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2016-03-08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杜红全郑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杜红全 郑东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杜红全郑东
2015年以来,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期待,落实政治建检、业务立检、公信树检的要求,我院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以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为核心,从转变执法理念、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效果等方面下真功、求实效,努力把执法办案和刑事诉讼监督提高到新的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 健全案件审查机制,把好案件“审查关”
坚持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不断提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的能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一是建立非法证据层级审查和补正制度,把保障人权落实到具体办案中。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力度,做到关键现场必到、关键证人必询、关键情节必问,关键书证、物证必取,全面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对可能属于非法证据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部门组织骨干力量研究,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排除的非法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的,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单位或办案人,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取证;对证据形式不合法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完善的,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完善;对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进行鉴定。二是完善诉求表达平台,综合考量办案效果。充分听取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证据情况以及有无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防止因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不全面影响案件质量。充分征求和准确掌握被害人以及利益关系人的真实意愿,综合考量群众诉求、权衡利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对重点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随卷提示制度。与公安机关商定对可能引发重大集体性事件的案件、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舆论关注热点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四类案件确定为重点案件,呈报检察院时随卷应附《重点案件提示单》,说明确定为重点案件的理由、依据等。系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的,原则上应附“督办单”或“领导批示”等文字证明材料,对公安机关已确定的重点案件,我院选派业务骨干办理,并责成主管领导重点督办,确保办案效果。
2 健全案件监督机制,把好法律“监督关”
按照“强化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力求监督实效”的工作思路,积极创新,不断提升监督能力。一是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法》,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启动程序、办理方式等,通过建立捕后案件跟踪机制、审批机制、约谈机制,及时启动审查程序、明确办理期限、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落实,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强化监督意识,深挖细查漏犯及立案监督线索。在审查每起案件时,做到“五个注意”,即注意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注意证据发生前后矛盾的案件,注意涉及“另案处理”、“在逃”、边缘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案件,注意加强对提请批捕案件中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其他涉案人员的审查,注意教育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等,努力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及时发现漏犯及立案监督线索。三是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拓宽监督渠道。与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沟通协作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延伸检察触角,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3 健全释法说理机制,把好矛盾“化解关”
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减少涉检访隐患。建立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制度,从事实、法律、政策、社会效果等方面全面衡量有无逮捕必要。对重大复杂案件、涉众型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以及对立情绪激烈、可能聚众上访闹事和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对批捕或不批捕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分析,慎重对待,必要时邀请侦查人员以及研究室、控申、公诉等部门集体论证,防止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二是完善不捕说理制度。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进一步规范不捕案件说理工作,对无逮捕必要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以及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注重从不同侧面加强说理,做到“准”、“细”、“慎”,最大限度争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在作出不捕决定之后,加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跟踪监督,积极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的发生。三是完善不予抗诉理由说明制度,提高刑事抗诉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告知被害人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在收到判决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于被害人提出抗诉请求,经依法审查,确属不符合抗诉条件,依法不能提出抗诉的,制作《不予抗诉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不予抗诉的理由。四是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知情权。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公告,并举行公开听取意见会,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增强公开审查工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