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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 法学) 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2016-03-15赖早兴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本法实务

赖早兴,贾 健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法律硕士( 法学) 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赖早兴1,贾 健2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法律硕士(法学)(法本法硕)与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当前培养过程中,培养模式趋同的问题日渐显露,而单从培养目标、就业方向上已经难以辨别两者。两者培养模式的差异应体现在区别性课题的体系(知识适用与知识专研)、课外学习内容的异同(解决问题与为我所用)和毕业论文的选题、字数与答辩方式(施用与探索)等方面。

法本法硕;法学硕士;分类培养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的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分为两大类:一是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二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中,专业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对象划分,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两大类。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作为新设的学位类型,允许法学本科的毕业生报考,学制一般为两年。这样一来,我国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类型就形成了“两大类三小种”的格局。这一局面带来的一个首要问题是,三种硕士培养类型之间究竟应该如何界分。一般来说,各高校将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培养目标确定为“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强的工作适应能力,通晓法律及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根据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一条规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鉴于当时法律硕士(法学)类型尚未出现,可以认为其针对的是法律硕士(非法学)类型。2009年其又发布了《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规范文件,指出针对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可见,法律硕士(法学)主要是培养“专门型”的实务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非法学)主要是培养“复合型”的实务法律人才。

如果说,对于后者而言,由于其本科阶段的其他学科知识储备,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是恰当的话,那么,对于前者则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其与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易区分。虽然表面上可以说,法律硕士(法学)是为了培养“专门型”的实务人才,而学术型法学硕士类型是为了培养“学术型”的理论人才,但“专门型”与“学术型”之间从宏观层面看,是较难区分的。而从法学毕业研究生实际就业方向看,所谓的“理论人才”和“实务人才”并没有多少差别,①一般认为,法律硕士(法学)主要是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的实务人才。但事实上,学术型法学硕士的就业方向亦同。当前的法学就业环境,硕士研究生已经基本没有资格去应聘高校法学教职或专门科研岗位了。这样一来,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究竟应该如何区分培养即成为问题。有学者指出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应是培养“高层次、精英化、专业化、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以此区分培养法学研究精英的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1]。但这种观点仍只能停留在理论上,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前人们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太深入,从而导致实践中从法律院校到教师、学生,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到制度设计、内在要求等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形成了现实运作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巨大割裂。”[2]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应将区分两者的重心由“目标定位”这一宏观标识转移到具体的培养方式过程中,即将目光从“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学研究生”转变为“我们应该如何培养具有不同法学知识储备的学生”。下文将从“区别性课程体系的确定”、“区别性课外学习内容的确定”和“区别性学位论文选题与写作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两种类型培养过程中的差异。

二、“知识适用”与“知识专研”:区别性课程体系的确定

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前“从法本法硕实际的课程设置、教学、实训、考核等方面来看,与法学硕士或非法本法硕存在严重的同质化情形”[3]。现在全国多数法学院校对于法律硕士(法学)(即“法本法硕”)和法学硕士两类不同的研究生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培养方案。这首先体现在课程设置上,多数学校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设置各自的培养方案,有的虽然在课程设置名称上体现了区别,但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任课教师所教授的内容没有差异,有的院校甚至合并专业硕士研究生与学术硕士研究生的课堂,将相近似的课程置于一个课堂中进行教学。①甚至有学者建议法本法硕应跟随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同班上课,理由在于一是为了节约教育成本,二是教师做基础教学符合法本法硕在该方面零起点的情况,参见杨佶、唐唯嘉著:《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比较研究》,载《当代教育论坛》2011年第11期第13页。但即使是法本法硕,也是属于“研究生”范畴,其培养目标、基本模式、需要达到的学术素养是与本科生不同的,即便是在某学科方面零起点,也应该是接受专题性课程教育,这更有利于培养其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能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法学硕士的教学培养时间远比法律硕士(法学)长,其课程体系、指导模式已经较为固定和成熟,而法本法硕类型由于存在时间短,且其学生均接受过系统法学本科教育,一些招生院校便自觉不自觉地只从学生是否有能力接受或理解所上课程的角度去开设法本法硕的课程。应该说,从总的培养方向上看,两者的课程培养体系应概括为“用”与“专”。即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向专业课程的深处发掘,充分培养其解决疑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索、研究性能力;而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则应该充分体现“用”的一面,即在研究生阶段,接受各部门法的专题性研究,为将来的司法实务工作储备充分的能够直接解决实际问题的部门法知识。另外,还需要有意识地培养法律职业思维与职业技能。下文将重点围绕两个方面的区别展开讨论。

