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
——赵可先生访谈
2016-03-15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
——赵可先生访谈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赵可先生头发花白、面容较瘦,但精神矍铄、笑容和蔼可亲,走起路来脚下无声,比很多二三十岁年轻小伙子都轻松便捷、闲庭信步。赵先生平时说话并不多,但是,说起中国犯罪学研究及其成立发展的历史来,有说不完的内容,饱含着老先生深深的犯罪学情愫,都是“含金量”很高的“干货”。
2015年4月23日和5月22日,主持人依约和赵可先生两次相见、促膝相谈。以下是采访赵可先生内容,与诸君共享。
青少年关爱保护推出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防控推动学术外交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尊敬的赵老师,您好!我们想作一个系列的采访,请老一辈犯罪学专家谈谈自己经历过的中国犯罪学研究及心路历程,形成中国犯罪学口述史。
您也不用准备,您就顺着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从哪儿开始,青少年犯罪学怎么发展这样一个脉络,谈谈您自己的工作感受、心得体会,聊聊对这个时局的判断;对犯罪学整体上的起起落落、每一个阶段的发展过程,您看到的一些争论或者是一些新发展,说说您的想法。
赵老师参加南宁会议、平顶山会议等我国犯罪学研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会议了吗?南宁会议就是1982年在广西南宁召开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大会。
赵 可(以下简称“赵”):南宁会议我没有参加,平顶山会议我参加了。南宁会议是在1982年召开的,当时我还在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与法学研究所。后来的山东青岛会议我参加了,那是一次涉外学术会议。
先从平顶山会议讲起吧。召开平顶山会议是1987年的事,会议是张黎群组织的。那个时候是按照中央号召动员各个方面的人员参加,研究的主题主要是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参加平顶山会议的人,我记得那次邀请的是像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夫人郝治平这样的“老大姐们”,她当场自己介绍说,自己就是平顶山的人,邀请她参加会议非常高兴。除了郝治平,还有谢觉哉同志夫人王定国、陶铸同志夫人曾志。当时她们都是从关心下一代的角度来参加这次会议的,对这个会议非常支持,都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实际上也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我们的工作、改革开放之后新时期青少年工作的一种态度。
问:当时人民普遍认为青少年不应该有问题,因为我们的制度这么好,国家顺应历史潮流改革开放了,青少年犯罪怎么会飙升呢?很多人不理解,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些研究,找到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和治理方略,减少青少年犯罪。这些老大姐们处于一种很善良的初衷,带着一种慈祥的母爱,希望能够救救孩子,不要因为改革开放就受西方社会的负面影响。她们支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主要还是从应用角度,希望找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
这个原因是什么呢?当时流行一种说法,改革开放之后,一些西方先进发达的科学技术来到我们国家的同时,泥沙俱下,也带来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换句话说,窗户打开了,各种各样的什么乱七八糟的都进来了。
赵:当时,有一种思想认为,青少年犯罪是因为国外的不良影响太大;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遗毒和影响,把人心搞乱了。就是说,青少年犯罪是来自两方面的不良影响:“四人帮”的影响和国外的影响,国外主要是他们的文化把我们腐蚀、侵蚀了。不管怎么说,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伦理的等方面的原因,还有家庭教育和生活环境方面的原因。
平顶山会议的规模是很大的,波及面很大,当时全国各地无论是政法院校的学者、公检法司等实际执法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还是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人员,只要听到开会消息的都来了,包括新疆等边远地区的代表在内,来的人不少,有三四百人。当时,因为时任司法部长邹瑜晚到了,那天的会议日程还颠倒过来,先考察后开会。司法部长亲自参加,不管这个会议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应当说是相当高规格的一次会议。
那次开会,由张黎群会长主持,全国大约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规模之大前所未有,代表们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感参加这次盛会,为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作出了贡献。当时,在青少年犯罪这个研究领域比较有名的学者,如徐建、郭翔、张少侠、康树华、赤光、许前程、刘成根、邵道生、罗大华等,以及刑法学界一些教授学者也参加了会议。
当时,在研究上出了一些成果,已经形成了一些犯罪学的理论观点了,特别是到1986年的时候“综合治理”这个理论,就是经过那些年研究,已基本上形成了。当然,这个提法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相关文件很早就提到了,但是理论上,需要学者论证了。
平顶山会议上很多论文对“综合治理”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综合治理的构想,为以后国家制定预防犯罪的策略提出了思路和理论依据。
对犯罪趋势预测,犯罪学界还是有自己的看法的。1983年“严打”的时候,抓了那么多人,有一些进去三、五年就会被释放出来。放出来以后因为就业,因为生活,因为各方面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而会出现新的犯罪高峰。有人说五年之后,必有高峰。果然,到1987年、1988年就又有一个犯罪高峰了。
问:1983年的“严打”强调了“打”,做不到有法可依,最后肯定是扩大化,因为有抓人指标,给相当一部分人带来轻罪重罚,进去的时候他们就不服气,出来以后没人管,这时候社会又歧视很厉害,给他们找工作带来一系列麻烦。我说的意思是,要综合治理,单靠打击这个方式不行,大家要有共同的认识。
赵:综合治理,相关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赶上去。在平顶山会议上,那几个老大姐们去了,那个会议显得很隆重,大家很认真讨论这项工作。
我们研究犯罪原因,是为了更有效地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正因为如此,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为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不同学科的研究,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生物学、心理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为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犯罪奠定了基础。例如,“严打”以后从内地发配到新疆去服刑的罪犯,有些犯的是重罪,有些犯的是轻罪。到那里以后,目的是进行改造,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实际上,在茫茫戈壁、人烟稀少的大沙漠深处,其效果是值得深思的。而且,你们知道,那些人犯罪以后是被注销当地户口的。被注销户口了,有的人就会觉得完了,这辈子完蛋了,回不来了,永远失去了生活的希望。其中,越狱逃出来的,或者是被释放出来的人中,有的人不仅没有改造好,反而向这个社会疯狂地进行报复,当时还演过反应这类情况的电视剧。
中国犯罪高峰期出现以后,社会上犯罪反弹是非常过激的。因为,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哪个时期的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
犯罪学理论研究要有超前意识,很多社会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我们往往缺乏对一些现象的本质的认识。而当提出一种理论观点以后,总是逐步才被人们认识和理解的,比如,上世纪90年代你(皮艺军)提出的犯罪市场论,这一观点为当时一些人所不能理解,我还是力挺你那个观点的。后来你又进一步论证犯罪市场,虽然也没有人给你交锋,但是选编论文的时候,却有人提出不同意宣扬这种观点。最后,我们还是坚持把这篇文章刊登出来。
问:刚才咱们是从平顶山会议谈起的。沿着赵老师谈的脉络,这个就问到“严打”的潜伏问题了,又牵扯一个犯罪高潮,又牵扯犯罪市场,就是皮老师提出的那个犯罪市场理论。咱们现在捋一捋,这些内容里面曾预测性提出,五年后犯罪高峰期肯定是要到来的。这个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是在平顶山会议之前,还是在平顶山会议上,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平顶山会议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有哪些成果出来。第三个问题,当时犯罪学家预测五年后的犯罪高峰是根据当时1983年“严打”情况提出了预测,在这之间,有没有犯罪学家研究的文章,散见于当时的各种期刊,或者说当时是带着这种成果来到这个平顶山会议上,在这儿发表的?这个要捋一捋。
