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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化语言:撬动理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学品质的支点

2016-03-16韩剑尘周良发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通俗化理工科基础

韩剑尘,周良发

(安徽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安徽 淮南 232001)



通俗化语言:撬动理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学品质的支点

韩剑尘,周良发

(安徽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安徽 淮南 2320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学品质低下有诸多原因,其中法律专业语言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教学语言的通俗化是解决理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学困境的一剂良方,有助于引起师生同频共振、增强教学的实效性,有利于法律“从高阁回归民间”、提升法治的力量,有益于促进法律语言雅俗互赏、激活法律教育学科研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从实际出发,以及运用法律教学通俗化语言的尺度。

理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学通俗化语言;教学方法

德国著名诗人海涅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这前半句经典语言表明理论通俗化之难。确实,理论既要有思想性,又要有鲜活性,是一大难题。至于法律理论,更是如此。具体到法律教学中,将法律理论由法律专业语言“翻译”为通俗化语言,可谓是难上加难,尤其是对于从事理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法律教学的教师,如何打破法律语言不易通俗化的魔咒,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的困境及其成因

21世纪是竞争的世纪,竞争的焦点集中在人才竞争上,人才竞争胜负的决定因素是人才素质。人才素质是一个由多种素质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法律素质是人才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法律素质包括拥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养成必要的法治思维、具有必要的用法与护法能力等方面。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主要竞争者与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承担者以及法治中国梦的主要实现者,他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法律素养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与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了解法律道理、培养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践行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更加实际和迫切。教学实践也表明,大学生对“基础”课法律知识的学习热情明显比思想道德修养内容高得多。2015年版“基础”教材顺应时代需求,提高了法治教育内容的比重,不仅有丰富的法律基础理论(长达45页之多,比2013年版多了15页),而且有不少的部门法,涉及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律部门以及诉讼法等程序法律部门(超过35页,比2013年版多了25页),其中主要是宪法及其相关法,更加突出了法律部分的思想性。这样的编排表明“基础”课的法律教育承载着实现法律知识传授、法治观念引导、法律应用培养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教学目标。为完成这一目标,法律教学方法改革自然成为“切入点”和“突破点”,亟需有新设计、新举措、新突破。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探索一些为学生所喜闻乐见的教学方法,从而使他们听得进、学得好、懂得用,达到教、学、用三位一体的效果。为此,广大“基础”课教师课前尽心备课、课中精心讲授、课后凝心总结。然而,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状况:在课内,学生的表现“五彩纷呈”,看课外书、玩手机、打瞌睡、聊小天……课外的反映更是“千姿百态”,晦涩难懂,云里雾里,听后即忘,很古板,没意思……

面对这些尴尬的局面,如何提升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的品质已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难题。为此,我们成立了课题组,以45个理工科专业、18000名学生以及50名任课教师为抽样群体,对近四年滚动进行的3000份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有诸多原因,主要有学校的漠视、教师的轻视、学生的冷视等。仅从本文的主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理工科学生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中小学开设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课程内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些课程属于副科、“不重要的课”,往往是有其名无其实,从表面上看,学生虽接受了一些简易的法律常识,实际上即使有,也早已抛到九霄云外了。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对“你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问题的回答中,高达76.3%的学生选择不熟悉,18.6%的有些了解,只有5.1%的熟悉。这表明大多数理工科学生不了解、未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面对理工科法律知识“基础差、底子薄”的现实状况,教师如果运用法律专业语言教学,那么容易造成学生“云里雾里”的听课状态,“台上一言堂,台下群言堂”局面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因而,法律专业语言成为理工科学生理解、内化法律知识的“拦路虎”。

二是教师“故意”使用法律专业语言教学。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学以致用、活学活用法律知识。达到这一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是学生必须理解、内化所学法律知识。然而,事与愿违。课题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教师教学时拘泥于课本语言,喜欢用课本上的“原汁原味”语言授课。他们认为,用课本上的原词原句比较准确,而且能使学生加深对课本知识的印象,不至于脱离教材、凭空想象,同时也可让学生学会使用准确的专业术语;如果用一些通俗的语言,就会破坏法律的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这些教师的“一厢情愿”换来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烦而生厌,厌而生弃。就此,我们对问卷中的“你是否希望老师使用法律专业语言”问题选择进行统计,结果显示,竟有82.2%的学生选择不希望,13.5%的无所谓,仅有4.3%的希望。相形之下,“喜欢老师使用法律语言通俗化”的比例遥遥领先,约占86.6%。

