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和基本经验
2016-03-08康宗基
康宗基
(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116)
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和基本经验
康宗基
(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350116)
摘要: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社会组织建设经验,包括重视社会组织化建设,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制度建设,保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等。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首先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组织发展思想的理论研究,还应当按照十八大的要求,在实践中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马克思主义
社会组织常与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这些不同术语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某一方面的特征。在中国共产党的文献中,“社会组织”这一定义首次出现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是党对传统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等称谓的富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概括。“社会组织”这一定义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有利于在实践中形成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从而有利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这类组织的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其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贯穿于建党以来的历史进程,并为当前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
一、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与成就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社会组织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君主往往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手段控制社会,禁止臣民结党结社。在专制政府的高压政策下,合群结社带有相当的政治冒险,一不小心,就会身首异处、株连九族。因此,除秘密结社外,民间社会合法的合群结社成为一种忌讳,社会组织难于立足并展开活动。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外强不断入侵,中国社会殖民地半殖民地化日益严重。在外患和内乱面前,清政府封建专制集权却越来越衰微,不但无法完成维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使命,而且还出现了全面的合法性危机,最终造成整个中国社会犹如一盘散沙,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因此,近代中国社会一直面临着重新整合社会、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艰巨任务。面对这一重大历史课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非常重视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把社会组织当做社会整合的重要组织力量。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面对力量庞大的国内外反对势力,当时力量还比较弱小的中国共产党认为,应当将群众组织起来,才能结束中国广大民众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才能凝聚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社会力量,“有了团体,心就齐了,力量就结合起来了,就能齐心合力干大事”[1]。而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社会力量,不仅可以通过它来进行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还可以通过它来为中国共产党锻炼、培养社会运动领袖,宣传革命主张,掩护革命身份等。因此,中国共产党把依靠、领导社会组织来实现党的战略目标当做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具体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主要体现为:一方面,通过引导工人、农民、青年学生以及其他行业人士创办工会、农会、青年团体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化,以期在革命活动中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参与;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向社会组织积极宣传党的纲领、主张和各项方针政策,以期从思想上引导、塑造社会组织,在革命运动中实现党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赢。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工会、农会、行会、学生团体等社会组织逐渐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地发展壮大起来,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一盘散沙的状态,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这些社会组织把自己的命运同整个中华民族的独立、富强联系起来,积极参与到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革命活动中来,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进一步号召全国同胞们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2]。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彻底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认为,社会主义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于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因此,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伟大的事业服务”[3]。“许多人,许多事,可以由社会团体想办法,可以由群众直接想办法,他们是能够想出很好的办法来的……我们应当指导社会团体和各地群众这样做。”[3]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在赋予人民群众社会事务管理自主权的同时,也使社会组织的发展迈出了新的历史步伐。由于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很多社会组织均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旧社会的痕迹。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新中国党和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对社会组织进行清理和整顿,取缔了一大批具有反革命性质、带有宗教性或具有封建色彩的社会组织。同时根据新的法律,对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艺工作团体以及宗教团体等社会组织进行依法登记。这不仅确立了这些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使命与新中国政府所从事的社会建设事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他们也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投身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为新中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国共产党日益认识到,广大从事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286,而“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4]286。因此,中国共产党积极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据统计,1965年我国社会组织有6100多个,而民政部2004—201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28万个,截至2010年9月,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达43.5万个,截至2015年4月,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达63.9万个[5]。这个统计还只是指经过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而数量更为庞大的草根社会组织并未包括在内。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都离不开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在经济建设方面,社会组织在促进行业自律、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政治建设方面,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参与决策的监督等方面已体现出相当大的影响力。在社会建设方面,社会组织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文化建设方面,文化类社会组织在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生态建设方面,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境意识、锻炼公众环保行为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包括重视社会组织化建设,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注意保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重视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等。总结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当前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社会组织化建设
走群众路线,依靠民众的大联合,是我们取得革命和建设成功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始终把推动社会组织化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认为只有把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地参加到各种社会团体中来,才能凝聚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社会力量。正如毛泽东所指出,我们新民主主义的基本政策是“让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为实现民族独立,为建立民主制度,为在私有制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进行革命”[6]。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实现对广大工人、农民、商人和青年学生等社会组织的领导和关心帮助,不仅直接壮大扩充了革命队伍,巩固了党的群众基础,而且增强了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加速推动了革命的成功。
