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国外经验借鉴及启示
2016-03-14刘建波
刘建波
摘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然有许多问题未能解决,所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对促进我国农村新形势下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 经验借鉴 政策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合作制原则在农村组建的一种特殊金融组织,其成员主要是来自于村或乡镇的农民,以及地处于农村的小微企业。农村合作金融有很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或村镇银行等也都属于农村合作金融。设立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以及为农民提供贷款和结算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满足了农村、农民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和小微企业的解决资金困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部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显示出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强大决心。但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情况却表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还远未实现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借鉴先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针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找出其发展模式中可资借鉴的因素,可以切实加快我国农村新形势下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设进程。
一、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概况
(一)德国农村合作金融
业界普遍认为德国是合作金融的发源地。德国的合作金融呈金字塔三角形结构,最上层的是德国的中央合作银行,中间一层的是地区性的合作银行,而最下面一层则是地方合作银行以及分支机构的网点。处于最底层的合作银行位于于农村地区,其所包含的业务范围局限于几个村庄,业务员数量再一百人到两百人左右,社会捐助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业务一切为社员服务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地方性合作银行的会将一部分资金上存至中层的区域性合作银行,作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而最上层的中央合作银行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参股和上述资金来源。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的方式为:从下到上持有股份,而管理制度却从上到下,合作银行之间相互独立,但经济上的却相互联合,依靠这种方式形成的强大合作金融系统,容易地发挥出其整体优势。
(二)美国农村合作金融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相对于欧洲国家来说发展比较晚,但由于美国农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也逐步完善起来。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三大系统组成,第一是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其次为联邦土地银行系统、最后为合作银行系统。联邦政府通过委托农业信贷管理局来管理这三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它们都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并受到联邦政府的出资扶持。这三大系统各自都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业务方面是互不隶属、相互独立的,但其运作方式都是商业化的、共同支持美国农业金融的发展。此外,美国完善的保险制度也拓展到了农村合作金融,美国的农村合作社及其90%以上的会员都覆盖了商业保险。
(三)日本农村合作金融
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比较特别,农村合作金融是以日本农民协会为主要对象的金融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结构而是日本农民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三三模式”是其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运转模式。“三三模式”的含义为: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结构层次和业务类别都分为三个层次。在结构层面上,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有地方、地区和中央三个层次组成;而在在业务类别层面上,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分为农业、渔业、林业三个信用合作联社,这样一来不同的信用社就可以为不同的农业领域提供服务。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是日本农民协会的剩余资金,其业务主要为遍及乡镇的信贷业务。这种资金来源方式不仅使得日本农民协会内部的闲散资金合理流动,而且帮助了农民解决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与美国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一样,日本体系的三级组织之间相互独立的,互不隶属,自负盈亏,但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但在业务上却能够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借鉴
(一)坚持合作性体制
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都坚持为社员服务,并严格界定了农村合作金融的服务对象。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后期政府资金都基本撤离,这样一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主性就会得到增强,社员的各项权利也能够得到保障。
(二)合理的组织结构
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一般都可以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这种多级结构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家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行政权力干预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自主经营。
(三)政府的支持
各国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为农村合作金融不仅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而且在政策上也予以支持,在提供资金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一系列支持措施的同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这一系列的措施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监管体系是靠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双管齐下,而风险防范则是利用农村保险来保证农村合作金融自己的安全。
(五)健全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各国都为合作金融确立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这样一来就可以利用明确的法律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六)区别发展各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
尽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村金融情况相适应。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法律
规范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的持续发展,并且实施过程行中,相关法律法规在应不断修改完善,这样才能始终为农村合作金融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多层次合作金融体系
要求高一层次的合作金融机构是由低一层次的合作金融机构以合作制的方式入股,但并不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予以管理,主要是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沟通、协调和服务;而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社员提供采购、销售、生产指导以及发放贷款、办理农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三)严控风险
一方面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正确定位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来增加其内部控制力。
(四)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一方面要坚持合作制,另一方面则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农村对金融的需求,不断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创新自身的业务内容。
(五)政府的支持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
支持的方式有多种:第一,资金支持。政府出资组建合作金融体系,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第二,政策支持。特别在财政政策上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给予优惠。第三,独立性支持。在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的同时,并不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姜常青.山东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D].厦门:集美大学,2011
[2]黄璜.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创新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2
[3]王会玲.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路径选择[D].保定:河北大学,2014
[4]戴翔,张义佼.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及在中国的适用性[J].世界农业,2013,8:17-20
[5]吴爱华,李明贤.借鉴国外和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4845—4847
[6]郭冠男:关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3, 30: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