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多数原则:民主核心实现规则的证成与反驳
2016-03-16梅立润
李 烨,梅立润
(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长春 130012;2.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有限多数原则:民主核心实现规则的证成与反驳
李 烨1,梅立润2
(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长春 130012;2.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有限多数原则是民主的实现规则,它的提出是为了弥补简单多数原则的缺陷,既实现多数的统治,也保护少数的权利。然而,有限多数原则既不能达到正确决策、维护公民利益和选举优秀领导人,又不能产生真正的“多数”,导致无法实现多数的有效统治;对少数的保护也因为多数和少数未必能实现转换、无法切实实现少数权利保护和不能给予少数否决权而失效。对有限多数原则的证成与反驳有助于探讨了民主实践的缺陷,完善民主价值的实现路径。
民主;多数原则;有限性;权利;合理性
据考证,民主一词大约出现于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民主”一词在希腊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同“人民的统治”联系起来。欧美资本主义革命以后,民主再次成为政治学思考的主题,在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努力下,成为了普世价值和理想的政体实践。在价值层面,民主蕴含着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平等的价值追求要求个人在生命、权利、财产方面得到同等的保护;而自由的价值追求是指个人的权利不受政府和他人侵害。在制度层面,选举制度、代议制、政党制等都被思想家们设计出来,并在实践中运行,避免政府权力专制,并受到人民的制约。在行为层面,为了实现民主的价值,实践民主制度,就必须寻找一种原则、方法,简便易行,确保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被人民遵守、实行。在这一背景下,多数原则成为了民主的实践原则。
一、有限多数原则:民主政治的核心承载
多数原则是指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原则确保了每个个体都能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了平等的价值;同时不会出现个人、少数人凌驾于多数人之上,防范了政府专制,保障了个人自由。早在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中,多数原则就已经付诸实践,每个公民在城邦大会中都有选举权,平等地选出政治领袖;对城邦的重大事件,公民同样可以平等参与,表达自己的意见。多数原则使得个人可以通过选票来表达、维护自身利益;个体的平等转化为选票的平等,平等和自由得以实现。然而,在实践中,思想家们很快发现了多数原则的弊端,当“多数”成为了全体成员“公意”的代表时,他们很可能以“全体”的名义作出忽视乃至伤害“少数”的利益的决定,侵害了个人自由,即“多数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便是一个事例。
为了防范“多数的暴政”,保护自由和建设持久的民主,近代西方思想家对民主的关注从“人民的统治”转移到了“人民”与“统治”的关系,必须实现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才能维护民主价值的完整。民主的支持者们认为必须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国家权力;限制政治生活的范围;保护少数的言论自由,让其与多数拥有同样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维护法治、法律的权威等来限制多数的权力,保护少数人的自由。而要达到这些要求,就必须修正古典民主时期的简单多数原则。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相适应的自由民主理论,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有限多数原则。他认为,“民主不是没有限制词的多数统治”[1](p35),“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时,它便与全体人民,即多数加上少数的总数相符合”[1](p36),“民主并不是唯一的目的。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至少是保障个人自由最有效的手段,或者说从个人权利观点来看民主制度最具有合法性。”[1](P304)可以看出,民主制度的完整实践应该是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限多数原则的出现满足了这一要求,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核心承载。
民主理论家提供了一系列理由,来论证有限多数原则成为了实现民主价值、实践民主制度合适的方式、方法,然而这些论证存在缺陷,这也意味着有限多数这一民主原则存在着问题。接下来,本文将探讨该原则在实现多数统治和保护少数方面的证成进路,并就其存在的弊病予以反驳。
二、 “有限多数原则能实现多数统治”的证成与反驳
有限多数原则要求实现多数人的统治,认为多数人的统治才可能实现民主的价值。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遵循多数统治?“多数”真的是多数吗,他是如何出现的?