(一)课程指导教师的配置与遴选方面的区别

指导教师的知识储备和类型与所指导的内容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指导教师的遴选与配置标准直接影响到日后的指导方向和指导方法,最终影响到课程体系设置的效果,因此,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培养体系的首要区别即在指导教师的遴选与配置上。在法律硕士导师的配置问题上,国务院学位办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制”,虽然与学术型法学硕士类似,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仍可体现差别。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的规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实行专职法律硕士导师集体指导与论文导师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指导培养模式,研究生第1、2学期实行导师组集体指导制。每一个教学班配备一个导师组,由3名专职法律硕士导师组成,其中包括2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导师,校外指导老师,要求具有硕士学位,且是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深法律工作者或专业人士。整个导师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能力培训,确保培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导师的介入与指导。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学科组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学科组由同一二级学科(法学)或一级学科(非法学)的全体硕士生导师组成,并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组长。从导师组的配置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所配置的导师组“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制更能实现知识吸取的广度,而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配置“学科组(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导师”,则更侧重于学术性。另外,在导师遴选标准问题上,这一差异体现得更为明显,其中,新选聘的学术型法学硕士生导师必须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三)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而新选聘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论文发表方面放宽要求,规定只要近3年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者主编过1部以上法学著作即可,但必须具有10年以上法学教育或法律实务的工作经验。当然,校内校外双导师制需要依赖开设院系与司法实务界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但无疑,这种模式较之与“集体培养+个人负责”制更适合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知识培养。

(二)具体课程设置方面的区别

在具体的课程设置方面,法律硕士(法学)与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首要差异,应体现在前者课程必须涵盖内容科目广、应用性强,而后者要向学科内深挖,直面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形象地说,即“广”与“专”的区别。具体而言,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体系必须达到课程知识体系范围广,才能为“学以致用”的职业目标提供充足的知识储备。根据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其专业课程设置分为两个板块,即必修课板块与选修课板块,前者包括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而选修课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就此,目前各高校的必修课开设基本一致,①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在必修课中设置了《法律谈判》《法律公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与诉讼技能》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对于法律硕士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为其将来走上司法岗位,解决实务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技能。但在选修课的设置上却有差别,大致来说,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选修课模板:一是仍然按照必修课的板块设置模式,直接以专题的方式来设立;②以《北京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为例,其中规定的选修课包括如下内容:国际法专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专题、证据法专题、侵权法专题、交通运输法专题、房地产法专题、环境保护法专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专题、法律英语。《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对于选修课的设置虽分为限选课与任选课两部分,但也基本可以归为这一类,其中限选课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国际经济法专题、劳动法专题、财税金融法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律前沿问题讲座、论文写作、文献检索;任选课包括:竞争法研讨课、破产法研讨课、保险法研讨课。二是按照二级法学学科的方向来设置,每个方向内又分为若干三级学科的内容。③根据《辽宁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选修课设置5个方向共10门课程。其中包括:国际法方向(分为国际经济法实务与国际私法实务课程);宪法行政法方向(分为立法实务与行政诉讼实务课程);经济法方向(分为市场规制法实务与商事法研究课程);民事法方向(分为侵权责任法实务与婚姻家庭法实务课程);刑事法方向(分为刑法个罪实务与证据法实务课程)。这种课程配置方式既考虑到了研究生的兴趣方向,也照顾到了每个方向的知识完整性。三是将选修课体系按照学科分类分为几个模块,每个模块内又按照该学科的内部知识结构分为若干具体课程。④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其选修课体系分为基础法律模块(包括法制史(中、外)、律师公正与仲裁制度、法律职业伦理三门具体课程);民商与经济法律模块(包括房地产疑难案件解析、合同起草、审查与风险防范、公司上市与证券法实务、财税金融法律实务、竞争法律实务);刑事与诉讼法律模块(包括刑事证据法专题、刑事疑难案件解析、刑事审判检察与辩护业务、民事审判与代理业务专题);刑事侦查法律模块(包括侦查学专题、物证技术专题、治安管理专题);行政法律模块(包括行政法实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程序;公务员考试专题——申论、公务员法;行政管理业务专题);国际商事法律模块(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实务、外交谈判与商务礼仪、外商投资与进出口贸易法律实务)。学生可选修某一模块内的课程,也可跨模块选修课程。上述课程模式虽在精细度、课程内知识结构完整性方面有所差别,但无疑都具有知识结构上的广泛性,这为将来的司法职业工作扩宽了知识面,提供了充分的知识储备。而就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配置来说,则应该在法学三级学科内部进行发掘,让学生系统掌握当前的学术动态与前沿性问题。以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学总论》课程设置为例,其分为16个专题,贯穿刑法基础理论、犯罪论、刑罚论的整个刑法学总论的知识体系,且每一专题均围绕疑难争议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展开。这种课程设置能够让学生系统地接触当前刑法学总论中的各个争议点,显然与法本法硕的课程是不同的。

