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权行为选择逻辑、影响及矫正路径
2016-03-16冯杰
冯 杰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网络维权行为选择逻辑、影响及矫正路径
冯杰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当前愈来愈多的维权行为通过网络方式开展,这一方面与目前科层制碎片化治理格局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维权行为主体也遵循着理性人行为选择模式。网络维权有着拓宽公众的维权渠道、提升维权的有效性扩大、政治监督的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等积极影响;与此同时网络维权问题的非制度化处理容易引起不良示范与模仿,网络维权问题的不断爆出加大了舆论引导的难度等消极影响。从疏通行政渠道、优化网络渠道、加强法制建设三个方面提出矫正路径。
网络;维权;影响;路径
在当前的社会中有这样的现象,当公众的利益受损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时,当事人主动将问题发布到网络平台或通过媒体报道,引起舆论的强烈关切、上级领导的重视,然后相关责任部门才着手解决问题。网络日渐成为了公民维护权利、表达利益的独特方式,“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是这一独特现象的形象表达。网络维权作为一种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是关照社会公共治理的一面镜子,面对这样的社会现象,我们必须反思:为什么愈来愈多的公众热衷于通过网络渠道而不是制度化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网络继续开展维权给当前社会公共治理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最后就是网络维权的矫正路径何在?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文章的目的也是正是要着手回答三个问题。
一、网络维权何以为
(一)网络维权——制度的逻辑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制度为人们一切社会活动设定了特定的情景,当前愈来愈多的网络维权现象也必然隐含着限定社会运行的制度因素。
1. 压力型体制与政府维稳偏好。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实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并辅之于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进行管理,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运行中有两个核心要素, 一是指标体系, 一是考核方式[2]。在指标体系中,经济和政治稳定被看作是硬指标,对官员的考核尤为重要,各级官员为了在政绩考核中获得好评,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就成为了工作的重点。在此逻辑下,一些官员对一些公民的利益诉求、社会问题夸大影响,形成一种体制性过敏,对一些维权行为采取围堵、拦截、压制的方式,这种刚性维稳的方式,表面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却掩盖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长期反映问题没得到合理解决,制度化维权的相对失效迫使维权者寻求制度外的维权之道,因此网络维权方式似乎成了公众维权的无赖之举。
2. 科层制碎片化治理格局。当前的行政机构都是以马克思·韦伯的组织理论为基础设立的,科层制的显著特点是专业化、等级制、非人格化,通过纵向的层级划分和横向的职能分离,公共权力纵向上被切割为不同等级,横向上分为不同职能的权力,公共治理也呈现出碎片化格局,这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日益加大、社会矛盾愈发突出,对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机构科层化与功能科层化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国家总是面临着解决不完的问题,其治理雄心与治理技术始终是相互脱节的”。[3]因此公民的维权诉求不可能全部都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之中,公民所反映的问题不被重视,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对公民的维权诉求采取“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工作态度,当民众的维权诉求被一些政府部门踢来踢去的时候,寻求制度之外的表达渠道也就成为了维权的选择的方式,而通过网络维权也是其中之一。
(二)网络维权——理性人的选择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理性人,在采取维权行动时必然计算着“成本——效益”,霍曼斯构建了个体行动的选择公式,即行动=价值×可能性。在公民的维权行动之中,在维权价值目标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能性越大时个体采取行动的可能也就越大。
制度化的维权渠道诸如诉讼、仲裁、复议和寻求权利救济等渠道并不畅通,同时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精力消耗大。而通过上访到达维权目的也不容乐观,目前在上访数量居高不下、回应率却很低,并且上访还面临着被截防的阻力,甚至一些上访被定性为非法上访,期望通过构建集体性事件引起社会关注的行为选择则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政治风险。就网络维权而言,网络的匿名性、低成本、快捷性、以及可能引发酵的网络舆论减轻了维权的成本和成功维权的可能性,同时通过维权当事人媒介化叙事“以暴露自身的弱者身份或自我弱势化来进行抗争, 就能够引来社会力量的关注与支持。”[4]因此,通过对当前制度化维权与网络维权成本的算计,通过网络维权也就成为了民众寻求问题解决和权利维护的优先策略选择。
二、网络维权的双重影响
作为近年来公民维权的新方式,网络维权既有积极的影响,也对政府的公共治理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一)网络维权的积极影响
