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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2016-03-15张莉萍宋元清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协商环境保护协同

张莉萍,宋元清

(1.华中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互联网+”背景下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张莉萍1,宋元清2

(1.华中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需要建立更为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公共协商机制、深度互动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而“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行动的推进,将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实现提供更多可能性,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互联网+”背景下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也面临着话语权失衡、信息过载、舆论导向失控、新的环境问题的出现等挑战。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机遇,推动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明确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合法性地位,并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进行流程设置,保障治理机制规范有序进行;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扫清障碍。此外,需明确产权制度、完善激励制度、制定权威的进程保障制度;最后,还需要积极预防和应对“互联网+”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

“互联网+”;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话语权失衡;信息过载;舆论导向失控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6.011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会议提出要“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还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1]。那么,作为五大发展理念的组成部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发展和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共享发展之间有什么关系?“互联网+”是否会给环境治理方式带来影响以及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保护需要协同治理

(一)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更有效的环境保护治理机制

伴随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以及政府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单纯由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模式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事实客观存在,广泛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才是推动环境保护的不竭动力。这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共识。2014年4月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做出规定;环境保护部也于2014年5月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希望地方环保部门更加系统、全面、广泛、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而“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求,意味着“十三五”时期,国家环境管理思路将发生根本性转变。环境管理将由过去仅关注污染源治理指标,过渡到以环境质量改善的效果为核心,这必将对环境治理方式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得到切实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改变相对松散、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的公众参与现状,形成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

(二)协同治理及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内涵

1.协同治理的概念

协同治理倡导多元主体(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目标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资源共享,共同参与公共问题的协商解决,并实现最终结果的普惠性,主张跨部门协作,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回归。目前,对协同治理的概念,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解释。张贤明和田玉麒指出,协同治理是全球化时代,由跨越组织、部门和空间边界的公共部门、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或个人相互协调合作,共同解决棘手公共问题的整个过程[2]。郑巧和肖文涛认为协同治理是协同学和治理学结合的产物。多元主体作为子系统共同构成开放的整体系统,并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标,各个子系统不断优化调整的过程称为协同治理[3]。田培杰在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协同治理的多方面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协同治理的概念: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以比较正式的适当方式进行互动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4]。

尽管对于协同治理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协同治理是管理型政府往服务型政府转型的重要体现,社会组织、政府和个人都能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实现共赢。集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解决公共问题,有利于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压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而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同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协商合作,有助于政府了解公众的诉求和偏好,提高对公众诉求的回应性,促进公共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2.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内涵

环境治理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问题,将协同治理运用其中是可行且有必要的。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就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等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以比较正式的方式进行互动、协商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多元主体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主体间深度交流互动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责任共担机制等。

在已有协同治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最终目标。协同治理主张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并使价值最大化。因此,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将作为子系统纳入到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共同协商,合作解决公共问题,比如环境风险防范、环境污染治理、自然灾害应急问题等。在环境问题上,多元主体最终利益目标具有一致性,只有多元主体的共同利益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才能得到多元主体的拥护和支持。

(2)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是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根本要求。在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下,政府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其它社会主体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确立在公众广泛参与基础上和法治保障下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对于社会管理体制建设至关重要”[5]。为了应对当前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和严重性,环境保护协同治理要求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到从环保政策制定到环保政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提出意见建议,提供各自的资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生态环境问题责任的社会化。协同治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博弈、协商和合作,各主体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如果关系不平等,协同合作就无从谈起。

(3)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通畅的沟通渠道是实现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重要条件。在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关系确立后,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环境保护议题进行深入的协商,在提出各自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并通过不断地博弈和妥协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但是,进行协商和决策的前提是信息的对称性。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沟通渠道,掌握完整且全面的信息对多元主体做出正确决定至关重要。

(4)政府的主导性地位是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政府虽然不是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中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处于主导地位。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化环境,创建协商平台,并且通过政策措施严格规范协同治理的过程。另外,政府还应给予其它主体足够的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在多方主体间协调,减少协同治理过程的内耗。但是,政府必须要避免对其他协同主体的行为进行过分干预。