三、“为我所用”与“解决问题”:区别性课外学习内容的确定

应该说,无论是法本法硕还是法学硕士研究生,除了课堂教学体系之外,都需要课外的学习内容予以补充。但显然,两者的课外学习侧重点是不同的。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其课外学习主要在于提高理论素养,包括参加学术讲座、读书会,阅读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名著等;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而言,其课外学习主要在于参与实务讲座、法律部门的实习、社会大案要案的跟踪、法律援助实践等。当然,无论是法本法硕还是法学硕士,甚至是非法本法硕,这些课外学习的方式都是必要的。例如,即使是对法本法硕,参加学术讲座、阅读必要的法学专著等等,对其法学素养、知识储备与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培养都是必要的。而对法学硕士而言,专业实习、聆听实务部门的专家讲座,对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无疑也是非常有好处的。只不过,两者接受这些培养方式的比例和培养侧重点不同。这里以讲座与专业实习为例进行说明。①当然,除了专业讲座和实习以外,对于法本法硕而言,还可以进行其他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例如,诊所法律教育(包括案例分析、法律援助、真实案件代理等内容)、模拟法律谈判以及法律职业实务培训(包括接待礼仪等)。

(一)专业讲座方面体现的培养模式差异

事实上,法本法硕与法学研究生对于同一场讲座,其聆听目的与所获得的知识是不同的,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本法硕聆听学术讲座的重点应该是联系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从讲座中获取解决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至少是要从中获得解决的信息;而法学研究生聆听实务讲座,其侧重点则更多的应是联系当前的理论动态、理论架构,从讲座中获得其实践运作和适用情况,并进而发现该理论架构、模型的不足,最终发现该理论问题,进一步去思考如何解决。简言之,法学硕士研究生聆听实务讲座的目的是“为我所用”去验证理论的好坏,而法本法硕聆听学术讲座更多的是为了获取“解决实践问题”的理论工具。

本文认为,就专业性讲座对两者课外学习的培养而言,需要根据讲座内容的性质与讲授人的职业、一贯的研究方向等等,确定不同的讲座类型,让学生能够分辨这次讲座到底是学术方向的还是实务方向的。从讲座聆听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事先能够预知究竟是什么类型的讲座,则有助于其作出如下判断:一是是否有必要去听这场讲座;二是在听讲座过程中,我准备重点听哪些方面的内容,对我现有的知识结构将有何补充;三是听这场讲座事先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需要进行哪些查缺补漏方面的工作等等。例如,西南政法大学的专业讲座就主要根据讲座的内容和讲座人的职业类型分为西南学术大讲堂、西政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睿德全球法学家论坛、中国大法官论坛、中国大检察官论坛、西南实务教务大讲堂——大律师论坛、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等等。前四类侧重于讲座的学术性,而后四类则侧重于讲座的实务性,这样,就能够使不同类型的学生做到有的放矢地选择和聆听讲座,最大程度地实现课外学习的效果。

(二)专业实习方面体现的培养模式差异

与讲座培训相类似,针对法学硕士与法本法硕的专业实习也应体现上述差异,即法学硕士的专业实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平时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观察司法实务机关的运作以及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以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为例,近年来,关于四要件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议非常激烈,那么,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对待这一理论争议的呢?三阶层对于某些类型案件处理的优势,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究竟是如何处理的呢?司法判案人员的思维模式果真是如阶层性推演一般吗?这些均需要法学硕士经过专业的实习的检验。又例如,到底是以罪定刑还是以刑制罪?以刑制罪是否合理、合法?司法实务中是否存在以刑制罪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会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什么后果?进而,传统的罪刑关系是否应考虑予以变动?等等,这些均需要依赖专业实习,深入实务进行调查研究。

而法本法硕的实习目的,主要是为了切身体悟实务机关的运作情况,将自己作为其中的一员,去了解日常的工作流程,办案的具体过程等等。在实习过程中,对于所遇到的疑难案例,究竟如何运用理论去予以解决?这一解决方法是否恰当、合理?能否为各方所接受?如果遇到共性的实践难题,如何运用理论去研究解决方法?这些目的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显然不同。概而言之,法本法硕的实习目的与重心仍是为了投身实务、解决所遇到的疑难案例和实务问题;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习目的,是为了关照理论,在理论联系实际过程中,充实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而发现并解决理论上的难题。