赵:关于犯罪高峰的问题,在1984~1985年学术论文中,就有人提出过,并就此进行了分析,是预测性的。在平顶山会议上,同样有这样的评论。从会议内容上讲,讨论的问题还是比较全面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与犯罪问题,家庭教育与犯罪问题,“文化大革命”遗毒和犯罪的问题,这些都包括在里面。综合治理这样的文章也有不少。
当时,综合治理方面主要谈了几点,综合治理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按照整个流程,比如,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来说,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他们在综合治理中间应当起什么作用;然后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司法机关起什么作用,在犯罪人释放以后社会如何衔接,包括安排就业、回归社区过正常人的社会生活等。当然,犯罪学跟刑法学研究不一样,它更强调预防重新犯罪。
后来,曾经有一段时间,理论界对是预防为主、还是打击为主有一些讨论。在平顶山会议上,提出了两个并重,打击和预防并重,打防结合才能更好地更有效地治理犯罪问题。
问: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在1987年的平顶山会议上,犯罪学家们对1983年“严打”已经作出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实际上是要求,在打击上要进行一种理性的打击。不能像在1983年那时候盲目地打,到这个时候上升到了理性的层面。我们来思考这个打击到底对不对,对我们的社会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应该怎么做。最后的目标还是转到打击和预防并重,提到这个上面了。但是,并没有从根基上来推倒以打击为主的政策。1983年那时候,预防在警察那里基本上没有这个概念,犯罪了就“打”,“打”就是一种“防”。
那个时候提出一个什么呢?就是开始提出一个“打”和“防”不是对立的,此前都认为是对立的。那时候开始把这两个看成是一个有机的结合,而不是只要“打”就不能“防”,谈了“防”好像就忽视了“打”,好像总是把它们对立。从那个时候开始有机地看待它们,把这两者结合起来。
当时公安上流行打击就是最好的预防。我记得我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时候,在公安上很流行,起码是从省厅到各县级公安机关,都是这种普遍的看法。
赵:这在当时是普遍的看法。后来人们才慢慢地逐步地认识到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这个问题。
“打”是一个传统的思维,是自古到今的传统思维,就要“打”,越严越好,是不是?
谈综合治理,这个里面有一个什么问题?就是到头来公安机关似乎在唱独角戏,其他部门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非常有力的参与,非常扎实的一些工作及其成效。在综合治理的执行过程当中,公安机关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接着刚才说的话,其实现在想一想,由于咱们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成立,在它的周围聚集了这么多热心于犯罪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才对当时的一味的打击,这种治理社会、管理社会的手段,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反思。更多的人对治理社会慢慢地走向应有的理性,提出了把预防这个概念逐渐上升到社会治理这个层面上来了。
这里面对这个认识还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的,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特殊的环境和语境下。如果没有这些学者参与,连这种一般的理性也不可能会产生,没有人会提这个。因为公安系统对治理工作的要求就是一个“玻璃板水晶石”,就是要把社会面治理好,所以更不会想到说还要做一些治本的工作,他们也没有精力,社会也没有更多的财力去支持,社会力量也没有积极参与和支持,也说明当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时候,也就是一种最初的认识,没有像现在这样认识深刻、措施有力,社会各个方面很好地参与。
问: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然列了内容进去,其实最重要的就是能不能去欢迎社会团体介入进来,比如说吸毒戒毒问题,还有社区帮教、社区矫正,还有帮助流浪儿童,这些政府根本就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现在,没有很好地甚至还不允许基金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来介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找妇联,妇联现在根本管不了这个事情,可能因为妇联没有这种专业知识,你找一些懂心理咨询、做妇女人权保护工作的人,他们要介入的话就好了。其实,现在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别再谈过去那个框架,而是应该把社团那一块,张开双手欢迎他们进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平顶山会议上有没有展开一个广泛的讨论。而且多年来一直在讨论,这也是一个焦点。那个时候还出了一套书呢,第一套书叫《人民调解的中国》,后来叫《综合治理的中国》。
赵: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会议上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不是说只讨论了这个问题。平顶山会议有关资料原来我保存了很多,但后来搬家搬的什么都没有了。
平顶山会议讨论了综合治理的体制问题。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总战略、总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也是党和政府长期治理犯罪的经验总结。哪个地方认真贯彻了这个方针,那里的青少年犯罪就会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一些代表说,当时各地已经创造了关于综合治理的许多新鲜经验,应当上升为理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理论体系,并且力争实现综合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这既是科研任务、也是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我国的综合治理经验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它又是我们应尽的国际责任。代表们讨论说,一些地方综合治理没有真正落实,关键是缺乏综合治理体制加以保证。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重要的,但是如果不是在全国建立起工作的体制和相应的工作机制,也会有落空的危险。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也是同样的情况。
关于综合治理的体制问题,大家主要提了三个方面意见。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应当建立起综合治理的权威性组织协调机构,其设置、组织、职权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第二,以城市区、街和农村集镇为单位,形成综合治理的网络。第三,对流失生,重返社会的刑释、劳教、少管、工读人员,被企事业单位除名的人员,个体商贩和流动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都应建立起相应的社会帮教和培训机构,对他们进行妥善的管理、教育,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出路,避免和减少他们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平顶山会议是在1987年,然后应该是1988年的南昌会议,这次南昌会议我没有参加。
问:南昌会议您没去,咱就接着往下谈。请您谈谈烟台会议吧。烟台会议是对外学术交流的会议,是中美之间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第一次学术交流会。就叫中美青少年犯罪问题烟台会议。
美国来了一批学者,都是从美国加州过来的,是加州萨克门多刑事司法学院的一批人,还有一些他们的朋友,是任昕牵的线,任昕就是张荆那个同事,到美国去求学,是沃尔夫冈的女弟子,她去学习是跟张黎群、郭翔联系的。
那是中国犯罪学界第一次和国外同行展开的一次交流,是比较大规模的,而且是双边的,后来又去进行了交流。
那次会议上,储槐植老师发表的是关于中美刑事司法方面进行比较的研究成果,他是专门研究过美国刑法的,所以他当时的发言就是中美青少年司法比较研究。储老师很厉害,有一本书中英文两种文字都有,书名叫《中美青少年犯罪研究比较》。当初他们干事还挺拼的。
赵老师参加中美犯罪学术交流会了吧?请您谈一谈当时的情况。
赵:参加了。这个会议上,美国学者讲美国的青少年法学,中国学者讲中美青少年犯罪比较,因为中国那时候没有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现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也不健全。
当时,储槐植老师不仅去美国留学的时候搞中外刑法比较研究,其实他对少年司法也是比较了解的。那次会议上,主要发言的国内学者就是储槐植老师,储老师的专业就是这个,而且他用英文讲。还有北大刑法学老师杨春洗,他不是主要搞犯罪学研究的,但是他参加过犯罪学研究,而且他是中国犯罪学学会的学术顾问,老先生已经去世了。
中国现在的犯罪学研究讨论相互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学术交锋。现在的犯罪学需要抢救,你们现在就是在抢救。但是,问题在于你们在抢救,社会本身不发挥作用是不行的,产生的积极效果是有限的。因为你们抢救的主要是犯罪学已有的研究成果、犯罪学的历史,比如说今天让我谈了谈,你们发表出去、保存下来。就像访谈后发表的第一个,这是冯树梁老师访谈。需要更多的人关注,需要更多的研究者进行犯罪学研究。
