有其独立性。在方言的研究中,学界基本上是站在系统的角度进行。然而,一些学者把记录方言的文字放在了附属的地位,忽视了其系统性。这些研究往往只关注一个字、或几个字,如李维琦的《湖南几个地名方言字考》*李维琦:《湖南几个地名方言字考》,《求索》1982年第2期。。因此,这些方言字的外延往往限定在很小的范围,比如仅指自创字。二、一些界定没有尊重文字的性质。众所周知,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考察一种文字首先应该以它所记录的语言为角度,其次才是考察其来源。而当前研究往往站在共同语的角度去看方言字,过度重视方言字的本字考释就是这一体现,“自创字”、“本字”等概念的提出也是以文字的来源作为视角。三、单字与文字系统两个概念不清。裘锡圭先生在其《文字学概要》中提到:“在汉语里,‘文字’一语可以用来指一个个字,也可以用来指某种语言的文字符号的整个体系。”*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页。方言字到底是指一个字、还是一个系统,在具体的方言字研究中,学者往往没有界定。四、一些研究只是注意到文字的形,而忽略了音、义两个要素。只要记录方言的字与通用汉字同形,往往被忽略。其实,如果这个字的音或义不同于通用字,则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并进行研究。
针对以上原因,结合文字本质,我们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赞成将记录方言的文字系统称为方言文字。虽然大多方言没有系统的文字记录,但从理论上讲,这些方言都可以制定系统的文字。因此,作为文字研究,我们还是应该站在系统的视角去看,而不应该将其看作汉语通用字的附属物。
赞成“方言文字”这一概念,但不赞成将记录方言的单字,或某些单字称为方言字。既然有“方言文字”的概念,再用“方言字”的概念,很容易混淆。正如“汉字”的概念,没有“汉文字”和“汉字”的区别。至于单个字,也可以方言文字称之。对于汉字,裘锡圭先生早有这种看法(见前文)。如要细化,则可根据其结构或来源区别称之。
文字的界定要尊重文字的性质,尊重它所记录的语言。记录一种方言的字,都可称为方言文字,即使与通用汉字同形。例如,“山”记录普通话时,属于记录普通话的文字体系,就是所谓的“通用字”;当它记录粤语“山”时,则属于记录粤语的文字体系,则可称为方言文字。实际上,具体文字的音、义是在使用中被赋予的。当“山”字记录粤语“山”时,其音已不同于记录普通话的“山”。音不同,我们就不应该说它们是同一个字,至于其关系则可另案研究。
方言文字不能说成俗字。张涌泉在《汉语俗字研究》一书上称方言字为“地区性的俗字”*张涌泉:《汉语俗字研究》,长沙:岳麓书社,1995年,第129页。。将方言文字简单地称为俗字,实际上忽视了方言体系的独立性及其文字的相对独立性,将其与通用字看成一个系统。俗字是依据文字之间关系而得出的一个概念,是相对于正字而言,是记录一种语言系统的文字的内部问题。汉字中的俗字问题是站在共同语的角度。方言文字不是通用汉字的内部问题,是以一种方言为基础的通用字外部文字系统的问题。方言文字的内在系统也可以出现俗字问题,但这种俗字是相对于方言正字而言。一些学者也意识到这一现象,并提出方言俗字这一概念*董绍克:《方言字初探》,《语言研究》2005年第2期。。当然方言文字缺乏规范,往往无正俗之分,遇到这种方言俗字倒不如称为方言或体字(或异体字)。
方言文字更不能称为“或体”。将方言文字说成“或体”,主要是古人的相关论述。在《说文解字》中,往往用“或”字说解另一体。据统计,数量达539*张标:《大徐本<说文>小篆或体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这里所说的“或”即是后来所谓的“或体”。黄绮曾考证“《说文》中或体多是汉时方言字”*黄绮:《关于上古汉语鼻音尾的问题—“扬雄方言音辨”问题之一》,《河北大学学报》1962年第2期。。将方言文字称为“或体”的原因同样忽视了方言文字的相对独立性。
总之,方言文字是记录一种方言的文字系统。为避免学术概念的混乱,我们不主张使用“方言字”这一术语。一种方言文字中的单个字,仍称为方言文字。一种方言可能存在系统的方言文字,也可能不存在系统的方言文字。前者使用“方言文字”,可指整个文字体系,也可指这个体系中的单个字。后者则仅可指单个方言文字。
二、方言文字的归类
(1)当前学界对方言文字的一些归类
由于方言文字的界定存在问题,对方言文字系统内的方言文字的归类也是五花八门。
引论中已提及两种分类方法,兹再举几例:
李永明在《潮州方言》一书中,从造字方法的角度,将潮州方言字分为“形声、表意、合音”三种。*李永明:《潮州方言》,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82页。
梁东汉的《汉字的结构及其演变》将方言字分为七类:记录由行话发展为共同使用的词而创造的方言字、适应语音的演变而创制的方言字、记录特殊词汇而创造的方言字、适应语气词或像声词的发展而创造的方言字、简体方言字、合音方言字、合体方言字。*梁东汉:《汉字的结构及其流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17页。