三是教师忽略转化和解释法律语言。如果说有的教师是“有意”使用法律语言,那么有的教师则是“无意”的。教师多是科班出身或者有相关背景,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已不易区分哪些是法律专业术语了。如,法学教师很容易判定哪些是成长股、蓝筹股、还是冷门股,不会在讨论蓝筹股时说是“资本雄厚、信誉优良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会在讲述冷门股时还要说它“交易量小、流通性差、价格变动小的股票”。可见,在教师眼中法律语言已不再带有专业的色彩。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会不自觉地使用法律语言,忽略对法律语言的转化和解释。就像解释“1加1为什么等于2”的问题一样,已经是“因为所以自然规律”了。缺少老师的解释与引导,学生理解起来也自然困难。

二、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语言通俗化的重要价值

学术界一直有法律语言的专业化与通俗化之争。事实上,在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中,授课教师也常常面临法律语言是专业化还是通俗化的风格选择。专业、乏味的法律教学语言表达形式让学生感到理解有困难、沟通有障碍、学习有抵触,不仅不能彰显教师的学术水平与教学能力,而且可能会造成台上一人激情澎湃、台下多人齁声不断的局面。法律专业语言决定了法律教学的基调,但这并不是说只用一个音调来教学。法律专业语言虽有其当然的合理性、必要性,但也要看目的,分对象,合实际,不能“一刀切”。其实理工科学生没有必要那么精通法学理论,他们只要能够掌握并践行一定的法律知识就已经达到法律教育教学的目的了。

黑格尔曾经说过,“方法是内容的灵魂。”[1]为克服法律专业语言的“顽疾”,法律教学语言通俗化是传授理工科学生法律道理的一剂良方,是需要尝试与实践的。“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2]事实上,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法律教学,法律语言通俗化都是不应回避、也是绕不开的重要命题。它在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中的价值重大:

第一,有助于引起师生同频共振, 增强教学的实效性。俗话说,到哪山,砍哪柴。理工科“基础”课教师根据学生的现实情况,恰当地把法律书面语向通俗化语言转化,以求“抽象寓于具体、晦涩寓于生动、概念寓于形象、理性寓于感性。”[3]这可以扫清理工科学生的理解障碍,在无形中可以增进学生与法律的“感情”,正所谓“理解所以亲近”。提倡理工科“基础”课教师多讲些通俗化语言,必须正确看待通俗化语言。毛泽东说,人民的语汇是很丰富的,生动活泼的,表现实际生活的。群众才是真正的语言大师。有的教师之所以不使用通俗化语言,主要是不愿讲、不屑讲。其实,讲通俗化语言不是去讲庸俗、低俗、媚俗的语言。恰恰相反,通俗化语言是人民群众语言的结晶,是生活语言的概括,是一种大智慧的语言。这样的通俗化语言,学生易于理解与接受。文以载道,言为心声。理工科“基础”课教师授课时运用大量的通俗化语言诠释法律知识,让学生感到有现实的参照,才能增添讲课的语言色彩,增强沟通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才能引起学生强烈的共鸣。

