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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预防研究

2016-03-15李尧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虚拟空间诈骗

李尧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网络诈骗犯罪预防研究

李尧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上交易的兴起,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的特点决定其可造成广泛的社会危害,预防网络诈骗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与传统侵财型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相比,缺少预防犯罪的稳定阵地;第二,潜在被害人群的防范能力不足,包括“沉没成本效应”在内的许多弱点可被行骗者利用。对此,在司法手段之外,探寻控制网络诈骗犯罪、构建良好网络秩序的途径。第一,以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为主体,严密布控、精准打击,并建设有效的网络举报平台,以净化网络环境,消除犯罪诱因;第二,以潜在被害人群为主体,普及网络诈骗危害与常见的行骗、防骗手段,尽可能使潜在被害人不会因犯罪嫌疑人的诈术陷于错误认识,令网络诈骗无法得逞。

网络诈骗;犯罪预防;社会危害;预防难点;预防方略

最新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较2014年增加5183万,增长率为14.3%”,“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4.16亿,增长率为36.8%”。“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群体的不断增大,网络消费安全问题明显上升。2015年,在网上遭遇到消费欺诈比例为16.4%,较2014年提升了3.8个百分点。”[1]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导致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猖獗。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欺诈型犯罪也演进为“互联网+欺诈”的网络犯罪形式,“2013年国内6亿网民中有13.4%的网民遭遇到过各种网络欺诈,总共损失保守估计达1491.5亿元人民币”。[2](P18)可见,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其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这些威胁中,网民最容易遇到也最容易受害的便是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①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单笔数额可能较小但累计骗得数额已达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3]明确网络诈骗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分析其预防难点,进而廓清其预防方略,具有广泛而紧迫的现实需要。

一、网络诈骗的特点及其社会危害

“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出现复杂化、组织化、全球化、高科技化等新特点”,[4]作为网络犯罪的一大分支,网络诈骗的特点决定其可造成深入而广泛的社会危害。

首先,对于特定受害人来说,网络诈骗的单笔受害金额可能较小,甚至不足诈骗罪的立案数额。然而对于实施网络诈骗者来说,通过集腋成裘式的行骗,可以积累很大数额的犯罪所得。例如,江苏省破获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中,诈骗集团以可以指导他人“淘宝开店”为诱饵,套取不同被害人资金,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元,截至案发时可以确认的被害人上千,涉案金额更超过1200万元。[5]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可能由于被骗金额不大而不愿报案,使很多潜在的案件沉积为犯罪黑数;抑或由于涉案金额小且跨地作案牵涉管辖问题,派出所仅作线索记录不愿立案。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人,由于前述报案困难导致案发迟滞,以及针对不特定受众多线行骗“战果颇丰”,一反一正两方面进一步刺激其贪欲,使其愈发猖獗地骗取更多钱财,导致更多人受害。

其次,由于网络诈骗以虚拟空间为犯罪工具,较传统诈骗犯罪而言堪称“跨越时空”,其涉案地域十分广泛,常常跨省甚至跨境。例如,2016年初,贵州警方破获一起近年来单笔涉案金额最大的电信诈骗案件,其主要犯罪嫌疑人均系台湾地区人士,通过伪造“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和“电子通缉令”,诱骗某单位员工配合所谓“清查程序”,转走该单位账户上的1.17亿元资金。[6]无独有偶,“2013年上海和台湾两地携手合作,成功侦破假冒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的特大系列跨境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380万元人民币”。[2](P19)网络诈骗这种“跨越时空”的特点,使很多案件的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逮捕需要通过跨省、跨境侦查协作展开,耗费公安机关更多警力、物力。与传统诈骗案件相比,侦破过程更复杂、周期更长、难度更大。对于跨境网络诈骗,后续的起诉与审判程序还会涉及刑事司法协作,消耗更多宝贵的司法资源。

最后,网络诈骗手法花样繁多,犯罪在整体上呈现分工细化的趋势,针对社会中不同群体,犯罪行为人会依据其需求、偏好为其“量身打造”骗术,以提高行骗得手几率。例如,有人盯上一些经济较为拮据,希望做网络兼职的人,以网上“淘宝刷单”可以挣钱为诱饵,骗人预存“活动资金”。[7]又如,有人盯上空巢老人一生的积蓄,利用老人生活孤独、防范意识薄弱、想为儿女留下更多财产等特点,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大肆敛财,有老人因此损失数十万元。[8]还有人利用他人善心,以天灾人祸为由发起虚假捐款,如“在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救援工作中,各地侦破募捐诈骗类案件10起”;[9]又如,“安徽‘犬口救娃’帖子骗得捐款超过80万元,网友杨某利用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布假微博获得赏金10万元”[10]等。此类案件之涌现,不仅使网民的善心被利用、财产受损失,还令真正有接受捐款需要的弱者通过网络开展求助的前景蒙上阴影。另外,更有在网上开设虚假赌局,诱赌徒下注的骗术。可见,网络诈骗对社会弱势群体多有侵害,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公序良俗的形成与维护,更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难点