游汝杰在《汉语方言学导论》一书中将方言文字分为四种:方言本字、方言训读字、方言杂字和方言拼音字。*游汝杰:《汉语方言学导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7-185页。
詹伯慧、丘学强《广东粤方言的共同特点疏略》将粤方言字分为六类:本字、本俗并行字、训读字、会意字、形声字。*詹伯慧、丘学强:《广东粤方言的共同特点疏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9-24页。
方言文字的归类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方言文字尚无一个公认的界定,这就意味着研究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其归类就难以一致。比如,有些学者仅对自创方言字进行归类,而忽略了“训读字”、“假借字”的归类。二、归类立足于特定方言。如李永明的对方言的归类针对的是潮州方言文字,詹伯慧则是粤方言文字。三、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这其中有从方言文字的结构进行分类,也有从方言文字的来源,有些则综合各种角度。
学界对方言文字的不同分类体现出对方言文字研究的不断深入,为后来者提供了许多可供参考的资料和观点。但是,不同的分类、各异的术语不利于方言文字的广泛讨论,也不利于普通读者对方言文字的认知。
(2)我们的归类
我们认为,方言文字的分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一次分类一个标准,可多层次分类,每层标准可不同。二、方言文字的分类首先要站在方言文字系统的角度进行,不应依据部分方言文字进行归纳分类。三、不同方言的分类所涉及的术语应该统一。四、不同方言所用的文字各不相同,要提出适用于各种方言文字的分类规则。
在借鉴分析现有方言文字的分类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一些有关方言文字分类的观点。
从方言文字的来源,可以将方言文字分为自创方言文字和借用方言文字。自创方言文字,就是为方言词特定制定的方言文字,如粤方言中的“冇”字,又如山东牟平方言中的“”字。借用方言文字,就是借用记录其他语言系统的文字。方言文字主要借用记录共同语的通用字,这包括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本字”、“训读字”、“假借字”等。
借用方言文字的字形源于记录其他语言系统的文字系统,字音、字义却往往有别于源文字。文字包含音、形、义三个要素,其中一点不同,则可视为另一个文字。在文字学的“三书”讨论中,裘锡圭先生强调“假借字”当归入“三书”,其证据就是:一个字被借用,事实上已经变成另一个字,其结构性质已发生了质变。*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06页。如当表植物花朵的“花”被借用表“花钱”的“花”时,“花”已不是一个字了,而是两个字,为同形字关系,因为这两个字的结构性质不同,一个为形声字,一个为表音字。因此,假借字不是简单的用字,而是一种文字的结构类型。裘锡圭先生的论证严格地贯彻了文字三要素的条件。借用方言文字中的借音不借义的方言文字和借义不借音的方言文字,从三要素是否完全相同的角度来看,显然与源文字不同。即使是借音又借义的方式,其音和义往往不完全一致。方言词源于古汉语,与共同语有传承关系,但已是不同的系统,故有传承关系的词的音义完全相同不大可能,记录这些词的文字在通用文字系统和方言系统显然不能等同。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学者在方言文字分类中提出“本字”一说,我们认为不妥。
“本字”这一提法也存在其他问题。在汉字学中,谈假借,往往涉及“本字”这一说法,如“有本字假借”、“无本字假借”等,“本字”相对于“假借字”而存在。这两个术语是研究通用汉字系统中的一对概念。如果将这一术语用于方言文字与通用汉字的关系,必将引起概念混乱。再者,如果说本字是一个词最初的书写形式,那么为方言中的一些特有词(这些词与通语或者共同语没有任何关系)所造的方言文字,是否应该称为“本字”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就是该词的最初形式。董绍克在《方言字初探》中亦有类似的观点:“它们是为方言词表达的需要而创造的一批与正字分工不同的方言字,甚至可以说,在各自的方言里,它们本身就是‘正字’。”*董绍克:《方言字初探》,《语言研究》2005年第2期。
方言本字考释是方言研究的一个热点。实际上,这种考释的本质是词源的考释,而非文字本源的考释。方言词词源的考释是一项艰难的研究工作,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词都可以考释出来。即使考释出来,其结果也往往带有猜测性。对于方言文字而言,本字考释没有太大的意义。再者,为一个方言词在古书中找到一个古字,似乎是该方言词“本字”,但也不能肯定这个字就是通用语中这一词的本字。
