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研究
2016-03-15李广存
李广存
摘 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的安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政策与行为准则,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出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条例、措施、战略、方法、计划、规划、意见等组成的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社会高度重视并被广泛应用在社会治安管理上,对我国社会治安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经验,对现阶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
社会治安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并被逐渐提上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被广泛应用在社会治安管理上,对我国社会治安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很严峻,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的势头,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对其治理工作起了限制和阻碍作用。一味的严打或者宽松化治理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治理。只有继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等法律体系,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方针和指南,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和指导,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特征
(一) 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为标准与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主要是明确综合治理的相关管理规范,在综合治理的区域,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主管人的责任,并且以“系统抓和抓系统”的方式进行辅助。
(二)始终以政治和组织领导机构为指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是一项综合治理领导体系,是坚持按照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机制所构建而成的。这里所说的领导体系即跟随党的统一领导,对社会治理工作由党和政府共同管理,办事机构对其进行具体管理,同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其不但不需要成立特定的法定实施机构,亦不需改变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管理。
(三)拥有极其宽广的实施主体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肩负着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与责任,其都属于政策实施的主体。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点
(一)政策涉及面较广
中央综治委等相关部门先后对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刑满释放、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农村治保会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工作等多方面内容都提出明确了工作目标与任务,并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和实行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各级综治委(办)健全和完善了委员例会制度,成员单位联系、工作检查、协作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由此可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政策涉及面极广,能够将“综合治理”的大综治工作概念全面体现出来。
(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与权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通过发布相关的指令和措施,可以促使省市县级等各个区域和各个单位的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此外,该政策也可适用于各个企业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具体明确其职责,让其能够严于律己,提高其自身的治安治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同时按照政策进行实施比较符合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让政府政策可以先行发挥作用。
(三)政策对表述的对象把握非常准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在对所要规范的对象表明准确,明确了工作开展的目标、要求、目的、手段等内容。例如,在学校以及周围环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则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治理范围以及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机关等内容,如此一来就可以一目了然,并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对政策进行贯彻与落实。避免由于出现模棱两可或有歧义的现象而导致政策无效等问题出现。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政策中,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加大对重点地区、枪支弹药、特种行业、要害部位、有毒有害物品、爆炸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不足
(一)缺乏明确定位
管辖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地位,难以断定其是属于政府还是党委。并且治理工作的连续性较差,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治理计划,权威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治理工作的实践性较差,流于形式,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二)经费不足
尽管中央综治委对各地、市(县)应按常住人口每人0.1~0.2元的比例将综治工作经费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中。然而该种做法通常能够县级以上的部门能够得到落实,然而,在县级以下的单位,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不能按人口比例预算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经费,但是大量的工作又必须要求他们来开展,这就显得很矛盾,由于缺乏经费使得大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未能有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各级综治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时候,没有很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使得较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没有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治“六进”政策与当地的区情、社情和民情充分的进行融会贯通,由于照搬照套,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缺乏实效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于社会治理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指导和服务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工和职责,对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提高治理成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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