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口聚居区风险治理的框架构建
——基于“链条式”管理的思维
2016-03-09刘玉蓉
刘玉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广州 510420)
外籍人口聚居区风险治理的框架构建
——基于“链条式”管理的思维
刘玉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广州510420)
随着中国外籍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加和聚居规模的不断扩大,外籍人口聚居区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累积,外籍人口的治理成为城市治理的重大课题。面对外籍人口聚居区存在的多种风险类型及日渐严峻的风险形势,现有的治理却呈现出“治理主体分散”、“治理过程碎片化”特征,各个治理环节经常出现“脱节”或“断裂”。因此,必须树立链条式管理思维,将外籍人口聚居区风险治理视作一个完整链条,构建从入境到社区再到出境,各环节衔接顺畅、紧密配合的风险治理框架。
外籍人口; 聚居区; 风险治理; 链条; 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文献的回顾与述评
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和不断提升的国际化程度吸引了大量外籍人口来华工作、学习、生活,并因国籍、经济收入、职业等不同纽带形成了各类外籍人口聚居区。作为一个传统的移民输出国,中国对外籍人口大规模输入、聚居及其带来的风险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近年来一些沿海大中城市由外籍人口引发的风险事件在不断增多,风险类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严重威胁到当地居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但是针对外籍人口聚居区的风险及其治理的研究,近年来在中国才刚开始起步,且研究角度较少集中于风险分析上。现有文献主题较为分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从公安、边防管理角度,对外籍人口出入境管理进行研究。如王元君(2011)探讨了如何在建设世界城市背景下加强外籍人口的出入境管理;叶俊(2007)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上海人口国际迁移的出入境管理研究。二是从社会学和人口学角度研究外籍人聚居区。方英、梁柠欣(2010)研究了广州市外籍人聚居区分布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李志刚(2009)对广州小北的非洲籍人口聚居区进行了分析;刘云刚(2010)等对韩日人口聚居区进行了研究。三是分析城市外籍移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杨烨(2005)在《外籍人士的融入与中国城市国际化》中提出由于来华外籍人士与本地社会文化融合程度较低的现实,客观上导致了外来“优势文化孤岛”的长期存在;李刚、肖莉(2010)在《中国城市外籍移民管理研究》中分析了中国城市管理当局在管理外籍移民时存在着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不足。
综上分析,除少数文献零星提到外籍人口聚居区存在风险因素外,现有文献缺乏对这些风险的专门探讨;部分文献从人口学、地理学等角度研究外籍人口聚居区,多数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治理模式上。这些研究缺乏和风险的关联性,在外籍人口聚居区日益高发的风险应对上显得准备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拟从外籍人口聚居区的主要风险入手,分析现阶段中国外籍人口聚居区风险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链条式”管理的思维,构建从入境到社区再到出境的外籍人口风险治理框架。
二、外籍人口聚居区的主要风险类型及风险特点
(一)违法犯罪风险
近年来,中国涉外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外籍人口的犯罪率在不断上升。一些对外贸易活跃的沿海大中城市吸引了大量外籍人口前来“淘金”,由于准入审核的缺陷导致入境外籍人口质素良莠不齐、泥沙俱下,很多人成为“三非”①外籍人员长期滞留于城市,成为城市安全隐患。一些外籍人员漠视中国法律,对执法机关缺乏敬畏,犯罪行为猖獗。如2015年4月广州警方就打掉一个外籍人涉黑团伙,这个团伙成员均无正当固定职业,靠“打砸抢”等黑恶手段谋生(刘军,2015)。外籍人口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涉毒走私类犯罪、人身伤害类犯罪、经济类犯罪等等。其中毒品犯罪(主要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及由此引发的重大刑事犯罪最为严重(靖力,2015)。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到民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也给社会的稳定有序带来极大隐患。
(二)公共卫生风险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与非洲、中东、南亚、东南亚等疫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交往频繁,各种境外重大传染疾病如埃博拉出血热、恶性疟疾、中东呼吸综合症、艾滋病等输入风险明显增加。据统计,到2013年,全国共报告境外输入性疟疾病例3984例,约占报告疟疾病例总数的99%,在31个省份均有分布,其中死亡20例(仇逸,2014)。2014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广州全城总动员阻击埃博拉出血热疫情,最后成功将疫情拒于国门之外。随着各大城市直通非洲、中东等疫病流行区的航班相继开通,未来输入性疫病防控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中国的公共卫生安全将面临更大风险与挑战。
(三)群体性事件风险