美国方面来的学者,他们建立了一个少年刑事司法网,第一次向全中国犯罪学研究者比较全面展示了美国少年司法,而且他们都是资深的法官,他们讲的都是很实在的内容,理论结合实际的内容,对推动中国少年司法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从那以后,我国开始重视少年司法工作了。少年司法起步可以说是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康树华老师。这个情况我很清楚,我为什么清楚这个事呢?因为我那个时候在北大学习进修,我实际上也就是给康树华老师做助手。他在北大创办了一个学术杂志,在那之前,他的研究很起作用,他一直在搞这个,当时发表了一批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日本少年司法的研究成果,还包括英国的、德国的、美国的,他都作了研究。他的相关资料我也有一些。他翻译很多有关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资料和论文,德国、英国等国家的资料主要是其他人翻译的,康老师把其汇聚到一块进行研究。康老师出了一些书,在一些杂志上发表了一些文章。当时,康老师的文章主要是发表在《国外法学》上,内容主要是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康老师一直在研究少年司法制度,到他去世以前,还在作这方面的研究。
还把话题回到这次中美学术交流会议上,咱就说这个会议的意义,第一次让中国的犯罪学者打开了一扇窗户,面向世界的一扇窗户,聚焦国外少年司法的一扇窗户,直接和外国学者进行了交流,而且建立了一种互访交流的机制。
这种交流机制是通过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建立的。美国一些大学的犯罪学教授组团过来,我们又去美国进行回访,中美学者有多次的往来和学术交流,后来在大连开了一次会,但是我没有去。
你(皮艺军)在这个时候认识了擅长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美国犯罪学者沃尔夫冈,然后成为他的弟子。我记得应该是1988年,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办的“轻微犯罪青少年学生教育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你应该是那次会议上认识沃尔夫冈的吧。在那次会议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十多位与会学者都向会议提交了本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和治理对策的学术论文。
交流主要是围绕少年司法,因为张黎群和郭翔聚焦在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著名社会活动家费路路在发言中强调以爱换爱去教育挽救失足的孩子,受到外国朋友的赞同。会议期间,中外与会代表参观了上海几所工读学校。外国学者对我国的工读教育这项早期干预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给予很好的评价。青少年犯罪是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制度,也有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在我国首次召开这样的国际研讨会,获得了圆满的成功。
国内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中国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
问:我们跟赵老师、储槐植老师都是已经扩展到犯罪学其他的方面了。赵老师致力于研究被害人学。您该说说丛书了吧。
赵:我告诉你刚才那个资料,你还可以在《犯罪学大辞书》中查阅。《犯罪学大辞书》是一本挺厚的工具书,一些重要会议在书里有记载。
中美首次学术交流会议之后,出了一套丛书。因为那个时候觉得理论成果是可以开始总结了,除了年鉴以外,还没出过什么,大家觉得可以出丛书了。
那个时候比较注重原因论,研究犯罪的原因。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需要了解整个犯罪学的研究,所以这里面除了原因论以外,中国学者还提出一些不同的观点。你的犯罪原因论是从西方犯罪学引进过来的?当时好多犯罪学理论都不是引进的,是根据中国的现实提出的,是我们土生土长的。就原因论来说,西方犯罪学也讲原因论,但是不太一样,我们中国自身也在研究这个犯罪原因论,这个原因论是土生土长的。比如说,肖剑鸣提出代价论。
我在西北工作时就写了文章,谈自己的犯罪学观点。我最早一本书可能就是《犯罪学》(德国犯罪学家凯泽著),如果不是你今天让我谈的话,我就把自己的这些研究成果忘了。
我在1984年翻译出版了一本书,是德国著名犯罪学家凯泽的《犯罪学》。这是我翻译的第一本。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和德国犯罪学理论。这本书的内容是一个完整体系的德国的教科书。内容大概有20多万字,有犯罪现象、犯罪原因,还有他们的司法制度等。这本书影响很大。
后来,在1989年又翻译出版了一本《犯罪学概论》,原作者是美国犯罪学家福克斯。这本《犯罪学概论》我觉得挺好,我下了一番工夫。现在,这些书我也找不到了。最后,找来找去,只找到了郭翔在中国政法大学印刷出版的那本。郭翔出了三本(书名为《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选编》),第二本就是我那本书。
国内比较早的犯罪学知识启蒙,就是我们几个编印的这么薄的几个小册子,简介西方犯罪学。
1984年、1985年的时候,我们翻译了苏联的《未成年犯罪的社会心理问题》,那是比较早的译本。
《被害者学》是我主编的。被害者学是犯罪学中间一个很重要的分支学科。当时写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体系,基本上是参照国外的,特别是参照日本被害人学体系写出来的。写这本书的基础,是曾经看过英国的一本犯罪学书,里面有专门一章叫“犯罪被害人”,我就感兴趣了。1984年,我就开始考虑这个问题,还发表了一篇文章。那时候,由于考虑早,所以很肤浅,到1989年这本书就有更多有意思的内容了。
你刚才说我是被害人学的创始人,这个称谓是高抬我了,不敢承受。我们知道,被害人学的创始人在美国和以色列。我们是一个后继的研究者而已。应该说,我只是国内引进被害人学的先行者之一,因为不只我一个人。同时研究被害人学的,有张智辉教授,还有汤啸天、任克勤等多名学者。
问:我们采访您要做的是大事记,什么时候我们第一本《被害人学》著作出版,这个很重要。
赵:这是“文化大革命”以后的事,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有人就翻译出版过犯罪学方面的书,主要是苏联的犯罪学著作,西方的犯罪学著作很少有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曹妙慧教授,曾翻译了一本苏联的《犯罪学》。但是没有引起足够关注,只能作为参考书。
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日益严重化,犯罪学研究提上了日程,很多学者开始关注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成果。随之各种犯罪学论文和书籍介绍到国内来。但是,涉及被害人问题的书籍非常少见。我国最早发表的研究被害人问题的论文见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即1984年。当时已经有个别学者开始关注被害人问题。但是,研究刚刚开始,论文很少,研究水平也是有限的。80年代末,即1989年研究者几乎同时出版了被害人学方面的三部专著(处女作):张智辉和徐名娟编著的《犯罪被害人学》、我主编的《被害者学》、汤啸天和任克勤著的《刑事被害人学》。这些著作尽管存在许多不足,但是,它们对于推动我国的被害人学研究起到了一定作用。
1992年,由许章润等学者翻译出版的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主编的《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一书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的施奈德的《犯罪学》,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被害人学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被害人学研究有了快速的发展。1997年出版了《被害人心理学》(任克勤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和《犯罪被害人学》(郭建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出版了《犯罪被害人学》(汤啸天、张滋生等著)。在这一阶段出版的各种版本的犯罪学专著和教材中,都把犯罪被害人列为专章进行研究,同时,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各种论文的数量大大增加。
2000年以后,我大概又出了两本。一本大概是2002年出版的《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一本是2009年出版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都是由公安部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其间,我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担任犯罪学方向研究生导师,讲授犯罪被害人学和犯罪学课程,历届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不少人的论文是研究犯罪被害人问题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学者对于国外被害人学研究成果的介绍,对我国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确实起了推动作用。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发展,我国学者开始同国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我也成为世界被害人学会的会员,并多次参加世界被害人学学会在南非、澳大利亚、荷兰和加拿大举行的国际被害人学学术研讨会。从此,中国的被害人学研究走进国际被害人学研究的行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为教授还被选为世界被害人学会的理事,足以说明了我国被害人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也被国际被害人学学术界所认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首先开设了被害人学课程。同时,各种类型的被害人学讲座和专题报告也开展起来了。被害人学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犯罪学界也开始有了一些影响。随着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学界也对被害人问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
