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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地出让”新土改的理论探讨

2016-03-16贺有利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农业用地农庄农地

贺有利

(甘肃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兰州 730070)

推进“农地出让”新土改的理论探讨

贺有利

(甘肃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兰州 730070)

当前,中国农村仍然主要以小农经济为主, 许多村庄在一步步走向“鬼村”, 农村没有众多的现代化的农场(农庄)。本文建议借鉴我国“城镇土地出让”的成功经验,参考英国、法国、美国等国的农场(农庄)经济,有序推行“农地出让”的新土改,发展民营农场(农庄)经济,经过20年的有序建设,中国的农村必将建设得像欧洲那样美丽。本文论述了“农地出让”的提出背景,探讨了“农地出让”的创新突破,阐述了“农地出让”的巨大意义,讨论了“农地出让”的相关问题。

农地出让;民营农场;农业;农村;农民

一、引言

目前,中国农村“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提种地,农村青壮年大多离开农村,有的选择了打工,有的选择了读书,有的选择了经商,农村的地大都是老人、妇女在家种,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是农村农业生产的主力,许多村庄正在一步步走向“鬼村”。中国农村仍然主要以小农经济为主,没有众多的现代化的农场(农庄),关键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滞后,阻碍了现代化的农场(农庄)的建立和发展, 亟需改革滞后的农地管理制度。

二、“农地出让”的提出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改革从农村率先开始,农村改革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开始,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农村生产力高速发展,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副产品产量高速增长; 农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由此也带来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农民收入迅速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后中国逐渐开始了城市改革, 逐渐开始了国企改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 中国的城市像欧洲,中国的农村像非洲。

(一)城市改革建设的成功

中国的城市改革比农村改革起步要晚,中国城市发展后来居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绩, 中国的城市越来越像欧洲。1987年11月26日,深圳首次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拉开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序幕,这比1978年11月24日的安徽省小岗村“包产到户(分田到户) ”整整晚了9年。深圳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出让”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全国迅速推行了“城镇土地出让”制度。“城镇土地出让”实现了城镇土地的资本化,促进了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城市建设,使中国城市建设得像欧洲。

(二)农村建设发展的缓慢

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的,国家为农业和农村投入了巨额的资金,中国农民的吃苦耐劳世界罕见,可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我国农村发展缓慢,农村生产力提高不快;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82年的33.0%下降到2015年的9.0%,33年来下降了24.0个百分点;农业就业占总就业的比例由1982年的68.1%下降到2015年的28.3%,33年来下降了39.8个百分点;农村仍然主要以小农经济为主,没有众多的现代化的农场(农庄),农村越来越像非洲一般贫穷,中国农村发展滞后的关键原因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滞后,阻碍了现代化的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三)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众多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是村委会集体所有,由于我国农村有成千上万个村委会,每个村委会都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农村有成千上万个土地所有者。通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由成亿的农民家庭使用。许多城镇人都有乡村情结,愿意投资在农村建设自己的农场(农庄),喜欢节假日、周末在自己的农场(农庄)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更喜欢直接消费自己农场(农庄)的绿色农产品、畜产品、渔产品,但由于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投资的保障不够, 投资的需求无法实现,许多投资者甚至抢购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外国的农场(农庄)。

(四)“农地出让”的新土改

我国城镇通过借鉴英联邦的土地管理经验,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出让”,促进了房地产的发展,加快了城镇建设,“城镇土地出让”使中国城镇建设得像欧洲。建议借鉴我国“城镇土地出让”的成功经验,参考英国、法国、美国等国的农场(农庄)经济,有序推行“农地出让”的新土改,征收农村土地成为国家所有,再出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将拥有与城镇房地产一样的产权,可以转让(包括继承)、出租、抵押,从而保障了投资,调动了对农业和农村投资的积极性,发展民营农场(农庄)经济,预计经过20年的有序建设,中国的农村必将建设得像欧洲那样富饶美丽。

(五)“农地出让”的范围

“农地出让”是“农村土地出让”“农村用地出让”的简称,包括“农村农业用地出让”、“农村建设用地出让”。“农地出让”是“农地有偿出让”,是“农地有偿有限期出让”、“农地出让”是“农村农业用地有偿出让”、“农村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是“农村农业用地有偿有限期出让”.“农村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出让”。“农地出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新改革,是建立和发展现代化农业生产企业的新抓手,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新举措。“农地出让”应该先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然后有序进行“农地出让”。