2009年和2012年广州发生了两次大规模非洲裔黑人因治安事件冲击派出所的群体性事件,这反应出加强对黑人社区乃至其他外籍人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也体现了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尺度空间利益之间的碰撞和摩擦(李明波,2012)。近年来,非洲裔外籍人口在广东珠三角城市及浙江义乌等地聚居规模不断扩大,这一族裔外在特征明显,与其他族裔区分度高,且大多来自经济文化落后的非洲国家,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法律意识,加上固有的种族偏见,使得他们极易受到本地人的排斥甚至遭受不公平待遇,为了强化自身的利益,他们往往以国籍为纽带抱团对外,极易形成暴力对抗性风险。
(四)文化冲突风险
外籍人口因国籍、种族或工作关系等形成各类聚居区,这些聚居区虽然大多与本地社区从地理空间角度没有界限,但在具体的生活层面是基本隔绝的,逐步成为独立于所在城市相对封闭的空间和特殊生活体。这些生活体的生态与本地社区显著不同,相互摩擦和矛盾激化的几率天然较高。不仅语言不同容易造成误解,宗教和风俗不同可能产生摩擦,而且本来单一民族聚居情况下个体之间的摩擦在不同民族混居的状态下也容易上升到群体冲突、乃至民族冲突的层次。在极端情况下,这种冲突甚至有可能进而转为对分疆裂土的诉求(梅育新,2014)。
外籍人口聚居区的风险与中国自身经济转型、改革发展所带来的内生性风险不同,主要是一种输入性风险,且风险会随着外籍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快而加大。通讯技术的发达使得风险传递速度快,风险叠加效应凸显。面对外籍人口聚居区存在的多维度风险类型及严峻的风险形势,当前的“碎片化”风险治理模式显得力不从心,难以适应城市风险治理的未来发展要求。
三、外籍人口风险治理“碎片化”现状及局限性
政府治理中的“碎片化”,一方面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一级政府各部门间以及各地方政府间业务分割的状况;另一方面指的是政府部门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及私人企业等在治理中的“分(工)而不明,分而不合(作)”的局面(谭海波、蔡立辉,2010)。在外籍人口风险治理中,这种“碎片化”表现为外籍人口管理事权分散,治理主体多元,缺乏相对清晰的责任边界与明确的责任归属,从而造成“责任转移”以及“无部门负责”;治理主体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合作;各个治理环节衔接不畅,甚至“断裂”、“脱节”。这些问题使外籍人口治理陷入困境,极大放大了风险后果。
(一)入境签证管理环节
1.政府多部门管理,事权分散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大多数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权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置出入境管理机构或派出机构,并派人员直接管辖,使外籍人口治理的各个环节实现无缝隙衔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的入境签证管理权却分属于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②,这使得入境签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分散到了三个不相衔接的部门。中国可以签发口岸签证的27个口岸中,除了北京、上海、珠海、深圳等9个口岸归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管辖外,其他都由省级公安边防部队管理。这种出入境管理方式“客观上存在事权与管理权分离,事权与人事权脱离,事权与财权脱节,集权不集中,多头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使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事务受到地方人事权、财权等制约,不利于出入境管理部门公正执法;另一方面,少数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对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行政干预,也影响了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王宏音,2010)。
2.签证管理混乱,对入境风险区分度低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2014年发布了《世界移民报告》,报告显示,在本世纪的前10年,中国的移民增长了35%(陈霄,2014)。但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与大量高素质精英移民出国相比,近年来进入中国的外籍人口特别是有移民倾向的以发展中国家的人员为主。如在广州的大量“三非”外籍人口大多来自发展中国家,有许多没有身份证明,也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经济条件差,综合素质低,为了生存下去很可能铤而走险。
签证管理环节上的严谨,可以阻止知识和技能相对较差的人进入,从而避免治安、福利和资源分配等问题的扩大。签证的签发、审核是控制入境风险的首要关卡,应对申请者进行严格鉴别,将无利于国家发展的人拒之门外。现行的多部门签证方式使得入境申请的管理较为混乱,审核标准不同、宽严不一,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与沟通,再加上大量非法移民中介机构的存在,使得很多外籍人员只要多交钱就可以申请到中国签证。这样的签证管理无法对入境风险进行有效区分和防范,导致大量“三非”外籍人口入境后滞留、聚居,给社会治理和社会风险管理带来巨大挑战。
(二)入境后的社区治理环节
外籍人口入境后,逐步形成各类聚居区,治理的任务落到了基层政府与社区,但是城市基层治理者风险意识淡漠,针对外籍人口的治理工作显得非常被动。
1.社区治理主体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在外籍人口治理中分工不明。具体表现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基层派出所及其他公安职能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责任边界不清晰。如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出境、入境相关的事务,基层派出所负责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安职能部门为协同配合。但涉及到外籍人口的问题时,基层派出所认为应该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因为派出所的主要工作是日常的治安管理工作,不可能肩负起外籍人口的管理工作;但是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出入境管理是公安中的小警种,人力有限,且对社区工作不熟悉,无法承担外籍人口社区治理的任务。