问:您介绍了我国被害人学学术研究的很多有价值的情况,请您也谈谈我国被害人学研究的实证研究、在实践工作中的影响以及实践部门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参与吧。
赵:犯罪被害人学研究是一个实证性很强的学科研究。随着社会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犯罪被害人问题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严重化的趋势。因此,犯罪被害人问题也日益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被害调查是进行犯罪被害人实证研究的基础。国外学者注重于被害调查,联合国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部门也十分重视被害调查。其目的在于通过调查掌握真实的被害状况,从而提出救助和预防被害人的社会对策和完善犯罪被害人立法,更好地预防被害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被害现象是犯罪现象的直接产物,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有相应的被害人。从这意义上讲,预防和治理犯罪就是在预防被害和保护被害人。实证研究的方法恰恰为此提供了手段和路径。20世纪90年代,我国公安部和司法部曾做过一个犯罪被害人调查的课题。这个课题是联合国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部门的资助项目,也是该研究部门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被害调查的一部分。第一次调查是在北京,选取调查样本2000人,调查表是统一制定的。第一次调查还算顺利,基本上按计划完成,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实证研究资料,出版了研究成果。但是,联合国这一项目在北京的第二次调查,没有什么结果。尽管如此,这毕竟是个良好的实证研究的开始,对我国被害人学的实证研究产生了一定影响。
两次调查在中国影响比较大。真正有点影响的就是对被害人学的研究和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到本世纪初,我国学者开始进行被害调查,主要调查对象是少年被害人、女性被害人、暴力犯罪被害人、财产犯罪被害人等。这些调查对我国的犯罪被害人调查的深入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也为犯罪被害预防和被害人立法的提出给予了理论支持。
2007年,在江西省会南昌市,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共同召开了一个会议,专门讨论被害人问题,要准备立法。南昌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主持,我去参加了。这个会议范围很小,大概只有十几个人,讨论的是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问题,讨论在我们中国怎么样立法。因为有个《国家赔偿法》了,国家赔偿简单讲就是冤狱赔偿,冤案国家要赔偿。但被害人补偿和《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当中犯了错误赔偿,它是对因犯罪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害进行国家补偿的法律,是两种形式的立法。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如德国、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于20世纪下半叶就开始进行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俄罗斯与东欧一些国家也有这类立法。在亚洲,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周边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也都有了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但是中国大陆没有。我们就讨论这个问题,并且达成了一致的一些意见,形成了立法建议稿。
2009年,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作为人大代表提案已提交到全国人大会上了,这个提案得到很多与会人大代表的支持,并被列入全国人大此后的立法计划。从2009年到现在五六年了没有结果,这里面有争论。第一个,因为一些人大代表认为,已经有了《国家赔偿法》,再搞个被害人补偿立法,是不是有重复?提出把被害人补偿立法放到国家赔偿这个范围以内,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部分行不行?第二个,一些人觉得没必要。第三个,认为犯罪被害人补偿涉及资金问题,在犯罪严重存在的情况下,需要数额庞大的补偿费,钱从何来,怎么补偿是个大问题。犯罪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国家治理犯罪和改造犯罪已经花费了很多资金,如果给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国家财力难以支撑。所以,被害人补偿立法就搁浅了,到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问:您在犯罪学研究会里面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任职的情况能说一下吗?请您谈谈中国犯罪学学会成立的相关背景和过程。
赵:1992年,第一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的时候,事实上我是首届学会秘书长。之后,我担任了副会长,直至2012年,因此,对该研究会的成立全过程是比较清楚的。在此之前,我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任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组建时,最早提出创立研究会的是北京大学法律系康树华教授。首先支持康树华教授倡议的北京代表是北大的周密教授、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阴家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郭翔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孙铣教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冯树梁研究员,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的王岱所长和我,还有上海大学政法学院的刘灿璞教授、吉林大学的王牧教授、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
马克昌先生是积极支持者,他是刑法学大家,但是他支持犯罪学。他虽然不参加一些主题活动,但他同意和支持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及其举办活动。这样支持和参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创立的大概有十个单位。
可以说,这个研究会的创立一波三折。首先,有同行认为,有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并且在全国影响很大,引领全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卓有成效,而且组织系统健全,还有必要建立犯罪学研究会吗?也有人认为,要建立犯罪学学科,可以把它归属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即可,没有必要另起炉灶。但是,康树华教授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根据世界各国对犯罪学的研究现状和教学来看,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是个薄弱的环节,犯罪学教学除了全国几个大学法律系外,并没有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为了将中国的犯罪学这门学科体系建立起来,必须重视犯罪学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创立一个全国性的学会,以团结犯罪学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以及热心于犯罪问题研究的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同仁。康树华教授的意愿得到了各政法院校、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和一些社会团体的支持。创立学会的筹备工作就此开始。
