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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困境及根源的多层次解读

2016-03-08姜国峰

关键词:法治文化社会主义社会

姜国峰

(河南工程学院思政部,郑州 451191)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困境及根源的多层次解读

姜国峰

(河南工程学院思政部,郑州451191)

摘要: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的视野,从国家层面的领导、服务和引导,社会层面的礼、义、权文化,公众层面的认知、认同和实践等,分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及其根源,指出只有国家、社会和公众层面多维互动,方能建立自上而下的法律信仰体系,优化法治环境,进而推动中国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家/社会/公众;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精神构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动力,亦是推动全民守法社会氛围形成的核心因素。[1]法治文化可以帮助公众形成正确的判断力,尤其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或出现立法空白与冲突时,善于借助个体的法治理念作出是非或可否判断。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状况可以发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国家制度设计较为宏观,但具体的实施过程不应仅仅局限于党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考查,还应注重发挥综合治理功能,从党和政府、社会及个人层面剖析多维度困境,以促使党和政府、社会以及公众个体形成联动态势,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卓有成效地推进。

一、国家层面:领导-服务-引导

1.有效的组织领导缺失导致法治文化治理质量弱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表明党的组织领导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首先应自觉树立法治观念,践行法治内涵。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政府机关依法办事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意识不强,甚至出现组织机构涣散,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完全背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主张的现象和行为。在越来越将通过法律解决争议作为首要选择的中国社会,依然存在的传统性法治习惯思维和现象,既打击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执行力的信心,又制约着人们法律信仰的快速养成,直接导致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效能的弱化。为此,应以强化政府依法办事能力为切入点,促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意识的形成,为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规则奠定基础。

2.优质的文化传统引导断裂导致全社会法治价值认知偏颇

中国有着丰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优势所在。但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选择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模式。这种“政府主导型”模式实际上延续了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基本上采用的是效仿西方文明秩序的构想。这种以西方治理为表征的法治建设和以否定中华传统文化为表征的法治构建,造成了西方式法治理论叙述事实,导致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中的延续性根基断裂。这种延续性根基断裂又造成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中国在技术上吸收和借鉴西方固化的成果,却难以在理念上真正体现“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价值观。为此,应以提升文化软实力为契机,加强社会层面的先进文化引导,形成一套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和认可的法治价值观,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神纽带和价值支撑。但遗憾的是,全社会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治价值观。相反,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思想影响,围绕人情和亲情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官本位”场域中的法治现实和“人情网”场域中的法治关系相互交织,影响着公众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这种过度重视制度建设而忽视中国属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情况,极容易导致私权得不到充分释放,弱势群体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大了引发社会矛盾和爆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对此,张文显先生曾深刻地指出,当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进程需要转向时,尽管是一种向上的、积极的转变,但公众的法治心理难免会受传统的、消极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方式所影响。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尚存在的偏离正确方向的法治价值观念,对法治规则具有极强的破坏力,最终可能导致部分掌握法治资源的群体将消极的法治价值观无限放大,对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养成造成阻碍,使法治价值认知严重偏颇。

3.高效的法律服务缺失导致法治文化建设基础薄弱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形成真正的法的信仰,从内心尊重和敬畏法律,进而规范个体行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过分重视经济建设而忽视文化建设,尽管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律宣传形式多种多样,但法治理念难以深入人心。究其原因,与尚未形成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模式,以及因地而异的法治教育模式探讨缺乏等法律服务质量不高密切相关。其实,我国从不缺乏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也有庞大的法律工作队伍,但存在宣传工作任务化、宣传内容模式化、宣传方式范式化、宣传效果无视化等实际问题,没能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同地域和不同群体的接受方式、宣传效果的回馈及监管等,直接导致法治宣传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失衡。其结果是,国家付出了巨大的法律服务成本,却收效甚微。在日常法治宣传中,往往采用传统灌输的方式,导致人民群众尚不能有效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内涵,亦难以有效利用相关法律制度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折射出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根基的法律服务质量不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尚显单薄。[2]