其次,不同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治理合力,管理难以到位。外籍人口的居住、工作、就业、经商等涉及到城管、卫生、消防、工商登记、报税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于“非法就业”、“无证经营”、“违章商铺”等这些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最后,街道办、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业委会在外籍人口治理中职责权限划分模糊。表面上看,这些社区治理主体对外籍人口治理都负有责任,似乎形成了多方位齐抓共管的局面,但实际上,这种“九龙治水”的模式一遇到具体问题就扯皮推诿、甚至无人负责。而且各治理主体之间协作意识差,配合欠佳。如派出所负责社区外籍人口的基本信息,但囿于警力有限,再加上外籍人口流动性大,人户分离普遍等情况,无法做到准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在这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但他们却没有在此问题上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这使得官方掌握的外籍人口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进而影响对社区风险形势的判断和对风险因素的有效监控与防范。
2.执法权分散、治理方式以运动突击式为主
针对外籍人口治理中的执法权分属多个执法部门的问题,很多地方尝试将各个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大外管”模式。如广州市建立了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法院、检察院等多个职能部门组成的外管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了多次涉外联合执法行动。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效果仍然不如人意。一是很多部门仍然认为,外国人管理工作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不应该将他们牵扯进来,各部门对于涉外执法行动采取被动应付的态度,能不管就不管(戚兆洲,2013a);二是这种联合执法行动以突击审查为主,治标不治本,虽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从长远看,效果不会很明显。
3.社区服务不均衡、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
为了提升外籍人口的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消除一些风险隐患,许多城市力求为外籍人口提供更便捷、贴心的服务。如在广州市,居住超过200名外国人的街镇均建立了“外国人管理服务工作站”,超过50名外国人的社区均建立了“和谐家园”外国人服务站,初步搭起基於服务功能的社区中心网络(扶庆,2014)。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社区服务差距大,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态势。在一些中高档商业小区,外国人服务站人员素质普遍较高,服务内容较为全面。但是在一些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外籍人聚居区,相应的服务就没有跟上,有的服务甚至根本没办法提供,仅语言就是一个大的障碍。另外,现有的服务工作站主要解决的是外籍人口的日常生活问题,而对于住屋、社交、教育、医疗等外籍人口最为关心的深层问题,社区仅仅提供信息咨询等非常表面化、程式化的服务,其服务的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
(三)出境管理及遣返环节
1.出入境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出入境信息不完善
现有的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外交等各部门分别建立,信息未能实现共享。虽然根据新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需建立统一的外籍人口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整合与共享,但还需假以时日。中国当前对出入境外籍人口信息的统计也比较粗略,不能详实、清楚反映外籍人口的各方面情况。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计信息中,只有出入境人数总量、外国人出入境人数最多的几个国家排名等几项简单的内容,甚至对境内外国人做初步分类都做不到(黄祺,2010)。这导致有关部门对外籍人口的入境、出境信息管理出现盲点,无法掌握每个外籍人员的入境时间、就业、停留及出境时间等具体信息。虽然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但是目前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这些管理的漏洞导致很多外籍人口逾期非法滞留,被强制遣送出境的外籍人员,换个身份又重新入境。如果不能完善这些基础信息,仅靠街头突击检查这一手段来应对,治理效果非常有限。
2.政府部门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沟通不畅
公安机关查获的“三非”外籍人口大多数都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对于这些“身份不明”的外籍人口无法及时实施遣返,公安机关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三非”人员自称的国家驻华使领馆发函,以核实在押“三非”外籍人口的国籍及身份信息(戚兆洲,2013b)。但这种沟通方式面临很大问题,成效较低。如果这些“三非”外籍人口来源国的使领馆对身份核查消极应对甚至不予配合,将导致 “三非”外籍人口的羁押时间延长,给羁押场所、办案机关及相关管理人员带来压力。
四、“链条式”管理的思维及其启示
所谓“链条式”管理就是按照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形成相互之间有必然联系的连接点,把这些连接点所携带的信息进行归类,按照科学的方法加以管理和应用(鲁继利、李闽、巩桂兰,2013)。“链条式”管理的思维,是要打破将管理视为相互分离的一系列活动环节的“碎片式”理念,而将管理的各个环节视为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整体的构成,各环节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并在整体协作的理念下实现各环节的无缝隙对接。
