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生殖技术的优化管理
——基于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6-03-14黄成华
黄成华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东莞 523808)
医疗生殖技术的优化管理
——基于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黄成华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东莞 523808)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抑制医疗技术的违规使用。为了提高医疗技术管理的实效性,应该加强对审核专家的管理,明确专家应承担的责任;建立适宜的医疗技术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体,促使监管主体朝多元化发展,规范监管流程;加强医疗技术广告的管理。
医疗生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管理主体;监管流程
过去医疗技术领域使用高新医疗技术的还比较少,同时市场经济的意识也不强,医疗技术市场就存在着重发展而轻规范的情况,疏于管理。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机构数量的大幅增加,医疗技术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由管理失控所带来的问题日趋明显。就生殖技术而言,在生殖技术的使用中怎样才能避免后代之间不发生近亲繁殖?技术的使用有其限度所在,该如何规范生殖技术的使用范围?未婚女子可不可以进行人工授精?同性恋者可不可以借助于生殖技术拥有一个孩子?在生物学父母一方离世时,其胚胎或配子能否用于遗腹生殖?如何对代孕技术进行伦理风险评估?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怎么界定?如何对部分医务人员的任性与放纵进行限制?虽然之前也颁布过诸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之类的管理办法,但也只是部门规章。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医疗技术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办法》集中论述了第三方的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专家、技术退出机制、技术分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为医疗技术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可能,但结合这几年的实际运作来看,还有一些做法需要进一步去完善。文章从医疗生殖技术审核专家的管理、技术监管体系、广告的管理三个方面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1 加强对医疗生殖技术审核专家的管理
为何凭简单感性就可以判断出的问题一旦到了专家那里经过专业知识的理性分析就变得面目全非、令人啼笑皆非呢?个中缘由,不言自明。一些专家没有把自己的专业学识和道德良知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任缺失的背后体现的是对民众利益的漠视。人们对专家信任的依赖度不强,有限的专家信任也仅是从技术层面进行的,缺乏应有的理论探讨。近年来,学术界才开始对其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探讨,从而使得研究日益客观,成果日益丰富。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专家信任的必要性,对如何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作了一些探索。但是研究总显得差强人意,对专家信任的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泛泛而谈。
1.1 保证技术审核专家的独立性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技术评估的优势,不能有效判断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等,其审查仅限于形式要件,即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理。如此,把对技术的评估交付卫生行政部门,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增加机构和编制,就会使得机构的发展日趋臃肿、躯体日益庞大。这与精简行政机构的总体改革方向又不相适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医疗技术的评估由第三方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把技术审核权从卫生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实现监管与审核机构职能分离,审核机构中介化、市场化,这是一次认识上的巨大飞跃,体现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办法》要求技术审核机构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某些专家来自于申请开展某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回避制度,那审核结果很可能受专家自利心理的影响而趋于不公正。或者某些专家本身就参与了某辅助生殖技术的研发工作,如果其既作为研制者又作为审核者,集二者身份于一身,也会人为地影响到审核结果的客观性。专家较一般外行人受到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及时识别技术的使用风险,为其正确使用提供科学的评审依据。专家参与技术审核保证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同时专家挑选的随机性原则也保障了技术审核工作的独立性,防止产生同一地区医疗机构的专家相互评审时而带来的护短行为。
