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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时政刊物对英美宪政文化的介绍——以《东方杂志》“宪政研究专号”为考察视角

2016-03-15张小虎

关键词:近代中国

张小虎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近代时政刊物对英美宪政文化的介绍
——以《东方杂志》“宪政研究专号”为考察视角

张小虎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作为一份前瞻性十足的政治知识类刊物,《东方杂志》及其两次“宪政研究专号”成为了近代学术界讨论宪政问题的前沿阵地,许多刊载的文章都反映出近代学者的宪政观念。这些新主张大多迎合了20世纪初世界宪政潮流的变化,体现出鲜明的借鉴域外宪政文化特征,是近代中国移植英美宪政制度的重要媒介之一。

关键词:近代中国;英美宪政文化;《东方杂志》;“宪政研究专号”

一、《东方杂志》及其“宪政研究专号”

《东方杂志》创刊于1904年3月,停刊于1948年12月,期间共发行四十四卷819号(期)。其中,杂志上共发表文章22 442篇、刊登图画12 000多幅,发行时长将近46年[1]。杂志以“启导国民,联络东亚”(创刊号发刊词)为宗旨,是近代中国影响最大的百科全景式老期刊,它被时任商务印书馆总经理的著名出版家王云五誉为中国杂志中“最努力者”,是“创刊最早而又养积最久之刊物”。因此,《东方杂志》在坊间有着“百年老刊”、“刊中寿星”、“民国十大善本之一”、“藏界不倒翁”、“传世文章最富”、“澎湃学门,大匠如云”、“历史的忠实记录者”、“传世名作”、“盖代名刊”、“知识巨擘”等盛誉,影响重大,可谓春蕾独卉,一帜永红。作为中国近代史上最为悠久的大型综合性杂志,《东方杂志》所刊载的中外大事记、中外时事汇录和各类汇志,皆按月详尽辑录当月中外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事件和要闻,后人翻检,极为便利。在“戊戌变法”与“仿行宪政”的时代背景下,杂志所刊载的文章与言论,大多倾向于改良、立宪,呼吁爱国救亡,赞成君主立宪,提倡发展实业,主张普及教育,反对民主革命。此外,《东方杂志》的内容除了刊载其本社所撰之论说及其搜辑之新闻外,还选录了当时各种官商报纸刊物所载的重要文论和新闻要事,对当时的时政、时事、立宪以及各个方面的重大事件,都逐一报道,详加评论,内容十分广泛丰富。在杂志存续的46年里,它历经清末立宪、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各个重大历史时期,紧跟时代的脉搏,忠实地记录了我国近现代发展的历史轨迹,是近现代史的真实见证,因此《东方杂志》还被称为“中国近现代史的资料库”、“杂志界的重镇”、“杂志的杂志”。然而,面对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国会开闭争议以及宪政模式争鸣,《东方杂志》力求站在全民讨论的最前沿,于1922年第19卷第21、22期以及1933年第30卷第14期,1934年第31卷第8期两度发起了“宪政研究专号”的专题连载讨论。加上1906年第3卷第13期,《东方杂志》中有关宪政问题的讨论有“省宪问题”、“君主立宪国宪法摘要”、“欧美新宪法评论”、“现代宪法的趋势”、“立宪纲要”、“宪法草案批评”、“立宪记闻”、“宪法上特殊问题的建议”、“宪法上一般问题的建议”和“宪法问题”等*2013年6月28日,商务印书馆《东方杂志》全文检索数据库正式开放,国内最完整、最准确的《东方杂志》期刊文献资源可供学界有偿使用。其中,包括30 000多篇文章、12 000多幅图画、14 000多则广告,这是国内外第一个完全数字化的《东方杂志》期刊全文检索数据库。其访问地址为:http://cpem.cp.com.cn/list#。在当时“宪政研究专号”主动掀起对于国内外宪政问题的讨论,其间该专栏采纳原创作品或转发先进文章近百篇,对近代中国宪政的探索起到了突出的贡献,是主要的立宪理论来源。

