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与政府治理
2016-03-15靳澜涛王瑞山
靳澜涛,王瑞山
(1.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2.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620)
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与政府治理
靳澜涛1,王瑞山2
(1.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2.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620)
摘要:微信以其私密、便捷、互动、即时等特点加快了网络舆情传播速度,也给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颠覆了政府传统的舆情治理模式。在把握微信平台传播特点与群体性事件动员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高效、系统理性的群体性事件网络平台处理机制,有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国家与社会、技术与法律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微信平台;政府治理
近年来微信平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个巨大舆论场。然而微信平台不同于微博、QQ、论坛等传统网络媒介,其私密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独特的传播特点给舆论表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伏着极端化、非理性的倾向。
最近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开始从传统的动员工具走向了依托微信为媒介的网络动员渠道。一些动员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在微信平台这一私密环境下有意发布有针对性的信息,诱发情绪传染和意见倾向,通过网络动员快速集结成线下的集体上访、集体静坐甚至示威游行等社会行为。对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特点、形式以及治理难点与路径等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管理者对这一新趋势先期处置,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一、微信平台中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特殊性
社会动员是群体性事件生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这一动员过程中,社会成员由个体消极状态被激励和组织起来,参与有目的的集体行动[1]。动员的媒介和平台直接决定了群体间能否形成所谓的“普遍信念”(Generalized belief),并进一步决定集群行为能否形成以及行为所能达到的规模和影响。与手机短信、QQ、微博、贴吧、论坛等传统动员媒介相比,微信平台中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微信社交工具私密、便捷、互动、即时等特点使得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个体构成、组织形式、社会深度、演化进程等更加复杂多变、难以把握,缩短了群体性事件从话语到行动的时空进程。对于这些特殊性的理性分析与比较是政府管理部门有效治理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前提与基础。
(一)改变了群体性事件动员中的个体构成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提出的著名的强弱连接理论来看,连接关系的强弱决定了个人达到其行动目的的可能性[2]。一般网络媒介中社群具有虚拟性,对于这种弱关系链,网络动员难以建立起稳定的群体,更难以演化成特定区域、时间内的现实社会行为。而微信平台与微博、论坛等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准实名性,微信的好友加入主要源自绑定的QQ好友、手机通讯录等。准实名制使得微信虚拟社群与现实生活的社交网络有较高的契合度,这种以“亲友”、“同学”、“同事”等社会属性形成的熟人之间的“强连接”使得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的信息发布更容易被信赖,质疑信源的比例相对较低,动员信息的转发和互动可能性比较高。此外这种现实的“强连接”把立场信仰、价值观念、情感趋向相对一致的个体聚集在一起,一旦受到特定信息源的刺激,使得以前无组织的个体找到一个共同的声音,模糊的不满会变成特定的目标或需求,从而导致网络动员的成功,且转化为现实行动的可能性增加。例如长沙12·16黑车司机聚众暴力抗法事件中一名黑车司机被查处后利用微信群煽动情绪,市区内数百名黑车司机看到信息后基于身份认同聚众围堵派出所、交通局,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3]。
(二)改变了群体性事件动员中的组织形式
传统意义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结构往往是层级、角色垂直排布,动员主体与客体间的区分较为明显。而在微信平台中,由于网络结构的“无中心性”,社会动员主体与客体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机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部移动终端就可以围绕特定事项发布信息,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一个真切而敏感的具体刺激。同样,任何成员只要在触碰到该刺激,并作出反应,比如朋友圈转发、评论、点赞或好友之间发送等就成了动员客体。在这个过程完成以后,有些被动员的客体可以进行二次动员,即主动通过网络进一步发布信息、散播观点,这时原来的动员客体转变为动员的主体。所以说,微信平台的群体性事件动员中,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动员主体,主体与客体可以瞬间完成身份互换。在传统意义上行动带头人往往依靠集中命令与指挥自上而下进行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而微信的信息流动方式都是以“点对点”为主,虽然初始传播面积小,但对于重要信息极易形成发散型射线状传播——发布、转发、分享、多人转发、多人分享、更多人转发……借助转发使传播数量几何级增大,具有极强的蔓延性和延续性。并且微信能进一步反作用于其他新兴网络平台和传统媒体,极易与QQ、微博等平台观点形成共振,容易固化既定舆论导向,迅速赢得规模性的话语权,这种组织形式的低成本性、扩散性、交流的直接性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效力。