二、社会层面:礼、义、权文化

1.“礼”文化下的道德教化替代法治衡定

通过研究发现,目前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重人情关系而轻依法办事的氛围,人情关系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中占据根深蒂固的位置。人们办事的依据不是法治,而更多的是寻找可以依托的权势或者关系,久而久之,依法办事的初衷终究抵不住人为的破坏而成为一种空设。[3]

其实,这与传统文化中“礼”文化的影响有着深远的关系。关于“礼”,从《说文解字》到儒家思想中,都有着丰富而客观的表达。例如,《说文解字》中的关于“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的表述,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规范体系。随后,在封建制度建立以后,统治者需要通过某种假托,实现统治之目的。于是,“礼”便由原来的仪式变成了一种涵盖婚姻、血统、亲续、君臣等一切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此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促使“礼”的社会地位得以稳固。继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最高法《北齐律》、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等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内容的拓展,并一致将《周礼》的主张作为刑罚的依据。例如,以“亲亲得相守匿”、“准五服以治罪”、“十恶”、“八议”等律例条文对民众进行“礼”的道德教化。当人们遇到重大事件或困难需要解决时,亦遵循着“礼”的规则而以族群、家族为单位,相互借重和帮助,很少与国家直接发生互动。应该说,在个人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们按照差序格局来分配资源,就会出现“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实,亦会出现“一人犯罪,株连全族”的悲惨境况。关于古代中国的“礼”,在形式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表达,实质上是统治者借以树立权威、顺利推行统治思想、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筹码。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礼”更多的是发挥着“法”的功能,并将所有的社会关系联结成一个可以互动的网络系统。“礼”在这种网络系统中不断渗透于整个社会,并对社会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形成事实上的“差序格局”。这一点,费孝通先生曾深刻地指出:“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全在同一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4]

上述论述清晰地表明了古代中国人在行事时对社会等级的重视,这些文化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尤其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造成了事实上的传统礼俗秩序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对抗。在现代法治精神尚未完全深入人心之时,人们更愿意借助他人权势而非法治手段来实现个体的诉求。这种靠道德约束构建起来的法治堡垒,造成的结果是以道德教化替代法治衡定,亦导致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淡漠,法治建设阻碍巨大。

2.“义”文化下的君臣等级替代法治审视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党和政府的一部分领导者习惯于通过发号施令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个体地位的目的,是无视法律的典型表现。同时,公众对于依法办事的信心不足,依照程序表达诉求的自觉意识较差,无形中弱化了“法”的尊严。实际上,综观中华传统文化可以发现,“义”文化在当今社会的影响依然持续,公众习惯性的传统文化思维中依然固守着等级的藩篱。在中国古代,历来重视“义务”的履行,人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标签。在国家或家族利益面前,个人利益显得微不足道,君主或族长的言语大于相应行为规范。即便是新中国成立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仍然延续着这一传统主张,在国家和集体利益面前,关注个人利益会被认为是一种无耻的表现。在这种状态下,本该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权益却被少数当权者所占有,直接变成了少数当权者谋取私利的快捷通道,普通公众只能在当权者的意欲得到满足后寻找权益的保护。但往往遗憾的是,普通公众很难在这种状态下再寻找更多的有利于自身的公正性。于是,在“人治”占主导的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与固有的法治传统难以达成某种契合,进而对当今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而且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显得根深蒂固。[5]这种观念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当人们在面对利益选择时,会基于“义”的履行而遵从或服从领导者意志,个体诉求得不到有效体现和满足,已经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也被当成一种摆设,“法”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次要指标。

至于因何造成如此结果,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群体本位文化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个体社会属性的体现往往依托于统治者的意志和个体本身的原初社会境况,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是意志而非法治。在这种状况下,封建统治精英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或普遍的道德准则将其权威合法化,而是“完全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的法治思维。[6]同时,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对于违背“义”行为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甚至是残忍的,这就无形中造成了民众的恐惧心理,迫使人们可以不遵守法律条文而选择必须遵从统治者意志。这种通过树立社会等级而形成的法治模式,造成的就是对个性自由和个体创造性的压抑,经验式、人情式的宗法血缘关系随意影响着中国现代法治观念的生成。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显著,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由于传统“义”文化强调的是对于统治者的绝对服从,传统文化的影响依然破坏着人们的生活规则,出现了一定程度上漠视“法”的权威的现象,以法治角度审视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尚需时日。总之,古代中国以这种命令式的制度替代法治的审视,造成了人们心理上的习惯性“接受”和“认可”,自然无益于法治传统的生成。[7]