二、第一次“宪政研究专号”对英美宪政的介绍与探讨

20世纪以来,西方各国宪政与民主制度进一步发展,一些新兴的宪政理念开始出现,在“改造代议制”、“追求直接民主”、“经济与社会民主”、“公民基本权利”等新原则的指导下,欧美各国纷纷对本国的宪法和宪政进行更新与改造,特别在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欧洲国家大多颁布了新的宪法以保障民主政治。然而,此时的中国却处于国会的反复开闭和制宪的困境之中,直至1922年6月黎元洪恢复原职,国会才得在暂时的妥协下恢复制宪活动。同年1月,在湖南省的带头下,四川、云南、贵州各省参考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制原则,开展了广泛的联省自治运动,并分别颁布各省省宪宣布独立,欲建立联邦制国家。在此背景下,为了推广欧美国家新兴的宪政文化供中国借鉴,《东方杂志》特于1922年11月10日和11月25日分上下两期创办“宪政研究专号”栏目,发表相关文章33篇[2]。第一次“宪政研究专号”主要从“宪法上一般问题的建议”、“宪法上特殊问题的建议”、“宪法草案批评”、“现代宪法的趋势”、“欧美新宪法批评”、“省宪问题”等主题入手,探讨了西方各国的制宪经验、宪政理念与制度设计。这其中,对英美宪政文化的介绍和讨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完善宪政基础理论,用直接民主来弥补并改造代议制的缺陷。首先,学界已经认识到欧洲国家在世界大战的影响日渐褪去后,纷纷更新了各自的宪政制度,而且从英国和美国宪法的变化上来看,战后世界宪法呈现出七个新的趋势:“第一,由政治的民主政治趋于社会的民主政治也;第二,由代议民主政治趋于直接投票民主政治也;第三,由统一主义趋于联邦主义也;第四,由国家主义趋于世界主义也;第五,由区别主义趋于平等主义也;第六,由地方代表制度趋于职业代表制度也;第七,由间接选举制度趋于直接选举制度也。”*李三无:《宪法问题与中国》,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其次,作者呼吁,在英美国家新的宪政观念与趋势下,中国的制宪问题则“尤应采用外国共通之标准,俾得合乎一时代之思潮……”*李三无:《宪法问题与中国》,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然后,面对欧洲两院制议会中议会上院权限普遍衰落的现状,学者们撰文指出应当尝试“一院制”的议会改革,仿效美国各州宪法中的直接民权原则,将这种罢免权发展为议员的召唤制。即,“中国国宪及省宪中俱应采一院制并规定议员召唤制,其他各种公民投票制亦规定于省宪,……国宪中最高行政机关,应采由议会选举之委员会制,省宪中之各机关则应以人民直选的单独制为原则,以由议会之委员制为例外”*陈启修:《我理想中之中国国宪及省宪》,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

其二,借鉴英国基尔特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改革议会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思想碰撞,议会政治与非议会主义作为两种对立的思想曾引发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争论,且中国议会受困于政治团体和贿选弊端等。因此,学者建议采纳英国基尔特社会主义宪政的观念,注重职业团体的政治特点和作用,以完善议会制度,排斥其余不法事项干扰议会的运行。即,“人民权利宜以职业团体和区域团体的小组织来表现,国会只需要设立参议院,各省自定宪法,由此可以排除政党政治、票匦政治、会场政治、集权政治的流弊”*张东荪:《宪法上的议会问题》,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

其三,吸收美国权利法案内涵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虽然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详细规定,但是通过其后的宪法修正案而形成的《权利法案》以禁止政府立法限制公民重要权利的方式来保障公民权利,这一举措激起了中国学界对人权及其衍生的生存权、劳动权与罢工权等的重视。“人权非法律所赋予,并不受限制,……人权只有许扩张,不容缩减,……人民因反抗违宪之武力压迫,有罢税、罢工、罢市之权,……开放人民自卫之权,……教育完全免费,并极端扩张教育费……”*佐治,徐谦:《依基督救国主义拟商榷之宪法要点》,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

其四,移植美国联邦制度为中国的联省自治运动寻找立法借鉴。美国的联邦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以高度的地方自治权推动了美国各州的立宪和立法活动,收获了良好的效益。因此,伴随着1920年7月谭延闿发表的 “还政于民”、“湘人自治”的通电以及1922年1月《湖南省宪法》公布,在湖南、云南、贵州等联省自治的实践下,美国宪政文化中的联邦制开始在中国广泛的移植与运用。在浙江等省的省宪纷纷颁布之际,这股联邦制风潮引发了众多学者的热议,甚至在“宪政研究专号”这个专栏中又再设立了“省宪问题”的分栏目。一方面,他们构想出中国的联邦制模式:“联邦政府行政部应取内阁制,国会应取一院制,大理院应有解释宪法之权,联省政府权限应行列举,省政府权限应概况一切不属于联省政府管辖之事项,应明白规定联省政府对于教育的责任。”*朱经农:《评国是会议所拟定宪法草案》,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另一方面,在省宪制度的行政职权和机构设置上,通过比较湖南、江苏等四省宪法,归纳出具体的建议:“省长直接在政治上负责,省长由各县县议会即特别市市议会议员总投票产生,省政府设立政务、教育、财政、实业、警务五司,以佐理省长执行省政,各司司长由省长任命,省议会对于省长及各司长得提前弹劾或投不信任票,省长得主张解散省议会等。”*狄侃:《省宪之中行政机关》,载《东方杂志》19卷22号,1922-11-25。另外,还有学者对中国假若不实行联省自治的危害进行了预测,以此积极鼓吹美式的联邦制度:“我们的国和家的宿弊,在大国单独制与大家庭制。大国单独制若不把他打破使省省皆自治,无论如何不能做到省省皆富强治;大家庭制,若不把他打破使人人皆自立,亦无论如何不能做到人人皆富强治。”*宁协万:《宪法宜采联省民主制》,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