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面对即将展开的新中国建设,毛泽东指出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应当“将全国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中,用伟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7]。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等重大问题上,毛泽东曾经多次邀请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代表进行商讨,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团体参与政治协商、民主决策的积极作用。1949年3月至7月间,在毛泽东的提议下,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继成立。同时,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自然科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等组织的筹备会也分别成立。社会各界群众组织通过这些全国性群众团体进一步组织起来,从而为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做好了重要的组织准备。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功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8]。当前,我国人民正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必须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9]这其中必然包括发挥广大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组织是群众的组织,充分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领域。毛泽东认为党组织只有深入群众组织之中,才能成为社会的领导力量,他指出:“我们共产党员,无论在什么问题上,一定要能够同群众相结合……,并号召群众实行起来,解决群众的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10]邓小平强调要加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领导,他指出“群众团体在政治上必须保障其在党的政治领导之下”,以防止“群众团体脱离党的政治领导的倾向”。[1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体制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而大部分社会组织成为党建工作的“空白点”。面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江泽民告诫全党:“我们党在那里的组织力量、战斗力量是相当薄弱的。这种状况如果任其蔓延发展下去,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就会失去群众基础,是极其危险的。”[4]19为了改变这一情况,使党的领导更加切实有效地覆盖社会和市场发展的广泛领域,我们应当“采取正确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带领人民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开拓前进的执政党,必须具备的能力”[12]。针对社会组织党建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建设基层组织的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又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坚持在实践中加强,在加强中不断探索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4]22。
为了进一步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力度,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组织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要求,社会组织领导机关中必须设立党组。当下,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已成为新时期我国党建工作的新变化和新气象。
(三)注意保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
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是自主治理。1939年,刘少奇在《论组织民众的几个基本原则》中强调指出,我们组织民众时应当首先从思想上让民众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必要性,然后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积极引导。刘少奇进而指出为什么要尊重社会组织的内部生活不能受外力的干涉,要保持民众团体的独立性,是因为“民众团体是人组织起来的团体,不保持组织生活上的独立性,就要窒息它的自动性与积极性”[13],但是,在党处理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中,经常出现党代办其他组织的现象。党和政府包办代替和命令社会组织工作的行为在实践中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影响了社会组织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制约了民众团体的组织活力和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影响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党的群众工作的实际效果。针对这种问题,中国共产党在1942年的九一决定指出党、政府和军队应当尊重民众团体的独立性,“不应直接干涉民众团体内部的生活……党民不分、包办的现象,必须纠正”[14]。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步改变了这些包办社会组织的做法,认为党对群众的组织,只能经过党团去指导,绝对不可妨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在处理党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上,邓小平曾经多次强调,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上,而不是包揽、干预社会组织的一切具体事务,首先应当保证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性。针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独立自主性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为了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应当理顺党组织、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党、政府、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指出要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四)重视社会组织制度建设
回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些决议或宣言可以发现,结社自由权频频出现在党的这些重要文件中。从党的二大到七大有关决议和报告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到或强调人民的结社自由或权利。在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苏维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随着对社会组织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重要作用认识的逐步深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法规,对各类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1942年4月3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登记办法》和1949年10月3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人民团体登记办法》成为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雏形。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对社会组织更好地进行规范管理,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的专项法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3月内务部又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两个部门法规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是改革开放以前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根据这两个法规,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社会组织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整顿和改造。经过清理整顿,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组织出现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进入法律虚无主义时代,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也遭到了彻底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为了将社会团体的管理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些制度规范确立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为了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1998年10月在对条例修订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至此,我国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
三、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思考
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也是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中得出的基本结论。同时,“先锋队只有当它不脱离自己领导的群众并真正引导全体群众前进时,才能完成其先锋队的任务”[1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而艰巨的事业需要中国共产党不断扩大群众基础,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社会组织中有大量的共产党员,把他们组织起来,发挥党组织的优势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及时贯彻到群众中去,有利于增强党的渗透力影响力,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应当进一步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首先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组织发展思想的理论研究。由于社会组织在西方的发展有着较长的历史,因此西方对社会组织的理论研究也比较成熟,而对我国来说由于社会组织发育迟缓,学界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和研究大多是从翻译、介绍西方社会组织发展理论开始的,这符合理论研究的一般逻辑。但是,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历史背景与西方社会组织完全不同,尤其是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组织有着区别于西方社会组织的鲜明特征。因此,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时,应该清楚西方理论有其特定的含义及适用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组织发展思想的研究,以克服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理论研究中所体现出的“西方色彩有余,中国特色不足”的问题。
在马克思的经典著述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但他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关于社会管理、社会自治等思想的深刻论述,仍然是阐释中国社会组织产生原因、性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的有效理论基础。新的历史时期应当对马克思主义的这些理论内核作出符合科学性和时代性的新的阐释,同时以我国现实条件下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为依据,科学把握社会组织的成长、成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理论,系统提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纲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新形势下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应当按照十八大的要求,在实践中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政社分开是前提,它的核心问题是科学定位、规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理分工、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关系;权责明确是基础,它要求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职能、责任,使社会组织在一个权威的、法定的体系中规范运作;依法自治是保障,它要求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自主性是社会组织的应有之意,只有在自主治理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当前,自主性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加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建设,使社会组织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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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16)02-0098-06
作者简介:康宗基(1974-),男,博士,副教授;E-mail:kangzongji@163.com
基金项目: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2015年年度项目;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FJ2015B045)
收稿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