(三)改变了群体性事件动员中的社会深度
动员的成功依赖于受众的信息感知。微信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带来的潜在问题就是信息泛滥严重,用户长时间去浏览碎片化、跳跃性、非相关的海量信息致使其思维也可能呈现碎片化,对大量信息的认知负荷与疲劳感会使人倾向于更具冲击力的信息。此时具有视觉冲击力的群体性事件煽动信息会成为用户关注的重点并进一步形成群体认同,一些动员主体还会通过信息扭曲来达到目的,导致认知偏差、激发负面情绪、形成单向度价值判断并强化动员效应。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标题党”、“图片党”,他们利用各种内容出格、引人遐想的标题和标题图,吸引网友眼球,骗取点击率,博取浏览量,在信息感知过程中引发受众的负面情绪、撕裂社会共识,传递一种扭曲的价值观和非理性宣泄,深化群体性事件动员中的社会深度,借由群体性想象进一步打造集体行动。
(四)改变了群体性事件动员中的演化进程
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的最终目的在于将线上舆情转化为线下的集体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实现演化进程的隐蔽性、大众意见的同一性是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关键。微信平台的私密性恰恰为两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一方面,微信的信息传播路径如好友转发、朋友圈分享等都是以点对点的人际传播为主,内容仅停留在传受双方的移动终端上,形成了天然的私密媒体平台,第三方非好友用户很难参与进来。当群体性事件信息发展到主流媒体平台甚至直接演化成现实的集群现象才会直接呈现在相关管理部门视线中。另一方面,这种信息发布空间的私密性还容易导致“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在微信这种强连接场域下用户们更容易朝着共同认知的方向移动,这种方向性的移动无论好坏,极易走向极端。私密的封闭环境则加剧了这种舆情发展的偏向与极化,进而会形成传播学中的“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在面对 “意见气候”时,即使有人反对,他会觉得自己属于“少数”和“劣势”,遇到公开发表的机会,也会为了防止“被孤立”而选择“沉默”,越是沉默就会越觉得自己对于该观点的质疑是缺乏立场的,占优势的一方的意见就会越来越强大,不断经历这种螺旋式的反复后,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想传达的信息就会被无限强化。
二、治理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主要难点
微信平台改变了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个体构成、组织形式、社会深入、演化进程,加速线上动员到线下行动的实现,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有效实现微信平台中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提前应对是当前政府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任务。但是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在应对微信平台信息流动的独特规律时,面临着极大的治理难度。
(一)颠覆传统渠道监控的治理模式
第一,就监测工具而言,当前缺乏有效的监测工具可以测量微信平台的舆论“痕迹”。微信不同于微博、博客那种“广场喇叭式”的网络舆情场,对于后两种场域可以测量评论和转发的次数,进而根据信息锁定具体账户。而微信的传播方式都是以“点对点”或“点对多点”为主, 对于这样一款私密性极高的社交软件,非好友用户无法参与信息互动,一条信息究竟被多少用户互相之间转发,同时又被多少好友在圈内分享,哪些个体参与了评论等,目前都缺乏有效手段来追踪信息传播量、反馈量和受众分布,更无法锁定信息发布源,可以说在微信平台之中政府的话语权自始就是缺位的。2015年上海金山6·22抵制PX事件中数千群众的聚集仅仅依靠微信等动员媒介,从6月初开始微信朋友圈中就有煽动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到22日实现线下集群,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公共传媒平台和政府监管视野中没有任何群体性事件发酵的痕迹,管理部门也没能实现提前介入,最终演化成集体游行、抗议,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带来严重威胁。
第二,就监管方式而言,微信空间的私密性使得外部监管力量自始难以渗漏,社群关系的牢固性使得平台内缺乏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两者形成了微信平台中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现代社会信息流动空前发达,每个人都是信息中心,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动员过程中想要实现线上动员到线下行动的隐蔽性往往难度很大, 政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职业、单位等身份信息实施人群监管或个体之间的举报信息,有效打破群体性事件的动员过程。但是这两种监管方式对于以微信平台为动员媒介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很难奏效,一方面微信平台具有虚拟性,打破了现实社会的职业疆界,朋友圈内的好友、圈际的好友往往并没有直接的职业、生活关系,却能形成黏性很强的关系网络,传统的基于职业、单位等身份信息实施的人群监管方式往往在这里会失效。另一方面这种社交网络具有现实性,是基于“同学”、“同事”、“朋友”等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社交平台,同质化程度较高,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动员信息,相互核实印证的概率较小,得知真相后基于知根知底的线下关系、人情世故的人性弱点更不会选择举报,个体之间相关约束的监管方式难以实现。