(一) “多数统治”并不一定合理
对于为何要遵循多数统治,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古希腊思想家认为:“多数人对事物的判断总比一人为好,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2](194)换言之,在多数原则下,众多人理性思考讨论后的判断从整体上来讲可能更为明智,比一个人或少数人做出的决定犯错的可能性更低。法国哲学家孔多塞认为,对于某项决策,公民的选择可能是对的,可能是错的,但常常是做出正确选择的次数更多。基于此,他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论述:多数正确的概率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大。假定每个人正确的概率大于错误的概率,比如取较小的值为0.51。那么,在一个100人的团体中,如果有50个人决策正确,集体决策正确的概率便为0.51;如果有51个人正确,那么集体正确的概率就会大于0.51;如果决策正确的人越多,那么正确的概率就会越大。基于以上判断,赋予越多公民以投票权,越可以增加正确决策的概率。所以,遵循多数统治有利于做出正确决策。
然而,这一论证的前提是,当单个公民决策时,正确的概率大于错误的概率。经验却告诉我们,这是无法证实的。首先,公共决策需要理性、客观的认知、分析,需要民众对公共事务有热情参与,有耐心了解。而事实上,人们普遍对于关乎自身切实利益的议题拥有兴趣,而对关乎全体利益、长远利益的议题兴趣寥寥;对于那些简单明了的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超乎自身知识能力的决策缺乏学习了解的意愿,即使有专家、决策者提供咨询、帮助。在这一情况下,大多数普通民众并不对制定公共政策拥有足够的热枕,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事务的日益复杂,各种新的社会现象、公共问题不断出现,公共决策往往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治政经验作支撑。但是,为了实现多数统治,尽管在代议制下,越来越多的重大决策被推给普通公民,让他们用公投、民意调查来决定重大事务。普通民众本就缺乏专业治政技能,还需要直接做出决定,其对公共事务的决策错误的可能性更大。
综上,在复杂的现代公共治理环境中,个体正确决策并不会比错误决策的可能性更大。当个体决策错误时,“多数”决策错误的概率也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大吧?同时,更多人的参与也意味着达成妥协、协议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代价。因此,实现多数统治并不有利于决策正确。
第二,民主制下,对“公意”的遵从具有价值意义,因为通过多数统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实现多数统治是基于对理性的信任,认为个人拥有足够的理性能力认知自己的偏好,追求自己的利益。当每个个人都能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时,便能通过集体决策(投票)实现公共利益。如此,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因为有限多数原则而体现。
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多数统治未必能实现公共利益。首先,当民众可以利用投票维护自身利益时,便会无休止地将利益诉求付诸集体决策,导致社会生活的全面政治化,要求使用政治手段解决任何事务。在福利国家出现后,民众为了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不断用选票要求政府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最后导致财政赤字甚至经济滞胀,反而损害了公共利益。
其次,民众未必总是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利益,他们有可能并不真正地了解自己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集体决策结果不会符合他们的利益预期。同时,由于利益多元化和公民理性的缺失,民众并不能够经常达成“公意”。受经济文化多元化影响,人们对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这种分歧并不能通过理性协商或投票来统一。
再次,即使人们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作出决策,也未必能够实现全体公民的效益最大化。因为,一项决策也许对大多数公民是有利的,但如果它对其余少数公民利益的损害比多数公民的获利更大,便会导致全体公民总体利益受损,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
最后,民众往往为短期利益而迷惑,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多数人所赞同的决策,并不是实际政治生活中较为完善、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例如,在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开始之前,经济学家们便发出警告,魁北克的富裕是因为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使其与加拿大其他省份建立了优势的经济关系,吸引了大量投资;若独立,失去与其他省份的贸易联系,必然出现经济大滑坡。但普通民众只注意到独立后能获得的利益,于是自1980年代起,发起响应了两次独立公选,导致大量投资撤离、经济衰退,独立也并未实现。遗憾的是,类似的反讽在近代民主实践中并不鲜见。因此,遵循多数统治也未必能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第三,实现多数统治还往往被用来论证统治者的合法性,认为民众能选择合适的领导人。在民主制下,人们不再赞同一个以世袭——同才能和功绩无关的特权——为组织原则的社会。民主制度以选举的“当选者”的统治取代不经选举的统治,选举出来的统治者获得了民众的同意,因而获得了合法性证明。民众要选择谁来统治他们,要求以候选者的才能和功绩来决定,而不是天赋的权力或传统。选举成为了获得优秀领导者的方式,而多数原则确定的数量比较成为了手段。
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对量的强调渐渐侵夺了质的位置,多数原则成为了“数量原则”:为了获得领袖职位,要求选票越多越好,于是不择手段地欺骗民众。这种情况下,选举制从“择优”变成“择劣”。候选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对选民们做出超出自身能力的承诺,无限制地迎合选民的需求。在他们当选之后,又没有能力履行自己的承诺,只能敷衍推诿。在屡屡受到戏弄后,民众们对选出优秀领袖已然失望,于是,他们通过不断更换当选者来报复:领导人之所以能当选,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能力,而是因为选民们对上任领导人的失望,这也决定了重大政策很难得以连续。选举的合法化功能越来越弱,民众参与选举的欲望越来越低,多数票的出现仅仅是选民们在履行程序。
由此可见,多数原则在正确决策、维护公共利益、选举优秀领导人三项功能上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那么,遵循多数统治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多数原则能发挥必要价值,那么,我们能确定谁是多数吗?
