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建设的价值要素与推进路径
2016-03-15胡海
胡 海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湖南 长沙 410006)
地方法治建设的价值要素与推进路径
胡 海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湖南 长沙 410006)
地方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地方法治建设包含于国家整体法治建设中。但实践过程中,一些结构性不平衡问题日益显现,引发人们从法理角度重新审视地方法治建设问题,比如从原生理论视角深度发掘地方法治的价值与功能。一要规范制约公权力,二要守护保证私权利,三要调解处理社会矛盾,四要培育公民法治理念。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既需要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地方法治建设可以从优化行政决策制度、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加强地方行政监督、切实保障司法权威、完善法治评价指标、培养公众法治意识等角度入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还需要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地方法治、牢固树立地方法治观念、用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良性互动。
地方法治建设;价值意向;推动路径
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需要经历曲折前行、不断完善、逐步发展的探索历程,此乃法治的循序渐进特性,也反映了法治的复杂性特点。法治建设的上述特征表明,人类应涵盖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两种法治类型。从国家法治建设视角看,习近平同志、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等均提出“建设或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重要论断,足见党和国家及其最高领导人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从地方法治建设视角看,江苏、浙江、湖南等各地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均提出了“法治xx”(如“法治江苏”)的口号,为实现法治的奋斗目标打下了基础。“建设法治中国”重要思想的提出,指明了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以及在法治中国战略目标之下自己应当树立的具体目标。但现实与理论差距很大,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明显存在违背法治中国之现象。在此背景下,如何保证国家法治建设与地方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促进地方法治建设顺利向前发展,以免地方法治偏离国家法治轨道,一些具有引领作用的地方法治建设经验为法治中国建设进行试点和探索,法治中国对地方法治进行规范和引导,进而贯彻落实法治中国目标,即成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重要的治国方略,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因此法治建设势必渗透到各个领域,并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准绳和尺度。自湖南提出“法治湖南”口号后,颁布了一系列适应法治湖南建设新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2011年)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先后颁行。这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持,为湖南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制度动力。[1]
一、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要素
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要素体现在地方法制建设中的现代法治形式与实体合理性之中。这一价值要素应由形式价值要素和实体价值要素两方面组成,形式价值要素表现为地方法治建设体系的结构性特征,而实体价值要素则应呈现为地方法治建设体系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1、地方法治建设的形式价值要素
(1)具备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实施地方法治需要完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作基础,进行社会治理也需要有完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为基本依据。从地方法治的角度讲,其一,法律法规的适用顺序应为首先适用国家宪法、法律和上级法规规章,然后适用当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一个为前提、一个为基础,乃是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没有上述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地方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变为现实,地方法治或者地方法治建设亦成为一纸空文。其二,强化地方性法规等的系统化程序化建设。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是关键,尤其需要实现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其上位法相抵触。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既要与宪法、法律、上级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协调一致,又要能够充分展示地方特色。
(2)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法律规范
为人们提供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的重要使命和行为方式。地方法治建设之要义,首先要精准理解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深层次内涵,在对上位法的理解有偏差或解读异议时,必须依据其上位法的授权做出阐释和说明,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准确的解释;其次,为了便于法规规章的高效实施,当地方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时,必须注重其设定和选择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现实操作性。
(3)具备程序化的社会管理和运作
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程序正义。所谓法律的程序化,即要求国家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是被多数人认同的一种法律观念和一个已被接受的现实,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必须确立只有保证程序公正才能做到法律公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此乃地方法治建设重点强调的内容。
(4)具备实现高效益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法律具有很高的效益性,亦即法律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来证明。因此高效的法治实施是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的关键,高效的法治实施包括权力制约、国家的宪法等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得到全面、正确的施行,严格依法依纪依规依程序和要求办事,其目的是确保既充分捍卫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既有体现地方法治实现的有效法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有凸显社会自由平等、安定有序运行的和谐社会。[2]
2、地方法治建设的实体价值要素
(1)规范、约束、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精髓,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新时期领导干部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新要求之核心,亦为地方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法治包括“治民”、“治官”和“治权”,但更重要的是“治官”、“治权”,此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所欲为、胆大妄为之人治思维和行为模式,而代之以自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逐步实现领导干部用法律规定、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研判处理当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复杂问题。要做到让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入脑入心不能一蹴而就,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让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同时,作为一项必经程序,在干部晋升过程中,必须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考察。
(2)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发展
法律是一根一头系着公权力一头系着私权力的绳子。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发展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发展也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状况好坏的标志,也是对地方法治建设成效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从地方法治建设的要求看,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发展,体现公民意志和利益诉求,每个公民均能变成地方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建设者和评判者,上述要求无疑皆为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价值尺度和题中应有之义。
