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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本主崇拜对白族习惯法影响初探

2016-03-08桑爱英

大理大学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习惯法白族崇拜

桑爱英

(大理大学法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白族本主崇拜对白族习惯法影响初探

桑爱英

(大理大学法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本主崇拜是白族的民族宗教。本主崇拜作为一种原始宗教,有本主庙、本主神像、本主庙会,有祭祀礼仪和民俗。本主崇拜对白族习惯法影响深远,具体表现在:白族本主崇拜是白族习惯法的重要渊源,在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在纠纷解决中形成独特的裁判规则,对于构建白族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白族本主崇拜;规范和规则;白族习惯法

白族是我国西南地区古老的少数民族,全国的白族总人口1 933 510人(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湖北,其中云南省的白族人口最多,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白族传统社会具有多元宗教信仰,人们主要信奉佛教、道教和本主信仰。白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虽然不同区域的白族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本主信仰呈现它的民族共性,贯穿于民族群体的内部。无论是聚居或散居的白族人都相信:崇拜和祭祀本主,就能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人寿平安、子嗣繁衍、功成名就,就能得到一生的幸福〔1〕。关于本主信仰的研究,学术界主要关注的问题有本主信仰的起源、产生时间、性质、社会功能等,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本文仅对本主崇拜对白族习惯法的影响做初步的探讨。

一、白族本主崇拜

一般认为,本主崇拜源于原始社会灶神的崇拜和农耕祭祀。在南诏以前,本主崇拜呈现原始宗教的特征,以自然崇拜为主。自南诏始,受当时南诏统治阶级“阐三教,宾四门”等文教政策的影响,佛教和道教在大理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本主信仰受到了较大冲击。当时的本主崇拜吸纳了佛教和道教的教理教义等宗教文化因素,完成由自然崇拜改变为偶像崇拜蜕变过程,成为南诏、大理国时期白族重要的宗教信仰。随后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本主类型不断丰富,本主数量逐年增加,形成现在的本主崇拜格局〔2〕。

白族本主崇拜是根植于民间的一种宗教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色彩和民族特色,以村落为单位进行祭祀,拥有一套完整的祭祀礼仪,具备作为宗教的四个要素:信仰对象、信仰者、祭祀场所和祭祀礼仪。

(一)信仰对象

本主是白族民众的信仰对象。在白族民众心中,本主即是村寨保护神,掌管本村寨居民生死祸福。白族村寨几乎都建有本主庙,庙内供奉木雕或泥塑的本主神像。本主数量繁多,类型丰富,有自然本主如树疙瘩、石头、白马等;神灵本主如龙王、洱河神、太阳神等;英雄本主如柏洁夫人、段赤诚、药神孟优等;帝王将相如白子国国王张乐进求,南诏、大理国王细奴逻、阁罗凤、段思平等;外族人本主如李宓、郑回、诸葛亮等;佛教与道教神祇本主如观音、大黑天神、财神等。

(二)信仰者

除了云南怒江勒墨人(白族的一个支系)外,白族民众皆是本主的信仰者。无论是聚居或散居的白族人都相信,本主能保佑他们“为士者程高万里,为农者粟积千钟,为工者巧著百般,为商者交通四海”。所以,一般白族民众涉及重要的生产生活事情,如出生、取名、上学、结婚、求子、生病、丧葬、建房、外出经商往往要到本主庙中祭拜,祈求本主保佑;对于村寨而言,农业生产安排、公共事务处理、重大节庆等也要到本主庙祭拜〔3〕。

(三)祭祀场所

白族本主崇拜的祭祀场所是本主庙。每个本主都有其固定的庙宇,多数本主庙以白族民居四合院为主。本主庙环境十分优美,大都建于山清水秀的地方,有的位于村头,有的在村旁,有的在湖边。本主庙一般由大殿、配殿、照壁、门楼等组成〔4〕。本主庙中的匾额、对联、碑刻多记述本主的事迹。此外,白族民众还将含有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治安、道德教育的乡规民约以碑刻形式立于本主庙中,使其置于神灵的注视之下,从而加强乡规民约对白族民众的约束力。

(四)祭祀礼仪

白族本主崇拜的祭祀礼仪包括日常祭祀礼仪和本主庙会礼仪。日常祭祀仪式程序简单,当白族民众遇上个人有事或家庭有事时,就会到本主庙烧香磕头,请求本主保佑。本主庙会礼仪要复杂得多,一般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祭祀。每年有两次,一次是春节期间接送本主,另一次是庆祝本主诞辰。本主庙会有固定的流程,包括请神、迎神、祭神、娱神、本主回归本主庙。在本主庙会期间,全村男女老幼身穿节日盛装,舞龙耍狮,打起霸王鞭、跳起八角鼓舞,家家户户准备丰盛的美味佳肴到本主庙拜祭〔5〕。