(5)多元主体间的深入互动、协商是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基本运作方式。由于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环境保护协商治理的主体来自于不同领域,这些主体需要参与到问题解决的各个环节中,进行信息共享、意见交流、决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并且也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多元主体的职责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需要通过正式的制度或规则确定下来,所有活动都要在协同治理的框架下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协商,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程度的一致性。

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既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例如建立和落实赋权制度、改革相关阻碍制度(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支持培育制度等[6],也需要能够促进相关机制形成的更为具体的实现条件。而“互联网+”就在实现条件方面,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机遇。

二、“互联网+”背景下构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难得机遇

随着互联网金融被写入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我国开始进入“互联网+”的时代。2015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把“互联网+”定义为:“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将使得互联网逐渐跳出一个行业的范畴,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引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环境和资源都产生深远的影响。“互联网+”行动的推进和互联网思维的普及,将带来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将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式的变革,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带来难得的机遇。

(一)“互联网+”有助于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具有可共享性,其价值只有在共享过程中才能更好体现。所谓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了及时、有效地共享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建立安全保障、政策体制、激励措施和相应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整合、优化、分析,以实现不同参与主体间有效、合理地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一种动态过程。建立这样一套机制需要解决以下问题:(1)共享平台和共享系统的建立;(2)对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整合、统计和分析;(3)严格执行信息共享的准则和制度。

“互联网+”背景下,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相关技术手段已经成熟,为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技术保障。共享平台建立后,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同时通过语义分析等对信息进行舆情监测,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以便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则和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同时,“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思维方式发生变化,也为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社会基础:一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更加关注自身生存的环境,公众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二是参与渠道的多样性、参与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性使得公众的参与具备可行性,公众的参与热情空前高涨;三是虚拟手段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持有共同的环保理念的公众在虚拟社会进行集结和交流,各种网络组织、虚拟组织相继出现。

在信息化社会,谁掌握信息,谁就掌握主动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环境保护各利益方及时、准确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并使得这些诉求被政策制定者所接收,有助于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对当前形势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进行科学决策,实现共赢的局面。同时,政府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和团体都在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中合作交流,能避免重复建设,加强合作的效率、降低合作的成本。另外,在“互联网+”背景下,各团体、个人都以自媒体的形式存在,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能够主动制造信息、传播信息。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降低网络上被夸大甚至扭曲的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信息共享机制贯穿整个协同治理的全过程,既是生态环境保护各参与主体获取信息的平台、协商共赢的基础,也为对整个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互联网+”为建立高效的环境保护公共协商机制提供了机遇

一项科学的公共政策必须获得广泛的认同和支持才能得到有效执行,而公共协商的过程就是为各主体提供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和机会,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协商机制就是环保过程中的多元主体进行各种诉求的表达、交流、协商,进而促进共识的达成,利用协商的理性结果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机制。完善的公共协商机制必须保证以下几点:(1)主体的多样性和平等性;(2)参与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性(3)协商的深入性和有效性;(4)协商过程的可监控性和可追踪性。而“互联网+”则为建立高效的环境保护公共协商机制提供了机遇。

首先,“互联网+”非常强调用户的参与互动,尊重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有助于公共协商平台的搭建。共享协作平台以及互动平台能够把更多的企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带到互联网上进行协商合作,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其次,“互联网+”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重塑结构。它打破现有结构,促进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发展,建立新的多元中心协同的结构,任何主体都有同样的话语权,都可以在协商平台中参与协商或发起协商进程,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更加平等。再次,“互联网+”下的协商活动不再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任何多元主体都能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互动平台和方式,参与到公众协商的过程中来,节约成本,也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多次互动协商过程,沟通更加充分、顺畅,公共协商的效率大大提高。最后,不管是文本性交流还是语音、视频类交流,互联网技术都能对其进行有效记录和监控,在广泛进行协商的同时也能有效保证协商过程的正规性和可追查性;即使有些数据被无意中删除或损坏,也能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

