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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荣誉制度改革路径初探

2016-03-07李和中

东岳论丛 2016年10期
关键词:荣誉称号荣誉国家

李和中,石 靖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政治学研究

国家荣誉制度改革路径初探

李和中,石 靖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家荣誉制度作为一种对人才价值与贡献进行肯定的制度,体现着国家对知识、对劳动、对创造的尊重。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逐步实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的知识、技能、创造性等对于生产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提升各级各类人才的荣誉感和事业心,如何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成为新时期人才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本文以国家荣誉制度的定义和功能为切入点,梳理了当前我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发展历程和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当前实际探讨了可能的改革路径。

国家荣誉制度;功能;现状;改革路径

建立健全国家荣誉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创造性、积极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该草案明确指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为最高级别的国家荣誉,它同时预示着正式的国家荣誉制度即将诞生。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激发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局面尤为重要。从当前西方的实践来看,国家荣誉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凝聚人心、激发公众积极性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助力。“水不激不扬,人不激不奋”,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迫切需要国家荣誉制度来全面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荣誉感,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驱动力。

一、国家荣誉制度的定义与功能

国家荣誉制度是在长期的人才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世界各国莫不如此。我国历史上也有对人才进行精神激励的传统,“重义轻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如《论语》中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庄子》“众人重利,廉士重名,贤士尚志,圣人贵精”等都表明“名”与“义”是比利益更加重要的东西。对名与义的表彰自然会以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于是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社会功勋制度,该制度对功勋爵禄有明确的划分,这些都与被奖励者的实际利益直接相关。唐朝时精神激励得到推广,赐国姓流传开来。后又经历多次演变,一直发展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国家陆续颁发了“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多种荣誉称号,国家荣誉制度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一)荣誉

国家荣誉制度的定义需要从“荣誉”这一词汇开始说起,“荣誉”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荣誉指“因地位或者成就而得到的传播范围很大的名誉和尊荣,同时还有与之相关的主观上的感觉”,它是主观感受和客观评价的统一体;广义的荣誉就是指“光荣的名誉”。从另一个角度看,荣誉是社会对个体的评价和个体自我意识的统一体,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影响。

(二)国家荣誉制度

目前理论界和官方并未对“国家荣誉制度”作出准确的、统一的定义。有学者将它定义为“表彰和嘉奖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其永久性的荣誉称号,颁发不同层级的勋章、奖章,这种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做法和过程即构成一个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主要内容。”还有学者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对作出杰出贡献人员所做的突出贡献给予承认而授予国家荣誉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对国家荣誉授予行为所做出的系统、正式的制度安排。”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其中第二条说明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第四条说明了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标准和范围,“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中均提出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在官方文件的英文版中,国家荣誉制度的翻译为“National System of Honors”,直译就是“荣誉的国家制度”。结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条文,对各行各业作出显著成绩、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进行的表彰体系,该体系具有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特点。”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作用

国家荣誉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其功能是多重的。它的基本功能是对人才的卓越贡献进行奖励,本质上是人才激励行为;另外一重功能是引导社会价值的走向,是一种价值倡导行为;此外,从国家总体来看,它还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构成部分。所以,从这三种功能上看,国家荣誉制度是实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

1.人才激励。管理学意义上的激励包括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两个方面,即奖励和惩罚。正向激励的作用在于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对“马斯洛需求层次”中高层次如尊重、自我实现等需求的满足,它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负向激励则着眼于回应一些需要禁止的行为,它同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激励手段。从实际效果来看,正面激励即奖励更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所以,通常的激励手段都是奖励为主,惩罚为辅。西方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制度性的激励是有类型和层次的,主要包括:职位升迁、拥有更多个人权力;工作条件的改善;为他人、家庭、社会、国家服务的自豪感;融洽的社会关系;重要活动的参与感等。当个人的内在价值与集体或者国家的价值一致时,这种价值就能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荣誉制度正是通过认同获奖者的贡献与努力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获奖者首先实现了个人的目标,同时他们的贡献也与他人、集体和社会、国家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当国家对这种行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时,实际上也促进了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和价值的实现。

2.社会价值引导。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价格和竞争来实现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为的负外部性等的影响,公共物品的提供不能有效实现,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不能够很好地满足,这就是“市场失灵”。市场对私人利益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因此社会风气会因之变得功利化和庸俗化。因此,公共部门需要通过制定制度和法律法规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而彰显公平、正义等价值。而国家荣誉制度就是一种制度性的激励措施,它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引导大众和集体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向设定的方向靠拢。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与庸俗化、功利化的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它代表着正确的价值,代表着正确的风气,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荣辱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标准。

国家荣誉制度通过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的同时,也宣传了被奖励者的行为所体现出的精神价值,实际上是一种“正能量”的传递。这对于树立榜样的力量、修正社会风气、激励更多人贡献力量和才智服务国家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3.提升国家软实力。设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意志和文化软实力的体现,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捍卫国家主权,维护世界和平,需要以国家实力做保证。而国家的实力,需要人才的涌现和支撑。设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制度,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是强国之举,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释放出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正能量。而这种“活力”和“能量”就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它们的形成远非朝夕之功,也不是仅仅靠投入大量资金就能解决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是对国家荣誉制度的落实和改革,这将推动统一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国家荣誉制度的进程。