其五,在比较英美两国宪政制度的继承上提出中国特色的制宪方案。在第一次“宪政研究专号”中不乏一些外籍认识以更加冷静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宪政探索问题,他们通过比较英、美两国的宪法内容和宪政特点,进而指出中国的制宪问题必须深刻认识本国的社会特征和法律传统,一味模仿英美两国的宪法,不能给近代中国的宪政和制宪带来根本性的转变。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驻华公使芮恩施就强调:“制宪最重要的条件,在认识国民之根本需要与可能性,并对本国之现行政制与管理有完全之智识。外国经验、知识,居于次要地位。若宪法而处于模仿,则未有不偏于学理而不适于实行者。”*[美]芮恩施:《中国宪法问题》,钱智修译,载《东方杂志》19卷22号,1922-11-25。所以,一部包含着协商与共识的宪法文本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哪怕是一部内容略为简单、体例过于粗略的宪法,只要能够均衡各方权益并为多数人同意,方能获得认可与实施。然而,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并反复徘徊于对欧美国家制宪经验和宪政理论的分析与争论,那么将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出现,没有宪法的国家必将伴随着社会秩序的缺失,并沦落为滋生暴力激进主义的温床,制宪的纠葛或将引发更大规模社会的动荡,美国人鲍惠尔就曾尖锐地指出未来中国宪政的潜在危机:“中国漂泊于无宪法之时间愈久,则无政府与无秩序之危害亦愈大,势必产生一万应良药之新激进主义,如现在全欧所均受其伤害之鲍尔希维主义(布尔什维克主义)也。”*[美]鲍惠尔:《中国之制宪》,钱智修译,载《东方杂志》19卷21号,1922-11-10。

三、第二次“宪政研究专号”对英美宪政的介绍与探讨

诚如美国人鲍惠尔所预测,那些曾经对英美两国宪政文化采取积极效仿姿态的欧洲国家,出现了重大的政治转变,这些国家大多抛弃了欧美民主政治观念,走上了一条鲍尔希维主义(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民主专政道路,有的甚至与英美宪政文化相差迥异。面对国际宪政发展的新局势,《东方杂志》第二次开启“宪政研究专号”栏目,再掀宪法与宪政的讨论高峰。在1933年的专栏中,有17篇文章及时地刊登出来,但由于时间的仓促,仍有10余篇文章延迟到了1934年4月第31卷第8期以及其后数期,才得以“宪法问题”的栏目再次刊登*后续刊登在《东方杂志》有关宪政问题的讨论文章主要有:邱汉平的《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张知本的《怎样才是五权宪法》、周鲠生的《宪法草案评》、林家瑞的《宪法初稿中关于政制问题之商榷》、陆振玉的《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我见》、曹翼远的《论宪法中应放弃地方自治学说》、孙科的《中国宪法的几个问题》、钱瑞升的《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和《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引发这场大讨论的主要原因,来源于英美各国古典宪政模式的更新,代议政治在欧美各国开始衰落,议会权力沦为政党操控立法的手段、行政权力亦受到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人民直接立法与大总统权力干预,对此,一些学者开始重新评判英国和美国的宪政模式及其价值。“美国宪法不是理想的宪法。就是在我们这一世纪,也难有理想上的东西,不要说那时候了”,但是在美国宪法的制订过程中“聚集了有学识的人,来改造政体,要比着兵戎相见进步了许多,这是英美人的特点,也是可以使人钦佩的地方”*史国刚:《美国宪法之背景及其特点》,载《东方杂志》30卷7号,1933-04-01。。可见,学者已经意识到美国宪政文化背后的真实价值,用知识来构建法治精神、实现三权分立、开展联邦制,并最终相互协商、达成共识,这才是美国宪政的根本精神,这种传统是近代中国最应当借鉴的。因此,时任立法院长的孙科就用五权宪法来弘扬中国宪政的实质精神,提出制宪必须合乎时代和国情的需求:“我们所需要的宪法,已不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议会政治的宪法,也不是以阶级专政为出发点的苏维埃式的宪法,我们所需要的宪法是以三民主义为依归的五权宪法。”*孙科:《我们需要何种宪法》,载《东方杂志》30卷7号,1933-04-01。当然,此言一出,许多人士又批评该立宪方式大有“以党代国”之势。故,在此基础上,中国法政人士又一次开启了对英美两国宪政文化的学习与讨论:

其一,重述美国宪政主义中所弘扬的宪法权威与行政权力。在第一次“宪法研究专号”的讨论中,对代议制的改造以及发展直接民权和职业代表制的思想日趋兴盛,英美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时常发生冲突,有时议会的立法开始干预行政权的行使,同样行政机构有时也会在立法框架之外开展政治活动,这有可能降低行政权的现实效率,这种状况已被一些学者所关注:“吾人主张制宪时,应予行政机关一种稳定的力量,不至常受议会所掣肘,反而酿成两权间的对峙。”*周还:《欧战后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载《东方杂志》30卷7号,1933-04-01。因此,按照美国宪法中的总统制原则提升行政权,被众多学人所提倡,他们希望以此改进中国的宪政。

其二,借鉴英国宪法上的出庭状制度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力。由于民国初年袁世凯与黎元洪暗中勾结杀害武昌首义的英雄张振武案,使戴季陶、章士钊等人纷纷认识到保障革命人士人身安全的紧迫性,以此防范大总统独裁下,干预司法随意逮捕杀害进步人士做法。于是,章士钊提议借鉴英国宪政中的“出庭状(Writ of Habeas Corpus)”,也就是今天通说的“人身保护令”。出庭状是一项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公民人身权利中的消极权利,即,在公民被监禁的情况下,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请求其颁布有关命令,要求监禁者将被拘留监禁的人移交至法庭,并迫使法庭审查监禁的缘由,这种令状就叫作“出庭状”。显然引入该制度是对公民权利中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并重考虑的产物,也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观念兴起的体现。对此,宪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伍朝枢就在制宪中反复提及该项权利:“宪法最大的目的,在为人民谋幸福,为人民谋幸福,莫要于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尤莫重于保障人民之身体自由。”*伍朝枢:《保障人民身体自由之手续》,载《东方杂志》30卷7号,1933-04-01。故他倡议借鉴英国宪法中的“身体出庭状”制度。

其三,提倡移植英美宪政中的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的实施。在美国发生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同样英国宪法中也有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等内容的大致规定,对于当时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流弊,许多学者考察了英美两国有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甚至还提出建立近代中国的宪法法院之构想。一方面,关注到宪法实施的问题:“宪法本身并无生命,由人民给予,宪法的保障,也是人为赋予。英国没有宪法与普通法的严格区分,无论行政官吏还是一般人民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美国成文宪法居于至尊地位,最高法院不仅有保障宪法之权,而且有解释宪法以扩大其效用之权。”*李圣五:《宪法之保障》,载《东方杂志》30卷7号,1933-04-01。另一方面,面对近代中国宪法实施困难的问题,学者提倡学习英美,构建宪法法院:“当前宪法中最要紧的问题,便是创立一个‘宪法法院’,专事审理法律的违宪,和行政或军事机构违法侵犯宪法保障的人民权利的案件。中国法治的实现,要中国社会不再这样纷扰,必得要一个‘宪法法院’。”*吴绂征:《宪法与宪法法院》,载《东方杂志》30卷7号,1933-04-01。由此可见,《东方杂志》之“宪政研究专号”这一次对英美宪政文化的关注和译介具有鲜明的特色,在制度改革和机构设置上一些紧随世界宪政潮流的新思想不断涌现。

