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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佣杀人案件的侦查

2016-03-15岳光辉王盛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作案杀人嫌疑人

岳光辉,王盛兰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论雇佣杀人案件的侦查

岳光辉1,王盛兰2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目前,雇佣杀人案件发案率较高,案情复杂、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已成为摆在侦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大难题。为此,公安侦查部门应认真总结雇佣杀人案件的规律特点,分析当前侦查雇佣杀人案件中存在的困难,从工作机制、侦查谋略、信息技术等方面着眼,深入探究侦破雇佣杀人案件的方法,提高攻坚克难能力。

雇佣杀人;特征;困难;侦查对策

雇佣杀人案件是基于雇佣关系的共同杀人的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为诱饵,雇佣杀手为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犯罪案件。雇佣杀人是当前刑事犯罪新的发展方向,是故意杀人案的典型模式,法律上具有教唆性、隐蔽性、契约性等特征[1],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危害。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雇佣杀人案的特性也发生了转变,表现更加智能化、职业化、隐蔽化,给公安侦查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对雇佣杀人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探索出一条侦破雇佣杀人案件的基本路径。

一、雇佣杀人案件的特点

雇佣杀人案件作案者的动机与实施行为相互分离,并由两个或者以上主体分别实施,具有因果联系、犯罪动机的人并未实施具体杀人行为,实施犯罪人和被害人间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雇佣杀人案件相比其他杀人案件,在犯罪预谋初期、对象选择和杀人手段使用等各方面都呈现出特点。

(一)预谋时间长,计划周密

雇佣杀人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无论是雇主还是杀手,在作案前都会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进行周密计划,力求杀人作案成功。作为雇主,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雇请杀手,皆会考虑自身危险性和实施结果。为达到既杀人成功又不暴露自身的目的,在预谋准备过程中,雇主要向杀手提供被害人的详细情况、活动规律,甚至给杀手指认被害人及其住处、活动地点。而杀手则要考虑如何能够成功得手以及得手后的报酬,因此积极准备,选择和制订杀人方案等。所以,雇佣杀人案件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而言,预谋准备过程更长,杀人计划更周密,杀人的成功率较高。

(二)被害人和雇主矛盾明显,与杀手素不相识

被害人和雇主之间往往具体有诸如夫妻、情人、同事、朋友或生意伙伴等较亲密关系,但又存在明显的矛盾冲突,当这些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矛盾一方就会产生将对方致死的动机,为了逃避侦查,而雇请杀手。被害人和杀手之间往往没有任何冲突和矛盾,杀手实施杀人行为完全是为了得到雇主允诺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为了不引起被害人警觉,雇主选择的杀手往往是自己信任且与被害人毫无关系的第三者。有的被雇佣杀手自己并不直接动手,而是再雇他人实施谋杀,因此形成二次雇佣、三次雇佣的现象。杀手与被害人甚至雇主素不相识,开展侦查难度较大。

(三)作案时间短,手段残忍

由于事前周密的计划,杀手往往是在明确具体作案目标、选择恰当时机以及作案地点的基础上实施杀人行为,且往往采取致死效率较高且极其残暴的手段置人于死地,作案时间短暂。有时虽有被害人家属或亲友在场,杀手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主动伤及他人、破坏现场。因将被害人杀害即可得到雇主允诺的利益,所以一般不会再为劫掠财物或性侵害而横生枝节,往往作案成功后迅速逃离现场。

(四)雇主多经济实力雄厚或掌握实权

雇佣关系是在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作为交换的前提下形成的,因此,雇主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身居要职掌握实权,才能给杀手提供相应的金钱、物质或其他可观利益来驱使其完成杀人行为。在侦查实践中,常见的是雇主直接以金钱、贵重物品支付,也有少数是许诺以权力,或以色相为交换条件。

