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现状及侦查策略研究
——以河北省为对象
2016-03-15从均广陈小璇沈晓霞
从均广 陈小璇 沈晓霞
(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石家庄050000)
环境犯罪现状及侦查策略研究
——以河北省为对象
从均广1陈小璇2沈晓霞1
(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石家庄050000)
污染环境是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最近几年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本文以河北省环境为研究对象,通过数字和案例等分析了河北省污染环境犯罪的现状,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策略。
污染环境;犯罪现状;侦查策略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正式发布,自6月19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我们治理环境污染,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政策保障。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四种情形: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河北省环绕京津,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更加艰巨。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厅成立了环保总队,代表河北警方对环境犯罪正式宣战,自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河北省公安机关共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570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7200余人。通过对河北已经立案和侦破的案件,我们发现河北省的环境犯罪具有的一些特点,并据此提出了适合河北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策略。
一、河北环境犯罪的现状
(一)污染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导致侦办难度大
由于不同污染物的危险特性不同,对环境危害的程度不同,侦办案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一些案件往往需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对污染物的性质认定、污染损害评估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数百种,且不说让侦查人员识别鉴定这些危险废物存在难度,可能让化学专家去鉴别这些危险废物可能都要费一番周折。并且常常涉及高科技的背景,一般人包括普通的司法人员难以具备这种知识,判断此类型犯罪的难度非常巨大,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同时,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是由数个不同行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排放后,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种环境要素之间会发生诸如毒性与病理转化、扩散、生物降解和积累等化学、物理、生物的反应和作用,要分析和鉴别这些问题,其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二)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导致难以及时发现
从危害环境犯罪的结果看,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短期内表现不明显,一些污染后果要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彻底表现出来,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价值判断才能揭示其危害性,不像普通刑事犯罪那样因具有直接的被害人而使犯罪易于被人在短期内察觉发现。另外,自然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环境污染是污染因素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的质变,由于环境污染的这种逐渐量变性,使得许多环境犯罪行为的危害过程并不能及时地被获知;许多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明显的空间流动性,这是环境污染危害结果隐蔽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这种流动性造成了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很难在犯罪行为最初实施地被及时发现,直到污损后果蔓延、迁移到其他区域集中爆发时才被发现,这无疑加大了对污染行为的防控难度,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应对失去意义。
(三)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较长的持续性导致侵害结果严重
环境犯罪隐蔽不易被人发现,犯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导致此类犯罪往往会一直持续直至被发现为止。这也是污染环境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之处,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案件,犯罪人实施犯罪持续的时间较短,即使犯罪人多次犯罪,其每次之间也会有较长的间歇,而污染环境的犯罪人一般不会主动停止犯罪,即使停止也是为了避免被群众或执法机关发现而暂时性地停止。
(四)污染环境犯罪在省内分布不平衡
立环境污染罪破案的数量在各地市分布不均,以某时期为例,立案数较多的有石家庄、沧州、保定、邢台,分别占全省立案数的27.2%、21.4%、9.7%、8.7%;破案数较多的有石家庄、沧州、邯郸,分别占全省破案数的31.7%、25.4%、14.3%。当然,以上数字仅仅代表各地的立破案情况,而不能代表各地的实际发案情况,一方面是因为环境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另一方是因为各地市的经济产业结构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再次,也与各地环安部门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环保部门的工作水平等有直接关系。
(五)污染环境犯罪在我省的行业集中度高
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电镀、化工、皮革、倾倒、炼油、塑料、拆解电瓶等行业。分别占比60.8%、11.1%、5.6%、5.2%、4.5%、4.2%、1.7%。其中电镀业污染案件占比超过全部案件六成。特别是我省的沧州、邯郸、衡水、保定电镀行业污染环境犯罪尤为突出,四个地市侦办的此类案件占全省案件的七成以上。甚至在某些地市侦办的污染环境犯罪全部是电镀类案件。而化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石家庄、沧州两地市,在该类案件中石家庄占据了全省此类案件的约7成。皮革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沧州、辛集、石家庄无极县、保定蠡县等区域,发案较为集中的区域为辛集,某段时间发案曾约占全省同类案件的8成。
(六)在污染环境犯罪主体中,合法企业与非法企业并存