说起创立这个学会,康树华教授是呕心沥血,大热的天气,没有更便利的交通工具,60多岁的他骑自行车忘我地进行联络工作。他先后与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和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高等院校,以及全国妇联、共青团、公检法司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游说。同时,又同全国一些政法院校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进行联络,包括当时的武汉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上海大学政法学院等院系的学者。
他的锲而不舍的精神令人感动和敬佩。在报批中国犯罪学学会的最初阶段,他的执著和努力成为学会能否创立的重要节点。
1990年,我们开始筹备建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首先第一个问题是没钱,没经费啊,就找领导批。一开始找一个研究会借钱,人家说一分钱没有。我说哪有学会跟学会借钱的,不是借就等于要。最后,经过开会商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冯树梁所长筹款五万元,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王岱所长支援五万元,上海大学政法学院刘灿璞教授筹款三万元。创立学会的经费得到了解决。为了顺利通过民政部的注册登记,康教授亲自起草文件,通过北大上报教育部社团司,然后,经该司的审核再报民政部。期间,就出现了问题。我们知道,成立全国性社团必须经过中宣部同意。民政部社团司将学会成立的报告报中宣部审查时,遭到了时任主管副部长的否定,认为不宜成立这样的学会,还说了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话。信息传来,康教授并没有气馁,继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想到了拜访全国人大常委会雷洁琼副委员长。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雷洁琼教授是北大社会学系的兼职教授,又是中国社会学学会的会长,于是我们又起草了一个建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报告,报给了雷洁琼。为什么报给了雷洁琼?因为雷洁琼的先生严景耀,是我国第一代著名犯罪学家,是经典名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作者,在国内外犯罪学界都很有影响。他的这部经典名著是用英文写成出版,后翻译成中文的。严景耀先生实地考察当时的监狱生活,自己匿名充当“罪犯”,在监狱体验和观察,收集了大量资料,然后理论联系实际解析许多犯罪学的问题。
雷洁琼对国内犯罪学问题很熟,她在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都工作过。康教授、周密教授和我,亲自拜访了雷老,并把创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报告报给了她,雷老当场就写了“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很有必要”的批示。字数虽少,但这个批示推动和促成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在民政部的社团登记。
有了民政部的注册登记,接下来就是筹备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大会。为了取得更广泛的支持,我们首先拜访了当时公检法司的有关领导,包括公安部副部长俞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凌云、司法部副部长金鉴,同时还拜访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部门。中央这些部门的领导都同意,都支持我们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筹备学会的工作就准备就绪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就可以成立了。
1992年4月27日,在人民大会堂,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办了成立大会,参加的人挺多,全国大部分省份都有代表。政法部门以上所提到的领导们都莅临了大会,雷洁琼副委员长也亲自参加了这次大会。
在成立大会上,康树华教授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的筹备工作、研究会成立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问题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犯罪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今后的任务等问题作了专题报告,宣读了研究会的章程(草案),选出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理事。据我的记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约有60多名,名誉会长为雷洁琼、张黎群,会长为康树华,副会长为郭翔、周密、阴家宝、冯树梁、王岱、孙铣、刘灿璞、王牧,秘书长是我(赵可),同时还聘请了研究会高级顾问,其中包括俞雷、梁国庆、凌云、金鉴等公检法司的领导人,以及学术顾问高铭暄、马克昌、王作富、杨春洗等法学家著名教授。
这次成立大会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规格之高,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对犯罪学研究倾力支持、继往开来对犯罪学发展心存忧虑、寄予厚望
问:赵老师从西北到北京,长期在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发表了一些很有影响的论文、出版了很有开拓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学术著作,而且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根基性强的和朝阳性的理论密切联系实践问题上。您多年的教学科研风格,也为您培养研究生、教书育人树立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而且,您关心和支持犯罪学者的研究,当时也对大家的犯罪学研究具有很好的榜样作用。早在上世纪末,就看到您为李锡海的《侦察心理学》写的书评《新思路 新突破》。
请把您发表的一些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观点,以及当时犯罪学研究的主要状况,给我们和读者简要介绍一下吧。
赵:我从事犯罪学研究也有30多年的历史了,虽然发表过一些论文,出版过一些犯罪学方面的著作,但谈不上什么有影响的东西,只是精心尽力地努力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后,我协助康树华教授组织和编写了《犯罪学通论》(副主编之一)、《犯罪学大辞书》(分科主编)、《比较犯罪学》、《女性犯罪学》等著作。这些著作对我国犯罪学研究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尤其是《犯罪学大辞书》的出版,对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起了基础建设的作用,不同学科数百名学者的参与为犯罪学在我国发展奠定了多学科研究犯罪问题的范式,并获得国家优秀图书奖。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们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社区警务、被害人学和有组织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上。
我在公安部四所(现为公安部23局)任职期间,在所长李忠信同志主持下,编写了一套社区警务和有组织犯罪的丛书,共12本。这套丛书对当时的公安研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还发表了论文《中国社区警务的发展趋势》。社区警务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努力推行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而且,我国杜区警务有优良的传统,也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的道路。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国的社区警务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它是公安机关落实社会综合治理的最好方式。这对2002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社区警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1年,作为公安部代表团成员,我参加了联合国犯罪和刑事司法机构在莫斯科“有组织犯罪:政治、经济、组织和法律问题”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我撰写了会议综述,介绍了会议的一些学术观点,并在《公安研究》上发表了,这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和为高层提供了决策参考。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问题,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权力阶层和社会某些阶层。意大利黑手党是世界最为著名的有组织犯罪组织,而这类犯罪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已成为最常见的犯罪形态。什么哥伦比亚贩毒集团、牙买加匪帮、中国香港的三合会、中国台湾的竹联帮、俄罗斯(当时是苏联)的有组织犯罪等等,都是有组织犯罪的典型形态。有组织犯罪跨越国界走向世界,其走私、贩毒、赌博等犯罪收益在被“洗白”之后不断地注入世界金融和本国金融领域之中,正在毁坏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经济体制。而当时在中国,有组织犯罪尚未提到犯罪学研究的层面,而且官方文件中,只有团伙犯罪的概念,不承认有组织犯罪问题。在我的大会发言稿中,部有关领导指示,中国只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与会代表多次向我提问,中国是否存在有组织犯罪问题,我只能给予否定的回答。但是,会议上各国代表团代表的发言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使我们对有组织犯罪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之后不久,由于有组织犯罪的严重化,我们开始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的称谓,并在理论研究和打击犯罪的实践中广泛应用。在国外法学和犯罪学研究方面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理论观点。