(3)化解、调整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调整利益冲突本身是地方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地方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其中包括充分发挥制度、行政、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协调利益冲突中的作用,建立一整套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概而言之,地方法治建设是通过利益与责任的法律平衡机制来调整和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的。该法律平衡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调处、总结、协调、化解利益冲突的表达机制、评价机制、平衡机制、补偿机制、救济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4)彰显和弘扬公民社会的法治文化
一个地区能做到弘扬法治精神、繁荣法治文化、形成法治信仰,即奠定了地方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也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主要标志。鲜明的法治精神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精神纽带,它始终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地方法治的实践之中;用繁荣法治文化手段助推法治文化观念创新,应稳固树立创新的法治文化发展观,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地方法治建设的发展思路的认识;用树立法治信仰引导全社会形成法治共识,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神圣感信任感崇敬感,从内心深处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从而真正为地方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二、助推地方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地方法治建设必须加快进程并提升水平是一个目标宏大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稳定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地方繁荣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任务、目标和路径,对地方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是我国未来一定时期内地方法治建设前进的道路和方向。在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系统研究中国国情与各地实际,参考域外地方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通过法治等手段管控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防范和化解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结构性、颠覆性、对抗性矛盾,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3]把握地方法治内涵,推进地方法治建设,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1、尽快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行政决策是所有行政行为的起点,是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影响范围广、潜在作用大,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决策制度乃当务之急。
(1)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地方政府选择专家应有代表各方利益的专家代表参与其中以保证形成制约保持平衡;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不得干预专家论证意见或者向专家暗示某些倾向性意见;专家咨询活动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便于公众查询;政府应对专家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行政决策结果予以公开并说明政府做出最终决策的理由。
(2)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行政决策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地方行政决策过程的事前、事中和结果均需公开,这是阳光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来实现。
(3)改进考核评估制度
行政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应当载明当地各级政府评估行政决策的成本、目的、效益、风险、决策后评估报告、对实施决策所做的调整建议及理由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决策评估制度上提前做好相关应对准备。
(4)优化追踪反馈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相关专门组织(一般设在地方政府内部)吸纳和反馈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对其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形成有关综合意见或情况辅助说明材料。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谁决策、谁负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该《纲要》同时规定要及时发现和尽快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将行政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害或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依法对决策者实行终身追责。[4]
2、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质量提高了,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才有可能全面、完整、用心。某种意义上讲,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过程实际上即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质量实际上决定了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好坏。首先,要注重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政策等的制定,地方立法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立法必须遵循法律精神和中央政令,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其次,要注重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全国制定的法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但我国地域广人口多,各地发展差距很大,中央立法很难将各种因素都考虑周全。这就急需出台地方立法,及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同时避免国家法律和中央政令被架空。再次,要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是原则性与灵活性、宏观性与微观性、笼统性与针对性、价值性与操作性的关系,即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不能“上下一般粗”,地方要具体落实国家的法律原则,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来落实全国性的普遍性要求。[5]
3、不断强化地方行政监督
监督和控制行政管理工作全过程,让公务员“带着镣铐跳舞”,对有效约束权力、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稳定、高效意义重大。
(1)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大众监督的正能量作用
行政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类型。过去往往强调内部行政监督,忽视外部行政监督。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国家权力本来自于人民,因此必须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即发挥好民主监督、大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管理工作中来天经地义。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各项社会重大事件决策等亦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主监督、大众监督有利于大众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有利于更直接地反映政府部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2)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
在监督行政管理的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新闻监督、行政内部监督等监督手段中,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发现真相、公开透明、反应迅速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内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便于政府管理者及时回应和处理。同时,应充分利用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为有效监督政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平台这一特点,督促地方政府部门积极作为,加快推进政府网络门户建设和政府网站群建设,建立地方政府政务公开栏,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政府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权威