(五)雇主和杀手在案发前后联系较多

无论是以什么利益作为交换条件,雇主与杀手之间都是一种交易关系,他们会在案发前就以杀人的报酬形式、数量、支付方式等多次协商谈判,直至双方都能接受。为了使双方都能够顺利达成目的,杀人作案能够一击即中,雇主,杀手还要就杀人手段、作案时间和作案后的伪装等问题进行多次分析研究。而杀人酬金的支付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案发前雇主提供的定金和活动经费,杀人成功后再支付剩余的酬金,有时案后还要为订立攻守同盟再度密谋。所以,雇主和杀手之间案发前后不可避免地要多次联系,这也为侦查这类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

(六)杀手成分复杂,与雇主关系隐蔽

在雇佣杀人案件的行为关系中,杀手是拿他人的生命换取自己的利益,雇主则是用金钱等利益换取矛盾对方的性命。人命关天,一旦形成雇佣关系,杀人行为就是特殊的共同犯罪,双方的生命安全就紧密联系在一起,杀手的暴露与否直接影响到雇主的自身安全。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互相以生命为代价的契约关系,必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雇主通常会在自己周围熟悉的人中寻找杀手,这些人有的是雇主的亲戚、下属,有的是为区区小利和所谓的义气愿意杀人的朋友,也有的是他人中转介绍过来的。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也已产生通过网络雇佣杀手的情况,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雇佣杀人案件的侦破难点

雇佣杀人案件由于其独有的特点,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更多的困难。

(一)定性难

雇佣杀人现场具有报复杀人现场的基本特点,如手段凶残、一般不伪造现场、不贪图被害人财物等。但由于犯罪时机呈现出准确性,犯罪目的往往难以察觉,也不易明确犯罪动机,导致案情分析中难以定性。

(二)吃透现场难

由于雇主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杀手作案中不仅仅要达到杀人目的,而且还要伪装现场掩护雇主,尽可能干扰侦查视线,转移侦查方向,保护雇主不受公安机关怀疑。部分受雇人实施犯罪后伪装现场,把现场伪装成情杀、仇杀以及交通肇事等多种形式,使侦查工作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难以准确确定,案件很容易成为迷案、悬案甚至错案。

(三)摸排难

在传统的定时定位摸排工作中,雇佣杀人案件关系模糊,很难排查出重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甚至会故意制造假象,使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困难重重,侦查人员往往会发现所有与死者有矛盾、有因果关系,甚至可能产生杀机的嫌疑人均无作案时间、无现场遗留痕迹。杀手和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在侦查实践中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纳入到侦查视线范围之内,导致摸底排查工作面临着瓶颈障碍。

(四)发现受雇人难

为成功杀人并躲避警察侦查,雇主往往对整个犯罪过程展开精心的策划,安排缜密。因为雇佣对象和被害人之间互不认识,且做了充分的预谋,因此实施犯罪之后能迅速逃离现场并躲藏。以普通刑事案件侦破思维为依据,往往难以对受雇人进行明确侦查,侦破难度大。

(五)追捕难

由于雇佣杀人案中杀手多为惯犯,且与雇主案前有约定,作案后须马上潜逃、躲避,在全国各地流窜。早期阶段侦查指向不能直接触及杀手,凶手拥有比较充足的逃跑时间,给后期侦查工作乃至追捕凶手带来极大困难。

(六)审讯难

选择凶手是雇佣杀人犯罪最关键环节,雇主通过可信亲友、熟人充当“中介”,部分则借助于“职业中介”寻找杀手。而且,“中介”往往具有多重性特征,一些作案人员并未和雇主有直接的接触,彼此间并不认识,杀手也仅和其中一个“中介”单独联系,商量案前策划、密谋以及案后佣金的支付,导致雇佣关系较复杂和隐蔽[2]。雇主自认为没有作案时间,有不在场证明,并且,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和中介、受雇者签订攻守同盟,侦查部门也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证明雇主实施了犯罪,导致审讯工作相当困难。

三、雇佣杀人案件的基本侦查思路

由于雇佣犯罪案件的自身特点,使开展侦查工作时面临难以准确定性,侦查方向、范围难以确定,传统侦查模式和方法难以奏效等诸多挑战[3]。因此,不能简单的按照普通杀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来侦破,有必要在系统地研究雇佣杀人案件特点和对已破案件进行尽可能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探索更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法。

