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数字伦理教育论纲
2016-03-15熊立荣郭慧英
熊立荣,郭慧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公安数字伦理教育论纲
熊立荣,郭慧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公安数字伦理是指涉及公安管理与犯罪侦查的数字信息开发、数字信息传播、数字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和伦理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伦理关系,它具有强烈的自律性、普遍性,以及与公安工作规范的一致性等特点。在当前的公安工作中,滥用公安数字资源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安工作秘密、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等,必须注重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公安数字伦理教育。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公安数字技术的缺陷,以及使用公安数字技术的原则,是公安数字伦理教育的重点内容。
数字社会;公安数字伦理;公民权利
毫无疑义,当今社会是一个数字社会,人们的吃、穿、住、行、工作、娱乐……无不深深地打上了数字的烙印。“数字”不但大大方便了个体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也极大地提高了国家管理社会的效率。“数字”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几百年、几十年前人们难以想象的变革世界、开拓世界的崭新手段和极大力量,极大极深地影响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影响人类未来的命运。面对着人类科技日益数字化,数字日益大众化的现状,我们在热烈拥抱“数字”的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数字”的“双刃性”,认识到它对社会发展和个体权利的诸多弊端。“数字”是一种“技术”,是一种“科技”,具有天然的功利性,它的发展往往能给社会、给人类带来“实际”的效利,它更多的是重在对“是什么”的客观描述,但对缺乏“应当是什么”的内涵界定和深入。“数字”盛世,亦有困惑乃至隐忧。公安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对“数字”的渴望更热切,拥有更易获取个体和单位的各类数字化信息的平台和几率,由此形成一个个庞大的数据库。如果公安机关及民警滥用“数字”,将会危害公民权利,严重损害公安形象。
2015年9月26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警察顾文多次非法动用技侦手段对与之曾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的赵某进行定位跟踪、进而殴打一案,便是适例[1]。该案的发生,对当前的公安教育无疑是当头棒喝:我们在不遗余力开展公安数字技能教育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大力开展公安数字伦理教育?爱因斯坦曾云:“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2]对数字技术的反思呼之欲出。
一、公安数字伦理简述
(一)公安数字伦理的概念
何谓伦理?伦理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乐纪》:乐者,通伦理者也。对此,有不同的解读。美国《韦氏大辞典》对于伦理的定义是“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3]也是指做人的道理,包括人的情感、意志、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还是指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甚至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4]。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通俗而论,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
表面上看,公安数字技术只是一种纯粹的数字技术,体现的只是数字关系,与伦理无涉。然而,当这种技术被动态地使用时,就会产生数字使用主体,以及数字源主体,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公安数字技术实现的过程,不过是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在公安机关及民警与公安工作的对象间的互动过程。既然该技术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现过程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问题。龚育之先生说:我们提倡的人文精神应该是具有现代科学(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意识的人文精神,我们提倡的科学精神应该是充满高度人文关怀的科学精神。因此,在创建数字公安、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对社会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人口管理、消防管理等一系列管理,以及开展数字化侦查时,我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数字技术来发展公安数字技术,而且必须为其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没有合理的伦理空间,公安机关及民警对“数字”的使用会陷于无序之中,数字公安就会发生信任危机,其存在就会失去合理性。数字公安的创建与有序运行,离不开公安数字伦理的支撑!