1.2 考核技术审核专家的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要想开展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必须取得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这是第一要件。但在时下这种社会风气中,审核专家如果提供虚假审核资料怎么办?所以,专家库人选的组成不是无原则的,要严格地筛选专家,设立专家准入制。专家只是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方面占据优势,并不一定在人格修养上就高人一等。“对不具有专业知识且为病痛所折磨的普通百姓来说,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迫切求医的心理使得他们更加相信‘专家’、名人,信任公共权威(媒体、官员),但是百姓信任的专家系统‘背叛’了这种‘依赖式’信任关系,而公共权威也处于‘失语’状态[1]。”专家的审核行为事关技术的使用前途,其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家承担着技术审核的职能,他们审核时不仅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而且靠自己的人格;他们不仅是以个人身份为技术使用提供安全可靠、疗效确切、风险可控的保证,而且是作为一个群体,作为知识、真理乃至社会良知的代言人。而如果想从专业知识上来约束和监督专家,则成本过高,不具备操作性,因此,对专家职业品德的把握就显得至关重要。一旦发现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劣迹就要坚决取缔其审核资格,而不论其劣迹大小,因为没有哪个人天生就是罪恶深重,都有积小恶成大恶的过程。为了防范专家的腐化变质,一方面需要提高他们自身的道德素质,坚守道德操守,另一方面也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他们能够直言不讳而不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并使之制度化,促进审查结果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1.3 明确技术审核专家的责任
行使一定的权力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专家不想承担责任,就不应该利用人们对知识崇拜的心理愚弄、欺骗民众,蛊惑人心。他们既然愿意参与审核,那就应该承担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有些专家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还不清楚,甚至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想蒙混过关,躲过社会的谴责、司法的调查、法律的严惩。的确,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也带来专家行为大面积、大范围的失范,做了一些与自身身份不相称的事情。
“应当在把握生育权利和生育责任的内涵和二者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生殖技术正当地维系生育权利,勇敢地承担相应的生育责任,并基于此彰显出崇高无上的人性尊严和道德目的[2]。”《办法》应该补充规定专家承担的责任及其种类,让一些违规行为对号入座。专家承担的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医疗技术伤害的受害者和公众负责,接受自我的良知谴责;二是承担组织上的责任,向把其遴选为专家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三是承担学术的责任,为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换句话说,审核专家的签名只是推行合议制度的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即使在反对与赞成之间比例接近时也置少数方而不顾,同时审核结果采取集体负责制。人数一多,每个人分担的责任就小,同时表决相反意见的人也要承担责任,则未免难圆其说。而事实上,由大家共同负责就意味着没有具体的人对鉴定结果负责,这就基本排除了个人的责任。这样的审核只能保证程序的合法性,而不能充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所以,除了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结论负责外,参与审核的专家也要担负责任,对技术审核争议较大的,应暂缓放行,继续做调查。
1.4 加大技术审核专家的惩罚力度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违规操作的技术审核专家,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如果是仅仅把取消其审核资格作为对违规专家的惩罚上限,那这样的惩罚难免轻微。技术审核专家拥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其职业品德不高,在利益面前就容易丧失原则,迷失自我,成为利益的俘虏,引发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把审核当作交换金钱的筹码,弄虚作假,杜撰检验数据。对专家违规操作处罚过轻的话,则不足以达到震慑的效果。对于专家,如果因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导致审核结果不准确时,那情有可原;但如果是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故意降低审核标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除了取消专家资格以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说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医疗机构是医疗伤害的罪魁祸首,那么这些专家就是在助纣为孽,因为正是由于其故意放松了鉴定标准,才使得不合格的医疗技术得以打上审核合格的烙印,大行其道。这些专家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只有意识到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专家在审核时才会谨小慎微。
2 建立适宜的医疗生殖技术监管体系
政府加强监管的长期性与医疗机构行为的短期性矛盾非常突出,为此有必要加强政府对医疗技术的监管,努力提高监管的实效性,以政府的政策制定与完善为指引、以政府对技术的管制为工具、以医疗机构的防控为主体、以全社会参与监督为补充。
2.1 监管主体
2.1.1 提高政府的监管实效
医疗技术具有利害两重性的特点。政府代表民众的利益,站在患者的立场上进行监管,以使患者能够用上安全、有效、适宜的技术。应该说,保障医疗技术的使用安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办法》除了明确规定医疗技术实行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制度,还规定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技术的实施主体,其拟采用的新医疗技术项目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技术审核机构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审核,实行评估制及其基础上的准入制。
