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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法系合同中许诺拘束力的基础

2016-03-15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许诺合同法基础

张 融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6)

浅析英美法系合同中许诺拘束力的基础

张 融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6)

许诺是英美法系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并非所有的许诺都天然的具有拘束力,那么,许诺在何种情形下才具有拘束力?其拘束力又从何而来?对于合同制度的发展又有着怎样的意义?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许诺;道德;法律;合同

许诺,在英文中称之为promise,是英美法系合同中一项非正式的社会制度,其主要依靠道德观念来调整,但又不排斥法律对其所制定的规则。许诺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对于合同的缔结、履行和解除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合同制度产生的基础。那么,何为许诺?从字面上可以得知,所谓的许诺,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答应将要为另一方当事人为某一行为,使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在英美法系中,许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来表达,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但并非所有的许诺都能产生拘束力,使许诺者能够履行其许诺。之所以会存在着此种情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许诺做出时所依赖的基础不同,意即许诺者做出许诺时内心世界的活动不同。许诺是否具有拘束力,归根结底在于许诺者内心的意思表达,即许诺者是否自愿将自己束缚于自己所做出的许诺之中。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人的内心真实的意思表达,主要受制于外部环境,因此,许诺拘束力的基础与外部环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又由于在现实社会中,外部环境主要依靠道德和法律来调整,因而,可以这样认为,许诺之所以具有拘束力,主要是因为道德和法律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许诺拘束力的基础主要由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构成。

一、许诺拘束力的道德基础

道德不仅调控外部环境,对于人的内心世界,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从整体上来说,许诺之所以具有拘束力,很大程度上离不开道德因子的作用,道德基础是许诺具有约束力的根本所在,因此,许诺是通过道德观念来定义,并通过非正式的道德否定评价措施来实施的。正是由于许诺具有道德性,合同这一法律概念才得以建立。

由此可以得知,正是由于道德的基础性作用,才使得许诺产生拘束力,那么,在许诺会使许诺人负债的情形下,道德又是如何通过对许诺者施加影响,而使许诺者甘愿将其置于自己的许诺之中的呢?以下将逐一分析。

(一)道德的互惠性作用

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作用下,许诺若想产生拘束力,必须以道德的互惠性作为基础,即许诺者从内心中认为履行许诺将对其产生利益。通过此种互惠作用,使许诺者自觉遵守许诺。而由于不同许诺者所做许诺出发点的不同,此种互惠作用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点。

1.基于经济利益的互惠。在市场交易中,作为一个经济人,许诺者往往会以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在做出许诺时更多的会考虑履行此种许诺是否会令自己受益,倘若许诺所为的收益高于成本,即使没有外力的强迫,许诺者也会积极的去遵守许诺,同样的原理亦适用于被许诺者,通过彼此间的自觉遵守,才使得合同制度得以在市场中长远的发展,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作用,同时也是人的趋利本性使然。

2.基于共同宗旨的互惠。人不仅有着经济上的追求,同时亦存在着其他方面的追求。通过对某种共同宗旨的追求极易使人在精神上产生共鸣,假使许诺者与被许诺者系同一组织成员,有着共同的宗旨,那么许诺者在做出许诺时就必然会以宗旨的实现为出发点,并在宗旨的指引下自觉遵守许诺。许诺者有理由相信此种许诺不会让他吃亏,因为被许诺者会基于共同的宗旨而响应许诺为一定的行为。此种共同宗旨在许诺者和被许诺者之间产生了预期,并最终促使合同的成立。

(二)道德的制裁作用

从人性的角度上说,人是群居动物,人与人之间在长期相互交往中会形成一系列的习惯,而这些习惯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道德。基于道德所产生的感化和威慑作用,导致即使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用,人们仍能按照道德的指引去实施自己的行为。

许诺的道德性便是从长期的市场交易中产生,并以习惯的形式存在着,违反习惯对许诺者来说会产生不利后果,在现实中主要包括使许诺者的名誉受损、诚信度降低等,这些对于处在市场中的许诺者来说都是致命的,它将使许诺者不再为他人所相信,使许诺者在市场中被孤立乃至淘汰,因此许诺者一般不敢轻易的违背自己所做出的许诺,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即使没有法律,许诺仍能产生拘束力,秩序仍能在市场中确立。同理,对于被许诺者来说,因为道德的存在,使他们有理由相信许诺者会依约行事,因为不守信将会受到道德的制裁。

通过道德制裁的威慑性作用,使以许诺为基础的合同得以顺利实施,从整体上来说促进合同制度的发展。

二、许诺拘束力的法律基础

道德对于许诺来说固然起着根本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形势总是处于千变万化之中,强制力的缺失使道德的局限性凸显,当许诺所依赖的道德激励并不能使人们遵守他们所做的许诺时,许诺者和被许诺者都有充分的理由希望达成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这样才能在道德失去作用的情形下保持许诺的拘束力。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并非所有类型的许诺都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何种类型的许诺才能为法律所保护从而产生拘束力呢?以下将分点叙述。