二、本主崇拜对白族习惯法的影响

白族习惯法是白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调整白族社会各方面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从新石器时代开始,白族先民就在洱海区域繁衍生息,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白族习惯法在洱海区域逐渐形成,它们在广泛的社会领域显示出独特的法律功能,对于白族地区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白族习惯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民事、刑事、商事、环境保护和司法等内容。

(一)本主崇拜是白族习惯法的重要渊源

本主崇拜是白族习惯法的重要渊源,决定着白族习惯法的内容和形式,对白族习惯法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始于不同崇拜内容形成的白族习惯法构成白族社会重要的社会规范,通过本主崇拜活动,无论是日常祭祀还是本主庙会,在本主的“监督”下,白族民众养成自觉遵守伦理道德规范的习惯,因此,本主崇拜强化了白族民众的法律意识,对于白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始于自然崇拜的环境保护习惯法

白族民众认为自然是万物之母,因此将自然物石树山水、虫鱼鸟兽当作本主来崇拜,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理念,形成原始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保护习惯法。白族人民通过刻石立碑的形式对生活环境内的山、水、田、林等公共资源进行保护。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东旧铺村本主庙内有块立于清乾隆四十五年《护松碑》,记录旧铺村民众在村后主山上种植松树的过程,为保护山林,该村民众立下公约以此山为公山,不准入林中盗伐木材等事项,可见爱林护林是白族人民的优良传统。

2.始于祖先崇拜的婚姻家庭和继承习惯法

本主白语称“武增”“增尼”等,又称“老谷”(男性始祖)、“老太”(女性始祖),这些称呼有祖先和主人的含义,因此白族本主崇拜包含祖先崇拜因素,尊重祖先和尊重老人是白族的优秀传统。在白族民间,生产生活的安排、婚姻关系的缔结、财产的继承一般都要听从并尊重家中长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爱护弟妹、夫妻和睦为核心内容的婚姻家庭和继承习惯法。大理州洱源县玉泉乡铁甲村本主庙内一块刻于公元1519年的碑文上记载,为人要:为父正、为母慈、为兄爱、为弟恭、为夫义、为妇顺、为子孝、为女正……为长者以身教,为幼者以心学。善者共尊之,恶者共除之……在本主庙会本主巡游期间,仪式中主持者大声诵读碑文内容,从而强化村民对乡规民约的遵守意识。

3.始于神灵崇拜的社会组织习惯法

本主类型繁多,种类丰富,都是对白族祖先和对人民做过好事、对白族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物,或是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物。因此,白族民众将本主的道德情操作为自己为人处事的标准,家族族长一般由德高望重的男性担任,族内外事务和家庭纠纷通常由族长解决。在家族内部,自古就有“睦族敬宗”的思想,对于宗族内部孤寡贫弱、生活困难族人,通过设置义庄、义田、义塾等对其进行赡养、救助和教育,以提高整个家族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6〕,由此形成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习惯法。民国后期,大理喜洲地区工商业非常发达,出现了以严、董、尹、杨四大家族为首的喜洲商帮。这些大家族经商成功后,开始在喜洲当地开办义学,目的是培养本家族和本地区的优秀人才,同时也为了宣传自己或家族,彰显家族的兴盛发达。如1939年在喜洲创办的私立五台中学就是由喜洲的严姓、董姓、杨姓三大家族出资兴建的。他们的义举不仅对本家族同时也对当地的教育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7〕。

4.始于禁忌的禁忌习惯法

禁忌是法律的源头,是原始社会最早的法。禁忌把宗教信仰与行为规范融为一体,体现了人类对于万物有灵的恐惧,同时也涵盖涉及生产生活的许多禁止性行为规范,由此形成调整人与神灵关系的禁忌习惯法。白族禁忌分为生产禁忌、生活禁忌、祭祀禁忌等,这些禁忌囊括了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白族民众都要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神灵的处罚,久而久之,这些禁忌就演化为白族民众的行为准则并逐渐成为白族的习惯法。进行农业生产时,白族民众非常重视节令,每月初一、十五及火把节次日、小暑、大暑、立秋,不少白族地区民众都不能下地劳动。休渔养生、开海捕鱼,是洱海历来的规矩。在白族众多的传统渔业习俗中,开海节祭祀是最为重要的,生活在洱海周围的渔民出海打鱼前都要通过祭祀方式求本主、海神庇佑。云南省大理市双廊镇每年农历七八月间在红山本主庙举行开海节祭祀海神,祈求海神保佑这一年捕鱼平安和渔业丰收。

(二)本主崇拜为纠纷解决提供特别裁判规则

白族民众对本主充满敬畏,认为本主可以给人以精神慰藉,同时白族人也相信因果报应,这就为神灵在纠纷解决中进行裁判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当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出于对神灵的敬仰和信赖,一些白族民众采用烧香拜佛或祭祀的方式获得心灵的安稳,希望神灵能化解自己所处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神灵裁判解决纠纷的形式应运而生。

神判,是神灵裁判或神意裁判的简称,是以神灵解决争端和纠纷的一种裁决习俗,是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常用的司法裁判方法。白族历史上也有神判的传统,于永乐十九年(公元1412年)刊立现存于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北汤天法藏寺内《赵州南山大法藏寺碑》记载“子孙不得妄争土主作证”即是一例,表明土主(本主)在民间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位置。