根据上述的不同,两者所开展的专业实习计划的安排,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法本法硕而言,需要的实习时间应该更长一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会到实务工作与理论学习的不同。另外,时间过短也不易遇到有分析价值的疑难案件。而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言,更多的是带着问题去实习的,而要解决这些理论问题,实习单位之前的案例资料和带队老师的经验传授,也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因此,其需要的实习时间可以短于法本法硕。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两年制研究生于第三学期开始专业实习,三年制研究生于第四学期开始专业实习。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习时间总计不少于3个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习时间总计不少于6个月,其中集中实习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习,除遵守上述规定外,须参加法律诊所的实务课程学习,参与办理法律援助的真实案件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必修环节”。这种区分性的实习制度设计,显然有助于两类法学研究生不同专业实习目的的达成。

四、探索与施用:区别性学位论文选题与写作的确定

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一个总结,也是其学识水平的重要体现。由于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培养内容与方式上的差别,必然导致法学硕士研究生与法本法硕在其学位论文选题与写作上应有所不同。总的来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当注重理论性的选题,没有理论价值或理论价值不高的论题不得作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当侧重于实务问题的研究,可以是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不强调选题的理论性。例如,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提倡并鼓励各类别法律硕士研究生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而根据该校2015年制定的《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硕士学位论文要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论文内容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可见,两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要求和目标是不同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更侧重于学理探索性(突出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而法本法硕则更侧重实际应用性。基于这点不同,论文的切入点和所关注的问题点也是不同的。以在“中国知网”上搜索到的20篇2014级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为例,其中属于法本法硕论文的,有以下选题:

1.何双梅为女儿洗澡致其烫伤死亡案的罪过认定;

2.扒窃行为的相关问题探讨——以湖南周某盗窃案为例;

3.轮奸未遂问题的定性研究——以邹某和何某强奸案为例;

4.集资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澄清与司法认定——以亳州兴邦案为视角;

5.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以李泳妨害作证案为引;

6.邀约他人以劝酒方式致人死亡的刑法学分析——以李某等人实施的非典型性故意杀人案为例;

7.秘密盗回质押物行为定性研究——以凡某盗窃案为例;

8.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研究——以李某等故意伤害案为例;

9.毒品再犯的认定——以胡某某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案为例;

10.我国《刑法》中逃税免除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扎兰屯电力设备公司逃税案为例;

11.受家庭暴力侵害儿童的保护问题研究——以公权力介入为视角;

12.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研究;

13.电视购物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而属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则有下列选题:

1.环境污染犯罪分级规制之构想;

2.刑法视野下网络诽谤问题研究;

3.权权交易类职务犯罪侦防对策;

4.刑法上的行为概念研究;

5.污染环境罪犯罪既遂形态研究;

6.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

7.论未成年人刑罚的特殊性;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论文选题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具体案例的方式展开的(第1—10号选题),以解决刑法适用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另外,还有三篇论文(第11—13号选题)虽然没有通过案例的切入点展开,但也是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实践性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则要么是理论上的争议问题(例如第4、第5号选题),要么是建立一种理论上的模型或完善体系(例如第1、第6号选题),即使是为了解决一种现实存在的问题,也是从理论的角度去研究(例如第2、第3、第7号选题)。可见,虽然作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均应具有研究性,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应呈现出一种探索未知理论的态势,而法本法硕的毕业论文应专注于从实务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如此而言,两种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在字数要求、评阅方法上也应该体现不同。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理论探索性的论文来说,对前期综述、问题的展开和论证部分要求较高,因此,字数相对应该较多;而对于法本法硕的论文,相关的前期综述和具体论证过程,要求则相对较低。如果超过一定字数仍未能说清并解决该实践问题,也说明该生的实务效率能力较低。对于字数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一般要求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这基本上是符合不同类型论文写作的论述要求的。而就评阅方法来说,由于法本法硕毕业论文的实务性,在其评阅和答辩过程中,应安排部分校外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这显然更有助于正确评价该毕业论文的选题价值和司法操作性。

[1]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11):43.

[2]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12):73.

[3]常安,孙森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6):74.

(责任编辑:刘 芳)

Classified Cultivation between Juris Master(Law)and Master of Laws

LAI Zao-xing1,JIA Jian2
(1.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29,China; 2.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It is a trend that the training mode of Juris Master(Law)and Master of Laws is becoming similar.It is difficult to differentiate them on the base of the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the direction of employment.There should be some differences in different training models,which should reflect different system of subjects,different demands about extracurricular learning and thesis topics,and different demands about master’s degree paper,such as words and way of reply(explo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and so on.

Juris Master(Law);Master of Laws;culture difference

D616

A

1008-2433(2016)04-0123-06

2016-04-26

湘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XYJG2012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赖早兴(1972—),男,湖南浏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贾 健(1983—),男,安徽芜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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