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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理论的选择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及其适用性探讨

2016-03-15刘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预防犯罪人

刘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北京100038)

中小学校园犯罪预防理论的选择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及其适用性探讨

刘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北京100038)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当今世界范围内主流的犯罪预防理论之一,近些年已在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并获得良好效果。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以日常活动理论等犯罪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并提出了5大类、25项具体犯罪预防的技术策略。由于该理论具有对应校园犯罪特征规律等特点,在当前我国中小学校园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应当作为预防校园欺凌等校园违法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导。

中小学校园犯罪;情境犯罪预防;校园欺凌

一、前言

2016年5月1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这是我国首次将校园欺凌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予以治理,充分显示了对中小学校园安全的重视。其实,除了学生之间的欺凌现象外,近些年发生在中小学校园中的其他人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不容忽视。例如,2010年福建南平、广东雷州、山东淄博等地接连发生6起校外人员侵入中小学或幼儿园砍杀学生的校园恐怖犯罪案件;2013年5月,20天内连续曝光9起校园性侵案件;2014年各地又有多起严重校园暴力事件见诸报端……可以说,校园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小学校园日常的安全维护属于学校内部管理事项。然而,这种属地管理的体制,容易使学校将发生在校园的犯罪行为当成一般的安全事故,从而习惯性地采取“发生→反应”的被动模式来进行事后处理。而校园犯罪是典型的人为主动侵害行为,将其区别于其他校园安全事故来进行单独研究,有利于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审视校园安全管理问题,进而以犯罪学相关理论为指导采取主动防范策略和措施,以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校园犯罪的发生。情境犯罪预防作为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已被西方国家广泛应用于多种场景的犯罪预防实践并发挥显著作用。在当前我国日益重视校园安全、重点治理校园欺凌等中小学校园犯罪问题的背景下,急需能够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治理行动各项环节的工作,而研究情境预防并探讨其作为校园欺凌等校园犯罪预防环节指导理论的适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

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理论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摸索而产生的。所谓情境犯罪预防,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以一系列较为系统而常设的方法,对犯罪发生的环境加以设计、操弄与管理,由增加犯罪困难、增加犯罪风险、减少犯罪酬赏与刺激、移除犯罪借口等策略,以阻绝犯罪发生的预防策略[1]377。简单而言,就是通过恰当地改变情境因素,防止因其诱发犯罪动机或有利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各种行动和措施[2]291。通常认为,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日常活动理论、环境犯罪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等犯罪学理论。

(一)日常活动理论

犯罪学家Cohen和Felson借鉴了人类社会学的观点,提出了日常活动理论。他们认为,能够实施犯罪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犯罪目标毫无戒备的现实状态是造成犯罪发生的原因[2]298。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下的事件,这个事件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元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合才能促成,即有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和缺乏能够对抗侵犯的监护人[3]。三个要素缺乏任何一方,都可能导致犯罪事件流产,而三个要素只要在空间和时间上交错,就必然会引发一个犯罪事件。

Cohen和Felson认为,有动机、有能力的犯罪人可能是社会中任何一个普通人,他可以因为任意理由而进行犯罪活动。潜在犯罪人这一元素在任何社区都存在,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适合的犯罪目标是指那些可能被抢夺财物或被攻击的人。虽然类似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并不是说所有目标都是合适的,合适的目标还需具有一定的特征。后来 Clarke将这一特征定义为:可隐藏、可移动、可获得、有价值、可享受、易处理,并将符合的目标称为“热点产品”。而有能力对抗侵害的监护人,通常的观念是指巡逻、门卫或安保人员,而在现实中往往更能够起到监护作用的反而是邻居、亲友和旁观者,或是被当成犯罪目标的物主。不同于其他理论“某些条件的存在导致犯罪发生”的分析逻辑,日常活动理论的特色在其“缺乏某些条件才导致犯罪发生”,正是基于这种脱离人格论和心理学范畴而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分析使他们肯定,如果对日常活动进行调整,就会改变犯罪发生的可能性[4]72。

(二)环境犯罪理论

不同于一般犯罪学理论讨论犯罪产生的原因,环境犯罪学理论对外界物理环境如何激发犯罪动机以及犯罪人如何利用环境从事犯罪活动更感兴趣,因此重点关注诸如城市布局、街道模式、建筑设计以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日常活动等在内的犯罪场环境因素,并提出通过规划管理防卫环境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标。环境犯罪学又是由以下几个理论构成:

防卫空间理论(Defensible Space Theory)。Jane Jacobs和Oscar Newman最先提出防卫空间理论,Jane Jacobs抨击了都市设计走向垂直化、郊区化而腐蚀社区生活的倾向,并提出了三点预防犯罪的基本策略:明确区分公私领域;建筑设计应当让住户能够观察到街道动态;利用街面人流来实现监视效果。Oscar Newman则提出了“防卫空间”的概念,认为可以通过对环境进行特殊设计发挥社区控制作用,从而起到对犯罪的预防效果。他认为便于防范的居住空间应该遵循四个原则进行设计:(1)强化建筑领域感,即为防止来自外部的侵入,将住宅地街区化,强化各区段的责任区域,以加强对各地域的监控;(2)确保自然监控,即通过区域建筑环境的设计,使居住者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便利地观察小区情况;(3)形成居住地意象,即通过建立与周围环境密切接触的社区氛围,树立正面形象以减少犯罪的发生;(4)整顿周边环境,指尽量将住宅区域紧邻安全地区,使之处于高监控的氛围中[2]299。

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 Theory)。破窗理论源于美国心理学家Zimbardo于1969年在旧金山进行的一环境与行为关系的心理学试验。实验中,Zimbardo把一辆摆在街道一周却完好无恙的无牌照汽车敲破一个窗户,结果不到4个钟头,就被偷得仅剩下轮胎。实验证明了非正常行为与特定的诱导性环境的关联性。此后Wilson与Kelling又通过研究进一步证实,犯罪与失序之间存在相关性,大量集中且被忽视的无序更容易引发犯罪[5]。他们首先使用“破窗”一词,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低层次违法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能导致更多、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破窗理论不仅指出了外界诱导环境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联系,其意义还在于对于轻微违法事件的处理,更应该注意对行为人和潜在犯罪人的教育和警示。

防卫环境设计理论(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简称CPTED)。受到防卫空间理论的启发,Jeffery将防范视野扩大到住宅之外的学校、商业区等区域,确立了通过综合的环境设计来预防犯罪的思路。他认为,犯罪预防应当考虑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特性。所以对于环境的设计和规划,应当注意改善都市的物理环境(拥挤、破烂、肮脏等),同时还要强化人们之间的沟通关系,以减少疏远感,进而通过城市环境的恰当设计来消弭人际隔阂,增加人际互动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理性选择理论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Becker等人提出犯罪经济学理论,运用“预期实用性”原理来研究分析犯罪,认为人在作决定时,都会经过详细的思考和盘算,在心中权衡自己所作决定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和所付出的最小成本。在犯罪经济学的基础上,Clarke和Cornish等进一步提出理性选择理论。他们认为,犯罪人是有理性、会思考的人,犯罪人的决定都是将需要花费的精力和可能获得的回报与被抓以及被判刑的轻重进行平衡比较之后作出的。

Clarke等学者认为,虽然犯罪人想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时间、认知能力以及所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犯罪人受到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他们根据理性而作出选择和判断,其作出决定时的理性也是有限的,而不是常态下的理性。虽然理性选择理论是一个通用理论,既可以解释一个人为何选择实施特定的犯罪,也可以解释同一人后来为何会停止犯罪。由于它是一个从个人层次上分析犯罪的微观理论,如果运用这一理论来解释个人犯罪的选择,应个别地讨论每一种犯罪,因为不同种类的犯罪对于犯罪人来说,作决定时所面临的情境和需要搜集的信息都不相同。因此理性选择理论指出,要剖析犯罪人的选择,不能只分析笼统的犯罪事件,必须针对特定犯罪类型进行讨论,同时应把犯罪行为过程划分成不同阶段来分别分析[4]70-72。为此,Clarke等人还列举了一个理性犯罪人在决定是否实行郊区夜盗的决策过程所经受的影响因素:背景因素(包括心理、教育以及人口统计学因素等)、过往的经历和学习(犯罪经历、与执法当局的接触和自我认知等)、—般需要(金钱、性、友谊、地位和寻求刺激等)、解决方案衡量(努力程度、获得回报的数量与即时性等)、先前的解决方案(合法的与非法的)、机会事件的反应(机会容易、急需现金、朋友劝告等)、整备程度[6]。