建立公共协商机制有助于提高协商的质量和效果。大数据和云平台不仅可以为协商各方提供科学依据,使得协商在一些基本认识问题上,更容易达成共识,而且可对未来发展趋势做出较为合理的预测。因此,“互联网+”不仅能够解决环境保护协商中的共识问题,而且可以使协商结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为更科学的决策提供保障。政府通过协商平台也能对环境问题作出及时回应,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实时追踪。

(三)“互联网+”将有助于建立各主体间的深度交流互动机制

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产业具有贯穿性、“横断性”的特征,环境保护工作既贯穿于各行各业的生产、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环保产品和服务也涉及到各行各业。因此,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为实现共同提高环境保护质量,各行业、各主体间的互联互动、互通信息、深度合作十分必要。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行业间的联系相对分散,这种深度的互动合作难以实现。而“互联网+”行动,在“互联网+某一产业或某项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这些产业相互联系,形成“互联网+产业群”的格局。

“互联网+”创业创新,在环保领域的创新有利于生产出更多优质环保产品,更有效地治理环境问题;“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产业链协作,有利于推动制造业的绿色化;“互联网+”现代农业,将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实施智能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等精准化作业,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真正的绿色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通过互联网促进能源系统扁平化,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革命,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互联网+”正与各行各业不断融合,加强深度互动。这将大大有助于突破行业间的藩篱,促进他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深度交流互动,实现环境保护协同治理。

(四)“互联网+”将有助于建立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

所谓环境保护监督机制是指监督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运行,以实现对环境保护有效监督的一种运行过程和方式。而有效的监督是监督机制建立的初衷和目标,也是其实质所在。有效监督主要有全方位监督和全过程监督两种形式。全方位监督可以将各个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纳入到监督的过程中来,以便从不同角度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有效地监督。在不同的事件中,监督主体并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全过程监督需要贯穿整个环境保护事件的全过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缺一不可。这种监督方式可以通过实时、动态和反复的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结果的有效性。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有效监督,都需要信息获取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还需要监督过程的规范性和监督行为的有效性。

信息的对称性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基础,没有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的监督便无从谈起。“互联网+”背景下,信息获取更加便利,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为各监督主体提供高质、高量的信息资源,以确保监督行为是在对所有情况熟知并认真考量后作出的,有利于提升监督行为的科学性。同时,“互联网+”背景下,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被打破,信息共享可实现实时性。监督主体可以利用移动设备获取实时信息,并且及时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中,对其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测。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公众的声音可以被广泛传播,其影响力几百倍几千倍地增加,进而影响环境保护进程,公众的话语权得到保障。这也会增强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信心和热情。

综上所述,“互联网+”将在信息共享机制、协商机制、深度交流互动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难得的机遇。

三、“互联网+”背景下构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方方面面不断进步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随之而来,比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互联网+”背景下,各行各业的技术水平快速革新、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在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带来诸多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

(一)发展不均衡导致话语权失衡

“互联网+”背景下,对于个人而言,对网络工具的使用是参与到协同治理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受到群体偏好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社会成员网络参与的程度不同,在网络上的发声情况也差异明显。对于各行业而言,在互联网技术的席卷下,多数行业都已经开始拥抱互联网,实现产业流程再造和跨越式的发展。但“互联网+”没有改变行业的本质,并且加剧了竞争,导致优势力量在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的同时,旧有产业模式的弊端在高效率的运转流程中愈加明显。而各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的程度的不同也会导致它们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渐拉大。

各主体、各产业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不均衡,而环境保护协同治理对互联网平台或系统的高依赖度,使得对互联网更熟悉的主体或者与互联网发展关联更大的产业,往往有更高的参与积极性。这必将造成各参与主体在环境保护协同治理过程中话语权的失衡,使得真正全面、公平的协商难以实现,最终影响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效果。

(二)信息过载导致决策成本过大

互联网集各种信息资源为一体,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发布信息、传播信息。网络信息是一种数字化资源,其储存形式及数据结构具有通用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等特点。在“互联网+”时代,时间和空间范围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延伸和扩展。自媒体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门槛较低,缺少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都更加自由。也因此,互联网时代的信息资源数量巨大,内容庞杂,类型多样,质量参差不齐。