最典型的还有捞油锅制度。在白族民间发生盗窃、故意杀人等严重纠纷,因为缺少相关的人证、物证等证据成为疑难、复杂案件时,就会选择适用捞油锅(多以水代替)的神判形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村外开阔之地选择一个地方,架起柴火将锅置于火上并在锅中倒满水,等水烧开后,公证人将一块白石头丢入水中,捞者(被告)赤手快速把石头捞出,公证人把捞油锅者带回家中。如果捞油锅者手上起泡就证明有罪,按照白族习惯法处置,需要赔偿钱物给原告。如果捞油锅者手上安然无恙,就证明清白,原告就要赔偿钱物给被告。

白族先民的神判习俗不仅仅体现在裁定民刑案件方面,在以白族先民为主体民族缔造的南诏国及大理国时期,统治者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出现了盟誓制度。盟誓指用语言言说和告白形式通过特定的仪式向神灵告知自己的期求,以达到神灵护佑并约束盟誓双方目的。盟誓是原始宗教形态下的仪式,具有神判性质,同时也兼具习惯法特征。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南诏王异牟寻与唐朝使臣崔佐时会盟于苍山神祠(今苍山本主庙),同饮血酒盟誓,发誓与唐朝永远和睦相亲,并立盟书四本,一本进献给唐天子、一本放在南诏的祖庙、一本置于苍山神室,一本沉入洱海里。盟书大意如下:请点苍山、西洱河诸神监盟,南诏归附唐朝,会盟后唐朝、南诏如果不遵守盟誓约定,则天地神共降灾罚。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初,大理国边远部落出现反叛活动。大理国王段素顺派宰相段子标、驸马段彦贞等率兵平定叛乱。在叛乱平定后,为巩固和加强对叛乱地区的统治,大理国对37部首领加封官职,赏赐恩惠。在颁赐职赏后,段子标和段彦贞等与37部首领在37部统治中心石城(今曲靖城北)歃血盟誓,刻石立《段氏与三十七部会盟碑》,表示恪守盟约、团结一致。

神判既具有宗教的神秘色彩,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因此,神判是白族传统社会纠纷解决特别的裁判规则,也是白族地区纠纷解决的补充手段(白族地区的纠纷大多数由调解来处理,因为白族民众对习惯法认同度高,因此通过习惯法来处理纠纷是白族社会常用的化解纠纷的手段,神判只是补充的手段)。现代审判模式注重证据,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存在并进行法律适用,和通过神意进行裁判纠纷的神判相比,其更进步也更文明,因此神判方式在现代社会早已绝迹,但由神判方式创立的用神灵解决纠纷的规则却在白族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神判所具有的判断、惩治、震慑等社会功能强化了白族民众的法律意识,即便是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也依然发挥着特定的定纷止争的作用。在传统的习俗和浓厚的宗教观念熏陶下,白族民众在做人做事时严格遵守习惯法规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白族地区民风淳朴,生活平和,刑事案件案发率低,有良好的治安而且社会秩序良好。

综上所述,白族本主崇拜对白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但不可否认,本主崇拜也有迷信、消极的一面。因此,我们应避免本主崇拜带来的负面影响,正确处理好白族本主崇拜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发挥白族本主崇拜对促进白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

〔1〕毕芳.白族本主神话的特色:神祇的多元化与人性化的探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154-156.

〔2〕董建中.白族本主崇拜〔M〕.2版.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7:60.

〔3〕陈继扬,张洁.云南大理白族本主崇拜中的道德与行为规范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09,1(4):16-20.

〔4〕杨国才,孙雅丽.本主庙:白族文化的博物馆〔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8(4):61-69.

〔5〕安学斌.白族本主祭祀仪式象征意义的阐释〔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1):70-74.

〔6〕王银春.白族传统慈善伦理及其当代价值〔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0(4):39-42.

〔7〕王积超.人口流动与白族家族文化变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148.

Preliminary Study on Bai Local Gods Worship Effect on Bai Customary Law

Sang Aiying
(College of Law,Dali University,Dali,Yunnan 671003,China)

Since Nanzhao period,local gods(benzu)worship has been Bai's ethnic religion for more than one thousand years. Although local gods worship is a kind of primitive religion,there are local gods temple,local gods statue,local gods temple fair, sacrificial rites and folk customs.Local gods worship of the Bai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customary law with Bai local gods worship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origins of Bai minority customary law.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man and man,man and society to form a complete set of code of conduct and norms,forming unique referee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rule,and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Bai society.

Bai local gods worship;standards and rules;Bai customary law

K892.2:C955

A

2096-2266(2016)11-0001-04

10.3969∕j.issn.2096-2266.2016.11.001

(责任编辑 杨朝霞)

云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白族法制史研究”(2013Z158)

2016-08-02

2016-09-08

桑爱英,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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