情境犯罪预防的三大理论基础中,日常活动理论属于宏观层次的理论,它解释了社会变迁如何提供了犯罪机会,强调从被害人日常生活模式来分析犯罪;环境犯罪学属于中观层次的理论,它侧重于分析特定的环境因素与犯罪产生的联系;理性选择理论作为微观层次的理论,其关注焦点是犯罪人的决策过程,强调从犯罪人对实施犯罪前的情境主观判断来分析犯罪。三种理论互相补充,通过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了被害目标、犯罪场域环境以及犯罪人三者的互动关系,强调了情境对犯罪发生的促进作用,以及通过控制情境预防犯罪的可行性[7]。此外,除了以上主要的理论根据之外,情境犯罪预防还整合了诸如犯罪机会结构理论、死角理论(犯罪区位理论)、犯罪诱惑理论、被害结构选择理论、犯罪赃物市场理论、定向问题控制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以及犯罪场理论等犯罪学理论[2]301-302。

三、情境犯罪预防的运用原理

(一)情境犯罪预防的技术策略

Clarke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的相关论点,曾在1992年提出了12项情境犯罪预防的技术策略,其中包括增加犯罪困难与风险、降低犯罪收益等几方面排除犯罪机会的措施。经过不断的实践总结,他又在1997年增加了犯罪人“罪恶感及羞耻心的考量”方面的内容,将情境预防的技术措施增加至16项。2003年,Clarke又加入情境促发者角色等向度的考量,将情境犯罪预防技术增加至25项,并将25项技术措施分为提升犯罪阻力、加大犯罪风险、降低犯罪收益、减少犯罪刺激、排除犯罪借口五大基本类型[8]:

一是增加犯罪阻力(Increase the effort of crime)。增加犯罪阻力作为情境犯罪预防的最基本的策略,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潜在被害目标或犯罪工具,增加犯罪人实行犯罪的难度。这一策略所包含的具体技术措施有:强固犯罪目标、入口管控、出口检查、转移犯罪以及控制工具和武器等5项。

二是加大犯罪风险(Increase the risks of crime)。由于犯罪人在被逮捕后往往难逃被处罚的命运,如果是在被捕前,犯罪人则可以通过谨慎出手来降低被逮捕的可能,或是放弃犯罪。这就是犯罪情境预防重视增加犯罪风险而非试图改变处罚,以期收到预防犯罪效果的主要原因。加大犯罪风险的主要措施有:加强监护、增加自然监控、减少匿名性、利用现场管理者、强化正式监控等5项。

三是降低犯罪收益(Reduce the rewards of crime)。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总是希望在犯罪中获得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包括现实的财物等,无形的利益包括性欲的满足、复仇的快感等)。情境预防通过了解特定犯罪中犯罪人对所获利益的期许,可以降低或移除相关利益,以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中具体包括:隐藏目标、移转目标、明确财物归属、瓦解黑市、排除犯罪收益等5项措施。

四是减少犯罪刺激(Reduce provocations)。情境犯罪预防不仅应当针对犯罪发生的机会,还应该针对犯罪发生的情境,对其进行设计和管理,以减少外界情境对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刺激。具体包括:减少挫折与压力、避免冲突、减少情绪刺激、化解同伴压力、避免不当模仿等5项措施。

五是移除犯罪借口(Reduce excuses for crime)。犯罪人常会对其行为作出道德判断,并找借口合理化或中立化其行为,以减低其内心的罪疚感和羞耻心。鉴于此,犯罪情境预防可以将规范清楚地界定并予以公布通告,以排除相关犯罪行为的可能借口。具体包括:制定规章、公告警示牌、警醒良知、帮助守法、管控毒品酒精等5项措施。

(二)情境犯罪预防的运用方法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重点关注犯罪行为,把犯罪看成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特定情境一起参与的互动过程。犯罪人作为社会化的生物,其意识的形成过程通常会经历一个“外界情境刺激—反应—形成行为心理”的过程。然而犯罪人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其不仅能感知具体情境,还可以主观能动地改变或创造情境。也就是说,一方面特定情境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动机形成,并促使犯罪人将动机外化为实际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人也可以在感知情境的基础上能动地改造情境或进行理性的情境选择。因此,正是犯罪人与情境存在双向互动,给我们通过改变情境的方式来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带来了可能性。