政府由于其所掌控的巨大社会资源,能够提高监管的效力。但是,政府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监管者之一,其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纠缠不清,模棱两可,莫衷一是,从而导致后者的行为扭曲。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如果有行政上下级的关系,这种父子式的监管方式就可能会公然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在审核的专业性上前进了一大步,建立起了第三方的专业性标准,使得政府的管理职能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但在提高监管的专业性上还比较滞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时权力不独立,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如果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监管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而又没有很好地分权,就会带来监管的真空。而老百姓却一直误以为政府部门始终在认真履行职责。这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伤害。如果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疗技术了,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把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但在缺乏行政问责制的前提下,政府行政不作为在所难免。政府只是在引发了一些灾难性的后果,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才作出亦步亦趋式的反应。行动之迟缓,效率之低下,自不待言。这种治理方式根源于一些部门对老百姓健康权利的漠视,导源于当前的行政管理体系。决定官员前途的不是老百姓的满意度,而是上级领导的赏识度,媚上而不媚下。老百姓也无权决定这些官员的前途和命运。于是,这种风气才愈演愈烈。政府监管失效一定意义上还是制度压迫下的政府行为失真的表现。官员对下用不着负责,而对上负责才是最重要的,故而不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放在行政决策的首位。所以,迫切的是要改变对官员的评价机制,建立能确保公民权有效实现的权利保障机制,建立起地方政府行政官员对下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
2.1.2 培育多元化的监管主体
除此行政管理上的改革之外,还要在政府监管之外培育其他的监管主体,将医疗技术的使用情况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是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必然趋势。我国人类生殖工程创始人之一、人类干细胞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卢光琇指出,卫生部先后为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查处力度有限,现在全国各地仍有不少医疗机构、实验室违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甚至出现代孕母亲。这些现象违背了辅助生殖技术的初衷[3]。《办法》无视监管主体多样化的发展态势,转移视线,将完善政府职能作为医疗技术监管的唯一出路。对医疗技术的监管只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监管。而信息不公开又制约了社会监管的发展。政府应定期公开医疗技术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应医疗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审核专家、程序、依据、审核结果和使用效果等,并对此提出质疑。“发挥群众监督手段的督促作用……发挥伦理委员会的督导作用……建立与患者的网上沟通平台……借助行政法规的强制管理手段[4]。”这有利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事实上,只有充分调动起广大民众的积极性,才是治理之大策。换句话说,要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的权力置于民众的普遍关注之下。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本身也需受到监管,建立全社会、多层次的监管机制是医疗技术有效监管的保障。尽管一直强调,没有成熟的民众,就没有成熟的社会,但行政力量对于社会的控制依然很强。在《办法》中,正如没有规定政府管理不到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样也没有规定监管不到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医疗技术的管理权在政府,使用权在医院,评价权在社会。在监管方面,除了政府的监管,还有医疗机构的自我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管。既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的权力监督,也有社会公众对医疗单位的非权力监督;既有外在监督,也有内在监督。这有利于形成立体化的监督体系。社会的管理越来越专业化和复杂化,只有重视政府以外其他监管主体的培育,才能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人们就会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医疗技术的管理也才会井然有序。
2.2 监管流程