第二,有利于法律“从高阁回归民间”,提升法治的力量。在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时,任课教师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原本通俗易懂的通俗化语言打入冷宫,大秀法律专业语言,可能就会出现“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法律专业语言成为只是单纯为了制造华美而替代所谓“庸俗”的虚假外衣,也会背离其初衷。任课教师如果意识到法律教学通俗化语言的重要性,多让通俗化语言跻身“法律教学话语圈”,让法律语言从“庙堂高阁“走到“田间地头”,那么可以获得学生的欣赏,使得学生更有内力地学习法律知识。如,在讲授“物权”时,教师可以使用这样的通俗化语言:“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对“东西”的权利。教师只要善于讲些通俗化语言,把法律道理说得清、讲得明、教得活,让学生听得懂、记得住、用得实,这样就可以揭开法律禁锢重重的谜底,给理工科学生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让他们能够体会原来不敢涉足的法律领域之中的奥妙与神奇,让他们由衷地感叹法律之惊奇,激发他们探索法律大千世界的兴趣。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4]理工科学生一旦掌握法律知识,就会提高践法的能力,从而成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有益于促进法律语言雅俗互赏,激活法律教育学科研究。阳春白雪式的语言固然令人心生美感,但下里巴人式的语言也颇受大众赞赏。法律教材语言过于晦涩,教师如果照本宣科,学生难免云里雾里、似懂非懂,进而反感、疏远、放弃学习法律知识。而在“基础”课法律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特点,借用一些含义丰富、鲜活生动、朴实亲切的通俗化语言。如常用的成语、惯用语、格言、歇后语、谚语等语言形式。在讲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时,教师可以使用老百姓或者“民告官”中的“民”表达。在讲授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教师不妨援引常用的盗版、山寨版等词语予以说明。这些常用语具有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紧密和谐、贴近大众等特点。教师运用接地气的通俗化语言解法,让理工科学生一听就明白,似有醍醐灌顶之感,觉得法律其实就在自己身边,这就可以为“基础”课法律教学营造一个活跃、轻松而又高效的环境。将通俗化语言与艰深的法律理论交叉融合在一起教学,丰富了课程内容,推进了教学创新,开启了法律语言教学的新模式,为研究和探索法律教育语言学科开阔眼界、拓展思路。

三、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的语言通俗化注意事项

“用通俗化语言讲法律大道理”,当然不是想讲什么就讲什么,还得讲出法律的精神实质,把大众性与思想性熔于一炉。故此,通俗化语言在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运用过程中,教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注重从实际出发。通俗化语言的运用是为了提升理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的品质,不必刻意造势,使用与否要结合实际需要。即要在必要时、可用时使用,在不必要时、不可用时尽量不用。如,“合同”一词的含义不言自明,理工科学生既能“意会”,又能“言传”,自然不必将其通俗化。而对于理工科学生比较生疏的法律术语,教师授课时不必要过分强调专业术语的使用,可以适当地通俗化,让学生听得亲切自然,如沐春风。如,在讲授法人这个法律专业术语时,可以这样表达:法人,顾名思义或望文生义,是法律上制造出来的人,就是平常所说的单位。这类话语,直截了当,远胜繁琐的理论阐释。

二要注意运用通俗化语言的尺度。法律语言的通俗化要把握适度原则,在通俗化语言的可用领域也不必如山洪一般滔滔不绝,“一发不可收”。这就要求教师把握好法律教学语言专业化向通俗化“翻译”的度,一方面通俗化语言具有模糊性、含混性,有时无法精准表达法律理念。因此,教师授课时在理论上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要以不损及法律的准确性为底线。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5]另一方面,也要顾及法律语言的通俗化。通俗化程度偏低,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之,则有娱乐化、低俗化甚至恶俗化之嫌,很容易让学生对法律产生随便、甚至轻视的心态。因此,如何达到课堂上法律语言与通俗化语言的双赢,是教师面临的挑战。任课教师要在寻找到法律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善于“放行”,妥善把握法律知识内涵,作出符合法律真谛的阐释,达到法律专业语言与法律通俗化语言有机结合。

可见,教师让通俗化语言在课堂舞台上大放异彩的同时,也要掌握适当的“度”。只有拿捏好法律语言通俗化的分寸,才能迎来教学绿茵中的耀眼鲜花,否则,乱花丛中的绚丽婀娜也易湮没。

[1][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27.

[12]王先谦.荀子集解(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8:32.

[3]杨立英.网络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5]吴彬,赵平.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责任编辑:陶晖

Popularized Language: The Key to Improve Legal Teaching Quality of the Cours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HAN Jian-chen, ZHOU Liang-fa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inan Anhui 232001, China)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the effect of class of “basic” is rather low, among which the professional legal languag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he popularized language of law teaching is an effective prescription to solve the trouble. It can cause frequency synchroniza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strengthen the actual effect of teaching, and in addition, it is also beneficial to free the law from the ivory tower and elevate the power of the rule of law. Besides, it can promote legal language appealing to all levels, and activate the discipline research of law education.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teachers should base on reality, and strike the balance between legal language and popularized language.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professional legal language; popularized language of law teaching; teaching methods

2016-04-03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Szzgih1-1-2016-8);安徽省级质量工程教研项目(2015jyxm135)

韩剑尘(1971-),男,安徽阜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周良发(1979-),男,安徽六安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D90-059

A

1674-344X(2016)06-0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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