雇佣杀人案件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其犯罪动机、目的以及特别的犯罪方式,如互相分离的具体犯罪行为,这让侦查工作的开展面临不确定性、侦查方向和范围难以准确把握、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模式效果不佳等诸多挑战。

(一)迅速启动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

根据公安部规定,一旦发生涉及人命的事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启动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快速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及侦查破案工作,抢占侦查先机。

1.启动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命案侦查而言,战机往往稍纵即逝,公安机关的各侦查部门应充分利用有利时机,在犯罪嫌疑人来不及逃跑、销赃、毁证的情况下,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按照预案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统一指挥,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形成完整的快速反应流程,实现人员、技术装备等的快速集结,把值班备勤、警情接报、上传下达、设卡布控、调查访问、现场勘查、人员控制、追击堵截等各个环节都考虑周密、规定明确,确保环环相扣,无缝衔接。为后续的取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破案。

2.严格执行侦破杀人案件工作制度

一旦发生杀人案件,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启动侦破案件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一长双责制”,收集犯罪信息,开展侦查工作。“一长双责制”,是指局长领导下的专案组长和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县级和地市级公安局长是侦破命案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指挥、协调命案侦破工作,从警力、物力、财力上全力保障;到场局长同样负责协调指挥工作,任命专案组长,督促侦查破案工作。[4]同时把握全局,及时调动刑事侦查、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监察等各警种同步上案,合力攻坚,从外围调查、现场勘查、信息采集、网络监控等各方面着手收集犯罪信息。“双责”是指专案组长要对整个案件侦办工作负责任;刑事技术部门的负责人要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负责任。“一长双责制”明确了命案侦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能够及时协调相关警种同步上案,可以全面的收集犯罪信息,从而带动命案的侦破。

(二)收集案件信息,准确定性

雇佣杀人案件最初发案时性质并不明朗,侦查机关面临的都是普通杀人案件现场,但由于杀手认为自身与被害人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在迅速脱离现场心理的驱使下,作案时少有自我保护和伪装,容易在现场留下较多的痕迹、物证。雇佣杀人案件的这个特征既是侦查的难点,也是侦查的突破点。勘查杀人现场,不仅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判断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的客观依据。雇佣杀人案件现场信息收集可通过尸体检验、血迹检验以及现场遗留痕迹、物品的勘验检查着手,通过调查访问、调取视频和卡口信息等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车辆以及与犯罪现场相关的各种信息。通过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杀人动机等来分析和判断案件性质。

(三)把握因果关系,突破传统侦查思维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和侦查人员应在基于“以现场勘查为基础,以因果关系为导向,以轨迹侦查为途径,以综合运用措施手段”的侦查路径[5]。侦查中要紧紧把握雇佣杀人案件的基本特征,从调查被害人入手分析作案动机,根据动机排查犯罪嫌疑人。受雇人尤其是异地受雇杀手,通常肆无忌惮地作案,而其作案目标具体、明确且单一的特点,则反映雇佣杀人独有的作案手段,侦查人员可据此选择最佳的侦查途径。对有因果关系的嫌疑人员特别是有杀人动机的重点嫌疑人,要紧紧围绕雇主与杀手在案前案后的频繁联系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将雇主和杀手这条“线”连接起来。雇佣杀人案件除了从因果关系入手排查嫌疑对象、利用被害人着手寻找线索、摸底排队排查嫌疑人以外,还可利用痕迹物证、运用视频卡口信息、查控赃款赃物、调查反常表现以及侦查等方式查找并发现嫌疑线索。要充分认识并善于利用网络、通讯和监控资料中发现的线索,特别是雇佣双方常有案前密切联系、案后交易完即中断所有联系的反常情况,更能说明雇佣双方有着特殊的联系和默契。这样的案后特征往往也是案件侦破的突破点。同时,要注意的是,雇佣杀人案件是预谋性案件,其对作案时间、地点、路线、作案工具与作案方式的选择和准备需要有一个准备过程,甚至有些还要进行模拟实践演练,等等。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各种痕迹物证。侦查实践证明,因为犯罪分子心理上的不防备,预谋阶段暴露出的线索信息往往比较客观真实,利用价值高。因此,侦查此类案件时,要将预谋阶段作为侦查的重点。