3.“权”文化下的权力控制替代法治治理

目前全社会法治意识依然不强,尊重法治的氛围尚不浓厚,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与传统文化中过度崇拜领导权威、服从领导意志,以及“重刑轻民”倾向的影响有关。众所周知,在传统中国,“法”并不是作为统治者权力的来源而是一种佐证或附属品。统治者假托其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毫无顾忌和随心所欲,导致民众原本脆弱的反抗意识在这种强势控制下荡然无存。在此背景下,诉讼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进而导致“厌讼”或“贱讼”等消极伦理现象的出现。其结果是普通公众不明法律、漠视法律,在过度追求无讼效果中压抑了自身作为法律主体的自主性意识表达,内心中没能构建起对法律的敬畏,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根本体现。由此可见,统治者只是将法律视为一种统治手段而加以利用,并没有过多的诚意通过法律保护民众,“法”本身所蕴含着的公正性内涵自然无法得以体现,传统中国的法治治理更不可能有适宜的土壤。这种将法治变成惩罚普通公众工具的行为,替代了整个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协调,也忽视了法治本身还需要“情感”的考量,“法”在古代中国是一种冰冷冷的、没有人情味的统治途径,人们往往慑于统治者利用“法”所表现的淫威而被动屈服,却无法承载着人们对公正的合理性诉求重任,自然地,“法”在古代中国不可能受到重视,所谓的法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8]

如今,中华传统文化中对“法”地位的认知仍然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因为在中华传统文化继承的过程中,“权”文化传统逐步转化为公众的社会心理,并成为指导公众行事的准则,被公众所认同。所以“权”文化下的权力控制状态仍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增大了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公众层面:认知-认同-实践

1.法治功能认知偏差导致公众法治权威意识不足

通过研究发现,公众对法治功能的认知存在较大问题,对于政治问题和法治问题的界限比较含糊。实际上,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范畴,既有政治层面的统治意义,又体现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价值内涵,在促进社会发展、个体成长方面的功能巨大。但是,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政治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航标,过度重视政治教育的规范性作用而忽视法治教育的价值衡定功能。其结果是普通公众心目中的“人民”认同远远高于“公民”认同,作为“人民”的法治权利远远没有作为“公民”的法治权利容易受到保障,全社会呈现出一种超政治化、高度泛化和庸俗化、惰性化的倾向。如此,造成的后果是普通公众难以对与自身关系密切的法治体系形成敏锐的感知力,进而逐渐形成了偏离法律的随性政治选择,给客观认知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造成一定障碍,促使人们习惯性地以政治的视角审视法治的应然事物,对于法治功能的认可度不高,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混淆严重,法治的权威性得不到应有体现。最终,中国的法治并没有如中国政府和法学家们希望的那样,在全社会形成高度的认同,以体现“法”的权威和神圣,相反地,“法”似乎更多的只在平民百姓中能找到应有的威严,而对于某些权贵人士来说,则是一道可以随意逾越的摆设,法治发展在中国遭遇了尴尬和挑战。[9]