“犯罪预防的共同传统模式,就是使用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惩罚”,[11]广义的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方法和手段都包括在预防之列,使犯罪预防成为一种几乎无所不包的庞杂体系”,[12](P33)而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国家、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其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适当管理,以达到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12](P34)是“以消除或限制各种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12](P35)对网络诈骗的刑事追诉程序,是一种犯罪发生后的“事后干预”,而本文讨论的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主要基于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即事前的预防措施。当然,对经过法院宣判有罪的罪犯施以刑罚可以起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但那并非本文研究重点。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存在着以下难点:

(一)缺少预防犯罪的稳定阵地

对于传统暴力和侵财型犯罪,人们在实践中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实体阵地防控模式,如加强巡逻、安装监控探头、改善夜间照明、增加社区组织与邻里守望等。在实体阵地相关预防理论上也有充分的发展与复杂的分支,如“在针对城市中心区的诸多犯罪治理策略中,基于犯罪地理分布和空间环境特征的防卫空间设计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影响……随着学说演进、方法创新与知识积累,防卫空间研究还吸收、融合了情境预防、破窗理论、犯罪热点、地点警务等环境犯罪学与犯罪地理学的诸多理论,尤其是运用GIS技术的犯罪制图分析已成为构筑城市防卫空间的基础”。[13]然而,在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命题中,以往较为成熟的做法与理论,要么失效,要么产生了隔膜而仅能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在于网络诈骗的主要犯罪地脱离了现实场所而转向网络虚拟空间,这也是大多数种类网络犯罪预防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然而网络执法的方式和途径却与传统执法存在千差万别,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亦然。传统犯罪的阵地预防,其主要针对固定的街区、道口或村落等地理范围,其监视对象相对稳定或可见,需要巡警或邻里守望等传统治安力量。然而网络诈骗犯罪的阵地预防,其针对范围变成了一台台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服务器和路由器,其监视对象变成了存在于虚拟空间而不可见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需要具有相当计算机网络知识的网络警察等新型专业化治安队伍,以普通民众为主要参与者的社区建设与邻里守望变得无力。

另一方面,网络诈骗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形式,这有别于以非法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犯罪为代表的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形式。对于后者,依据其“人——机”对话的技术本质,可以“利用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检测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出口控制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网络保安技术”[14]等技术对策,实施针对特定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虚拟空间阵地布控。然而,对于前者,由于其仅以网络为交流工具,即便存在“人——机——人”的表现形式,本质上依然属于“人——人”对话,诈骗者随机通过合法的网络服务提供商②散布诈骗信息行骗,缺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一蹴而就的高度自动化技术防御手段,只能借助于一定的信息过滤技术配合人力监控,在海量信息中进行筛查,或接受他人举报后再采取防控措施。对此,有实务工作者不禁感慨道:“谎言通道如同蚁穴蛛网……有许多是隐藏在正常的途径中,你总不可能断网断线吧。”[15]

(二)潜在被害人群的防范能力不足

大众互联网作为近20年才蓬勃兴起的技术事物,可以说是伴随着80、90乃至00后一同成长起来的。这拨出生于1980年后的年轻人,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上网时间占据了人生更大的比例,对网上鱼龙混杂的信息接受和审视的能力更强,相对更不易落入网络诈骗的陷阱,但即便如此,依然有防范能力不足的年轻人由于贪利而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例如,年轻人在玩网络游戏时,可能会遇到网上代理点卡充值诈骗,或在网络游戏中被人骗取“金币”、“极品装备”等现实价值不菲的虚拟财产。[16]思维相对灵活的年轻人尚且如此,作为前网络时代出生的70后乃至年龄更长者,其中不少人特别是中老年人,由于上网较少、不熟悉网络环境,更不了解花样百出的网络骗术,在面对诈骗者针对其弱点或急需而“量身定制”的诈术时,经常因缺少招架之力而落入圈套,许多具体情形在上文已有叙述。