“互联网+”背景下,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中主体众多,获取信息方便,过去信息匮乏的问题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与此同时,大量低质量信息掺杂于有效信息中,带来了严重的信息过载问题,加大了信息分类、筛选、再利用的难度,使得多元主体协商决策的成本大大增加。

(三)信息失真导致舆论导向失控

网络环境下,原有的权力话语中心格局被打破,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话语权中心,普通公众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形成虚拟组织,通过发帖、灌水等一系列行为主动“制造”话题事件。网民具有年轻化、情绪化、极端化等特点,极易受到媒体或者“网络大V”的影响,甚至是误导,被某些利益群体有目的地利用,出现集体的非理性。同时,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被夸大甚至扭曲,出现信息失真情况,从而无法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网络讨论很可能会引发现实的集结抗议和示威,并最终成为群体性事件,使得事态难以控制。

环境保护涉及到每一个个人和组织,关注度高,敏感性强,但同时又具有专业性强、关联性强等特点。因此,面对环境治理的途径或某一涉及到环境的具体问题时,往往会出现由于利益相关者众多而难以组织有效协商,或者在互联网上众说纷纭、有意见表达但缺乏协商的情况,有时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造成相反的结果。例如,2014年4月份,在PX项目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时,有网民对百度的PX词条的毒性和危害性等内容进行了恶意篡改,对社会公众进行错误的引导。若非清华大学学生多次进行修改,展开“PX百科词条攻防战”,并最终“坚守住科学的阵地”,那么谣言将被扩散,造成的后果也难以预料。不仅如此,当前政府缺乏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群体事件的有效运作机制,一旦环境问题的舆论热点出现,政府极易屈服于“民意”,容易造成舆论高于法律的情况。

(四)“互联网+”时代有可能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互联网+”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路和途径,倡导将各行为主体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集思广益、集中优势资源解决重点问题,为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但是因为“互联网+”自身的特征和运作模式,也有可能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一方面,“互联网+”会带来新的环境污染问题。例如,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核心是消费,而消费互联网又对传统的物流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造。电商的商品集散模式也会造成商品货物包括危险物品更集中的堆放,容易导致突发环境问题,还会带来迅速增长的快递垃圾,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据统计,仅2015年全国快递业务的总量超过200亿件,随之产生的海量包装垃圾可以摆满近20万个足球场,仅封箱胶带就可绕赤道数百圈。在过度包装、缺乏相应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背景下,海量包装垃圾如何安放成了难题。再如,互联网时代是网络的时代、虚拟的时代、智能的时代,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因其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回收利用率低的特点,电子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成为新的污染隐患。据联合国大学(UN University)的调查显示:2014年全球共产生4180万吨电子垃圾。仅有16%的电子垃圾被回收或者重复使用,中国的电子垃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7]。

另一方面,“互联网+”可能加重某些环境问题的破坏性。传统社会,污染问题的辐射范围较低,要进行大范围的扩散需要较长时间。“互联网+”时代,产业营销模式加快,整个产业的运转效率极高,这使得有些可能会造成环境问题的产品能够在其问题发现之前就已经大范围扩散,从而加大环境问题的广泛性、严重性和治理的难度。

四、结论与建议

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需要借助多方力量和资源应对环境问题。因此,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势在必行。“互联网+”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共协商机制、深度交流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协同治理机制都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其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互联网+”在带来很多机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新的困难和挑战。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顺利构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有效预防和应对“互联网+”可能面临的新问题。

(一)发挥政府在构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主体纳入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来,实现多中心的环境保护格局。而政府的主导性是协同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政府因其地位的特殊性,掌握着充足的资源和权力,是协同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极,因此需要政府给予其它主体足够的支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对最终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明确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合法性地位,并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想将协同治理机制落到实处,首先要面临的就是确立机制的合法性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提供合法性保障。同时,“治理”和“统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在转变自身“一家独大”观念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宣传和倡导来提高全社会的协同治理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协同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协同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2.对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进行流程设置,保障治理机制规范有序运行