(六)“农村农业用地出让”

“农村农业用地出让”的新土改,是指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政府征收集体农业用地,把农业用地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优先出让给当地的农民或企业,土地归国家所有,农业用地出让期限50年,企业或个人有50年的使用权,但农业用地只能仍然作为农业用途,发展民营农场(农庄),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农村农业用地出让”是“农地出让”的主体,是“农地出让”的关键,是“农地出让”的根本。

(七)“农村建设用地出让”

“农村建设用地出让”的新土改是指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把集体建设用地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优先出让给当地的农民或企业,土地归国家所有,建设用地出让期限50年,企业或个人有50年的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出让期限、用途等也可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相同。“农村建设用地出让”是“农村农业用地出让”的补充,有利于出让农业用地进行配套建设,促进民营农场(农庄)的发展。

三、“农地出让”的创新突破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一直没有突破, 农地无法转让、抵押,无法资本化。“农地出让”的新土改不同于当前的土地流转,也不同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存在法理上的缺陷,“农地出让”的创新之处主要如下。

(一)农村用地从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统一征收”突破

现在,征收农业用地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农业用途,成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建设用地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成为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或划拨,由城镇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农地出让”是为了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征收农村用地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是农村用地所有制的大突破,是从集体所有这个土地“小公有制”变更为国家所有这个土地“大公有制”,加强了土地公有制,增大了国家的财富,提高了国家的实力。“农地出让”为集体所有的农村用地开辟了一个新的出口,完善了集体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的补充。“农地出让”的征收突破了现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范围,为了农村土地征收的公平、公开、公正,农村土地征收必须实行征收价格一致的“全面统一征收”。

(二)农村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突破

农业用地现在主要靠农户自己耕种;其次就是通过农业用地流转,由种植大户和合作社进行耕种;再就是通过托管、代种等形式耕种,地还是农民自己的, 合作社收取服务费,进行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农地出让”是征收农村用地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给单位、个人,要求单位、个人继续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地出让”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大突破。

(三)农村用地出让后转让、出租、抵押的突破

农业用地的经营权现在可以流转、出租,但无法像城镇的房地产一样进行高效的转让(继承)、出租、抵押。通过“农地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农村用地的单位、个人,将可以建设民营农场(农庄), 民营农场(农庄)将可以像城镇的房地产一样进行高效的转让(继承)、出租、抵押,实现农村土地的交换价值,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本化, 实现农村土地与城镇土地的一体化。“农地出让”的农村用地像城镇的房地产一样进行高效的转让(继承)、出租、抵押,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大突破。

(四)农村用地受让企业和个人建设民营农场的突破

现在企业或个人只能通过农业用地的流转,建设农业合作社,但由于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属于所有者村委会,变化和风险很大,投资的保障不够。“农地出让”通过征收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 单位、个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受让农村用地,建设民营农场(农庄), 实现了资本化, 实现了农地交换价值。民营农场(农庄)及农业用地受到国家像对城镇房地产一样的保护,将真正开启中国现代化的民营农场(农庄)的建设,使民营农场(农庄)的所有者获得了基本与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一样的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国内的投资者没有必要再去外国购买农场(农庄),可以在国内建设现代化的农场(农庄)。

四、“农地出让”的巨大意义

在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初步解决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但农地无法转让、抵押,无法实现资本化, 无法实现农地交换价值。农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最终指向,因为任何物品的资本化都是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为目的,也是实现物品价值最为高效最为快捷的途径。实行“农地出让”既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又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实现农地资本化, 实现农地交换价值,有利于现代化的民营农场(农庄)的建设。“农地出让”新土改的巨大意义主要如下:

(一)“农地出让”能够实现农地资本化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将农地出让给企业或个人,实现了农地的转让(包括继承)、出租、抵押, 实现了农地的资本化, 增加了资本总量。农地资本化的最大作用在于使农地的隐性价值显形化,如果按照平均每亩耕地5万元,2015年底全国耕地面积是20.25亿亩,全国耕地资产的价值就是101.25万亿元。在8亿农民被100万亿土地资本“武装起来”之后,全方位地参与到国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将彻底改变中国经济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储蓄结构、投资结构,从而使中国经济的增长更加稳定。