培育司法权威是一个涉及全局、需要加强前瞻统筹的系统工程,司法改革的核心即为法院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即强调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被动性和终局性。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权威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①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是法院司法权威性的体现,只服从法律,不服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任何组织、团体等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相反,法院超越了其审判权限,则其审判和判决无效。司法权威来自宪法法律,司法权威体现了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只服从法律”这一原则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需要,也是法院树立中立和公正的形象的需要。二是“司法改革以实现个案公正为目标”原则。解决个案纠纷、实现个案公正是法院的基本职能。若能做到,即能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个案中公民权利受到保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公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三是“维护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中的权威地位”原则。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并不意味着要排斥其他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合理作用。例如调解等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就不能否定,但这些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既不得损害法律权威,亦不得损害司法在纠纷解决领域的权威地位。[6]
5、健全地方法治评价指标
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地方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衡量地方法治政府成效的重要尺度。
(1)改进评价指标体系
作为地方法治建设重中之重的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评价指标除了常规指标外,还应制定各个部门的特色指标,特色指标必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从而确保各个指标数值都能充分为各个部门服务。[7]这一特色指标必须体现该地方政府建设的内在和实质内容,从而有效控制和评价实践中的常规指标和特色指标,并严格区分二者的比重。
(2)实现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机制的社会化
因为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评价指标的制定者和考核者均为政府部门,这就决定了地方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机制不能保证有效实施。要确保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指标考核结果具有公信力,就必须保证公众对考核全过程均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助作用。
(3)强化指标考评结果的效力
为了保证实现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必须使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权威性。为了保障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就必须明确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年度考核中,强化地方法治政府指标考评结果的效力。
6、着力培育公众法治意识
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的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诠释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强调了公众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必须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从而长久形成对权利和规则的尊重和敬畏,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大助力。
(1)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在普法宣传教育过程中,应由公民是法治政府的客体转变为公民是法治政府的主体,由强调公民履行懂法守法义务转变为更加注重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由部分公众“信访不信法”转变为广大公众依法维权且“信法不信访”,由公民是法治政府的被动旁观者转变为公众是法治政府的主动推动者。
(2)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必须避免再度出现实践中“假公开、选择性公开、搪塞式公开、装点门面式公开”等问题,同时应尽可能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让政府信息公开落实落细。
(3)改革公众参与制度
参与是法治政府的内核。这种通过公众参与表达价值取向、达成社会共识是法治政府规则的合法性基石。可通过听证会、协商会、座谈会、公众评议等各种公众参与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真正实现平等对话和双向交流,而不是搞应景式、表态式、走过场式的花架子,进而培养公众对法治政府规则的尊重、敬畏与服从意识。[8]
三、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水平基本上取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综合水平,需要各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着力助推地方法治建设,发挥地方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铺设切实可行的最佳路径。
1、地方法治必须领导重视
新的历史起点上,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敢于领导、善于领导、科学领导、民主领导,进一步提高依法领导的能力和水平,不仅拥护和支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高度重视和支持地方法治建设,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基因,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依靠领导人发挥重要作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本身即为中国最高领导人高度重视的结果,实践证明,各级行政区划的地方法治建设如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此项工作就能够成功启动和推进;反之,此项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启和实施。原因在于,领导重视,地方法治建设中遇到的规划、国土、组织协调、经费、编制、公众参与等各种问题均容易得到解决。让依法治国取得实效寄望于各级领导的思想高度重视、行动狠抓落实,是目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现实需要,是现阶段法治中国建设和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因此,法治中国背景下和当前形势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尽力获得领导的高度关注大力支持,同时领导本人也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另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强化党对地方法治建设的领导,完善领导机构,强化领导责任,健全检查监督长效机制。笔者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能够为法治中国建设和地方法治建设进一步夯实民主法治基础,依靠法律和制度实施就能落实好法治中国建设和地方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
2、牢固树立地方法治理念
现在我党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主题在研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来,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不是制定了多少法律,而是能不能忠实地将法律付诸实践,法律实施的状况如何、效果怎样等评价因素。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判定一个国家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的关键因素。如果法律没有实践,与挂在墙上的东西一样,再完美的法律也将形同虚设。在法治中国背景下进行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维护司法权威是落实依法治国目标的核心内容,而司法人员是维护法治权威的先驱。同时,法治的基础源于公民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公众自觉地接受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灵魂中,让公民崇尚法治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一种信仰,在全社会真正树立法治权威。同时也要全面提升各级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加大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的力度、高度和强度,牢固树立地方法治建设的理念,引领地方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推进,确保地方法治建设如期实现。[9]
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行政执法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范畴,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使权力,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事关经济社会秩序能否健康稳定,关系到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关系到地方法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为此,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地方法治建设必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通过外部行政法治化提高政府公信力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依程序明确执法权限,限制自由裁量权应用范围,健全行政执法制度,细化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2)通过内部行政法治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加强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可从提高政府组织管理水平入手,强化队伍建设,通过专业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准。