流程设置是对协同治理机制进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为了避免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政府需要全面分析影响协同治理机制的各项因素,并认真考虑其权重。政府不仅要识别出关键的活动,还要按照并列、递进、因果、包含等关系把这些关键工作事项进行正确地排序。由于机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对应的各项活动的关键工作事项及作业顺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流程需要在实际运行中进行持续地改善。

3.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扫清障碍,提供有利条件

一方面,协同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以信息共享机制为基础。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解决信息过载、信息失真等问题。比如,信息共享平台上的信息必须标注信息来源,方便权衡其可信度;一旦证实有主体发布不良信息,要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儆效尤;对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进行聚合和归类,以方便各主体快速获取有效信息。另一方面,协同治理机制需要保证主体的平等性。政府需要协调各行业、各地区的发展,为其“互联网+”的发展提供支持,对明显落后的地区或者行业制定相应的政策或者措施来促进其发展,尽量保证各行业或者各地区的个人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相对平等地位。

(二)建立保障机制,应对“互联网+”时代环境保护的集体行动困境

当前时代背景下,任何一个主体(无论是公共组织还是个人)都没有解决复杂问题所需要的足够的知识、能力和资源。因此我们期望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力量,通过协商、合作实现公共利益及个人(或团体)利益的共赢。集体行动意味着合作,同时也意味着冲突。而多数“互联网+”时代形成的虚拟组织缺乏强有力的规范制度,对于组织成员的约束力小,公共参与具有随意性,也因此,组织的离心力会随着事件的结束而增强,无法提供持续的动力,容易造成“公地悲剧”。集体行动困境反映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集体行动秩序混乱、集体行动难以落实等问题。要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一是需要增强各主体的自主性,二是需要依赖科学的制度安排。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集体行动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体参与到协同治理的形式更加多样,渠道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这为集体行动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要解决集体行动困境还需要制度的保障。根据对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分析,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是明确产权制度。环境问题具有强外部性,这也是产生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对公共资源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确认。而产权制度的确立需要根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本身的排他性程度区别对待。

二是完善激励制度。各行为主体出于理性的角度会趋利避害,如果缺乏激励制度,集体行动困境更容易发生,并最终导致集体行动流产,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激励制度既要包括降低各主体参与到协同治理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同时还需要保证结果符合个人理性的自我实现。

三是制定权威的进程保障制度。如果多元协作的结果不能满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或者各主体的意见不能被重视,多元主体的参与热情将受到打击,激励制度失效。因此,需要制定保障制度对多元协作过程中的各方主体进行制衡,保证协同治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多元主体间的平等性。

(三)预防和应对“互联网+”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问题

“互联网+”能够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但是也会伴随新的环境问题的产生。因此,在构建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的同时,需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新的环境问题。例如上文所述的快递垃圾和电子垃圾问题的应对,除了应用环保材料以外,还需要借助制度的力量解决同类型的问题。例如,建立和完善处理废弃包装、电子垃圾的法律法规,完善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机制。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的机遇,鼓励电子废弃物回收领域的创业等。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5-10-29.

[2]张贤明,田玉麒.论协同治理的内涵、价值及发展趋向[J].湖北社会科学,2016,(1).

[3]郑巧,肖文涛.协同治理:服务型政府的治道逻辑[J].中国行政管理,2008,(7).

[4]田培杰.协同治理概念考辨[J].上海大学学报,2014,(1).

[5]严国萍,任泽涛.论社会管理体制中的社会协同[J].中国行政管理,2013,(4).

[6]郁建兴,任泽涛.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的协同治理——一个分析框架[J].学术月刊,2012,(8).

[7]张轶骁.联合国大学报告:2014年全球丢弃电子垃圾4180万吨[N].新京报,2015-04-23.

(责任编辑 李淑芳)

张莉萍(1973—),女,山西长治人,华中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和环境政策;宋元清(1991—),女,山东日照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

D630.1

A

1671-7155(2016)06-0061-07

2016-10-10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众参与视域下我国城市垃圾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ZZ030)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互联网+’背景下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66201SQD03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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