“链条式”管理思维强调系统的整体观念,因此特别注重每个关节点的连接和信息应用。外籍人口聚居区的风险治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环节,各个治理主体因职责、功能的不同,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形成“链条式”关联。外籍人口聚居区的风险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社区层面,外籍人口的聚居涉及到入境、边检、居留、入籍、出境等环节形成的链条中,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形成掣肘,风险必然会大大增加。因此,必须树立“链条式”管理思维,以风险的防范与管控为目标,向上游—入境、下游—出境延伸管理,并创新中游—居留阶段的服务,运用制度+信息技术的手段,构建出覆盖外籍人口风险治理全流程的“链条式”治理框架。
五、基于“链条式”管理思维,构建外籍人口聚居区风险治理框架
(一)强化风险意识且贯穿整个治理链条
没有风险意识是最大的风险。长期以来,中国都是一个移民输出国而非输入国,很多城市管理者对外籍人口可能带来的风险缺乏认识,从思想上不重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随着对外开放力度和深度的不断加大,国际人口流动更为频繁,风险形势更为严峻复杂,必须要通过风险教育和培训来增强各级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商。③在外籍人口风险治理中,各环节都应树立事前防范意识,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力求把各种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二)密切衔接出、入境管理环节,构建整合整合协调的风险治理体系
1.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率
虽然中国已经制定、颁布一些针对外籍人口治理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1994)等,但现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如有关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由于怕麻烦或其他原因,绝大部分人会选择不去登记,使得外籍人口的居住管理较为困难。有些规定本身不严密,留下“空白地带”。如针对邀请单位随意发出邀请函电,法律只规定邀请单位须对邀请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许多外籍人口借此途径来华并长期滞留。再者,有些政策法规内容滞后、缺失,不适应发展的形势。如外国人就业管理中的很多规定与当前现实需求脱节,客观上造成外国人非法就业出现蔓延势头。
因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消除执法困境,从源头降低风险发生率显得非常迫切。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应制定一个全方位考虑外籍人口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如《移民法》,把入境、居留、就业、入籍、难民、跨国犯罪、遣返、出境等各个环节联系起来,使政策更加精细化,可操作性强,从而全面地规范人员的跨国流动。
2.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强化风险治理的主体责任
中国外籍人口治理中,多元主体导致权力分散,责任边界不清,弱化了治理主体的责任感,并进一步加剧了治理环节的“各自为政”,导致外籍人口治理出现“真空”。
世界上主要的移民国家大都在中央政府设立了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强化移民管理问题,成效显著。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他国的管理经验,由中央统一行使移民管理事权,将外籍人口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合,构建统一的移民④管理机构,将涉及外籍人口管理的各项业务集中起来,使其成为主管移民事务的专门部门。例如可在国务院下设移民总局,各个省设立移民总局分支机构,综合处理外籍人口的各项事务,使各个分散主体的职责统一到移民管理机构中来,强化其治理责任。
3.构建顺畅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密切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
在外籍人口治理中,不同政府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人为构建了许多难以逾越的管理“壁垒”,因缺乏一个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得整体协作能力较差。根据“链条式”管理的思维,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应紧密衔接,环环相扣,才能运转顺畅。因此,必须降低各连接节点产生摩擦和冲突的可能,而跨部门协调机制就好比风险治理链条上的润滑油,能够有效减少阻力。结合外籍人口聚居区的治理实际,应在政府内部建立高级别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以各层级移民管理机构为协调中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负责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控制。
4.建立重点人群风险追踪制度,强化出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出入境外籍人口的风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于风险较高的外籍人口来源国家(如“三非”人口比重高、违法犯罪率高、疫病风险高)实施提高入境准入标准、严格入境审核措施,并在入境后实施跟踪管理制度,要求外籍人口应定期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如不配合,将列入出入境管理机构的黑名单。建立专门的外籍人口羁押场所,对于“三非”外籍人口坚决实施遣返,对于违法犯罪人员要严厉打击,并永远不得再次入境。
(三)建立统一共享的外籍人口信息管理平台
