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和建议
2016-03-08衡水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胡爱敏
衡水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胡爱敏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和建议
衡水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胡爱敏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作为一名农机安全监管人员,深感来自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谈谈自己的认识。
1 当前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台了新《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各省也修订和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办法》,从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规划、安全资金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强调党委和政府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上都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伴随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政策不断完善,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和安全生产的目标以及广大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暴露的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理念淡薄。“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是指导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但是在部分基层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机构的干部职工头脑之中并没有牢牢树立这条“红线”,只有发生了农机事故后,才想到自己承担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职责和责任,特别是全社会对农机安全意识总体上仍较淡薄,重交通安全,轻农机安全。
二是农机合作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一些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上,只重视经济效益,漠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人员,没有和驾驶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形同虚设。没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从来没有进行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合作社大部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都是农民,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作业现象严重,成为导致农机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是农业机械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不健全。突出表现在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相配套的操作层面的规程、标准、条例细则尚不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大机手安全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在基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与公正、文明、严格、规范的执法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四是农业机械装备安全保障能力低。多数小型拖拉机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以上,由于用途少,又不跑运输,普遍存在年久失修、凑合着用的现状,安全性能差;大中型拖拉机失去运输市场后,作业面较窄,闲置在家时间长,没有库房,风吹日晒,机械状况较差,安全隐患众多。
五是基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监管力量被严重削弱。近年来,由于受机构合并的影响,各县级农机监理站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部分县农机监理站编制不到5人,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乡镇农机站在许多地方已经没有了机构和编制。
2 农机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职责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里的政府监管就是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新《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监督管理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农机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三是依法对农机行及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定期分析农机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农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是制定和完善农机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是参加农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是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3 农机安全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在强调“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做好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穿于农业机械化发展全过程,贯穿于我们日常所有农业机械业务工作中。要按照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的规定在省、市、县农机合作社、机手之间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承诺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全面推动依法治机,加快建立规范的农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针对农业机械监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各级农机监管机关要以深入宣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形成依法行政、依法治机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建立最严格的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上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3)深化农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抓手,必须常抓不懈。各级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在做好“夏季”、“秋季”农机安全生产的同时,更要注重重要节假日和关键时间节点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
(4)要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要完善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严格师资,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管理信念。
(5)进一步推动作风转变,切实抓好农机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首先,农机安全监管机关要强化农机监管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机监管人员在新机具和新业务方面的培训制度,同时加大对农机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新理论等方面的培训。其次,农机安全监管机关要加强岗位练兵,通过开展模拟执法、同行交流、案例分析、知识竞赛、实际操作等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机监管人员的监管执法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执法的行家里手,逐步实现“专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