何谓公安数字伦理?应该说,在目前公安教育领域,此乃新鲜事物。虽然也有不少学者曾论及公安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但基本属于就事论事,远未上升到伦理的层面,对公安数字伦理的界定,也就无从谈起。笔者以为,所谓公安数字伦理,是指涉及公安工作的数字信息开发、数字信息传播、数字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和伦理准则。这里的“数字”,既包括公安机关专有的“数字”,如户籍管理信息、交通管理信息等,也包括作为社会资源而能为公安工作所用的“数字”,如医疗信息、通讯信息、消费信息等(即上述数字都属于本文的“公安数字)。
(二)公安数字伦理的特点
对数字伦理特点的探讨,有诸多视角:如以技术视角,其具有智能性、隐藏性等特点;从对比视角,其又具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点[5]。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其工作往往关涉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因此,公安数字伦理既具有数字伦理的一般特点,亦有自身的特点:
1.公安数字技术实现过程的非接触性决定了公安数字伦理强烈的道德自律
与传统伦理相比较,数字伦理更为注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传统的伦理关系,大多为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虽然传统伦理也讲“慎独”,但实际上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而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由于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
由公安工作的任务所决定,其工作内容往往具有隐蔽性。数字时代,公安工作的隐蔽性更甚,公安数字技术的实现过程既比传统的公安工作隐蔽,也比一般的数字技术的实现过程隐蔽,故权力的运行更可能失范,因而更需要个体的道德自律。
2.公安机关权域的广泛性决定了公安数字伦理的普遍性
在我国,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广泛,享有无与伦比的权力,如治安管理、人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等各种行政管理权,以及刑事侦查权等。公安机关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当数字技术不发达时,其触角的表现方式为人;在当今数字技术发达时代,数字逐步取代了人,成为了公安机关触角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公安数字的地方,就有公安数字伦理,二者如影随形。
3.公安机关活动的公务性决定了公安数字伦理与公安执法司法规范的一体性
公安机关的一切活动,以及民警利用职权的行为,都是公务性质,都受公安执法司法规范的调整与约束,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公安数字伦理虽然属于道德范畴,其本身缺乏强制力,但一般而言,违反公安数字伦理的行为,也往往会有悖于公务的本质,从而违反公安执法司法规范。从这一角度而言,两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间接赋予了公安数字伦理的强制性,这是其与其它伦理,包括其它数字伦理不同的地方。
一言以概之,公安数字伦理特点决定了公安伦理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对人、对数字使用主体的“改造”,以期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从而在生活生产或者劳动过程中,表现出人的凝聚力、亲和力、约束力和有形无形的感染力。如果说,“数字技术”本身在效益上是有时限性的,那么,伦理使它在效益上具有更久远性。任何科技的发明创造都在不久的将来被新的创造发明所取代,而伦理,科技的伦理则有可能愈久弥新,甚至万古长青。为此,数字包括公安数字作为一种新型技术,更需要使其传承下去的数字伦理作支撑,作引导。
二、当前公安数字滥用的主要表现
这是一个好的时代,这是一个坏的时代;这是一个公安数字繁荣的时代,是公安数字蓬勃发展的时代,但并非公安数字成熟的时代,甚至可以说是公安数字的混乱时代,这样的阶段,决定了当前公安数字伦理现状堪忧,公安数字滥用现象比较突出,包括公安数字的采集、研判、传播等各个环节对数字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出现在公器公用的场合,有时也出现在公器私用的场合。笔者根据滥用目的的不同,将当前公安机关及民警滥用“数字”的表现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滥用数字
部分公安机关及民警,为片面追求执法司法效率,不择手段,利用职权最大程度地使用公安专用数字资源和社会数字资源,包括对上述数字资源的收集、研判、传播等。如最大程度地收集公民的住宿、交通、通讯等信息。另外,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不当发布警情,也有可能构成对数字的滥用。2016年1月,安徽警方在抓获几名人贩子时,在嫌疑人额头部位写上“马赛克”三个字;2016年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便衣反扒民警的微博上,嫌疑人的马赛克均打在鼻子上。上述“马赛克”事件,均引起了社会的热议[6]。
(二)利用职权使用“公务数字”解决个人事务
为解决民警个人问题,或民警亲朋的个人问题,如与他人的情感婚姻问题、债权债务问题等,个别民警利用职务之便,随意调取、查询各类数字资源,甚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各类数字资源。如随意调取银行、宾馆等场所的视频资料、在公安内网上查询他人的个人信息、住宿信息,利用技术手段截获他人的通话内容、微信、QQ聊天内容以及对他人进行跟踪定位等。
(三)无明确目的随意泄露“公务数字”
个别民警出于炫耀、好玩等心理,将自己工作中获取、掌握的数字资源予以传播扩散,如利用微信、QQ、微博等泄露公安机关需要保密的执法司法活动、需要保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以及公民的隐私、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等。
(四)利用公安数字平台对社会事务发表个人意见
如利用公安官方微博发表对社会事务的不当言论,亦可能误导社会,构成对公安数字的滥用。
三、当前公安教育强化公安数字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的范围广,程度深,其运行高度依赖各类数字信息。而数字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时间长等特点,一旦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该类信息滥用,便会给社会、个人,以及公安机关自身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加强公安民警的数字伦理教育,已经迫在眉睫!