《办法》强调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务人员进行准入管理。《办法》是关于医疗机构从事某项医疗技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的制度,涉及到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状况、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是将不合格的医疗技术排除在医疗市场之外,这些技术或者是国家卫计委废除或禁止使用的,或者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审查批准才能从事通过技术审核机构审核的技术服务。如能够进行人工授精的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考核、实地评估等。医疗机构开展特定的医疗技术,必须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在此基础上方可审定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该项医疗技术服务。北京市卫生局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办法》的颁布改变了以往只有号召力而无强制性的弱点,能够提高医疗技术的监管效果,同时也为监管提供依据。《办法》虽然强调要加强医疗技术的审核,把好技术准入的门槛,但显然并不满足于此,要求对技术使用的效果跟踪监管,实时获得技术使用方面的信息,统筹管理,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这有利于从单纯的市场准入监管向全过程系统监管转变。
2.3 监管重点
2.3.1 促进医疗机构的自律和他律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这当中更要强调对不良反应的监管。既要提高医疗机构报告的积极性,又要防范其报喜不报忧,故意屏蔽掉一些对己不利的信息。必须加大报告的强制力度,对故意隐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制定包含需报项目的报表,并进行工作指导。医疗机构为医疗技术的汇报指定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核实,对接受医疗技术的患者进行抽样调查。如果医疗机构的报告与患者的反映出入比较大,就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卫生部要求各个地方重点整治一些医疗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包括没有经过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非法采供精、采供卵,非法买卖胚胎,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以及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国家卫计委也将会逐步建立全国辅助生殖机构的定期检查,还有不定期的抽查制度,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设立一个非法机构的还有非法人员的黑名单,来推动辅助生殖行业的自律[6]。
2.3.2 统筹进行医疗新技术的风险评估
对使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征收安全评价费,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研究机构继续深入研究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单个医疗机构所不愿意做的事情。每一项医疗新技术的发展都有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并不是百分之百能取得成功。换句话说,凡是医疗新技术都有风险。如果每个医疗机构都选择规避风险,那么治疗水平就会停滞不前。所以医疗新技术尽管有风险,但对于提升疾病治疗水平有益,政府应采取鼓励政策,而不应一味地压制和打击医务人员的进取精神。因此,处于成长期的但有重大发展前途的医疗技术也应获得市场准入的地位。对因技术不成熟而带来伤害的患者应给予救济。这些人虽然谈不上是医疗技术的试验品,但实际上他们为技术的成熟作出了贡献。2011年11月,《今日说法》播放了《八次产检之后》,某孕妇在医院做了八次产检,其中四次B超,却还是生下了左脚缺如的孩子。其实,能否检测出胎儿畸形受多种因素制约,再高级的检查手段,再有经验的医生操作检查的设备,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把畸形都筛查出来。B超有30℅的误诊率的局限。如果要克服这种技术性局限所带来的社会危害,那么,每一个使用该项医疗技术的患者就都要缴纳一笔费用,同时政府再补助一些,由此设立补偿基金,进行行业化或社会化均摊,构建意外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监管的快速预警机制。加强对医疗技术的风险管理和干预,一旦发现其风险较大就紧急叫停,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伤害。技术完善后再重新审核。
3 加强医疗生殖技术广告的管理
3.1 现状
仅仅对医院监控来解决技术滥用显然是无济于事。在“注射隆胸”事件中,给患者注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很多都是些美容机构,并没有取得注射资质。但出于隆胸市场的巨大诱惑,这些美容机构也纷纷加入了这个行列。很多患者都是在看了这些美容机构在媒体广告上的宣传后,禁不住诱惑才冒然前往的。广告发布商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形成强大的视听冲击力,不切实际地夸大宣传某项新医疗技术的功能效应,凭空捏造和虚构一些功能,请一些虚假的受益人代言,请几个假专家对技术的原理进行“科学”论证,诱使患者进行消费。有些名人和知名演员虽然没有用过,但是也现身说法,利用自己的知名度蛊惑民众。2006年4月,央视报道了河南某医院非法开展迷走神经分离术活动,造成众多患者致残案。被实施迷走神经分离固定术的许多患者术后的生活质量远不如手术之前,甚至生活不能自理[7]。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中也讲到杭州某医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除了医疗技术虚假以外,广告中所说的香港风湿病研究院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主治医生的资质也有问题[8]。尽管一些技术还处在动物试验阶段,尚在小白鼠身上做实验,但是这并不妨碍一些医疗机构在媒体上大肆宣传,使用一些夸大其词的诱惑性语言,如“一次治疗、终身治愈”、“无任何风险”、“上万例成功病例的验证”,似乎其已经是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验证过的成熟技术。对于长期饱受疾病折磨、处于病急乱投医状态的患者来讲,有什么治疗手段都想去尝试一下,选择时非常不理性。充满诱惑力的话语使得他们无暇考虑技术的风险因素,纷纷前往,结果酿成了一起起技术伤害事故。他们成了这些广告的牺牲品。我们在谴责无良医疗机构的同时,也要追究广告发布商、相关媒体的责任。因为正是他们没有有效甄别医疗技术的真假,误导了社会公众,负有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
3.2 优化管理
