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
2016-03-15臧采薇
臧采薇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
臧采薇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是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治国理论。韩非认为,社会治理只有遵循“循天”和“参验”的社会治理原则,采用“法”“术”“势”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手段,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实现治国安邦的目标。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对当今社会治理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韩非;社会治理目标;社会治理原则;社会治理手段
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能够从战国末期的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可谓是时代的呼唤、历史的必然。本文将从社会学角度研究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
一、韩非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来源
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是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治国理论。笔者认为,了解韩非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来源,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理解。从纵向来看,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是对早期法家思想的发展;从横向来看,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是对同时期各家学派的批判继承。这里主要通过介绍韩非对其他各家思想的批判和继承来认识韩非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来源。
(一)对儒家的批判与继承
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是在对儒家思想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形成的。儒家提倡仁爱,推崇“仁政” “以德治国”。韩非认为:“且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1]452-453在韩非看来,推行仁义对于国家治理百害无一利,因为民众一向屈服于权势,很少被仁义感化。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学说。韩非和荀子都认为,人性本恶,人生而有利欲之心。荀子在《性恶篇》中写道:“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2]377而韩非在《五蠹》中写道:“民之政计,皆就安利如辟危穷。”[1]460他们都认为,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性中的恶,即人为了生存,必须与他人进行斗争,这是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377“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1]450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荀子主张通过“伪”,即用一个群体的道德、文化,来抑制人性之恶,使其归善。“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2]377韩非认为,由于人们总是受到慈爱就骄纵、见到威势就屈服,因而他主张以法来驾驭人性之恶,将人追逐利益的一切活动纳入“法”的轨道,依靠官府执行严厉的刑罚实现社会治理。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1]453
(二)对道家的批判继承
韩非对道家思想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其“循天”思想中。“循天”即遵循客观规律,依客观规律行事。道家提出“道”学说,韩非将“道”理解为万事万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1]184道家提出“无为而已,则无不治矣”[3]157的治国思想,即治国应当顺应天道,遵循规律,不应过多进行人为的干预。“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1]92韩非认为,道是万物的本源、是非的准则。贤明的君主治国应当顺应历史潮流,遵循客观规律。[4]韩非在其著作中进一步提出:“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故使人无离法之罪,鱼无失水之祸。如此,故天下少不可。”[1]242韩非“因道全法”是在对道家思想的继承批判基础上形成的,与道家主张“无为而治”相比,韩非在治理国家上强调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积极有为地“全法”。
(三)对墨家的批判继承
韩非还吸收了墨家思想,对其影响深远的是墨家历史观中的唯物主义观点和现实功利思想。墨子说:“今人固与禽兽麋鹿、蜚鸟贞虫异者也,今之禽兽麋鹿、蜚鸟贞虫,因其羽毛以为衣裘,因其蹄蚤以为绔屦,因其水草以为饮食。故唯使雄不耕稼树艺,雌亦不纺绩织纴,衣食之财固已具矣。今人与此异者也,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君子不强听治,即刑政乱;贱人不强从事,即财用不足。今天下之士君子,以吾言不然,然即姑尝数天下分事,而观乐之害。”[5]106墨家认为,人类生活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生产,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就没有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1]450韩非同样看到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人类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认为经济生活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经济利益的变化会导致人们思想道德的变化。[6]韩非认识到如果人口增殖速度超过生产资料增长速度必将引起社会问题。韩非社会治理思想中重视经济利益、提出发展生产和鼓励耕战的思想,是受墨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二、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