(一)许诺者自愿做出的许诺

自愿,是许诺者内心意愿的真实表露。一个许诺反应了许诺者的意愿,也就是说在其时条件下他要做什么的判断。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许诺者是具有理性的,并且同时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们的选择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来看对他们来说结果是最好的,除非他们受到外部信息的误导或者受他人强制而被迫改变原有的选择,否则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毕竟法律来源于生活,目的在于稳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自愿许诺的结果是许诺者内心真实意思的反映,在道德难以规制的情形下法律必须通过外部强制力予以保护,从而保持其拘束力。这样,对于那些非自愿做出的许诺就不具备拘束力,许诺者无需受其约束。

(二)许诺者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许诺

公共利益是许诺得以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其代表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许诺者的个人自由意志必须限定在一个范围之内,这样才能使与之发生关系的第三者合法利益不至于受损,从而使不仅是许诺者,而且社会大多成员都能遵守许诺,这直接保持了许诺的拘束力。

许诺从另一方面来说可以推动资源配置,执行许诺或者能增加社会的福利,或者能使财富分流向最需要的地方,倘若许诺的做出违背了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侵害到社会的整体利益,那么其将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长远上来说,这将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因此,当道德制裁难以约束人的自私性时,法律必须在谨慎衡量各种价值的前提下做出取舍,通过强制力对此予以规制,不承认违背公共利益许诺的拘束力,这也是尊重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愿,从而在间接上保障了不违背公共利益许诺的拘束力。

(三)许诺者不侵害受许诺者利益的许诺

许诺者与受许诺者是同时存在的,许诺的做出必然是针对受许诺者而言,同时受许诺者基于信赖关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许诺的顺利实施,此种基于信赖所为的措施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如前所述,许诺者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但同时人又是自私的,两者间的矛盾使侵害受许诺者合法权益的许诺无法避免,此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破坏市场中的信赖关系,从长远来看会减损许诺的拘束力,甚至会导致许诺制度的消失。因此为了维护信赖所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从根本上保持许诺的拘束力,法律在道德难以约束的情况下必须及时的发挥强制力的作用,惩戒做出侵害受许诺者利益的许诺者,并同时否认此种许诺的效力,使社会保持在有序状态之中。

法律对许诺拘束力的外部调控,虽然在某种情形下会违背许诺者的真实意愿,从短期上来说会减损许诺的拘束力,但是却可以引导社会价值正确发展,弥补道德调控的缺陷,保护市场的整体利益,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保持许诺的拘束力,并促进许诺制度的持续发展。

三、许诺拘束力的基础理论对合同制度发展的启发

许诺与合同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合同的成立本身是许诺发出和接受的过程,可以这么说,许诺是合同产生的基础,倘若没有许诺的拘束力作用,合同则如没有效力的一纸空文,难以得到遵守。在现实交易中,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主要取决于作为其基础许诺的拘束力。

由于许诺拘束力以道德和法律作为支撑,而道德和法律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导致不同时代中许诺所具有拘束力的情形不同,并最终导致不同类型的合同所具有不同效力。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变化,合同制度从整体上来说得到了逐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为原有的一些被认为无效的许诺被道德和法律赋予拘束力,从而使得以此为基础的合同不再无效,由此促进了合同类型多元化的发展。

通过上述可以得知,道德和法律不仅是许诺具有拘束力的基础,同时对合同制度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理学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只有源于道德,才能使其预期效力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因此,立法者在修改和完善合同法时,理应深入实践,加强调研,立足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发现在市场交易中通行的社会道德习惯,并及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这样才能保持交易中许诺的拘束力,从而使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合同法修订的预期目的。

四、结语

许诺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许诺对于合同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整体来说,并非所有的许诺都具有拘束力,拘束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许诺是否符合道德和法律上的要求,即许诺是否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而设立。

作为许诺拘束力产生的基础,道德和法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律的制定离不开道德的指引,因此,合同法在制定和修改时,必须善于发现当时的社会道德习惯,并充分将社会道德习惯融入合同法的制定和修改中,这样才能使合同法在实施时发挥实效。同理,以许诺为基础的合同若想产生效力,不仅需要符合合同法上有关的形式要求还需符合道德中有关的实质要求。

[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张文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加)Peter Benson. 合同法理论[M].易继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欧洲合同法委员会.欧洲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美)克拉斯韦尔,(美)施瓦茨.合同法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美)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M].葛云松,丁春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6]王海燕.论合国的拘束力基础[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An Analysis of the Foundation 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Promises Binding in the Contract

ZHANG Rong

(School of Law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06, China)

Promise is an important contract system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s the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not all promises are natural with binding.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the promise is binding? And where does the binding come from?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se problems.

promise; moral; law; contract

2016-09-30

张融(1990- ),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D823.6

A

1671-3974(2016)04-0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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