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2016-03-14张小敏
张小敏
摘要: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万维网的普及范围愈来愈广,网络技术已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近几年商家发现互联网在金融领域方面有着很大潜力,潜心致力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开发,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已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为人们的金融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方式,在极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对互联网金融互动进行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特点出发,论述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的重要性与核心原则,并就互联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在前几年还是一个概念中的金融项目,但由于这几年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远远超出人们预期,同时也引起了包括国家政府部门在内的多方面关注。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议要重点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时也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一提议在金融界产生了巨大反响,使相关从业人员更加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难以制定相关的借贷与投资标准制度,这种金融手段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风险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就变得更加重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制定互联网监管体系,可以让互联网金融为人们的日常生经济活提供更多帮助。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
在现代网络科技发展项目中,互联网金融可以称得上是电子信息科技产业中的杰出代表,利用网络社交、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移动支付等网络途径创建了全新的金融交易模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传统金融活动方式由于信息传播途径落后的关系无法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金融工作进展效率。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信息传播途径有着自己特有的方式,所以互联网金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对金融活动产生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仅需要承担少量资金投入和风险,不需要实体形式的金融中介即可完成金融交易。双方进行无中介交易,如此一来可以使信息处理成本降低,互联网金融能最大程度减少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中间费用,是目前为止减少金融活动中间费用的最佳方式。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在享受互联网金融为我们带来的方便时,我们也应该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的,正是因为它能通过减少中间流程为我们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所以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于信息不确定性,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让互联网经济在方便快捷的基础上更加安全可靠。
(一)个体金融借贷活动不理智因素
在互联网金融的借贷行为中,网络只能完成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匹配工作,通过匹配工作来降低金融借贷活动双方对彼此信息的不对称性,但这种方法并不能到保证对双方信息真实性,也不能确保双方信息绝对对称。在现今金融市场环境下若不重视对互联网监管,将会对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产生巨大影响。除此之外,个体金融活动中会出现不理智的金融行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降低因不理智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当下广泛使用的P2P网络借贷,P2P全称(peer to peer)是指一种将小额度资金聚集,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的一种金融行为。它在满足个人或企业资金需求、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发展微小企业或个人信用体系这三个方面有重要价值。P2P金融体系中,投资者需要在确保借贷人信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资金安全回收,但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P2P网络借贷公司并不能确保借贷人信用,因此利用P2P进行借贷活动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现如今大部分以P2P网络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单位,都对外声称公司能够保证借款人信用,但考核标准没有形成规范,考核结果也不够可靠。基于此基础上,如果借贷方信用存在问题,就会对于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即使投资行为存在风险,投资者也常常会因为期待借款人丰厚的利息铤而走险,对借贷行为做出不理智决策,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如此前提下,投资方就会对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失去信赖。
(二)不理智的集体行为对金融市场产生的破坏
相比个人的不理智性,集体的不理智行为会对金融市场造成更严重的不良影响,在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中,比如余额宝金额平台中存在的问题。余额宝是一个通过第三方进行存储资金或进行支付的金融平台,对于人们在余额宝上的投资,余额宝平台会定时回馈给投资者应有的资金收益。除此之外,使用者也能通过余额宝平台进行资金支付,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如果投资集体做出了不理智行为,例如大规模撤回基金等,一但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对相应的金融体系造成极大冲击,如果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控制可能会直接导致相应金融体系崩溃。
(三)对互联网金融事故的责任追究
由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项目存在更大风险,所以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项目的开发商都不愿意为投资方承担风险。为了提升销售量,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常常会在宣传过程中给予投资方模糊的承诺,致使部分投资方无法正确认识到金融产品中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产品如果出现了问题,相关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这样的损失,最后,这些经济损失只能由投资者个人承担。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套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事故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责任分属。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原则
(一)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金融风险
与为适应需求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传统金融产品不同,互联网金融是为了适应供给变化而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金融概念,其产生意义就是通过互联网优化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服务质量。我国所制定的金融管理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市场前景可观,但是存在不稳定性的新兴产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容错率。某著名的经济管理学家曾经说过:“所有制度的制定都需要在无序和有序之间做出平衡。”若P2P能够一直保持人数较少、资金交易额度较小的业务特点,就可以通过业内自我约束辅以司法制度等进行管理。随着P2P一类的无区域性、无系统性的退出,市场逐渐形成带有自律性质的淘汰方式。这种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会造成一定损失,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如此一来才能让互联网呈现出良性发展趋势。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要本着鼓励创新、规范发展为原则,在减少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成束缚的同时,对金融安全形成保护。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所在。金融监管制度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制定的管理规范,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消费主权的关系,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各种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又难以考虑到消费者权益,这时企业就需要有关部门介入制定监管方针。
四、结束语
相关部门只有在了解互联网金融核心原则与监管方式下,充分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的安排管理,才能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体系。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显著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效率,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水平,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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