基于情境预防理论的上述作用机理,有学者归纳出情境预防的运用思路:预防对象上,应当针对的是具体的、特定的犯罪形态;目标上,尽可能减少日常生活中诱发犯罪动机或实施犯罪的机会;方法上,针对有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技术上,采取重点增加实施犯罪危险性,尽量减少犯罪利益所得的策略。对于如何寻找具体的情境预防方法,Gladstone曾将其总结为5个步骤:第一,筛选并确定出具体的犯罪类型或问题;第二,分析导致该类犯罪发生的情境条件的相关数据;第三,全面地研究各种可能阻断该类犯罪机会的方式;第四,实施其中可行性高、成本低和希望最大的措施;第五,对相关措施的犯罪预防效果进行评估[2]301-302。Clarke在2008年又强调了情境犯罪预防的5种干预原则:一是要关注特别类型的犯罪或骚乱;二是要关注犯罪热点;三是要理解犯罪如何发生;四是要运用行动研究模式;五是要考虑多种解决方案[9]。

四、情境预防对中小学校园犯罪的适用性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产生后,西方国家就将其付诸实践并获得明显效果。据相关报道指出,20世纪末有近100个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表明情境预防措施在减少犯罪机会和预防犯罪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荷兰司法部门曾经针对情境犯罪预防开展评议,55次研究中22次无任何缺陷出现,在33次出现一些轻微缺陷的研究中,仍然显示出情境预防的效果[10]。纽约20世纪90年代后期犯罪率下降的研究报告也指出,警方强力推动的以情境犯罪预防为主要措施的犯罪预防发挥的作用最大。近些年来,诸多校园犯罪案件的发生已经促使美国相关部门以情境犯罪预防的架构,来考察校园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包括大专院校在内的许多教育机构逐渐关注吓阻潜在犯罪人以消除犯罪机会等理念,也发展出很多相关的情境犯罪预防策略和措施,来实现预防校园犯罪的目的[11]。当前,我国中小学校园犯罪问题也已经十分突出,国家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框架中,维护校园安全就成为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合理借鉴西方情境犯罪预防的成功经验来预防校园犯罪的发生,已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情境犯罪预防顺应现代犯罪预防的趋势

情境犯罪预防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犯罪预防的主流理论之一,并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2年批准通过的《预防犯罪准则》中获得了充分的认可[12]。一方面,情境犯罪预防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新思路。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对于犯罪生成的理解,反映了从“背景变量”到“前景变量”视角的转换,这种思路的变化有别于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着眼于对犯罪人的预防,它抓住了犯罪行为这一联结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最佳切入点。通过对犯罪被动预防向主动预防的转变,情境犯罪预防提高了预防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其提出的各种预防措施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情境犯罪预防也是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有力补充。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司法预防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独自有效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容易产生一系列副作用;社会预防虽然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策,但是需要系统复杂的组织投入和庞大的资金支持,而且预防效果的取得也需要较长的周期。与以上二者相比,情境预防则显得简捷与经济。作为一种直接作用于犯罪的预防犯罪方法,情境犯罪预防实施控制的机构应为社会中的公共或私人场所(学校、医院、购物中心等),而非在于刑事司法体系;其探讨的焦点,置于许多可能促发特殊犯罪类型的情境因素上,并不只针对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阻止犯罪的发生,而非事后惩罚;并设法减少犯罪对个人的吸引力,而非藉由社会的改进以消灭犯罪或非行[13]。也就是说,情境预防措施的运用,不需要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也不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其技术容易掌握和推广运用,因此在具体犯罪的预防实践中更能迅速见效[2]291。在我国校园犯罪日趋严重、校园安全状况亟待加强的情况下,在新时期我国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的要求下,通过情境预防措施提高校园犯罪预防的效率就体现出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提倡针对校园犯罪进行情境预防,并不是对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策略的摒弃或否定。不同犯罪预防策略的提出,都有一定的逻辑基础和时代犯罪形势背景,不论是哪一种犯罪预防策略,都有其优势所在,同时也难免存在不足。因此,不论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还是特定场域的犯罪,要想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就不可能单一地采取某一种犯罪预防策略,而是需要几种策略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我国当前中小学校园犯罪的预防,相关部门及各中小学校应首先重点采取情境预防策略,通过快速遏制此类犯罪的频发多发势头,来重塑公众对教育机构特别是中小学校园安全的信心。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仍需要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校园犯罪的司法预防。同时,国家还应持续坚持和改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努力消除潜在校园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各类社会因素。通过上述三种预防策略的平衡运用,最终实现对校园犯罪的有效控制。