(四)适当选择侦查模式,综合实现侦查效能

依据雇佣杀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开展侦查,通常有两种侦查模式:一是“案发现场─→杀手─→雇主”的这种表现为“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是从发案现场着手,收集现场可用的痕迹物证,查缉并发现案件的实施行为人,再查找雇主。一般认为,在案件性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采用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比较稳妥,但也存在过于耗费资源和时间、受干扰因素较多且不易明确侦查目标等缺点。二是“案件因果关系─→雇主─→杀手”的这种表现为“由人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基础之上,强调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关注跟被害人有利害冲突的其他相关人,结合现场物证痕迹,发现并排查重点嫌疑对象,其优点在于,能快速锁定重点嫌疑对象,合理利用侦查资源,较易实现侦查效能。两种侦查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但对于雇佣杀人案件,可重点采用“由人到人”的侦查模式。当然,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两腿走路,综合考虑上述侦查模式的优缺点,切忌偏重或忽略任意一种侦查模式。尤其是对难以准确定性又有作案嫌疑的案件,须综合运用两种侦查模式,从两个方向同时开展侦查,以较快实现侦查目标。

(五)重视心理分析,理清侦查思维

侦查破案的“金钥匙”在于学会换位思考,站在案犯角度进行心理分析。首先,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勘查。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也可能会隐藏在杀手在现场的行为之中。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揭开隐藏的社会关系最好的方法即是进行换位思考,它能帮助侦查人员准确分析案情、是便于画像排查的有力武器。侦查人员不仅要重点勘查犯罪现场,同时要注重勘察犯罪人的心理现场。侦查员运用换位思考法,与犯罪人互换角色,通过情景模拟以揣摩其作案时的心理,以作案身份身临其境,以解释现场行为及作案痕迹的来源,认真分析形成现场的心理原因,设想完整作案所应具备的条件,依此明确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其次,认真分析雇佣双方的心理特征,以找到合适的突破口。一方面,受雇杀手具备作案时空条件,且直接实施具体行为,并在案发现场留下犯罪证据,但雇佣双方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难以通过犯罪目的及动机等因素查缉受雇佣杀手。但由于受雇杀手的身份、住址、职业、身体生理等状况较复杂,尤其是近年来表现明显的异地雇佣案件,与流窜犯罪有所相似。因此,受雇者往往侥幸心理极强,作案时肆无忌惮,作案后盲目乐观,以为公安机关难以发现。侦查工作中可采用从物到人、从事到人等侦查模式,充分利用犯罪分子的盲目侥幸心理。与此同时,可攻其不备,不拘常理,在犯罪嫌疑人放松的环节取得突破。另一方面,雇主扮演着重要角色,主导案件过程,表现为与受害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冲突和因果关系,犯罪目的和动机强烈,与案件联系密切。但其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不具备作案必备要件,隐藏得较隐蔽,因而同样存在强烈的侥幸心理。针对这种心理状态,要明确侦查工作的基本方式始终是通过因果关系揭露案情,就算不具备现场作案的条件,也不能轻易排除或放弃雇主和嫌疑人,要合理选择侦查模式,竭力查证雇主与案件的关联。再次,从分析雇佣关系形成的心理基础中找到突破口。案件的密谋策划往往只在雇佣双方之间进行,多以口头形式和确立雇佣关系,其内容一般保密性极强,是存在于犯罪现场之外的社会关系,也是联系雇主和受雇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桥梁。然而,形成和确立雇佣关系并非轻而易举,雇佣双方需要取得彼此的坚定信任。通过研究以往破获的案件来看,通常受雇作案人中是雇主亲戚、密友的占有很大比例。另外,公务人员或党政官员犯罪案件当中,其贴身人员或司机受雇犯罪比例较高。这是确定侦查思路、选择侦查途径的一项重要参考。