医疗技术广告对指导患者安全合理地使用技术起着重要作用。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医疗技术广告的管理。2013年,武汉市卫生局在5月-8月开展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非法采供精、采供卵、销售促排卵药物、代孕及非法辅助生殖技术宣传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9]。医疗技术广告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发布后的监督管理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依据其风险程度,可分为一般诊疗技术、限制使用技术和探索使用技术,他们在做广告时应有不同的要求。考虑到医疗技术的特殊性,即使是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验证的技术也要在广告中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既不能弄虚作假,也不能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如技术的成功率。医疗技术广告不得利用任何权威机构或名人的效应对公众进行宣传。当前的处罚太少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同时,也要改变以罚代管的做法,对屡次做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就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广告公司进行信用分类监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的揭露、报道,使具有隐蔽性的非法医疗机构、中介机构及个人受到监督,并引导不孕症患者到正规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就诊[10]。”政府要通过媒体广为宣传一些疾病的治疗手段和治疗途径,多做一些公益公告,提高患者对医疗技术的甄别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辅助生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健康知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11]。”
[1] 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版),2006.
[2] 任 丑.生殖技术视阈中的生育权利与生育责任[J].道德与文明,2015,(6):31-36.
[3] 专家呼吁加强管理辅助生殖技术[EB/OL].(2006-07-02).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720/1757809159. shtml). [4] 涂 玲,卢光琇.伦理管理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应用与价值[J].生命科学,2012,(11):1283-1288.
[5] 杨锦萱.北京查出一起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件[EB/OL].(2013-04-03)http://news.cntv.cn/2013/04/03/ARTI1364959420123574.shtml.
[6] 郭 楠.卫生部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治理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EB/OL].(2013-02-05)http://money.163.com/13/0205/12/8MUUA6MQ00253B0H.html.
[7] 沈 颖.人体试验,中国法律如何面对[N].南方周末,2009-10-08(A3).
[8] 王姗姗.[今日说法]本期话题:两会特别报道之八[EB/OL].(2007-03-13)http:// http://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20070329/102885.shtml.
[9] ADMIN.武汉整治非法辅助生殖乱象[EB/OL].(2013-04-01)http://ctjb.cnhubei.com/html/ctjb/20130410/ctjb2014256. html.
[10] 郭 靖,袁蕙芸.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体系探析[J].医学与社会,2016,(1):99-101.
[11] 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J].卫生部公告,2013,(2):27-30.
(本文编辑:闫云丽)
Optimal management of medic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Based on understanding of “Medical Technology clinical application management”
HUANG Cheng-hua
(GuangdongMedicalUniversity,DongguanGuangdong523808,China)
The publishment of “Medical Technology clinical application management” is in favour of controlling regularity use of medical technology.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medical technology management technology,clear and define the duty of the specialists which should bear.We should build fitting medical technology supervising system.Clear and define supervising subject,propel supervising subject to develop toward multi-object,regulate supervising process.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advertisement.
medic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management subject,supervising process
2016-05-09
10.3969/j.issn.1003-2800.2016.08.007
黄成华(1976-),男,江苏兴化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方面的研究。
R169;R19
B
1003-2800(2016)08-00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