(二)增大网络空间执法的技术难度
第一,就微信平台本身而言,微信平台本身也没有相关通道或功能可以搜索相关信息,可追溯性差。所以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的传播路径、影响范围、公众反应都不得而知,微信平台中难以找到一个显性的尺度、数据或级别来说明特定信息是否形成舆论,舆论如何产生发展,谁是舆论主体,这种舆论已经达到什么规模,是否可能演化为现实行动。微信传播的舆论则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对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都是巨大的考验。
第二,就微信用户特点而言,据腾讯公司公布的2015年业绩报告显示微信用户年龄平均为26岁,86.2%的用户在18~36岁。这部分群体信息获取渠道多元,接受能力快,信息分享的意愿强烈,渴望被社会关注,但由于涉世不深,对煽动性信息的辨识力和判断力较弱,往往基于猎奇心理、侥幸心理发布、传播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如2014年11月发生的海南海口阻挠花园建设打砸抢事件中利用微信煽动群体性事件的动员主体就是两名未成年人[4]。青年群体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行为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化给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也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微信社群主体具有虚拟化、跨行政区域特点,发布人所在地和实际非法集聚发生地点存在一定偏差,难以有效对接公安机关属地管辖原则。动员信息传播往往还很难界定主体与客体的明确界限,在发布、转发、分享的扩散中,主体与客体可以瞬间完成身份互换,所有的人都是潜在的信息发布主体,难以锁定具体账号,这使得管理部门打击群体性事件组织者的力度有所削弱。
(三)存在内容范围越界的监管空白
第一,就信息监管范围而言,微信覆盖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五种基本的社会传播模式[5]。管理部门实现对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的实时监测,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的区别。一方面微信传播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公共内容范畴,另一方面大量微信账户及个人数据中涉及隐私信息,所以微信平台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对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的实时监管过程中如何界定“该”和“不该”监管的范围,如何确定“过滤”和“屏蔽”的边界是信息监管面临的一个难题。
第二,就信息监管内容而言,与数量有限的传统媒体相比,微信用户群已突破8亿,覆盖90%以上智能手机,作为“自媒体”仅从数量上就遥遥领先于其他传统网络平台。面对如此庞杂的“大数据”,如果公安机关要实现有效监管,所耗费的经费、警力、技术设备等都难以估量。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网络中主要舆情监测平台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天涯社区舆情中心等都没有提供专门的微信舆情信息监测、分析服务。
三、探索微信平台中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政府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依法治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微信网络空间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管理部门要实现微信平台中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有效治理,就应该提前介入,加强引导,降低其演化为现实行动的可能性。
(一)有效控制网络动员向现实行动的转化
第一,提高微信平台监测技术,完善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预警机制。突发群体性事件在发生蔓延初期都会有端倪,所以要做好微信平台舆情监测,避免其扩大和全面爆发,甚至转化为现实行动。管理部门要把微信纳入日常网络监管体系中,建设专用监测平台,做到实时动态监测。要完善热点内容识别设置,如时间、地点、事件等群体性事件中的关键要素,强化对该类敏感词语的技术拦截系统。建立信息分析、研判、预警处理机制,发现异常账户或公众号后,立刻采取删除不实信息、限制信息转发权限或停封相关微信账号等紧急措施,避免舆论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演化成线下集群行为。
第二,掌握微信平台话语权,有效披露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事实真相。以微信为媒介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即在网络动员中平行的各个动员点有意或无意地罔顾事实真相、放大事件阴暗面、扭曲内容细节,最终在微信私密的环境下,动员客体的无意识盲从和情绪传染瞬间爆发舆情危机甚至演化成线下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在网络资源的占有上具有绝对性优势,如果积极利用主流平台掌握舆论话语权,就有能力在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之时,通过公开信息,重建对话把事件真相公之于众,打通官方与民间两个舆论场,将公众对事件的泄愤转变为对事实的本质及其解决之道的理性思考。