中国目前的外籍人口信息管理平台由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建立,存在数据不全、信息不充分、不能共享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构建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的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过去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零碎信息进行整合归类,实行全国出入境信息的一元化管理和在线实时管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出入境审批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尽快推行入境出境外籍人口生物信息留存制度。应开发建立详尽的外籍人口管理数据库,使出入境管理数据、在留资格管理数据、外国人登记的其他具体信息、强制遣返数据等涉及外籍人口治理的数据更为完备,并使这些信息可以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间畅通无阻地交流,从而实现实时掌控外籍人口在华的所有情况,及时对风险因素进行甄别和预警,尽可能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创新外籍人口聚居社区服务方式
“大风始于青萍之末”,看似细微、琐碎的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风险因子就会产生并逐步累积。合理有效的管理和高质量的服务将大大舒缓矛盾,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在外籍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有许多创新服务的方式,如建立专门的外国人服务站,将外籍人口入境后所需的各项服务集成为一站式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外籍人口的满意度;引入外国人管理外国人模式,吸收外国人进入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组织等,很好地弥补了中国管理者的一些不足;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奖励机制,对于积极举报“三非”外籍人口的社区居民,管理到位的涉外小区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大家参与治理的热情。
外籍人口的治理,考验城市管理者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城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只有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使外籍人口能够“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注释:
①“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口。
②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http://www.gov.cn/flfg/2012-06/30/content_2174944.htm,2012-06-30。
③相对于“情商”和“智商”的一个概念,迪伦.埃文斯在《风险思维》中提出这个概念。
④这里的“移民”指在中国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口,不仅仅指获取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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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萧怡钦]
Constructing A Framework for Risk Governance of Foreign Population Communities: Based on the “Chain-type” Management Thinking
LIU Yurong
(SchoolofPoliticsandPublicManagement,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Guangzhou510420,China)
With the increasing of China’s foreign population and the expanding of foreign population communities, risk factors continue to accumulate, and the foreign population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of urban governance. Faced with multiple risk types and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risk situation, the existing governance appears the feature of decentralization and fragmentation. Therefore, we must establish the “chain-type” management thinking so as to build a complete framework of foreign population risk governance from the immigration to communities to outbound.
foreign population; the colonies; risk governance; chain
2015-10-1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广东省外籍人口聚居区风险分析及风险治理研究——以广州市为例”(GD14XZZ02)。
刘玉蓉(1975-),女,湖北十堰人,管理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区治理、公共政策分析。
D631.46
A
1672-0962(2016)03-0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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