2015年第三季度,在全部打击处理企业中,合法企业约占3成,非法企业约占7成。这一特点提示公安机关和各地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前环境污染形势和打击工作重点,及时调整思路,优化打击策略,要将打击工作从黑窝点、小作坊转向具有一定规模的合法企业。合法企业一般而言其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大于非法企业,如果合法企业在生产中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排污量要远远大于非法企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合法企业的监督监控力度。
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提高发现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能力
污染环境犯罪的最大困难在于发现,尽管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定数量的黑窝点、小作坊,仅仅是因为此类污染企业有明显异味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才得以被发现。并且大部分犯罪是在已经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得以发现。而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一旦造成,有些污染可能在多年难以消除和修复,公安机关应当将发现和查处工作的重点前移,在预备犯罪或者刚刚实施犯罪时就能发现并予以依法查处。因此,就要充分发挥情报的引领作用,构建高效灵敏的情报格局,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延伸打击触角,实施精确打击。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情报信息工作发展规划,统筹人力和技术、网上和网下、公开和秘密多种手段,建立起多渠道、全方位搜集涉污信息的整体格局,实现情报信息的广泛采集、高效传递、实战应用、全警共享,为服务实战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支持。
1.开辟互联网获取涉污犯罪线索的新阵地,把利用互联网作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工具。环境犯罪具有公害性,并且就发生在群众身边,对于部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群众具有发现能力和举报愿望,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导致公安机关不能或者不愿打击某些犯罪,省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举报网站、微博、微信、研发APP软件,群众可以利用智能手机将犯罪线索或者污染环境的照片、视频等上传,同时可以用地图软件上传现场位置照片,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情况异地用警,查处案件。
2.加强基础信息建设,建立重点污染企业项目、重点污染企业项目从业人员等信息库。借助公安内网的各种资源做好情报研判工作,发现涉污人员可能要从事的生产项目、开展非法生产的可能区域。
3.建立全省环境犯罪侦查人才库。在全省公安机关和环保机关选择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才按照行业或者污染环境犯罪的类型建立人才库,在全省范围内调用,侦办各地发生的某些行业或某种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提高人才的利用效率,避免一些地市因缺乏相关人才而导致侦查工作受到制约。
(二)转变侦查机制,突破办案阻力,保证办案效率
当前,公安机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最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也就导致已经立案侦破的案件中“只见苍蝇,不见老虎”,摧毁大量的黑窝点和小作坊,但是,群众对环境质量的直观感受却没有明显改善。这恰恰说明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能没有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处理生产废物,而这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的GDP、税收、就业等许多方面的利益,甚至公安机关、环保机关的费用很大一部分都来源于这些企业。并且涉污大户的负责人在前些年粗放式的发展中,赢得了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许多政治光环,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及“老虎级”、“关系户”企业的污染环境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干扰阻挠,为案件侦办工作设置各种障碍。在此种局面下,上级公安机关更要提高自身发现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能力,而不能单纯依靠下级公安机关。在时机成熟时“提级侦办”、“指定管辖”、“异地用警”等多种方式,冲破利益阻隔和地方保护,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予以查办。彻底查清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去向,查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必要时可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2015年石家庄市公安局就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侦办了77起涉污刑事案件,效果非常明显。
(三)建立公安机关自己的前期取证和监测渠道,确立公安机关打击环境犯罪的主导地位
2014年,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联动执法的“三项制度”和“四项机制”,即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奖惩机制。虽然目前我省的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与环保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但是通过最近两年的我省污染环境犯罪立案线索分析,通过环保机关移送给公安机关的只占全部立案案件的约1成左右。环保机关作为环保专业部门,发现污染线索的能力应当大大强于公安机关,但是事实却非如此。因此,在继续和环保机关加强协作的同时,必须建立公安机关自己的前期取证和监测渠道,确立公安机关打击环境犯罪的主导地位。同时,公安机关是独立的刑事司法力量,环保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刑事司法机关,在一定阶段可以由环保机关协作公安机关取证,但是,从长久来看,公安机关是侦破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主体,因此,必须依靠公安机关自己来完成侦查取证工作。
(四)完善证据的提取、鉴定工作流程,保证办案质量
当前,因公安机关环安部门成立时间短、经验少,在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时,构建的证据链条可能还不够完善,并且检察院、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也较少,一般依据我们收集提供的证据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刑事责任,但是,随着司法改革在法院和检查院的全面展开,今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标准必然会提高。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完善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和取证流程,提高构建证据链的能力。全体民警始终绷紧“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根弦,从受立案开始,就要牢固树立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依法依规办理。