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把握时间性,微信平台加快了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的发布速度、扩大了传播范围,对政府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群体性事件经常混杂着众多的因素,一时间很难得出结论或完成事件的处置,政府部门可以迅速抢占微信平台舆论高地,先报态度,再报进展,持续关注,持续发布,避免出现官方权威信息真空状态,第一时间将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效力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是注意平衡性,消除受众的反感心理。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长期对地方政府管理不满的集中爆发,如果一味地用官方刻板僵化的政策语言反而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所以不宜“一棍子打死”,不仅要“打中人”,而且要“打动人”,要充分考虑动员群体的心理期待和合理诉求,有效平息事件的舆论焦点,重新恢复社会秩序。
(二)构建应对网络动员的网络化治理模式
第一,强化群众自治能力,鼓励举报群体性事件煽动信息。就当前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传播特点而言,用户的举报是管理者提前应对、有效治理最直接的方式。要加强微信用户的日常教育与引导,促进民众强化自律意识,提高信息识别度,约束自身行为。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煽动信息,主动抵制、拒绝转发,及时向属地网监部门报告,以便前期处理,有效压缩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的生存空间。
第二,重视“舆论领袖”的作用,加强与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沟通对话。网络舆论是网民表达意见、传递信息的重要环节,也是网络政治动员在网络空间上的核心环节,是网络动员危机治理过程中动员信息能否转换为动员行为的临界点。政府在传统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社会名流之外要注重发现、培养草根“舆论领袖”,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本身也是草根阶层,两者之间的生活背景、利益背景往往相似,同在一个话语体系,他们的观点和意见往往更容易被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们所接受,更容易引导舆论动态朝积极方向转化。
第三,完善行业自律,强化微信运营商、服务商对于群体性事件煽动信息传播的“把关人”的作用。运营商、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 年 8 月颁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借助时间和技术优势,借助技术过滤和内容分级等手段,对一些敏感词进行检测,对获取的信息做分类、聚类和摘要分析,对一些异常用户账号或公众号要进行密切关注,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煽动信息痕迹流动要及时截取、预警,配合管理部门将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扼杀在萌芽中。
(三)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平台的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的内容监管尚为空白。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实施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是对这一空白的回应,同时也为接下来国家微信平台治理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宝贵经验。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第一,加强对微信平台的集中统一管理,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过去的立法中,国家对互联网的治理权限分别赋予公安部、工信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由各个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管理,这种“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得微信舆情监测、政策制定缺乏一个统一的顶层协调机构,各部门在订立行政规章时更多地考虑部门利益,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容易相互推诿,导致执法效能低下。2011年在国务院授权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使得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体制得到一定程度的整合。将来,互联网信息管理政策方面的调整、互联网立法的重大举措,都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也就是说,从《微信十条》开始,中国的互联网政策制定及立法规划的实施,都将进入到由国信办主导的新常态[6]。
第二,落实内容规制的底线思维。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之所以肆意在微信平台发布、传播动员信息,乃至演化为现实的集会、游行等行为,主要在于微信虚拟空间不存在传统媒体意义上的把关人,动员主体出于法不责众的广场效应有意传播针对性的信息,诱发意见倾向,鼓动相关者在现实社会进行群体性事件。这次《微信十条》首次使用了2014年8月10日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形成的共识,即网民上网时应当遵守“七条底线”,作为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上的内容要求。内容规制简单地说就是要解决说什么不说什么、在什么场合对什么人说什么等问题,这不同于以往从文本到文本的禁止性规定,而是活生生来自实践,来自于社会各界对建立网络空间的言论、信息秩序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制度化渠道保障民意的有效表达