同样,分类中的“假借字”一类也不妥。假借字的最早提出是针对汉语通用文字系统,是一个文字系统的内部问题。如果在方言文字内部系统中,存在假借,当然可以使用这一术语。用记录汉语共同语言中的文字借表方言词,这是两个系统之间的事,而非内部问题。如果同样使用“假借字”这一概念,势必混淆上述的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现象。我们以为,借用通用汉字的行为可另称为借音不借义的方式,以区别于通常所说的“假借字”。
总之,我们认为,在研究方言文字中,对于来自记录共同语的通用汉字进行研究时,应慎重使用汉字学中的一些概念,以避免混淆。当然,这些概念在研究方言文字的自创字中倒可以借鉴。
结语
方言文字的界定与归类是方言文字研究的基础,也是研究的出发点。虽然学者有过界定与归类,但就目前的来看,还很不成熟。
如此现状,一则与方言文字的特殊性相关。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方言文字大都未成系统,而这一现象又与通用汉字的强势有关。操持方言的人们习惯了用方言进行口语交流,用汉字记录普通话进行书面交流。故此,为方言设计一整套文字系统,民间没有需求的动力。再者,如果各地方言都设计一套文字体系以记录自己的方言,这势必影响不同方言区的文字沟通。方言文字的这种特殊性最终导致研究材料相对较少,现存的也往往缺乏系统性。材料的缺失必然导致研究的落后。
这种现状,再则也与学者对方言和方言文字的系统性这一特点认识不足有关。作为学术研究,我们认识到方言系统性的同时,也应该将方言文字放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层面进行研究,并与方言的研究保持适度的距离,这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使研究显得更加科学。
虽然方言文字的研究不尽人意,但方言文字的研究意义不可小觑。正如华学诚先生所认为的:“这些方言字都是为某个方言地域的人所造,它们不仅能反映方音,而且可能反映带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造字理据。”*华学诚:《周秦汉晋方言研究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0页。我们以为,方言文字的深入研究也将极大地丰富文字学理论,诸如结构理论、文字接触理论和文字起源与发展的理论等。
(责任编辑:袁宇)
A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Dialect Words
HUANG Si-xian1, LIU Yue2
(1.School of Liberal Arts,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aikou 571158, China;2.Center of Social Sciences, Zibo Teachers College,Zibo 255130,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studies on dialect words leave much to be desired, for there has been no uniform definition for the term, thereby leading to different ranges of study by diverse scholars and different standards due to diverse classification. Therefore, dialect words should be defined according to the dialect being recorded and to the systemic view. Moreover, dialect words should be classified in line with a uniform standard so as to avoid mixing with some relative terms and to reflect the specific traits of dialect words themselves.
Key words:dialect words; defin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早期文字数字化共享平台建设”(项目编号:13CWXZ06)
收稿日期:2016-03-09
作者简介:黄思贤(1975-),男,江西临川人,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文字学、少数民族文字;刘悦(1973-),女,江苏徐州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科中心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古文字。
中图分类号:H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10(2016)-04-0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