(二)“农地出让”能够实现农地交换价值

农民手中的土地具有交换价值,估计70%以上的农民将可以通过经营土地和征收土地而摆脱经济和金融的双重困境,通过征收补偿可以增加农民的财富和资产,使农村经济活跃起来, 使农村经济发展起来。进入城市和小城镇的农民,可以携带最低限度的资本,他们的投资活动、消费能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消费能力,促进全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农地出让”是稳经济最有效的好措施

通过“农地出让”的新土改,发展民营农场(农庄)经济,开辟了民营农场(农庄)这个投资新领域,将极大地调动城乡企业或个人的投资积极性,将会出现一个农场(农庄)投资的高潮,将推动经济增长,这是当前稳定经济最有效最简单的好措施,这是事半功倍的好措施,据估算,每年可以带动经济增长1个百分点。

(四)“农地出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上强调,坚定信心,增强定力,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地出让”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供给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土地(原集体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供给,是农村和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地出让”在城镇民间投资——民营工厂、商场等基础上,拓展了农村民间投资——民营农场(农庄),是投资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农地出让”有利于推动民间投资增速回升

从2015年四季度以来,民间投资增速出现了明显回落现象。李克强总理在各省(区、市)政府负责人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会议上强调,依靠改革创新破障碍、优环境、拓空间,更大激活社会有效投资,更好促进发展升级。“农地出让”的新土改将促进民间投资建设民营农场(农庄),为民间投资开拓了新的投资领域,必将推动民间投资增速的明显回升。

(六)“农地出让”有利于保障农业和农村投资

把集体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给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对土地及农场(农庄)进行转让(继承)、出租、抵押,可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消除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变化带来的投资风险,将激发民营农场(农庄)投资和建设的积极性,必将建成众多的现代化的民营农场(农庄),中国的农村也许会建设得像欧洲一样漂亮。

(七)“农地出让”有利于加快民营农场建设

我国借鉴英联邦的土地管理经验,实行了“城镇土地出让”,实现了城镇土地的资本化和价值交换,投资者可以买地(受让土地)建设工厂、商场、住宅等,那么投资者应该也可以买地建设农场(农庄)。我国在农村没有实行“农地出让”,则无法实现农地资本化和价值交换。“农地出让”可以使投资者买地(受让土地)建设农场(农庄),实现出让的城乡一致,加快民营农场(农庄)建设。

(八)“农地出让”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

“农地出让”在“以城补乡、以工补农、以服补农”的基础上,在“财政补贴农业和农村”的基础上,通过城镇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民营农场(农庄),加快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农民转型的农场(农庄)所有者和产业工人、农业工人进城,将加快城镇化的进程,特别是加快县域中心的城镇化进程,这样就可以真正实现城乡互动、城乡融合,真正加快城乡一体化。

(九)“农地出让”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实行“农地出让”,通过城镇企业和个人投资农业,投资农村的民营农场(农庄),发展绿色农业,发展有机农业,发展环保农业,有利于农业发展,有利于农村发展,有利于农民就业,必将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活力,必将加快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十)“农地出让”将促进农业品牌企业的发展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推动投资者在城镇投资建设民营工厂、民营商场等,形成了许多有很大影响的品牌企业,形成了许多有很大影响的品牌产品。“农地出让”将推动投资者在农村投资建设民营农场(农庄),将加快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将形成许多品牌农业企业,将形成许多品牌农业产品,将提高中国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十一)“农地出让”将促进农民转型为农业工人

由于农地的价格远远低于城镇土地,“农地出让”不会造成贫富分化。通过“农地出让”使一些农民成为农场(农庄)所有者,一些失地农民转型成为农业工人,一些失地农民转型成为产业工人,失地农民转型的产业工人、农业工人都将获得城镇户口,享受城镇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通过城镇社会保障为失地农民“托底”。

(十二)“农地出让”可以去产能化库存稳房价

实行“农地出让”,发展民营农场(农庄),将加快民营农场(农庄)的投资和建设,可以缓解钢铁和水泥等行业供过于求的矛盾。实行“农地出让”,许多被征地农民将用征收土地补偿款,购买城市特别是县域中心的商品房,可以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县域中心的房价,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十三)“农地出让”可以抑制特大城市房价