第一,要用好微信的互动平台,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一些群体性事件在萌芽、发生前大都经历了合理诉求、理性维权的过程,但一些地方政府没有重视公众的呼声反映,没有及时沟通,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根本之道不在“堵”而在于“疏”,在于完善的民意表达渠道和科学的政府互动机制,而微信平台恰恰为主管部门了解民意、体察民情、集中民智提供了宝贵平台。按照美国社会科学家刘易斯·科塞的观点,社会需要建立这种常态化的“安全阀制度”即意见表达和发泄敌意的出口。当民众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将微信平台纳入制度化民意表达渠道引导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消解民众的消极情绪,进一步避免通过非正常途径的大规模聚集。最近几年政务微信的陆续开通就为建立制度化渠道以保障民意的有效表达开拓了有益探索,把“看不见的舆论”转向“看得见的舆论场”,使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的诉求及时呈现在管理部门视线内,在问题扩大升级前,与公众有效沟通,对于化解矛盾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倡导非政府组织合理合法维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社会治理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很多群体性事件动员主体的利益诉求有一定合理性,公众参与的人数多、持续的时间长,容易反复。微信平台网络的关注、声援和动员使公众参与更具复杂性。由于公众在问题上对政府解决的依赖性,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满意回复,容易出现矛盾与非理性冲突。社会组织不是洪水猛兽,允许有组织性、有法律意识的维权行为,有利于培养公众理性维权,有利于政府与社会沟通,并减少打砸等非法事件的发生[7]。社会成员自身利益的诉求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表达,社会组织也可以在提供服务中发现问题汇集意见,与政府沟通解决,起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根据治安问题发生的规律,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正常现象,是民意聚集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与表达。正如黑格尔所言,“人人皆有表达欲望,群体性表达释放了民众情绪,发表了他们的意见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小得多”。微信媒介以其私密、便捷、互动、即时等特点加快了这种舆论表达的速度,给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动员在微信平台隐蔽的环境下加之群体的无意识盲从与情绪传染,存在非制度化、非理性话语流变的可能性,进一步可能引起舆情危机,甚至通过网络线上线下动员,集结成现实的非法聚集行为。
所以,一方面政府应当通过强化网络立法、严格网络执法、推进全民守法实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防止“微信”成为“危信”,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由网络动员向现实行动转化。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到,单一地采用移动互联网终端防控技术和舆情控制手段、制造集中营一样的社会管理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在个别事件的处置上固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终究不能化解社会中积累的怨恨,当愤怒之火潜滋暗长时,终究有一天喷薄而出,那时任何技术性手段都会失灵。所以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当然是对社会矛盾发生原因的化解,只有在把握微信平台传播特点与群体性事件动员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渠道保障民意的有效表达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微信平台中非理性舆论的出现和群体性事件的生成,真正实现政府与公众、国家与社会、技术与法律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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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信煽动群众引发群体事件 海口两未成年男子被判刑[EB/OL].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15-07/08/content_2590208.htm?node=115.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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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四新. 微信十条的网络治理新思路[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7]庞宇.移动互联时代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演化机制及对策[J].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2015,(1).
[责任编辑:郭莉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16)02-0072-06
作者简介:靳澜涛(1993-),男,安徽巢湖人,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