(六)把握审讯环节,选准突破口

讯问在刑事案件侦查当中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雇佣杀人案件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讯突破的重要性。大多雇佣杀人案件都缺乏书证、物证,因此关键就是审讯,通过言辞证据来查实雇佣关系。对受雇杀手进行初查后,进一步揭露雇主、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关键也是审讯。必须紧密结合雇佣杀人的特点进行此类案件的审讯。第一,应当在审讯前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特点、社会影响及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科学合理的布置审讯力量。第二,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利用其心理矛盾和顾虑,有针对性地找出其心理弱点的突破口,全面实现审讯目标。第三,通过摸清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心理,以此确定案件的审讯思路。第四,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材料不足、犯罪人情绪波动将会导致的意外情况等,通过收集有关案件的材料和证据、掌握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以及审讯时的情境等情况,充分准备应急预案。第五,注意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同时,审讯过程要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审讯结果的证明力。

(七)运用多种措施,获取犯罪证据

雇佣杀人案件是一种预谋性极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目的,常会演练作案方案,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包括如何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都做相应设想和准备。因此,必须根据案件的特点和侦查进程,有针对性地选用侦查措施和手段。

1.深入调查,发现案件中间人和其他知情人。雇主可能是直接雇佣,也可能与其他人协商或流露过作案的想法。从知情人那里可以了解雇主的作案动机和准备情况,以及和杀手频繁联系的证据与线索。

2.外线监控,查看雇主动向。当侦查风声紧的时候,雇主可能与杀手再次联系,订立攻守同盟,实施毁证灭迹,或是资助杀手外逃。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外线监控,发现这些迹象。基于对案情的正确分析及对嫌疑人员的排查,围绕作案人身份的特殊性,通过各种侦查手段,确立杀人案件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制度和系列雇佣杀人案件网上侦查工作制度,设立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和专职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队伍[6],确保雇佣杀人案件的迅速侦破。

3.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处与相关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有痕迹的场所寻找作案工具和相关证据,提取相关痕迹,搜寻杀人所得到的赃款赃物及与犯罪相关的其他证据。

4.查询、获取嫌疑雇主资金流向。由于雇佣关系大多是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交换条件,因此,在杀人作案前后,雇主不可避免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杀手“利益”作为报酬或活动经费。在侦查实践中,可针对因果关系明显,但不具备有作案时间或条件的重点嫌疑人,通过外围调查、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等形式,嫌疑雇主与具体实施作案人之间的不正常“利益”交换情况,如发现在案前和案后是否有可疑资金流出,进而确定资金流出动向,以期发现蛛丝马迹,取得交往证据。

结语

雇佣杀人犯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侦破工作难度也较大。国际上,此类犯罪变成跨国组织犯罪中非常突出的一种犯罪形式。随着国内犯罪智能化、国际化、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来雇佣杀人犯罪作为杀人犯罪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将会比较突出。因此,如何更好地打击雇佣杀人犯罪,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发生率、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是未来刑侦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7]。

[1]孙亚伟.浅析雇佣杀人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4-16.

[2]陈建.析雇佣杀人案件的侦破[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6):83-88.

[3]谭建华.论雇佣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路[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26-31.

[4]张高文、徐公社.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45-46.

[5]谢盛坚、李松海.论新时期常见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思路[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22.

[6]陈刚、刘文韬、李涛.跨省系列杀人案件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66-67.

[7]袁忠民.雇佣杀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侦破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5,(4):56-19.

Research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for Hiring Murder Cases

YUE Guang-hui WANGSheng-la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 410138)

In recent years,the incidence rate of hiring murder cases has risen sharply.The traditional detect method would rarely come into play for this kind of the case is complex and hard to detect,and it has already became a problem in the theory investigating area and practice investigating area.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careful analyze employment homicide case causes from all aspects such like 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investigative tactics,techniques.Only in this way polices can explore the investigation strategy and improve the investigating ability.

hire murder;characteristic;cause;investigation strategy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6)05-0005-07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5-07-10

岳光辉(1966-),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与治安学研究;王盛兰(1994-),女,湖南长沙人,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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