二、我国国家荣誉制度:类别、特征与问题解析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英国是全世界最早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国家。英国有五大类荣誉头衔,九种勋章,其中最高级别的“嘉德勋章”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骑士勋章,该勋章的佩戴者会受到英国人的无上尊敬。美国也有类似的荣誉设置,如总统自由奖章、总统公民奖章、国会金质奖章等。建国之后,我国陆续颁发了“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各种荣誉称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在评价主体、标准、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地方和社团滥用国家名义设置荣誉称号,对国家奖励的实际效用造成了不小的损害,精神奖励逐步沦落到二流地位,其应该具有的精神价值多多少少被磨灭了。种种不良现象使本来行之有效的工具成为另一种面子工程。从国家荣誉制度的发展历程上看,无论是哪个国家,精神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经常发挥着意想不到的作用,其在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要凸显国家奖励的精神价值,规范国家荣誉体系,造就新时代的国家荣誉制度,使之成为广大优秀人才的奋斗目标,让国家奖励重新回到无上荣耀的位置。

(一)我国现行荣誉制度的基本发展历程

我国的荣誉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贯穿着整个中华文明史,早期的理念就是“赏罚分明”,各个朝代在评价体系和标准上自成一体,各有特色。奖励的类别也非常丰富,主要有政绩、政策、军工、社会道德等,各个类别的奖励也有差别。古代的荣誉制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它较好地满足了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同时维护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把广大劳动人民的建设热情激发出来,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大会。这届大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主办,旨在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进行表彰,授予他们“全国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1955年,为了弘扬革命传统,表彰军人的丰功伟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宪法》为依据,向工农红军时期直到解放战争时期参战的有功人员授予勋章。1988年,邓小平同志以中共中央主席的名义授予包括萧劲光在内的830名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勋章”。我国建国之后,多次对各行各业卓越贡献人士进行奖励,荣誉称号、奖状、奖章为主要奖励形式。长期以来,形成了具有覆盖广泛、主体丰富、种类繁多等特点的国家荣誉制度。

(二)我国现行国家荣誉制度的基本构成

我国目前的荣誉制度,既包含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传统,也有改革开放后的一些创新,总体上看,形成了多领域、多部门、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奖励内容、方式等丰富多样。

我国当前的荣誉类别十分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从层级上来看,可以分为国家最高级奖励、中央政府机关及组织层级、地方政府机关及组织层级、社会与民间组织层级等;从覆盖领域来看,可以分为经济、科技、环境、教育、军事、医学、文艺等十余个类别;按奖励对象可以划分为,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按照奖励形式可以划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按奖励覆盖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国内奖励与国际奖励。

从奖励内容上来看,建国之后,我国曾多次向军人颁发奖章和勋章,也向在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奖章和奖状。改革开放以后直到当前,以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为主体颁发了众多荣誉称号、奖章、奖状、勋章、证书和嘉奖令等,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制度。所有这些称号中,荣誉称号代表各个领域中的最高奖励,认可度最高,影响力最大;奖章、证书、奖状、嘉奖令则是使用最普遍的名号,但各自针对的类别不同;勋章在当前荣誉制度中一般用于军事类荣誉,应用频率是比较低的。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特征

荣誉性是国家荣誉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荣誉制度跟其他荣誉一样,是对被表彰者优秀品质与杰出贡献的肯定,意味着国家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认可。从这个角度看,它是具有文化属性的,对国家的文化建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授予被奖励者荣誉,与对他们进行物质奖励一样,是对他们重大价值的肯定,同时也树立了一种精神,造就一种无形的价值。

权威性是国家荣誉制度的坚实基础。国家荣誉制度一般由国家选择特定的机构或组织来对被表彰者的资格进行审定,颁奖则由国家主席、国王、总统等国家最高元首来进行,也可能是其他国家机构进行颁奖,整个仪式庄严、隆重,有着很高的权威性。国家荣誉制度一般由宪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构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该体系严格细密,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国家荣誉的权威性。

历史性是国家荣誉制度的时间特性。不同的国家在国家荣誉制度建设上的阶段是不一样的,发展程度也深有浅。然而,无一例外的是国家荣誉制度产生于几乎所有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它的演进与成熟与国家的历史息息相关,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其中的一些特征还会在演进中逐步沉淀和传承。与之相对应,国家荣誉制度的改革要根据国家利益和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不能脱离实际。

(四)我国国家荣誉制度面临的问题

建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领域覆盖广、层次丰富的荣誉奖励体系,并扎实开展了多年,对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人才进行了大范围的奖励和表彰,在人才激励和价值倡导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体系仍然不够系统,不够完备,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力比较有限。随着时代的变迁,现行荣誉制度的不足也开始暴露出来。

