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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的路径*

2016-03-16李鹏程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

□李鹏程,印 静

(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2、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泸溪 416100)



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的路径
*

□李鹏程1,印静2

(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1; 2、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泸溪416100)

摘要: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加强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需要观念更新、机制健全、制度完善和法网严密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源头治理;整体推进

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不仅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贯彻落实“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时代选择。面对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回归生态自然的新要求新期待,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涉林职务犯罪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一、涉林职务犯罪的案发特点

(一)涉案主体身份由直接经管人转向重要岗位的主管或领导

上世纪末期的涉林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是乡镇林业检查站、村组的财会人员。随着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公共财政对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投入的加大,森林资源监管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以及村支书、村主任等基层干剖履职的人员明显增多,涉林职务犯罪日渐突出。2013年以来,某县查处的涉林职务犯罪人员中,村支书和村主任占到50%。此外,一些分管林业开发、林地评估等重要岗位的职务犯罪明显增多。一些林业部门工程师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使林地评估面积和资源价值与实际不符,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二)权钱交易型涉林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过去涉林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是贪污和挪用公款,贿赂犯罪所占很少。2013年以来,某县涉林贿赂犯罪上升幅度为200%,贿赂所占比例高,受贿金额逐渐加大。涉林职务犯罪的大案比例呈持续上升态势,窝串案多,具有群体性特征,科室成员“合伙”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在贿赂犯罪中表现为科室负责人“牵头”,以部门名义收受好处。一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本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却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而不惜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引发违法批准森林砍伐或滥伐。一些乡镇主管领导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的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置之不理,还有个别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肆意超越权限擅自允许无证采伐,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三)涉林职务犯罪手段日益隐蔽,表现形式错综复杂

过去,涉林职务犯罪案值普遍较小,领域主要集中在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两大领域。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森林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涉林职务犯罪案值增大,涉案领域扩大至公益林补偿、林地转让等。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涉林职务犯罪逐渐增多。一些林业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套取、挪用涉林惠民资金。一些林业监管人员对违规逃漏国家规费的超载木材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流失。不少地方将国家公益林作为非公益林进行采伐作业,导致国家公益林被大量砍伐。个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一些本应移交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却以罚代刑,致使涉林犯罪得不到法律惩处。

二、涉林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

(一)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领导对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的认识不高,对生态保护和两型社会建设重视不够,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生态为代价,干预林业行政执法。特别是为支持重点工程而随意占用林地,致使相当数量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如在实施一些工业园、开发区、市政工程、水电站等以招商引资、公共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时,按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但一些地方却以地方政府支持项目建设为由,不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个别地方国土部门不坚持依法办事、对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土地擅自越权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给林地保护和执法造成了很大的被动。

(二)林业执法和监管部门仍然存有利益驱动执法的现象

由于林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部门较多,某些单位受利益趋动,对那些易查、好办、能罚到钱的案件争着办、抢着干,甚至对超过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也不愿移交其他部门,以至出现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处罚的现象,而对于那些难查、用工多、耗费大的案件却互相推诿。这种各为其利的多头执法状况,不仅导致了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更严重削弱了林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降低了林业行政执法的震慑力,损害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形象。

(三)林业行政执法存有监管盲区

林业执法主体不统一、多头执法现象仍然突出。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林政稽查、森保、野保、种苗、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等多个内设机构均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这些机构在行政关系上互不隶属,在业务关系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沟通协调上又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但由于这些机构在工作职能上存在多重交叉关系且责、权、利区分不明,导致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很难切实到位。由于执法机构过多、过滥、过散,从而致使各执法机构职能交叉,这既有可能造成一个案件多个部门可以管辖的现象出现,也容易形成执法盲区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某些执法者为图省事而对违法行为降低处罚标准、降格处理的现象,因此放纵了犯罪。

三、涉林职务犯罪国家治理的基本路径

(一)强化林业生态司法保护意识

通过查办涉林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公民深刻认识涉林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人类个体生活既不能损害群体生存的自然环境,也不应损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存。引导各级政府和企业彻底改变“重经济轻环境、重速度轻效益、重局部轻整体、重当前轻长远、重利益轻民生”的错误做法,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全社会弘扬生态文化,创立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教育,特别是应把领导干部权力与责任的教育作为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的必修课,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在选人用人上把学法、懂法、守法作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行生态补偿和补植复绿。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愿意积极主动承担生态补偿和补植复绿责任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特别是毁林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同时积极探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强化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

(二)准确把握惩防涉林职务犯罪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林业资源和生态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把资金投入多、政策透明度不高、容易滋生腐败的涉林项目和环节作为查办涉林职务犯罪的重点,着力查办林地征用、流转、经营、退耕还林和森林资源开发、转让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深挖系列窝案串案。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执行高检院“八项禁令”,严格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

(下转P37)

作者简介:李鹏程( 1972—),男,湖南炎陵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收稿日期:2015-12-21

*基金项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林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XJ2014C25 )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F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14-( 2016) 01-0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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