(3)通过强化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的核心内容是责任,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定案、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法责任即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强化行政问责制建设,对于行为人超越其职权、滥用其职权,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行为要追究其责任。
4、推进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良性互动
建设法治中国奋斗目标的提出,为地方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法治建设也应当在法治中国宏伟目标下确立自己的具体奋斗目标。然而在助推地方法治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偏离法治中国轨道的迹象,有鉴于此,增强法治中国建设与地方法治建设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已然成为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无疑,强化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的协同发展及良性互动,有利于法治中国和地方法治一体建设协同推进。
(1)两者良性互动有利于摆脱各地方法治建设的盲目无序状况
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地均积累了许多地方法治建设的经验,但各地法治建设有何目标依据、怎样实现目标、如何衡量成效等,都是大家的疑惑。因此,有必要从中央层面对各地方法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全盘筹划、引导和指导地方法治建设,摆脱地方法治建设的无序发展的状态。
(2)两者良性互动有利于防止“法治碎片化”现象
目前,我国采取“单一的法治单元体”②体制,该法治体制弊端较多,“法治xx ”(省、市等行政区划)等法治的行政区划化,存在割裂法治单元体、肢解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之虞,造成法治的地方割据、法治碎片化等状况。必须着重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持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与系统性。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坚决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3)两者良性互动有利于为法治中国建设探寻地方根源
地方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这幢高楼的根基,没有坚实深厚的地方法治根基,法治中国的高楼大厦只会变成空中楼阁。同时,在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之下,提出法治建设的共同奋斗目标,需要地方法治建设先行先试先创新,然后运用地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升整个法治中国的战略高度。当然,法治中国的统一部署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有效贯彻和执行。[10]
四、结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地方法治建设扮演着格外重要的角色,地位重要,作用巨大。换言之,地方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的综合水平基本上取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总体状况,要发挥好地方法治在建设法治中国中的重要作用,关键问题是抓住一个“法”字,找对问题、找准路子,通过在本地区运用扎扎实实的制度建设全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由于地方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暴露的结构性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引发我们重新探究地方法治建设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1、制约公权力
可通过合理配置公权力、依法行使公权力、严惩滥用公权力、强力监督公权力等举措对公权力加以限制。
2、保护私权利
公权和公权发生碰撞不会威胁国家安危;私权和私权时时碰撞可在法治轨道内解决;公权和私权时常碰撞,但二者不是同一级别,公权力超强私权利超弱,私权无法对抗公权,因此所有法治国家都会限制公权、保护私权。
3、调处矛盾冲突
先要分清矛盾和冲突的性质,从而确保正确调处矛盾冲突;然后要态度端正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实事求是;最后要掌握技巧沟通协调,有理有据及时反馈。
4、培育公民法治理念
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让广大公民在法治氛围中潜移默化的接受熏陶;常态化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意识成为一种公民基因;强调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研究法学传播法理。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既需要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也需要调动地方不断创新。绘就地方法治蓝图务必多措并举力促改革。要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减少代价少走弯路,就需要改革。以厚重的理论研究作支撑,对地方法治和法治中国两者的关系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这正是学术研究的非凡价值和无穷魅力所在。地方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路径搜索问题,期望前瞻而权威的研究探讨。
【注 释】
① 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② “单一的法治单元体”即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
[1]吴传毅.地方法治的现实意义、立法路径及推进模式——以湖南省为例[J].行政论坛,20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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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韩业斌.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互动的路径选择[J].法学,2015,(9):67.
(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Study on Value Factors and Propelling Route of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HU Hai
(ThePartySchoolofCPCHunanProvincialCommittee,ChangshaHunan410006)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forms one of the important works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by law, and it is certainly contained in the overall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owever, some structural unbalanced issues emerge increasingly during the practicing process. We consequently need to review the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issues from the view of legal points, for example, to explore 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with a native theory perspective. The key points include: The first is to standardize and restrict the public power; The second is to protect and insure private rights; The third is to mediate and dispose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 fourth is to cultivate citizens ‘rule by law idea. To promot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needs not only the top design from national strategy level, but also mobilizing the local governments ‘positivity, initiative and creativity. We can start with the aspects of optimizing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system, upgrading local legislation quality, enhancing loca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guaranteeing judicial authority, perfecting the assessment criteria and cultivating the public legal sense to promote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it also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leaders to pay high attention to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firmly establishes local rule-by-law concept, standardizes execu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propels an effec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authorities.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value intention; propelling route
2016-07-29
2015年度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类别)“法治中国背景下地方法治推进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5ZK3072)
胡 海(1963- ),男,湖南常德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财税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5.013
D920.0
A
2095-1361(2016)05-0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