1. 拓宽了公众的维权渠道,提升了维权的有效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接入的低门槛、传播的快捷性等特点使得各种信息的传播与全民通达成为可能。网络媒介在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同时也为公民的维权行动提供更多可能,同时它也正日益成为公众信息交流、意见表达的重要平台,为公众维权提供了一个无所不在的民意广场。随着互联网这种传播自由度很高的信息平台的开通,极大地拓宽了公众的话语空间,也为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从近些年来报道的一些网络维权事件来看,大多都是维权者通过制度化维权渠道进行维权无效的情况下,维权者迫于迫于无奈才选择网络曝光维权,而政府迫于舆论压力、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必须着手解决问题,这也反映了在一些情况下传统行政渠道维权的相对失效和网络维权的相对有效的现实。比如2015年国庆黄金周的“青岛天价虾”事件,开始顾客是向公安工商投诉了,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复,然后将事件呈现在微博上,引发了线上线下的强烈讨论后,当地政府才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并着手解决问题。
2. 扩大政治监督的方式,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一般成功网络维权实际遵循着问题闹大——公众关注 ——领导重视 ——问题解决的发展机制,前面已经提到,在科层制下行政机构存在着上下层级的区分,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下级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但事实上,为了在考核中得到好评,下级对上级往往倾向于采取报喜不报忧的策略,因此上级不可能完全了解下级情况,这也成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网络则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上下级之间信息的阻塞,并日益成为上级考察、监督下级的一种有效渠道。同时,通过网络将公民的维权事项全景式地呈现出来,公众对维权事项进行围观、发表自己的看法等等,这无形之中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为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于民提供良好的契机。
除此之外,通过网络进行维权行动,在扩大公众的话语权、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网络维权的消极影响
1. 网络维权问题的非制度化处理易引起不良示范与模仿。网络维权其实遵循着的是闹大的逻辑,维权当事人期望通过网络将问题闹大,使个体化的维权诉求进入公众议程,问题化之后进入政府议程。而在维稳压力下,政府行政则遵循着“不出事”的逻辑,当问题闹大之后尽量将问题化大为小。而在将问题化小过程中,一些领导往往越过正常的问题解决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拍板决策,甚至为维权者“开口子”、”揭盖子”花钱买稳定,“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等政策兜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就使得一些维权当事人通过网络闹大的方式维权所获得的利益大于通过常规渠道所获得的利益。根据社会学家霍曼斯所提出的成功命题:如果一个人曾经成功地获得一种报酬(或避免惩罚),他就倾向于重复这种行动 。[5]按照此命题,长此以往,网络维权无疑会对正常化的维权渠道造成强烈的冲突,对其他维权行为形成不好的师范效应,不利于构建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机制。
2. 网络维权问题的不断出现加大了舆论引导的难度。由于其维权方式的特殊性,一件网络维权事件很容易使之前与此相关的难于引起社会关注的维权事件突然就被集中曝光出来,形成所谓“新闻搭车”现象,这一方面使许多长期被遮蔽的问题得到显现,公众的维权诉求得到表达、社会紧张情绪得到释放;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公共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与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舆论的引控难度,同时也容易使公众陷入舆情焦虑之中:或是不顾相关性、真实性一味搭车;或是失去信任,怀疑一切。[6]而无数次这样的“新闻搭车”事件的交织、叠加,很容易将公众的注意力聚焦到消极的一面而忽视了政府积极作为的方面,使公众对政府形成一种“老不信”的惯性思维,政府也就陷入所谓的“塔西佗陷阱”,即当政府部门或者公务人员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做什么事说什么话,公众都会予以负面的评价。此外,一些维权者的维权行为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去攻击、抹黑政府,以上这些都对政府对公众舆论的引导与政府公信力的塑造带来的巨大的挑战。
此外,在当下网络维权还没形成制度化维权渠道的情况下,大量的维权行为通过网络开展既是对现实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公共权威的塑造,同时,在注意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情况下,网络维权事件层出不穷的出现也不断消耗着公众的注意力,影响着公众对公共事件的关注,更深层次的影响就是不利于构建问题化解机制。
三、网络维权的矫正路径
(一)疏通行政渠道,使之成为维权方式的首要选择
毫无疑问,相对传统的维权渠道,网络维权有着诸多的优势,但就目前而言,这毕竟只是一种非制度化维权方法,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行政维权方式,公众越是倾向于网络方式维权,就越应该反思传统行政维权渠道的弊端,疏通行政渠道的阻塞。具体来讲,首先,政府部门应该摆脱片面的维稳思维,树立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真正认识到维护公民的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权是最好的维稳方式;其次,健全相关制度,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部门权小责重、立案率低的困境,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强化问责制;注重发挥基层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在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基层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在民意汇聚、维权诉求整合、与维权诉求的表达中的特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制度的公信力,公众才可能更多地选择传统行政维权渠道,使之成为维权方式的首要选择。
(二)优化网络渠道,使之成为维权方法的重要补充