此外,对于已经陷入网络诈骗骗局的受害者,尚存在“沉没成本效应”使其深陷其中,不断扩大损失。“沉没成本效应是一种常见的非理性行为……个人通常不愿意去接受先前投入的资金被浪费掉的事实。当投资人发生了帐面损失,如果不继续对这项不成功投资投入资金的话,就等于接受该损失已经发生。因此沉没成本效应反映出的是一种‘避免浪费的愿望’。”[17]已经有太多网络诈骗案例的受害人,在落入欺诈圈套后,由于不甘心自己的前期投资没有回报,而在犯罪行为人的一步步指引下愈陷愈深,直到损失了太多资金后才发现异常,幡然醒悟之时已悔之晚已。无法从沉没成本中及时抽离,是人性的弱点,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这一弱点成为被害人防范能力的巨大漏洞,并被行骗者设计利用,不断蚕食被害者的财产。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方略

针对美国防治犯罪的策略,欧文·沃勒认为,“其不足主要在于过度依赖警察、法院、监狱等刑事司法专门机构,忽视从社会整体角度调动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过度依赖刑事司法专门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18]可见,在司法手段之外,探寻控制犯罪、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途径,是一种“治本”的手段,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以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为主体的预防

“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19]“‘下力气解决诱因’相当于严厉打击犯罪”,[18][19]虚拟空间中由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发布的虚假诈骗信息,是网络诈骗的“启动器”,离开这些信息,网络诈骗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得以实施。因此,具备网络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必须下大力气监控、甄别和清除可疑的包括“钓鱼网站”在内的各类诈骗网站,以及散布于网络上的其他涉嫌诈骗之信息,净化网络环境,使怀有犯意者无计可施。

区别于一些由犯罪嫌疑人专门制作的不法网站,对于某些通常是合法、固定地存在的网络虚拟空间,例如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资金转账平台、网络游戏平台和网络聊天社交工具等,由于它们长期拥有基数庞大的合法用户,而用户的防骗能力又参差不齐,因此特别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对防范意识薄弱的用户实施网络诈骗。为了预防这种情况,该类虚拟空间的支配和管理者,必须在虚拟空间的醒目位置和用户操作的关键步骤中提示潜在的网络诈骗风险,使合法用户提高警惕;并在虚拟空间中宣传对网络诈骗的刑事政策和打击力度,使不轨之徒意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犯罪依然存在很大风险。另外,虚拟空间的支配和管理者也应加强监督,主动采取技术与人力手段收集所辖平台上涉嫌网络诈骗的信息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正如现实物理空间中的派出所和治安岗亭可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起到减少该区域犯罪发生频率的效果,官方建立的健全的网络诈骗举报平台也是预防网络诈骗的有效手段。放眼世界,美国联邦调查局牵头成立了网络犯罪举报中心,而“不少国家也已经像美国网络犯罪投诉中心一样建立了全国统一网络案件报警系统,建立了国家网络犯罪共享信息库”。[20]

能够有效发挥预防犯罪效果的网络诈骗举报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平台应当能为有效的网络诈骗举报直接或间接提供有效的公权力救济。在当代社会,一个完全由普通民众设立的治安岗亭③,一般并不能够合法有效地维护治安,因而对犯罪预防所起到的作用远不及一个有执勤民警的治安岗亭;同样,一个仅由民间人士设立、无法与公权力救济有效对接的举报网站,可能对于汇总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具有一定效果,但对诈骗犯罪预防的作用实在有限。第二,平台应尽可能广泛地为包括易受害人群和潜在的网络诈骗犯罪人群所知晓。街区的治安岗亭之所以能够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十分显而易见却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对于附近的人群是可见的。基于物理上的原理,我们无法设想一个“隐形”的治安岗亭或者监控探头可以直观地震慑和预防犯罪。与此不同的是,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网站,尽管知道网址的人可以随时随地登陆,但是如果人们不知道网站地址(或者根本不知道存在这样一个网站),那这个网站对于这些人来说近似于不存在,更遑论这样一个网站可以发挥犯罪预防之作用了。第三,平台的举报方法应尽量简单易操作,对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应当及时有效。如前文所述,很多被害人因“嫌麻烦”等各种原因不愿报案或报案得不到有效处理,导致案件成为隐案。举报平台有实效才能震慑和预防犯罪,而平台有实效的关键就在于举报可操作性强、对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及时。第四,平台应当与各大门户网站和易发网络诈骗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对接,使被害人能及时提交举报信息。

我国现已建立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④和“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⑤等全国性大型网络不良信息与犯罪举报站点。在提高对举报的处理效果与效率之基础上,还应不断扩大这类举报网站的影响力,使尽可能广阔范围内的潜在犯罪人知晓此类网站,及其处理网络诈骗举报的能力,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预防网络诈骗的效果。