实行“农地出让”将促进城镇企业和居民特别是特大城市的企业和居民投资购买农地(受让农业土地),在农村建设民营农场(农庄),将相对减少在特大城市的置业购房,从而抑制特大城市的房价。一些企业和居民甚至在春天、夏天、秋天离开特大城市,在农村的农场(农庄)享受田园生活,将疏解特大城市的人口。

(十四)“农地出让”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

实行“农地出让”,可以吸引城镇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民营农场(农庄),城镇许多家庭可以成为农场(农庄)的会员,农场(农庄)的农产品可以直供投资者——城镇企业和个人的家庭,实现农场(农庄)农产品的直接消费或销售,可以降低农产品的安全风险,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

(十五)“农地出让”有利于遏制土地腐败

农村土地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集体产权难以落实,出现“产权虚置”,由于“产权虚置”,就涉及到“代理人”村委会领导的问题,有的村委会领导奉公守法,但也有一些村委会领导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实行“农地出让”,土地成为国家所有,落实了每块土地的真正使用者,就会大大压缩腐败的寻租空间。

五、“农地出让”的相关问题

“农地出让”的新土改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涉及的方面众多, 涉及的问题重大,不能把耕地改少了, 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 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农地出让”新土改涉及的相关问题主要如下:

(一)“农地出让”的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不允许企业或个人私自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允许农业用地随意撂荒,从而防止农业用地面积的减少,从而防止耕地面积的减少,从而防止粮食生产能力的减弱。

(二)“农地出让”的农民权益

政府在“农地出让”中, 要加强廉政建设,要防止损农害农事件的发生,要把好事办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要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足额补偿, 给予被征地农民县城或本县乡镇的城镇居民户口, 给予被征地农民各种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在县城或乡镇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税费优惠,同时保留农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这样被征地农民可以冬天农闲在县城或乡镇的楼房居住,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夏天、秋天、春天可以在民营农场(农庄)工作,转型为农业工人。

(三)“农地出让”的土地征收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一种是土地国家所有,是土地的“大公有制”;一种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是土地的“小公有制”,土地的集体所有实质有成千上万个农村集体组织村委会,每个村委会都是土地所有者。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国土地的集体所有,是一种有限所有权。国家应该对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分用途进行征收即“全面统一征收”。区别用途进行征收必将带来价格的高低不同,必将带来集体土地征收的混乱和无序,不利于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

(四)“农地出让”的征收价格

在“农地出让”新土改的调查中,农民最关心的是“农地出让”的征收价格。建议基层政府与农民协商,县级政府对农地征收实行价格管制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要依据现在的国家建设的征收标准,结合物价上涨的幅度,每年适时调整确定农地征收价格并进行公示,所有农地征收(铁路、公路、水利等项目,商业、住宅、工业等项目,“农地出让”项目)都按公示价格征收,实现农地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农地出让”的出让价格

“农地出让”实行价格管制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以农地征收价格为标准,以招标出让的方式为主,实行“统一出让”,防止农业用地价格暴涨。在“农地出让”中,要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农村农业用地出让”中政府收取的农地出让金要全部用于补偿农地承包者,农业用地征收价格与农业用地出让价格(出让金)一致,防止农民的权益受损,防止农业用地价格高涨。

(六)“农地出让”的回收问题

在“农地出让”中,要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对出让农业用地的征收实行价格管制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要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农地出让”的土地,必须同意征收,并按当时当地公布的农业用地征收价格进行征收,实行国有出让农业用地与集体所有农业用地征收价格的一致,实行“全面统一征收”,防止国家建设征收价格高涨。征收土地上政府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予合理补偿,政府没有批准的,一律不予补偿,防止国家征收时抢建。

(七)“农地出让”的用途利益

国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业用地,出让或划拨的用途不同,出让或划拨的价格相差悬殊。划拨的铁路、公路、水利等项目建设用地只能以征收价格划拨,出让的农业用地也只能以征收价格出让,都没有差额的土地收益。出让的商业、住宅、工业等项目用地常常高于征收价格,常常带来巨额的土地收益。建议城市的商业、住宅、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出让的纯收益的适当比例如15%,应该返还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用于村集体的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土地增值主要是国家和城市投资造成的,但所有者村委会应该得到适当的返还和受益。