1998年,《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我,我提出《正视五大犯罪趋势》的观点和看法。其中,我结合当时我国的犯罪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重点谈了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经济犯罪问题。当时,随着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成为犯罪者觊觎的主要领域。这类犯罪都是有预谋、有计划、分工明确的,大都是有组织犯罪。一方面由于其隐蔽性强,官商勾结、手段智能化,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关系网,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即使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很难侦破或很难追究法律责任。
1999年,我曾发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一文。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一般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态。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有地方流氓恶势力、职业化犯罪集团、境内外犯罪势力相互勾结的走私、贩毒集团等三种表现形式,并且有鲜明的组织特征、行为和活动特征、成员特征。我们曾经在四川、辽宁、广东等省份调查有组织犯罪问题,收集了大量案例,并形成了课题报告,提交公安部,为公安部制定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措施提供了参考。还发表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证人保护问题探析》,根据我国反黑斗争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证人不作证的问题,分析了证人的种种心态,提出关于证人保护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关于建立我国证人保护机制和立法的建议等问题。在国外不仅有对证人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且有关于证人保护的国家立法,也有我们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已有关于保护证人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有证人保护的大量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建议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机制,首先要制定反黑的证人保护法规。到目前,这些方面的立法还有相当多的内容和工作需要做。
问:世纪之交,我国犯罪学研究进行了近20年,您作为主要开拓者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也已经成立近十年。当时,您积极推动了一系列的犯罪学研究活动,对当时的研究状况和主要学术观点应该是相当熟悉的,请您谈一谈当时的研究状况。
赵:世纪之交,对我国犯罪学研究来说,是一个面临着继往开来的重要节点。当时,我国的犯罪学研究状况可以总结起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犯罪学的宏观问题研究,主要包括三个议题。一是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有学者认为,在反思我国犯罪学20年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犯罪学学科主体在加强学科建设时,应处理好学科价值取向问题;有学者认为,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犯罪学回归刑事法学,使犯罪学在刑事法学理论中找到安身立命的根基;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个带有学科群性质的大领域社会科学的学科门类;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以法学和社会学为基础,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探究犯罪原因、制定预防对策的一门相对成熟的综合性社会科学。二是犯罪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有学者认为,应当使犯罪学更加亲近刑事法学,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使犯罪学成为一门最具生命力、最具批判性的学科,推动和引导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发展;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学科体系是一个相对确定的结构系统,提出了异于传统犯罪理论“四论体系”“三论体系”“两论体系”的犯罪学体系基本要素。三是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有的学者强调了方法对犯罪学的重要意义,认为在中国犯罪学界多流行“经验判断型”的定性研究,存在实证研究方法的严重缺乏和先天不足;有学者认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原则;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方法存在三个层次,包括根本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研究方法。四是犯罪预防宏观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我国当时在犯罪防治方面存在对犯罪现象缺乏足够清醒的理性认识等一系列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包括犯罪的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等完整的犯罪预防体系,强化犯罪治安预防作为第三道防线的地位和作用;有代表从实证角度提出了治安社会化的概念、特征、内涵及趋势,论证了法治框架下犯罪预防机制构建的基本途径——治安社会化;有学者认为,执法人员应具备与时并进的新知识,以适应21世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第二,关于司法腐败问题,主要包括四个议题。一是司法腐败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司法腐败是一种权力腐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司法权力政治特权化和私有化现象,实质是反司法道德倾向;有学者认为,司法腐败是表现在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活动中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徇私枉法、破坏正义的行为;有代表认为,司法腐败是腐败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一种司法权力性质的经济犯罪,是利用司法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法钱交易,通过交易谋取私利、贪赃枉法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牺牲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或虽未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但其行为有违职业道德的要求,给司法机关的廉洁形象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是关于司法腐败的特征与表现。有学者认为,当时司法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是渗透范围广,参与人员众,官员级别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和性质严重,行为隐蔽性强。有学者认为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徇情枉法,以案谋私,作风霸道、欺压百姓,敲诈勒索、搞“创收”,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有学者认为,特征是猛烈性、广泛性、公开性、群体性和复杂性,其类型包括腐化堕落,索贿受贿,贪污,贪赃枉法,刑讯逼供,司法人员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充当恶势力保护伞。三是司法腐败的原因。