应当指出,“以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为主体的预防”主要基于对传统的“环境预防”理论向网络虚拟空间之延伸。犯罪的环境预防主要包括“犯罪的情境预防(SCP)”和“基于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CPTED)”,“这两者都是系统地改变犯罪的物理环境(Physical Environments)以减少犯罪机会的预防方法”。[21]以上提出的几种预防措施,均是将“环境预防”中的物理环境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净化和严格、有效管理网络虚拟空间,达到系统地改变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络环境(Cyber Environments)之效果,进而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以潜在被害人群为主体的预防

前述的预防措施旨在通过改善客观的网络环境从而减少网络诈骗的发生,而网络诈骗犯罪的另一主体——被害人,其主观因素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是否能够得逞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若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则构成诈骗;若被害人没有陷于错误认识,则诈骗无从谈起。因此,以潜在被害人群为主体的预防,其根本目的在于尽可能使潜在被害人不会因犯罪嫌疑人的诈术陷于错误认识,令网络诈骗无法得逞。

为了达到预防的根本目的,相关部门应当担负起宣传和普及防骗知识的重任,“完善宣传举措,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易受害群体、易受害场所人群的宣传”。[22]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从宏观要旨层面上,应告知网络诈骗易受害群体提高警惕,不要因为贪图小利或者其他原因轻易通过网络处分财物;从微观技术层面上,要知会网络诈骗易受害群体网络诈骗犯罪的常用手段以及相应的预防和应对之策。除了本文所列举的一些网络诈骗犯罪方法之外,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网络平台的网络诈骗手段千变万化,其应对手段也不一而足。应当根据受众所面对的可能出现的网络诈骗的具体情况,分别研究和制定不同的宣传内容。例如,有经侦人员根据实战经验总结出“冒充身份型”网络诈骗案件的常见犯罪手段:冒充招聘人员、冒充公司法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冒充淘宝卖家、冒充微博营销账号、冒充朋友、冒充老师、冒充淘宝客服、冒充单位领导等,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23]又如,针对QQ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诈骗,太原警方曾归纳出“冒用他人身份,在QQ上利用聊天视频方式向好友、家人实施诈骗”、“利用QQ冒充其他企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和“设置虚假网站冒充知名网站传播中奖信息实施诈骗”这三种犯罪手段并支招防范对策。[24]总之,向潜在被害人群宣传的内容重点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手法,只有让其知道网络空间可能出现的陷阱,才能有效防止其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实践中的网络诈骗手段千变万化且花样频出,所以有效的宣传预防更有赖于相关主体结合实际,对网络诈骗犯罪方法不断作出更新总结。

对于预防宣传之范围,有人结合实务工作中的困难指出,“我们的(宣传)工作对象不对称,愿听公安讲经的人,本来也少有会上当的,那些易中招的人我们却接触不到”。[15]可见,如何下大力气扩大宣传范围,真正将宣传效果落实到易被害人群中,是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工作目下面临的重要课题

另外,当潜在被害人对网络诈骗手段的识别程度提高到一定程度时,传统犯罪预防理论中的守望互助可期重新发挥作用,即:对于来自网络的一手涉嫌诈骗之信息,不转发传播给自己的熟人,不做诈骗信息的“二传手”;对于来自熟人的二手涉嫌诈骗之网络信息,能够及时甄别并对熟人晓以利害、加以劝阻,减少其潜在的被骗损失。

从时空范围来看,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特征、手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效性,随着地理空间的移转和时间的推移变化程度往往较大。针对这种情况,下一步的研究应当紧密联系侦查实务部门,通过实务部门侦查办案的反馈和总结,进一步汇总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与特点,并结合时空要素进行统计分析,更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网络诈骗防范对策。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空间中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网络诈骗的手法与特点也会随之快速更新换代。鉴于此,对于网络诈骗的研究应当是动态更新的,任何一种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方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关注实践中网络诈骗的最新发展动向,才能使我们对网络诈骗的认知保持在一个与时俱进的水平,进而探讨行之有效的犯罪预防对策。

注释:

①有犯罪行为人锁定特定诈骗目标行骗的情况,亦应包含在网络诈骗范畴内。

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面对虚拟空间中更新速度极快的海量信息时,很可能无法及时甄别涉嫌诈骗的信息。即便站在侵权法的角度,也很难让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使用者提供的违法信息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所谓“避风港规则”。

③此处仅为举例说明对犯罪的预防效果,且不论这种“岗亭”的设立是否合法。

④http://net.china.com.cn/

⑤http://www.cyberpolice.cn/wf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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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华网.贵州警方破1.17亿电信诈骗案主要嫌犯均为台湾人[EB/OL].http://news.xinhuanet.com/city/2016-04/24/ c_12892524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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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钦]

D917

:A

:1672-6405(2016)02-0045-05

李尧(1988-),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2016-04-28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网络诈骗现状调查及其侦查路径和犯罪预防研究”(项目编号:201414SSCX63)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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