(一)“循天”“参验”的社会治理原则
韩非的社会治理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循天”和“参验”。
“循天”即遵循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韩非之所以把“循天”作为社会治理原则,是因为他认识到遵循客观规律办事、以事物的法则行事的人,没有不成功的。“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循天,则用力寡而功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明赏罚,则伯夷、盗跖不乱。如此,则白黑分矣。”[1]236韩非认识到遵循客观规律办事,则事半功倍,反之,“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1]240。
“循天”作为社会治理原则,不仅要求统治者在进行社会治理时遵循客观规律,而且随着世道的变迁,治国之道也应当随时代的发展而变革。“当舜之时,有苗不服,禹将伐之。舜曰:‘不可。上德不厚而行武,非道也。’乃修教三年,执干戚舞,有苗乃服。共工之战,铁铦短者及乎敌,铠甲不坚者伤乎体。是干戚用于古不用于今也。故曰:事异则备变。”[1]451在此,韩非援引“执干戚舞”的故事,说明礼义教化的做法适用于古代而不适用于当今,随着历史的发展,治国之道也应随之发生变化。只有契合实际,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韩非的另一个社会治理原则是“参验”。韩非之所以把“参验”作为社会治理原则,是因为韩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恪守不切实际的教条。他提出:“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1]145韩非主张“参验”的思想,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用思想和实际是否一致来判断“是”与“非”;通过“参验”来审查言辞是否正确;用比较对照的方法求得知识、求得真理。
韩非还以“郑人买履”的故事形象地讽刺了“宁信度,无自信”的教条主义者。韩非认为,治理国家同样应当“参验”,即以实践检验治国思想的正确与否。“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1]449即圣明的君主不照搬古法,不墨守成规,而是根据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富国强兵的社会治理目标
韩非治理国家的目标是有利于耕战,富国强兵。这一观点是对商鞅“国之兴,农战也”[7]134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韩非把发展耕战作为基本国策。“富国以农,距敌恃卒。”[1]455他认为,国家富强靠农民,打击敌人靠士兵。这是基于当时的社会形势提出的。韩非认为,社会的变革是由物质生活的供求及人口数量决定的。他指出:“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1]450因为资源是有限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就会诱发社会矛盾,产生纷争,并且经济状况对社会道德风尚也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基于这种认识,韩非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1]451的论断,所以鼓励耕种,发展生产。只有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才能够统一天下,平息战乱,给百姓以安定。
韩非认为,国君的治国方略应当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发展生产,奖励耕战,主张将人们的一切行为纳入有利于耕战的轨道,消灭一切不利于耕战的因素。他在《五蠹》中把五种不利于耕战的人,即不从事农战的儒家学者、纵横家言谈者、游侠带剑者、逃避兵役者和商工之人称作“邦之蠹”,即危害国家的蛀虫。在韩非看来,经济是富国强兵的物质前提,农为本,工商为末,他认为,作为财富的主要标志——粮食是由农业生产出来的,因此,国家的富强要依靠农业,统治者必须重视农业生产,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经济实力。
(三)“法”“术”“势”结合的社会治理手段
“法”是指用来安民定国的国家法令,“术”是指用来驭臣安君的权术,而“势”则是国君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处的地位。三者在君主的统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是“治民无常”的根本。韩非说:“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而力者,大功不可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1]480法就是政策法令,是治国治民的依据。治理民众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只有法度才是治世的法宝。其次,韩非认为,“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1]453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在韩非看来,人固有利欲之心,人的利欲之心如果不加以限制,必将导致纷争,危及社会稳定。如何限制人的利欲之心、规范人的行为,韩非主张应当使用法律,法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要通过“峭其法而严其刑”来实现。“故十仞之城,楼季弗能踰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1]453再次,真正确立“法”的权威性。韩非认为,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要有权威。树立法律权威,法律要对一切臣民一视同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99,“赏誉同轨,非诛俱行”[1]447。
“术”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不可或缺。面对当时诸侯割据、战乱不断的社会现状,若要保持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实现国家富强,除了法治之外,韩非认为,统治者还必须掌握一定的驭臣统治之术,这就是韩非子的“术”的思想。[8]“术”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积极方面表现为监督考察,是用来加强君主统治的行政措施,包括考核和用人的各种手段;消极方面表现为阴谋诡计,是用来防止君主的统治权被削弱甚至被篡夺,包括防臣治奸的各种手段。这里主要从积极方面论述韩非的“术”的思想。