(二)情境犯罪预防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吻合,有利于融入现有的犯罪预防体系。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治理,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相比较而言,综合治理提出的是指导性很强的犯罪预防宏观思路,情境犯罪预防则更注重从微观犯罪预防入手,预防措施细化而具体。如果将两者相结合,系统地整合优化犯罪预防措施,则可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犯罪预防的整体效益。

情景犯罪预防策略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群众路线的方针是相统一的。情景犯罪预防强调社区和市民在犯罪预防上的主体地位,明确指出犯罪预防不仅仅是政府机关的任务,更需要有包括社区群众在内各方的广泛参与。而我国的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所涉及的各方面工作都要求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3年提出的,“政法部门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的新机制新办法,形成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14]。可以说,充分发动群众是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抓手。这也就决定了包括校园犯罪预防在内各项犯罪预防工作的思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框架内,大力推进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以此来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

(三)情境犯罪预防贴合创建平安校园的理念

现代社会,教育已经成为公民成长的必要途径,校园生活也成为每个人融入社会前必经的生活阶段。校园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整个社会的稳定。营造安全校园,最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校园环境的设计管理和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不断强固校园防御侵扰和管控违法的能力,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校园安全生态环境。可以说,情境犯罪预防中改变环境以预防犯罪与建立安全校园的目标和理念十分贴合,也符合防卫空间设计的目的和原则。因此,将情境犯罪预防理念融入安全校园的建设,不仅能满足预防校园犯罪的需要,也是构建校园安全生态环境的现实要求。

为了确保校园安全,我国近些年开展了“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其中就体现出情境预防的应用。如2013年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中,就针对校园性侵犯罪提出要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加强教职员工管理等与情境预防理论相契合的措施。在2014年1月20日召开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明确提出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的要求,进一步解决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强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生命安全”[15]。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幼儿园、学校、金融机构、商业场所、医院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机制,强化重点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也要求,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园欺凌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四)情境犯罪预防对应校园犯罪的规律特征

情境犯罪预防不断取得实际预防效果的原因,在于强调(潜在)被害人应当在犯罪预防中发挥积极作用,并注重根据特定类型犯罪情境来采取针对性的细化措施。校园犯罪虽然不是传统犯罪学研究的特定主体类型的犯罪,但是其实际犯罪现象中却存在较为适合情境预防的规律特征。