探究司法腐败的根源是寻求更好治理司法腐败方法的前提。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司法腐败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内外部因素、主客观因素、现实与历史因素。有学者认为,司法腐败存在社会诱因和主观归因,其中,社会诱因包括权力的失制、经济的失衡和文化的失导和行为的失范;有代表认为,司法腐败成因包括传统文化的负效应,扭曲的价值观,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监督机制不健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学者认为,司法腐败的原因在于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失调和不完善的体制,法治精神缺乏,腐败亚文化,个体价值取向,社会公众的消极态度;有代表认为,司法腐败的原因包括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和疲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忽视,立法滞后性与查处司法腐败案件不力,财政保障不到位和司法机关经商办企业。四是司法腐败的预防对策。有代表提出,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包括强化法治观念、树立司法权威,隆法官之地位、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加强法律建设,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有学者提出,今后反司法腐败的工作应当围绕主体、客体、司法环境和司法规则展开,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关于贪污贿赂及职务犯罪问题,主要包括四个议题。一是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有代表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如下特点,发案率持续上升,犯罪黑数现象严重,“群蛀”现象突出,犯罪主体泛化,犯罪心理强化,隐形腐败现象普遍存在;有代表认为,当前贿赂犯罪存在“五化、五增”特点,犯罪领域广泛化、顶风作案增幅大,犯罪主体多元化、数罪并犯增幅大,犯罪趋向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幅大,犯罪案值巨额化、大案要案增幅大,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黑数增幅大。二是关于贪污贿路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着社会、历史、伦理道德多方面原因。有代表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原因包括转型期的经济机制和体制条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剥削思想的腐蚀,社会心理失衡,权力缺乏制约,司法打击不力;有代表建议,对贪污贿赂犯罪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实行法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完善公务员制度,制定《阳光法》和《预防贪污贿赂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物质文明和思想道德水平;有代表提出,应针对贪污受贿犯罪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有效的改造对策;也有代表以系统论为主要分析工具,对军人经济犯罪原因进行了探索性分析,并对军人经济犯罪原因系统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行机制作了现实意义的建设性探讨。三是关于职务犯罪。与会代表对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及预防对策进行了研讨。有代表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论者认为职务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职务的相关性,客体的特定性。有代表认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包括历史、现实、法制、司法、个人等多方面原因。有学者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心态作了分析,认为其实施犯罪的心态包括补偿心理、投资回报心理、自大心理、攀比心理、预支心理、从众心理、非罪心理,提出为有效控制此类职务犯罪必须做到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把好干部任用关,加强思想教育,优化法制环境。有代表建议,对职务犯罪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包括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直接掌管钱、物部门的监督,形成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合力,加强专门机关建设,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抓好六个预防。还有代表深入论证了完善职务犯罪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措施。四是关于警察职务犯罪。有代表认为,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包括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的相关性,罪过内容的渎职性。其行为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有代表认为,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在于利益结构重组致使干警心理失衡,特权思想作祟,法律知识贫乏、程序意识淡薄,监督机制的滞后与乏力,警务管理、保障制度不健全。有代表提出了遏制警察犯罪的对策,包括加强民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依法治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从优待警。
除集中讨论上述问题之外,学者们还对犯罪恶性、犯罪经济学、中国农民犯罪21世纪预防战略、电子证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另有学者对金融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研析。
问:进入21世纪以后,您发表的一些文章,提出了一些有价值和影响力的学术观点和学术理论,请您谈一谈当时的想法。
赵:上世纪90年代以后,境外黑社会尤其是港澳台黑社会加紧了对境内的渗透,国内黑社会性质犯罪已日益成为重大刑事犯罪,两黑犯罪已严重影响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及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疑,加强对黑社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高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是黑社会犯罪,它不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和初级发展阶段。当时,我国刑法中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个概念,是根据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犯罪的特点确定的。
2000年,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表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再认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它的发展有一个由小到大、由低到高、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包含着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的规律性。在我国,黑社会犯罪正日益严重化,并向着更隐蔽、更高一级程度发展。
随后我又专门发表文章,主要谈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当时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分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状况及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预测其主要发展趋势为:一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必然向黑社会演变;二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必然进一步加紧向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渗透;三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必然走国际化的发展道路。这些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状况已经和正在印证着当年我的一些预测。
刚才你们提到我研究的一个重点——被害人学,这个就现在看来,正在成为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显学”。