韩非的用人术主要体现在选用能人和任人唯贤两个方面。首先是选用能人。韩非所指的“能人”,是德才兼备的人。“智士者,未必信也,为多其智,因惑其信也,以智士之计,处乘势之资而为其私急,则君必欺焉。为智者之不可信也,故任修士者,使断事也,修士者未必智,为洁其身,因惑其智,以愚人之所惽,处治事之官而为其所然,则事必乱矣。故无术以用人,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此无术之患也。”[1]434-435可见,单凭才智来任人,一旦他用才智来为自己谋利,君主就要被欺骗,只以品德来任人,万一用了个蠢货,那么政事一定会被搞得混乱不堪。[9]因此,选拔人才必须做到德才兼备。其次是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1]96贤明的君主在用人时应当根据标准选拔人才,真正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在用人上不得受个人好恶、他人言论等因素左右。
“势”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势”指的是国君所处的地位和所掌握的权力。韩非认为,“势”作为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力形态,是一切政治运作必须具备的客观前提和物质基础。[10]他在《难势》篇引慎子云:“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也。”[1]400而韩非子也在《五蠹》中说道:“且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452韩非意识到,比起礼义感化,人们更容易屈服于权势,因此,治国应当倚重于势,只有君主掌握了权势,才能治理好国家。“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1]402“势”是君主治国的资本,因此,只能由君主独掌并充分加以运用。
“法”“术”“势”三者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和“术”的推行要依靠君主对权势的掌握,而“势”的维持同样要依靠“法”和“术”,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实现国家富强。
三、韩非社会治理思想的现代启示
(一)韩非社会治理思想对现代社会治理的借鉴意义
其一,韩非关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思想,对于我们更好地落实十八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十八大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11]20
其二,韩非关于立足现实、反对僵化保守、大胆改革的观点告诉我们:在制定社会治理规范,比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符合中国现实国情,这样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立法活动要受到韩非“法与时转”原则的启发,必须因时制宜,及时地修、改、废,这样才能尽快把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才能更好地保障权益,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12]同时,在进行社会治理时,我们还应注意观念的更新。对于国外一些先进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可以移植,但如果不注重观念的更新,再好的制度移植过来也只是一纸空文。
其三,韩非的法治观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韩非主张将人追逐利益的一切行为应遵守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思想告诉我们: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人们之间存在着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也越发激烈,再加上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的矛盾,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需要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制定法律,平衡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通过立法为人们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恰当地分配各种利益和负担,便于人们各守本分和各得其所。
韩非“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的思想告诉我们:要将治理国家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法律来规范、约束和保障。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首要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做到事事有法可依。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在价值层面判断法律是不是良好,是不是能体现社会正义,执法、司法活动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二)韩非社会治理思想的缺陷
其一,韩非反对一切以情感和伦理的手段来治理社会,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由于社会的复杂性,社会关系也多种多样,因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种类也呈多元化。在众多社会规范中,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的规范,但不是唯一的,我们倡导法律至上,反对法律万能。有些社会关系需要也只能由法律调整;有些社会关系只有法律来调整是不够的,需要其他社会规范来补充调整;还有些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
其二,韩非的“术治”思想包含有以阴谋诡计为主的“术”。这与我们当今所倡导的“依法行政”的理念格格不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义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政。哪些机关拥有权力、有什么样的权力及依照什么程序来行使权力,由法律明文规定。如何控制权力及防止权力滥用靠的是法律,不是所谓的“君主”。
韩非的社会治理思想,对当今社会治理的影响有利亦有弊,我们应扬其利,弃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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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臧采薇(1991-),女,河南唐河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与社会管理。
B226.5
A
1674-3318(2016)03-00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