一方面,中小学校园犯罪的被害人都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十分明显的被害性特征。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和心理认知发展都还处于弱势阶段,普遍容易轻信他人,且缺乏基本的警惕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因此很容易成为被他人侵害的对象[16]。对具有被害特质目标的保护,Clarke就以盗窃汽车为例提出加强被害防护的理念,认为能显著降低汽车盗窃数量最实际的方法即是制造更安全的车子。有学者进一步针对校园犯罪提出,情境犯罪预防不再仅将预防犯罪的责任单独交到警察手上,而是要求个人、团体及学校当局都要负起维护安全及预防犯罪的责任。也就是说,除了外在软硬件及环境的设计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让学校师生了解到预防犯罪与被害的发生,每个人都有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很大的力量[1]377。因此,提高中小学生这一校园潜在被害人群体的防害能力,不仅是情境犯罪预防的应有之义,也是校园犯罪预防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中小学校园犯罪虽然犯罪主体不是完全固定,但从犯罪人年龄上也基本可分为未成年犯罪人(包括同学型和外侵型)和成年犯罪人(包括师长型和外侵型)。校园犯罪人这种明显类型化的特征,也决定了情境犯罪预防的适用性。首先,情境犯罪预防适合未成年校园犯罪人的防范。根据各方面数据显示,校园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包括同学型和外侵型),而当前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和强奸四种类型,共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8.8%,这也与校园犯罪的整体情况不尽相同。这种校园犯罪类型与校园犯罪主体高度集中的特点恰好为开展情境预防提供了初步的条件,不仅可以明确校园犯罪预防的工作重点,也有利于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应用于特定的防御情境和防御对象,从而提高校园犯罪预防的效率。此外,在校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等有限的区域内,影响他们的犯罪因素也相对集中,因此,只要在未成年中小学生犯罪的事前和事中的预防上合理制定措施,会更容易收到积极的效果。其次,情境犯罪预防也适合成年校园犯罪人的防范。由于情境犯罪预防是建立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的,其中的加大犯罪风险、降低犯罪收益、移除犯罪借口等策略也都是针对理性犯罪人实施才有实际意义。校园犯罪中师长型犯罪人,其主体主要是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行政人员和职工。这一类犯罪人,具有“成人、无明显精神缺陷、有一定知识修养”等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中完美理性人的特征。除去个别具有严重隐性精神心理疾病的情况,可以说师长型犯罪人群体的犯罪选择均属于理性支配的结果[17]。而对于外侵型的成年犯罪人,根据大量案例来看,犯罪人往往是针对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差而选择对其下手,也属于典型的理性选择行为。而对于近些年媒体报道的个别精神障碍人员闯进校园砍杀的案例,也很难说明他们专门针对幼小学童的残忍行径不是经过选择的结果。即便是临时起意而侵入校园实施犯罪,学校如果运用增加犯罪阻力等情境犯罪预防的措施,仍能有效地将其隔离在校园之外,而不发生校园犯罪。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校园犯罪情境预防可能造成的“犯罪转移现象”。这是由情境犯罪预防的目的和策略决定的。在校园犯罪预防中采取情境预防措施,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不让犯罪在校园内发生。由于不是从根本上断除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就有可能会转移到校外其他场所。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犯罪可能转移到其他场域或针对其他被害人,由于情境犯罪预防是与社会预防、司法预防并进的一种犯罪预防策略,其理论不仅可以运用于中小学校园,同样可以运用到其他不同的场合和犯罪类型。因此,对于校园犯罪可能会转移到的场域,同样可以运用情境犯罪预防策略来进行防范。对于这一思路,我国《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已有体现。

五、结语

我国台湾地区杨士隆教授曾总结,西方犯罪学对于犯罪预防策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8世纪末秉持古典犯罪学派观点的学者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且能够趋利避害的动物,因此通过制定严刑峻法可以阻吓犯罪人,使其不敢犯罪(即司法预防或刑罚预防)。而19世纪后,随着实证学派学者研究发现人会受生物、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而犯罪,进而提出应排除或改善可能促使人犯罪的因素,通过改善人的犯罪倾向而使犯罪人不想犯罪(即社会预防),但实际并没有有效地控制犯罪。随着被害人调查和相关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的发展,犯罪学者发现通过控制犯罪机会来减少犯罪的方式具有显著成效。对于上述三种犯罪预防策略,从理想的状态来看,其应用选择应当遵循以下逻辑过程:首先改善影响犯罪的相关因素能够让犯罪人不想犯罪,如果没有办法改善犯罪促发因素,就通过刑罚的严厉性、及时性和确定性,采取威吓手段令犯罪人不敢犯罪。当上述两种模式都无法取得显著成效时,就需要通过环境设计等情境预防措施阻断犯罪机会,从而让犯罪人不能或不易着手犯罪[18]。其实,中小学校园犯罪的预防也存在类似的选择指导理论过程。因为校园犯罪的产生和多发既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受校园特殊情境和犯罪人个体因素的影响。要对各类校园犯罪现象进行根本性防治,就需要从社会预防、校园情境预防等多方面着手。然而对校园犯罪防控进行研究,最直接的目的是维护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客观的调查和分析,能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务部门在犯罪防控实践中的决策、措施和社会公众防范犯罪的直接方法和手段[19]。基于问题导向的研究理念,鉴于我国中小学校园犯罪的严峻形势,选择情境犯罪预防作为校园犯罪事前防控的首要方案进行重点探讨,有助于研究成果向犯罪防治实践转化,从而更为直观、快速地发挥预防措施的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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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芳)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 in Crime Preven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LIU Meng
(College of Criminology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As one of the mainstream theory of crime prevention,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ory in recent years has been used in many countries and get good results.The theoretical sources of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ory includes Routine Activity Theory,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Rational Choice Theory and so on.It contains five major categories,25 items specific technical strategy of crime prevention.Because of its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chool crimes,it should serve as the guiding theory of crime preven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he school crime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campus bullying

D924

A

1008-2433(2016)04-0047-08

2016-05-30

刘 猛(1984—),男,江苏沛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博士后,反恐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校园犯罪、反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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