2.法治认同基点缺失导致公众法治精神内化困扰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新要求。新的要求对党和政府以及公众的法治职责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党和政府而言,部分掌握法治资源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没能充分意识到所担负的法治建设和宣传使命,忽视了自己在参与法治建设中应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执法、司法中出现了一些让社会失望的现象,干扰着整个社会的司法环境。尤其是在中国“维稳”观念盛行的历史时期,部分党和政府机关或领导干部,会出于对所谓“敌对势力”的敏感防范和“社会稳定”的考量,一味地单向地为了稳定而走向无法治理念彰显的一种极端。例如,部分领导干部简单地将民众诉求视为“闹事”或者“敌对势力”背景下的“政治风波”,造成了事实上缺乏法治活力状况。“全民守法”既包括对制度的熟知,又包括对制度的尊重,进而敬畏法律,以规范和约束个体的行为。通过分析当前中国社会的法治状况可以发现,公众的法治认同感较低,公众对于依法办事的信心不足,在这种亲情伦理大于非市民伦理的社会中,民主与法治精神自然会先天不足。究其原因,是由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于儒家伦理传统基础上的社会,呈现出重人情而轻法治的普遍印象。加之社会转型引发的价值观震荡、信仰危机和公民精神的自发性生态,极易导致公众法治价值选择的困惑。这种法治价值选择困惑与法治本身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要素不一致,使人们产生了法治要义的误解,出现了借用西方文化中的义利观、仁德观、均等观等作为法治价值取向,人们在价值震荡、信仰危机中极易造成价值选择的迷茫和失范。所以,公众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缺少足够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排斥感,不能有效地内化为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法”的尊重的社会氛围难以形成,通过伦理推动合理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持难度加大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也就不言而喻了。[10]

3.法治实践场域狭窄导致公众法治品格生成困惑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的30多年。在此期间,我国构建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培养了大批法律工作者,形成了比较良好的法治秩序和氛围。但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过分依赖政府的主导而忽视民众的参与,不注重将民众的诉求融入到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尤其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部分领导干部受“左”倾思想的影响,热衷于采用打压或维稳的方式压制民众的“法”的诉求,在引导民众进行法治实践方面缺乏应有的包容性和及时化解各种利益冲突的灵活性,导致民众的法治实践场域过于狭窄,参与法治实践的形式过于单一。实际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但民众的有效参与则是检验法治建设效果的关键途径。如果一味采取打压方式或维稳手段试图平息所谓的“社会风险”,势必会造成民众的法治体制认同感以及政府治理模式认同感下降,一定程度上使社会中潜藏着不满情绪或逆反心理。而当这种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遭遇某种力量的引诱和推动时,就会瞬间爆发,演变成一种“为权利而斗争”的某种形式的、试图改变现行体制的运动。当然,这种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带有局部性或片面性的,不能真正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形成了事实上的政府与公众的法治互动。同时,这种法治互动彰显着部分公众对国家合理化制度体系建设的热切期盼,是个人获得更多权利和扩大自由度的强烈渴求,更是部分公众在运动中表达理性思考以及守法态势的一种积极回应。但遗憾的是,这种互动因不能够真正表达社会意图而不具有国家引导和理性表征,属于一种自发性的状态,既缺乏国家层面为公众法治品格生成提供适宜的土壤基础,又缺少动员能力强、公信力高、参与度广的民间组织的有效声援。于是,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与司法程序中,均不同程度地缺乏足够的民主参与、良性互动和规范认同。其最终结果是容易造成普通公众无法正确理解和认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内容,进而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囫囵吞枣式的理解中难以在内心建立起法律的遵从,以及将外在的法律体系理解内化为个体的价值评判和行为表现,公民的法治品格生成自然不会得到合理有序的证成。

综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仅需要制度的完备,更需要全社会树立起对“法”的信仰,从而真正树立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生态。然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国家层面的领导、服务和引导,社会层面的礼、义、权文化,公众层面的认知、认同和实践等,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建设的效果。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公众层面的多维互动,方能建立自上而下的法律信仰体系,为构建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基础,最终推动中国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5-6.

[2]单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5(1):80-83.

[3]杨复卫.反思法治文化:标准、困境与路径[J].政法学刊,2013(2):32-39.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2008:25.

[5]邵汉明.中国文化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9.

[6]韦伯.韦伯作品集——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M].康乐,简惠美,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60.

[7]潘丽霞.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限定[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89-93.

[8]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M].刘尊淇,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2-3.

[9]马长山.法治文化视野下公民精神与品格的“自觉性生态”转型[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8-24.

[10]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5-47.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16)02-0093-05

作者简介:姜国峰(1980-),男,博士,副教授;E-mail:jiangguofeng1980@126.com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任务研究项目一类课题(2015-szk-008);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项目(D2015031);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5GGJS-033)

收稿日期: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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