(八)“农地出让”的有序推进

在“城镇土地出让”中,首先在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试点,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才逐渐在全国推广“城镇土地出让”制度。“农地出让”应该先在一些个别县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发现问题, 取得成功后,在全国有序推进“农地出让”,有序推进民营农场(农庄)发展,一定要防止和急于求成一哄而上。

(九)“农地出让”的同意原则

不论是进行“农地出让”的试点,还是将来大规模推行“农地出让”,都必须坚持农民同意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导作用,政府要以引导为主,要做好对农民的说服工作。“农地出让”的农地征收工作不能像城镇拆迁,出现强迫农地征收的事情,一旦出现一定要按照损农害农事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十)“农地出让”的因地制宜

我国面积广大,人口众多,全国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因纬度、日照、积温、农业机械化程度、农耕农艺措施及技术水平不同,各地农业情况同样千差万别,各地农业情况和农村情况的千差万别,又决定了农民情况的千差万别,“三农”情况的千差万别要求在“农地出让”中,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十一)“农地出让”的补充形式

农地国有在我国现在普遍存在,主要是国有林地,还有国有草场,再就是国有渔场特别是国有海洋渔场, 国有耕地相对集体所有的耕地要少得多, 国有耕地主要是国营农场使用,主要是农垦部门使用。“农地出让”要先行试点,要循序渐进。因此,“农地出让”的农地国有是集体所有的新探讨,是集体所有的新补充,是完善集体所有的新探索。

(十二)“农地出让”的投资保障

“农地出让”也可以探讨集体“农地出让”,但集体“农地出让”投资者将受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村委会的双重管理,村委会由于选举换届等原因,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经常发生变化,一些村委会负责人甚至进行土地的寻租腐败。由于出让农地属于村委会所有,投资的保障不够,影响对民营农场(农庄)投资的积极性,无法吸引大量的城镇投资。国有“农地出让”投资者只接受政府管理,政府同时代表了土地所有者。

(十三)“农地出让”的再次出让

国有“农地出让”50年到期后,须与政府有关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农地出让金;集体“农地出让”50年到期后,须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村集体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农地出让金。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农业用地出让”首次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包括了土地的征收成本,为了支持农业,防止农业用地价格上涨,纯土地出让金实质为零;而“农村农业用地出让”再次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不再包括土地的征收成本。因此,再次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应该为当时当地土地征收成本的适当比例5%左右。

(十四)“农地出让”的农垦试点

全国农垦占国土面积37.1万平方公里(合5.57亿亩),其中国有耕地9316万亩、国有草地2.3亿亩、国有林地5955万亩。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将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国有农场的农地本来就是国家所有,建议先在一些国有农场进行“农地出让”的农垦试点。

(十五)“农地出让”的试点成本

先在一些个别县进行“农地出让”的试点,没有什么大的风险,也没有什么大的严重后果,即使“农地出让”的试点失败,也就是极少数的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出现了极少数的国家所有农业用地的民营农场(农庄),也是国营农场的补充, 也是农业生产新的组织形式。

六、研究结论

中国农村要改变以小农为主的经济, 要建设众多的现代化的农场(农庄) ,要让村庄一步步脱离“鬼村”,要把农村建设得越来越像欧洲,必须借鉴我国“城镇土地出让”的成功经验,参考英国、法国、美国等国的农场(农庄)经济,有序推行“农地出让”的新土改,实现农村用地从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全面统一征收”突破,实现农村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突破,实现农村用地出让后转让、出租、抵押的突破,实现农村用地受让企业和个人建设民营农场(农庄)的突破,实现农地交换价值,实现农地资本化,加快民营农场(农庄)的发展,经过二十年的有序建设,中国的农村必将建设得像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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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支建强]

2016-05-08

本文系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产品价格波动对策研究”(2012GXS4D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贺有利(1965-),甘肃景泰人,甘肃农业大学教授、博士,中国服务业科技创新人物,中国三产化和服务化著名学者,主要从事中国三产化经济研究。

F321.1

A

1003-4307(2016)05-01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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