(二)“多数”并不一定为多数
首先,在现代社会,民众的政治冷漠导致投票率的降低,而低投票率致使选举出的领导者并不一定代表多数人的利益。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代表民主党的奥巴马在总统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举人票,以332票对206票击败共和党的罗姆尼,成功连任美国总统,继续执政。从获得的选票来看,奥巴马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他在未来四年的统治似乎拥有了合法性。然而,这次选举投票率仅为58.2%。这就意味着,奥巴马实际上仅仅获得了美国36%的选民的同意,这远远达不到50%的简单多数标准。2014年,美国国会中期选举的投票率更低,仅仅38%。在低投票率的状况下,当选的总统和议员实际上代表了少数人进行统治,将多数偏好转化成法律和行政的趋势被弱化,选民中的少数拥有了多数席位,他们可以更好地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多数统治可能转化为少数(参加选举并选择正确的选民)对多数(全体公民中没有参加选举或在选举中选择错误的公民)的统治。因此,在现实政治中,民众未必能真正地选举出代表多数的领导人。
其次,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实现个人选择到集体选择的转换过程中可能遇到障碍,“多数”无法出现。在投票决策时,很多时候需要在多个选项中选择,从而有可能出现投票悖论:
假设甲乙丙三人,面对ABC三个备选方案,有如下的偏好排序:
甲:A>B>C
乙:B>C>A
丙:C>A>B
由于甲乙都认为B好于C,服从多数统治,结果是B好于C;同样乙丙都认为C好于A,结果是C好于A,于是B方案比A更应被选择。然而,甲丙却又都认为A好于B,那么,“多数”无法出现,集体决策便无法做出。投票悖论反映了有限多数原则有时并不能产生多数偏好,证明了它的失败。当多数没有办法产生时,也就无法使用多数原则了。
最后,选择的强度也会影响“多数”的产生。由于每个人对选项拥有不同程度的偏好,或强烈或冷淡,导致了个人表达时出现了不均等的强度。但是,多数原则是按照人数计算的,“票票等值”,并不考虑个人对选项的偏好程度,“用肯德尔的话说,我不以为我们应该用‘成员最乐于选择的’决定代替‘大多数成员选择的’决定”[3]。这致使每个人选择的强度是等同的,于是将不均等的强度均等化了。
然而这在现实中是不合理的,也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在投票中,多数原则忽略了强度因素,而在民主讨论中,强度因素却报复了多数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可以发现,在一个集体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时,集体中某个偏好明显、态度激烈的小团体往往占据讨论的主导权,他们激烈的态度会争取到足够的中间票,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软弱的多数因为对某一选项的偏好强度小,没有足够的意愿进行强有力的争夺,反而无法实现团体自身利益。无论是多数原则对选择强度的忽视,还是选择强度对多数原则的报复,都说明了多数原则在真实反映公民态度(偏好)上的失败。
有限多数原则既不能真正发挥正确决策、维护公民利益、选举优秀领导人等作用,也不能真正地产生多数、反映公民的态度。那么,是否可以判断,以有限多数原则为民主制的实现方式有太多的缺陷?或许,我们还要探讨一下有限多数原则中“有限”的含义,即对少数的保护。
三、 “有限多数原则能够保护少数”的论证与反驳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出“多数的暴政”这一概念,认为民主社会里,不仅应该警惕统治者对社会成员的暴政,还要避免多数对少数的压迫。于是,思想家们在对简单多数原则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多数原则,认为保护少数就是保护“少数人具有同等于每个人的权利,不管他们的人数是多么少,不管他们的观点多么不被人接受,少数除了没有决定选举结果的权力,他们享有多数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4]为了证明能够保护少数的权利,有限多数原则主要蕴含着以下理由:
(一) 变动的多数和少数。
有限多数原则强调,在民主制下,民众需要经常进行利益表达和决策中,多数和少数具有可变性,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多数或少数。个人在行使权力时,需要考虑到:处于利益关系网中的自己不可能永远是多数,在这个问题上是多数,也许在另一个问题上就成了少数。因此,个人在行使权力时便会有所顾虑,如果他在某项决策中滥用权力,牺牲他人的利益为自己牟利;那么在其他的决策中,他同样拥有被别人滥用权力而牺牲自己利益的风险。
然而,这一看似合理的解释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多数永远是多数,少数永远是少数。在一个同质化较高的社会里,或者是在讨论变动性较大的事项时,多数和少数确实是可能相互转化的。但在一个异质化或割裂的社会里,少数很有可能永远是少数。比如,在宗教、种族等问题上,人们很少改变自己的偏好。少数族裔或信奉少数宗教的成员可能永远处于少数地位,总是受到多数的压迫。
此外,当多数拥有某种确定的共同利益时,他们往往会做出稳定的决策以维护自身的多数地位。例如,笔者所处的行政村有7个自然村,其中有3个江姓村,江姓村民在本行政村中相对其他姓氏数量较多。因此,在行政村的两委(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选举中,江姓候选人总是占据优势,历任两委领导几乎都是江姓。而这一问题在中国农村基层选举受宗族影响较大的地区屡见不鲜。