1.提高现场取证、快速检验能力以及建立证据链能力。一般的污染环境犯罪,在侦查初期,我们发现的往往是危害结果,需要侦查人员在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构建证据链,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证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处于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就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涉污企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勘查和搜查获取或掌握的工艺流程、涉污企业负责人或技术员的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环保设备(试剂)的购买使用情况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现场依法进行勘验。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在现场勘查之前应当制作《呈请勘验、检查报告书》、《勘验、检查聘请书》(参照《鉴定聘请书》格式),确保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勘验、检查的合法性。同时应当将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情况明确记录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并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关资质证明性文件附卷。
2.规范取证操作,确保证据科学可信。在追究污染企业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最核心的证据就是涉污企业的污染事实,而取证工作是否科学规范自然容易成为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中的辩点,因此必须在现场进行科学规范的取证工作,在取证时除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采集污染样本时,对于液态、气态、土壤等污染要多点取证,科学划定受污染的大致区域,然后按照距离污染源中心(排污口)的不同距离分别采样并编号,并在现场勘查图上注明相对于污染源中心的距离和位置关系。同时,要在非污染区域采样以做参照。并同时在现场勘查图中注明相对于污染源中心的距离和位置关系。如果是流动的水流,还需要水流的流速和流量,在上游和下游的合适位置采集比对样本。通过激光测距仪、皮尺等测量现场污染区域,计算污染的面积或者体积,对污染区域不但要进行定性分析,还要进行定量分析。通过绳索等测量渗坑、渗井、暗井的深度。并通过现场绘图和笔录、照相、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照相和录像要反映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
3.谨慎勘查,确保安全。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环境污染案件涉案企业排放的都是有毒有害物质,所以,在环境污染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之前,应当对涉案企业生产原材料、生产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及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渣、废气情况进行详尽了解。特别是掌握涉案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有针对性地配备防护器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勘查,同时必须有必要的警戒人员和救援设备。现场勘查人员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现场勘查时应时刻注意地面情况,对于有暗沟盖板、有污染物痕迹的地面,在确认无滑塌、压溅、软化等情况后,方可踩踏。二是勘查排放污水、废弃物的坑塘、池井时,应先确认边缘土地无软化、滑塌时,才能靠近观察。三是需登高勘查时,首先要确认扶梯、台阶、蹬踏物具有安全的承重能力时,才能攀登。高处勘查时,要随时注意脚下和头顶情况,防止滑落、磕绊。四是严禁进入罐体、地窖或密闭空间内部勘查。五是严禁触碰情况不明的物质和设备。六是严禁直接接触、嗅闻不明物质或样品。七是严禁在勘察现场吸烟、饮水、进食。
(五)研发快速检测试纸试剂等检测手段,争取对污染物做到现场鉴定与实验室鉴定相结合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立案一般都在现场执法检查之后,如不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从中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固定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他信息资料,一旦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多数企业被采取停业整顿、取缔等措施后,极易造成大部分关键证据灭失,从而无法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和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大学等研发快速检测现场常见污染物的试纸试剂,可以使侦查人员在现场快速地对污染物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现场就可以决定对涉嫌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比如河北省公安机关侦破较多的电镀行业,其主要污染物是含氰的废水废气、含有铜离子、锌离子或者3价铬离子的废水,因此,一线执法民警就需要能够对上述污染物进行快速检测且易携带的试纸、试剂或检测设备。
(六)加强涉案资产的查封工作,为执行罚金刑和民事诉讼提供条件
污染企业因为没有环保方面的投入,其利润往往大大高于同行业,特别是黑窝点、小作坊,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简单,投入少,收益高,非法企业多倾向于现金结账。因此,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审讯等工作中注意查清负责财务的人员、账本、银行卡、存折相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冻结。通过查封涉案资产,一方面可以保障执行罚金刑,进而可以削弱犯罪嫌疑人再次购置设备设施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因环境污染受到侵害的公民和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判决侵权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依法执行被查封的资产给被侵害人;再次,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时,还可以判决,剩余部分资产用于对受污染环境的修复。
综上所述,河北省公安机关在应对污染环境犯罪方面还需要提高侦查发现能力、证据链的构建能力、快速检测检验能力;需要完善侦查机制建设;需要对与环保机关的关系进行再认识,对处置污染环境的分工进行再定位。
[编辑:张钦]
D918
:A
:1672-6405(2016)02-0013-04
从均广(1977-),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陈小璇(1979-),女,河北石家庄人,硕士,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经济师。沈晓霞(1977-),女,江苏睢宁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2015-12-14
本文为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环境犯罪现状及侦查策略研究”(课题编号:2015040303)最终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