(一)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必须赋予公安机关采集、使用各类数字信息的权力。但是,如果对这种权力使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近几年,不断有因警察滥用数字信息而导致家庭破裂、甚至人身伤亡的案件。如2014年7月,浙江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在多处酒店开房达200多次的信息被发往网上,王某报案几天后,被人发现在福建武夷山一铁路旁身亡。经调查,王某个人信息系民警缪乙泄露。[7]2013年湛江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冯欣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的视频,经网络曝光后曾引发极大关注。该段视频即系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海田派出所原副所长谢国奋所提供。[8]
(二)保护公安工作秘密的需要
公安工作秘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秘密,二是公安机关需要保密的侦查手段与措施,如技术侦查手段等。由于数字资源传播的快捷性,如何在数字时代保护上述秘密,是一件异常艰巨的工作。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公安数字伦理教育,就是要让公安机关及民警在发布协查通报、通缉令时,在相关场合通报披露案件情况时,在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座谈时,要时刻有保密意识。
(三)维护公安形象的需要
每一起不当公安数字信息的泄露,既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也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警民关系。
(四)维持社会张力的需要
社会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适应新的改革,就必然会出现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9]社会要创新,要发展,就必须保持一定的张力,也就是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容忍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很难想象,一个思想和行为高度统一的平面社会,会有变革的动力与变革的条件。
然而,公安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电影《一九八四》中无处不在的“老大哥”成为了可能。社会,在成为数字社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监控社会的来临。在数字的社会里,“人”高度透明化,从而不再是个体思想的庇护所:个体的行为、个体的生理,甚至个体的思想,都是透明的。在数字的“淫威”下,民众不敢丝毫逾越雷池,社会张力荡然无存,社会的创新与变革自然无从谈起。
四、公安数字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民警开展公安数字伦理教育,要紧紧围绕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核心内容进行。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教育:
(一)“三个意识”教育
1.权利意识教育
所谓权利意识教育,就是要教育广大干警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公民的个人权利,牢记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讯自由、人身自由、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要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民权利”是全部公安工作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权利观、工作观。
2.责任意识教育
所谓责任意识教育,就是要明确滥用公安数字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使公安机关及广大干警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一旦滥用了“公安数字”,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法律后果。
3.保密意识教育
公安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需要保密、部分侦查措施与技术手段需要保密。此外,公安机关还掌握了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大量的秘密。上述情况,都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具备极强的保密意识,保密意识是对公安民警的基本职业要求。在数字时代,信息的泄露变得更为容易,这也就对公安民警的保密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安教育必须重视对民警保密意识的教育,防患未然。
(二)公安数字的危害性教育
诚然,公安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公安工作变得更为快捷、高效:工作人员只需坐在数字化的装备面前,敲敲键盘,便能掌握辖区的基本情况、获取工作对象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数字技术的非接触性(使用数字的主体和数字源主体不需要直接接触)和隐蔽性(使用数字主体可以悄无声息地获取、使用数字)使其天然地具有侵权性,虽然这种侵权性在数字技术的双刃中通常处于从属地位,但若不引起警惕,亦有无限放大的可能。考虑到公安数字的特殊性,如公安数字的涉密性(涉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秘密)、庞大性(公安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掌控了社会各个角落的数字资源)、系统性(对公民个人的信息掌控全面,涵盖了公民的吃、穿、住、行、社会交往、工作、家庭婚恋等),一旦公安数字滥用,则其危害性远比普通数字要大。故在传授公安民警数字技术的同时,要强化对公安数字侵权性的教育。
(三)公安数字的使用原则教育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这个界限,就是行使权力的规范、规则。将这种规范、规则概括化,便是原则。任何公权力的使用,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我国,作为公权的“翘楚”,公安机关权力一旦滥用,其后果难以想象。丹宁勋爵曾言:“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11]作为公安机关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一种“看不见”的方式,公安数字的使用更须谨慎。笔者认为,公安数字的使用至少必须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1.必要性原则
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得使用公安数字。但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与公安机关权力资源的投入,包括公安数字资源的投入并不必然成正比,过量的数字资源的投入反而有可能产生负效益——主要是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故公安机关在使用数字资源时,必须遵守必要性原则。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数字的类型和数量。根据数字载体的不同,可以把公安数字划分为若干类型,如视频图像资源、通讯信息、网络信息等;根据数字源主体行为内容的不同,又可以把公安数字资源分为住宿信息、交通信息、购物信息等。公安机关在实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应根据工作目的的不同,选择性使用上述某一类或几类数字,不可为了一个较小的社会管理目的,而大动干戈,肆意滥用数字。
(2)使用数字的方式。公安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即可以公开使用公安数字资源,也可以秘密使用公安数字资源。在公开使用公安数字资源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人的个人权利,如非工作所必须,则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尽量少。故在使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披露信息时应持谨慎态度。