2001年,我发表了《对犯罪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认识论评介》。我对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一般认识论模式和机械论模式作了简要分析,然后重点论述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模式及其主要类型,其中包括被害人受攻击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可利用模式和自愿的被害人模式等。
2002年,发表了《试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作用及其角色转换》,我认为,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加害人是行为的主体,被害人是行为的客体,但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这种相互作用贯穿于犯罪的全过程。同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生位移和角色转换。
2007年,在贵刊《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当时叫《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了《建立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我认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被害人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20世纪60~70年代,这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确立起来。但截止到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因此,当务之急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犯罪被害人问题的现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问:见您在2002年和2009年分别由公安部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关于被害人学研究的书籍,2002年那本叫《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2009年那本叫《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请您谈谈您当时的想法吧。
赵:前些年我写的书和发表的文章,现在我的手里已经所剩无几了。
你说的2002年出版的那本书《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是和中国政法大学周纪兰教授、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董新臣局长这两个同志一起写的。当时,我在扉页上写了一段话“谨以此书献给那些曾经遭受过犯罪行为侵害的和有可能遭受犯罪侵害的人们,以及所有的善良人,意在认真总结自己和他人防范被害的经验,接受和汲取受犯罪之害的沉痛教训,从珍惜自己生命和财产,保护自己亲人的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被害于未然”。这就是当年我们写这本书、作这方面研究的动机和目的,希望引起社会对被害人更多的关注,也可以普及一般的被害人学常识,也希望激发学术界对被害人问题研究的兴趣和关心。
这本书是在多年潜心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并收集和参考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同时也参加了国际会议,与世界被害人学学会的主要学者如施奈德、冯?戴克、杜斯齐等进行了接触,我们开始撰写这本小册子,试图达到雅俗共赏、普及被害人学常识的目的。
这本书以我国的犯罪被害人为基础进行研究。我们收集了1999~2001年的许多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想就当时我国的被害人问题进行研究,为建立中国的犯罪被害人学作一些努力和贡献。
你说的我2009年主编出版的那本书《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是当时犯罪被害人学问题的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产物。
2000年以后,犯罪被害人学问题的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许多专家学者广泛开展了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被害人社会救济的司法实践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全国进行了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果。由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推动,关于被害人补偿立法已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2006年下半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了两次关于被害人补偿立法问题的理论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就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后,通过人大代表就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立法建议。此建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引起了高度重视。
我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担任被害人学课程的教学工作,多年给研究生上课。由于这门课的讲授,许多学生对犯罪被害人学非常感兴趣,并且把它作为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选题进行研究。我指导的研究生一般也都以犯罪被害人问题作为选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因此,我就将此书命名为《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需要,要宣传和普及有关犯罪被害人学的一般常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有关被害人的问题,认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则为了总结初步的研究成果,以引起人们对被害人问题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为被害人保护立法和社会救助提供参考。
从上个世纪20年代开始,犯罪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被介绍到中国,当时,中国研究犯罪学的学者不仅将西方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介绍到中国,而且编写了自己的犯罪学教科书,在少数几个大学讲授,同时,对犯罪问题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最为著名的有严景耀先生。严先生的实证研究成果,至今为我国犯罪学界所推崇。抗日战争以后,犯罪学在一些名校的讲台上还占有一席之地,此后,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一直没有中断。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间内,社会学、犯罪学的研究被搁置。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80年代,由于犯罪的严重化,犯罪学才重新被提到学术研究领域。我国30多年来的犯罪学研究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研究成果累累。同时,犯罪学的研究已经为我国治理犯罪和预防犯罪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值得我们庆幸的。然而,犯罪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变迁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隐蔽性、严重性和难以预测性的多种特点。尤其是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中的新类型犯罪的不断出现,不仅为刑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而且成为犯罪学研究的新课题。这些课题要从理论的高度给予回答,就需要我们作出百倍的努力,潜心研究。犯罪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证研究的方法应该被广泛地采用,从实践中提升起来的犯罪学理论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实践的意义。希望后来的犯罪学学者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犯罪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中作出更大贡献。
问:赵老师这些语重心长、寄予厚望的话对后来者是一种莫大的鼓舞!非常感谢赵老师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张 超)
D917
A
1008-2433(2016)04-0005-15
2016-05-12
主持人简介:皮艺军(1950— ),男,湖北江陵人,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翟英范(1955—),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