四、两次“宪政研究专号”讨论的历史意义

在1922年《东方杂志》第一次“宪政研究专号”中,我们欣慰的看到中国有志之士和学术研究界对制宪的关注以及对宪政的渴望,他们通过杂志专栏平台最大限度地介绍英美国家20世纪以来最新的宪政文化,并详尽地阐述出各自对制宪的建议,为宪政制度构建提出可行方案。这些理论在随后的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及1922至1926年的联省自治运动中有所体现。对此,在综合考察20世纪初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后,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宪政理念是20年代中国思想界宪政理想转向的典型代表。其直接民权思想力图弥补代议政治之不足,其五权宪法方案力图修正三权分立制衡机制的弊端,而军政、训政、宪政三程序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具体途径。这些都是对英美宪政主义的超越,而与20年代的各自新宪政方案有异曲同工之处。”[3]可见,通过“宪政研究专号”栏目的开辟和影响,近代中国掀起了借鉴域外宪政文化的高潮,面对英美等国宪政观念与制度的新变化,我国知识界与政法界主动求变,提出不同的制宪方案和制度设计,形成了以孙中山宪政思想为代表的移植了美国式的直接民主、权利制衡、公民权利、联邦制等宪政体制(虽然孙中山对联邦制和联省自治运动经历了先鼓吹后批驳的过程,但不能否认联省自治在1922年至1926年间的迅速发展),让民国初年的制宪进程取得了突破,有一定的时代意义。但是,这些移植借鉴于英美国家的宪政制度仍旧无法完整地解决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缺陷。许多制度的构建仍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一些政治行为亦没能按照这些知识分子在“宪政研究专号”中所设计的方案来施行。宪政的理想与现实的挫折形成了巨大的矛盾,那些吸收自英美国家的有关改进议会制度、直接民权思想、保障公民权利、联邦制实践、生存权与劳动权、经济自主权等原则与制度均无法解决近代中国宪政探索的根本性缺陷。即,制宪与政权的合法性争议以及政治协商与共识的矛盾冲突。

因此,面对欧美国家宪政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十年后,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再次复兴,《东方杂志》适时的于1933年再次开启了“宪政研究专号”栏目。第二次专栏的讨论在时间上略显仓促,文章的数量和专业性也与第一次讨论有所差距,但依然展现了近代中国政法界和知识界对宪政问题的高度关注。一方面,他们寄希望对一战后英美两国和欧洲新兴国家(主要是在布尔什维克主义影响下的民主专政国家,如苏联、南斯拉夫等)宪政思想与制度的研究,从而为中国的制宪与行宪问题提供理论帮助和借鉴;另一方面,对孙中山思想展开一场批判性继承的研究,由于制宪工作的迟缓和议会反复的开闭,使得积怨已深的自由主义思想和正统三民主义思想出现了分歧与冲突,由此引申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三民主义等宪政原则能否作为整个中国立宪的指导性思想,国民党内的制宪原则能否概括为全中国的制宪依据,等等。所以,通过考察《东方杂志》两次推出的“宪政研究专号”,可见纵多知识界人士仍旧推崇在考察英美等国的宪政文化和新近成果之后,再结合以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将近代中国的制宪和宪政问题交由自己解决,以形成一套域外借鉴、制度移植再结合以本土化改造的立宪之路。

综上所述,在1922年和1933年《东方杂志》两次创办的“宪政研究专号”栏目中,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宪政的新思想和新制度,近代中国再次展现出对欧美宪政潮流的跟风模仿,表明中国近代的宪政探索依然具有移植借鉴西方经验的特征,且这种仿效具有延续性。在这两次制宪的大讨论中,把握了20世纪以来世界宪政发展的趋势和走向,从立宪思想发展为对积极与消极自由、实质正义、理性主义等思潮的关切。既关注了宪政制度的设计与建设,提出了改进代议制、议会一院制、联邦制、委员制等全新的政治体制,又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保障。在这场世界性宪政运动的新潮流中,《东方杂志》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责任感而走在了近代中国宪政探索的最前沿,两次“宪政研究专号”的大讨论,激励了一大批,如张君劢、吴经熊、胡适、罗隆基等法学政治家与教育思想家的研究火花,为民国时期的立宪作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东方杂志》及其“宪政研究专号”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为英美宪政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与移植奠定了社会基础和学理依据,成为了域外宪政文化在中国影响的重要媒介之一。

参考文献:

[1]陶海洋.东方杂志研究(1904—1948)——现代文化的生长点[D].南京:南京大学,2013.

[2]肖高华.1922年知识界的制宪讨论——以《东方杂志》“宪法研究号”为中心的考察[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3]邓丽兰.西方思想与民国宪政运动的演进[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55-56.

[责任编辑:陈晨]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2-0001-04

作者简介:张小虎(1986-),男,湖南衡阳人,2013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借鉴与移植:外国宪政文化对中国的影响”之阶段性成果(11YJA820086)

收稿日期: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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