目前网络维权还处于发展阶段,应该不断优化、培育和引导,使之成为维权方式的有益补充,虽然大量的网络维权事件的出现可能给政府社会治理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但政府不应该因噎废食,而应该将网络当成通达民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机。为此,政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该积极构建完善、畅通的网络表达渠道,加强网络政务平台建设,以此应对当前网络维权的无序现象,为公众网络民意表达提供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其次,重视网络民意汇集与回应机制建设。政府要顺应网络社会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网络民意动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因为网络维权也是公民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政治输入,需要政治系统的及时回应、反馈,也正是在公民的诉求表达与政治系统反馈的良性互动中,公民网络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得到不断的提升;最后,积极主动地引导网络舆论,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公民理性表达、依法维权。
(三)加强法制建设,为公民依法维权提供强力保障
法律制度是理性的产物,也是实现社会秩序与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网络进行利益诉求表达、权利维护、社会监督必须必须要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指出“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7]通过法律明确政府与公民的行为的合理边界并形成各自行为的合理预期,政府只有树立法治思去维稳,才能树立科学的维稳思路,减少不当的维稳方式;同时,公民只有树立法治思维去维权,才能理性的去表达利益诉求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树立法治思维,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来讲在社会治理过程需要摒弃人治思维桎梏,从民众角度需要摆脱传统清官情节的束缚。这就需要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思考、分析和处理现实生活中各种实际问题,加强对民众的普法力度,着力增强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因为只有群众认识到法律制度是可信的、有效的,才会以法治思维去引领自己的行动。
[1][美]道格拉斯·C·诺思.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
[2]王汉生, 王一鸽. 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J]. 社会学研究,2009,(2):61-92.
[3]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清华社会学评特辑1[M]. 泉州:鹭江出版社,2000:105.
[4]董海军. “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J]. 社会, 2008(4).
[5]侯钧生. 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196.
[6]“新闻搭车”的舆情分析与引导策略[EB/OL]. 南方报业网:http://www.nfmedia.com/cmzj/cmyj/sysj/201509/t20150916_367918.htm.
[7]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5-12/17/c_134925295.htm.
责任编辑:陶晖
The Logic, Influences and Corrections of Behavior Selection in Network Right-Safeguarding
FENG Jie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Sichuan 637002, China)
Currently, more and more right-safeguarding are realized through the internet. On one hand, it is related to current system environment: the pressurized system, stability preferences, and bureaucratic fragmentation pattern of governance regime. On the other hand, the right safeguarding subjects also follow the rational behavior choice model. Network right-safeguarding has broadened the public’s rights guarding channels, enhanc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ights safeguarding, varied the ways of political supervision, and protecte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t the same time, dealing with the network rights problems in non-institutionalized way could lead to vicious demonstration and imitation, and continuously exposure of network rights problems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to guide public opinion and tackle other negative effects. This article proposes corrections from three aspects of broadening accesses to administrative approach, optimizing the network channels, and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network; rights; impact; channel
2016-04-12
冯杰(1991-),男,四川巴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D034.5
A
1674-344X(2016)06-00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