可见,多数和少数并不一定能实现转换,当其相对固定时,“多数的暴政”依旧不可避免。
(二) 予少数以权利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少数的利益,有限多数原则还引入了其他一些补充机制。在宏观上,遵循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将少数的某些特定权利和自由视为政治正确,避免将其付诸社会讨论和表决,以保护弱势群体。在微观决策层面,则要求对少数的分歧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妥协后再予以多数表决。
对少数的权利的尊重、平等的协商的协商都需要民众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但是勒庞等群体心理学家的研究却表明:民众通常软弱无能,容易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易受他人的影响,当个人参与集体行为时,会表现出排斥异议、低智化、极端化的特点,成为“乌合之众”。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为了保护少数群体,设置了大量政治正确的标准,使得民众在讨论政治问题时必须小心翼翼,避免使用不当言语,或作出不当行为。然而,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特朗普却以“墨西哥裔都是强奸犯”、“全面禁止穆斯林移民美国”等极端伤害少数的竞选言语,获得了选民的支持,打败了共和党内众多候选人。很多美国民众,特别是白人之所以追捧特朗普,无疑是发泄他们对保护少数的不满。当这种情绪被煽动起来后,甚至有可能将一个打破众多保护少数规则的候选人送上总统宝座。
少数权利的保护来源于社会多数的支持、认同,这样才可能设置法律、规则来保护少数,但只要多数原则存在,当多数不再形成保护少数的共识时,他们拥有决定权,总会有打破规则、甚至修改法律的可能。这种悖论使得保护少数终究只是虚幻。
(三)予少数以否决权
也许,还可以试图提出进一步保护少数的措施。比如,提高在决定关乎少数的权利时所需要的最低获胜比例。或者,可以给与少数某些方面的否决权。这两个措施似乎可以更好地保护少数的权利,但它们同样有着巨大弊端。
我们可以将最低获胜比例提高,但提高到多少呢?除非到达全体一致,否则,总会还是有少数有可能被压迫。全体一致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企图实现,就意味着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成本浪费。
如果给予了少数否决权,也许会出现另一个幽灵——少数暴政。“非多数论的民主安排本身也无法阻止少数运用其受保护的地位去伤害多数”[5](197)。因为,少数否决权可以消极地使用。他们可以通过消极地不参与表决,使表决无法达到应到代表人数而取消;或积极地使用否决权是决议总是无法通过,来胁迫多数获得更多的福利。在进步运动以后,美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平权法案,给予少数以更多的优势便于其实现自身权利,比如大学在录取少数族裔学生时降低分数线等。然而,随着少数族裔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这一政策又对白人等多数产生了逆向歧视。但是,当试图修正给予少数族裔太大优势时,却遭到了少数族裔利用消极否决不断否定,使之失败。
有限多数原则既不一定能实现多数与少数的转换,又不能通过给予少数权利保护或否决权来真正维护少数的利益。因此,少数依旧在多数的压迫之下。
四、结语
有限多数原则是民主的核心承载,通过实现多数统治来实践自由和平等的价值,通过保护少数来防止部分人的自由受到侵害,平等遭到破坏。然而,无论是实现多数统治,还是保护少数,在理论论证和政治现实中,有限多数原则都有着许多缺陷。对这些缺陷的反驳,并不是为了批判民主。民主在赋予政权合法性,限制政府、政治领袖的权力,保障权力和平更迭,公民参与政治事务,个人表达自身利益偏好等方面的合理性是所有国家政体都追寻的目标。需要考虑的是通过批判有限多数原则,更深入地理解民主的价值和制度安排,完善实践民主价值的原则和途径。
[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2][苏联]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H].蔡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228.
[4]丁忠甫.论多数暴政的危害、认识根源及其救治[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6-17.
[5][美]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M].曹海军、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符晓波]
2016-06-26
李烨(1993—),湖北红安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础理论。梅立润(1991— ),湖北阳新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础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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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07(2016)05-00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