(3)使用数字的范围。这里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行业范围等。在传播性、披露性使用公安数字资源时,也应持谦抑的态度,尽量缩小公安数字资源使用的范围。
2.程序性原则
在使用公安数字资源时,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这种程序设计,应该说在目前的公安工作中是存在的,如开展技术侦查时,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使用各种公安数据平台,需要有数字授权。但毋庸讳言,这种审批程序并没有普及,实践中还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不经审批而使用公安数字资源的情况比比皆是。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原则实际上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发出的制度性呼唤,是公安实践对制度设计提出的要求。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没有在道德层面、观念层面牢固确立上述原则,任何科学的制度设计在公权的侵袭下都会不堪一击。所以,上述原则,既是制度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安机关及民警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五、公安数字伦理教育的基本途径
对于公安数字而言,没有伦理的“数字”是跛脚的,没有“数字”的伦理是盲目的。伦理和“数字”应该相辅相成,不存在隔阂甚至分裂。只有坚持伦理这一“人文理想”和“数字”这一“科技立场”,才有可能实现我们对“数字技术”这一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要使公安民警拥有“数字脑,伦理心”,驾驭好“数字”这把“双刃剑”,牢固树立公安数字伦理的意识,既要重视源头教育,也要注重职业教育。具体来说,就是分两条腿走路,双管齐下,既要注重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开展公安数字伦理教育,又要注重对在职民警的公安数字伦理教育。
在当前我国警察招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公安院校中对广大学生加强公安数字伦理教育,其意义尤显重大。对公安院校的学生开展公安数字伦理教育,可以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所谓集中,就是在《警察伦理学》或相似课程中,补充公安数字伦理教育板块,突出或完善公安数字伦理教育内容;所谓分散,就是在公安专业各类各门课程,如《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视频图像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网络犯罪侦查》、《犯罪情报学》等课程教学中强调公安数字伦理,使学生明确公安数字技术的双面性。
对在职民警,应采取开展长期教育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在省公安厅有关在职民警培训年度工作计划中,开设专门的业务培训班,也可以在某些业务培训班中增设有关《公安数字伦理教育》专题,分层、分级、分期培养在职民警的数字伦理意识,使民警适时适度掌握数字使用技术。
[1]徐丽宪.一个警察的畸恋.roll.sohu.com/20151110/ n42610304[EB/OL].2015-11-10.
[2]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6.
[3]伯伯乐.伦理观念是什么意思.https://www.sogou.com/sogou, [EB/OL].2015-8-8.
[4]伯伯乐.伦理观念是什么意思.http://baike.sogou.com/ v64621973.htm[EB/OL].2015-6-12.
[5]肖燕飞.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1):27.
[6]青年导报.警方将马赛克打在嫌疑人鼻子上为防止随意下载. http://news.163.com/photoview/00AP0001/109788.html#p=BEO H6C5S00AP0001[EB/OL].2015-4-8.
[7]小尾清风.中国社会应当摒弃这些陋习.http://news.ifeng. com/a/20140904/41855305_0.shtml[EB/OL].2015-12-20.
[8]羊城晚报.广东一警察因泄露官员与女下属开房视频获刑.http://news.ifeng.com/a/20150211/43155701_0.shtml,2[EB/ OL].016-2-14.
[9]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4.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97.154.
[11](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译.法律出版社,199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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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li-Rong;GuoHui-Ying
(Hunan Police Academy;Hunan Changsha;410138)
Public security digital ethics is refer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information,digital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digi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ethical requirements and codes of ethics,and formed on the basis of this new ethical relations.It has a strong self-discipline,universality,and consistency and public security work norms, etc.characteristics.In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the abuse of public security of digital resources more prominen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citizens,protect public security work secret,to maintain the imag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tc.,must pay attention to digital police ethics educ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police.Defects of rights awareness,sense of responsibility,sense of confidentiality and security of digital technology,digital technolog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use of public security,public security is the key content of digital ethics education.
Digital social;Public security digital;Civil rights ethics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6)05-0102-07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5-04-15
湖南省教育厅2013年教改课题“数字化社会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湘教通[2013]223号);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教改课题“数字化实训模式在民警成人教育训练中的运用与研究”(项目编号:湘教通[2015]291号)。
熊立荣(1972-),男,湖南常德人,法学硕士,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教学和研究;郭慧英(1973-),女,湖南益阳人,新闻学硕士,湖南警察学院培训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民警教育训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