首先是奖励主体繁多、管理匮乏的问题。作为国家荣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奖励的主体是奖励行为的执行者。由于我国荣誉奖励制度覆盖面比较广,专业领域和层级上比较繁多,通常一个奖项有多个主体设立,评审单位和主办单位混淆不清,评价标准难以统一,互相之间容易发生争抢名额的问题。在管理上,奖励管理部门和级别管理难以统一,这对荣誉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此外,国家荣誉制度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荣誉奖励的“公平”、“公正”等核心价值较难保证。“有法可依”是荣誉奖励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具有法定荣典权的只有全国人代会和国家主席,另外与荣誉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尚未建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直接的结果是部分类别如科技、军事和公共管理类的奖励有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他类别则较为缺乏;由于奖励主体责任不明晰,地方上的部分奖项政出多门,权威性受到损害;还有就是评选过程不透明,随意性较大,公平性受到质疑。

其次是奖励体系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部分荣誉奖项的设置难以持续,激励效应被削弱。我国在重大科技进步和抢险救灾等非常时期会设置一些临时奖项,对参与其中的个体和集体进行奖励。但这些高级别奖项显然难以以一定的周期持续下去,继续使用不现实,不再使用则有损荣誉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部分领域还有设置空白的问题,该涉及的奖项并未涉及。奖项在设计上不够合理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当前与荣誉制度有关的制度中,除军事和公务员的奖项名称有统一的规范外,其他各个类别并无清晰的说明,荣誉奖项名称的设计比较随意;在荣誉奖励项目的各种规范上如设计、制作、佩戴等也没有统一的规范,这对荣誉制度的权威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奖励评价的标准不够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是荣誉奖励的核心,应该越清晰越具体才好。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荣誉评定多采用定性的标准,因为这样便于操作,但定性标准只能反映大致的情况,说服力并不充分,在实践中受地域、偏好和评审者水平等的影响,评价结果容易产生偏差。最后是荣誉制度偏离设计的初衷问题。国家荣誉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对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进行激励并倡导正确的价值观,但是由于该制度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荣誉沦为金钱、权力的砝码,成为一种被交易的资源,腐败多发,并逐渐演变出了官僚化、功利化、人情化等“新特点”。荣誉称号本身具有较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荣誉称号的拥有者所秉持的价值与社会倡导的价值相一致时,它便是一种积极正面的资本;当拥有者将荣誉称号与其他资源进行兑换时,这种荣誉称号就偏离了它的初衷。荣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重复颁奖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名望比较突出的获奖者会获得与自己的实际奉献大得多的荣誉,另一方面,部分知名度不高的获奖者则未能得到与自己实际贡献相称的荣誉。这两种情况经过累积走向极端,双方差距越来越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荣誉称号分配中的不公正。

三、我国国家荣誉制度的改革路径探讨

近年来,中国加速构建国家荣誉制度的步伐。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这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具有重大的开创性历史意义。2010年6月6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关于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中还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另外,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抓紧设立国家级文化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工作者”。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由此可见,党中央近年来多次提出并要求设立、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推进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为我国的国家荣誉制度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现实与法律依据。“国家荣誉制度不仅能生动地彰显国家和民族精神以及社会价值观,还能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有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和谐,提高国家形象和地位。”

与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化国家荣誉制度的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荣誉制度在统一性、广泛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在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人事人才工作中“官本位”顽疾的消除有着显著的作用,对于提升人才评价与激励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十分有利。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完备国家荣誉制度的缺位,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间各自“立门户”“抢地盘”,经常发生某个个体有几个甚至更多荣誉称号的怪现象,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缺乏具有国家特色的、有国际影响力的奖项和荣誉,导致国人过度追求国外奖项和称号,其中不少是华而不实的。大国自信和国家话语权的缺位对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发挥及全球人才的吸纳造成了很大制约。因此,当前我国亟需对国家荣誉的称号、标准、程序、待遇等进行规范和统一,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荣誉制度体系。

(一)国家荣誉制度的一体化

国家荣誉制度的一体化是该制度走向科学化的重要基础,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破除之前部门与部门之间、层级与层级之间的割裂状态,将所有的荣誉评价纳入到一个完整的体系中来。前文已经提到我国当前的荣誉制度面临的一个基础问题就是没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支撑,因此,荣誉称号等的管理、评价容易出现偏差。参照国外成熟荣誉制度的做法,全国一体的制度设计是保障荣誉制度规范性、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基础。

所以,构建一体化的国家荣誉制度是国家荣誉制度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具体来说这个步骤要解决组织结构、运行体系和制度保障三个方面的问题。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该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奖励主体、受奖客体、奖励级别和标准、奖励形式和内容等,以体现荣誉制度的标准化和科学性。在运行体系方面,应建立全国一体的、公平、公正、高效的运行体制,以确保荣誉制度在公平、公开、高效的环境中施行。在制度保障上,全国应形成一致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各级地方奖励制度需与全国一致,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也是保障荣誉制度功能的基础。

(二)国家荣誉制度的体制合理化

合理的体制是荣誉制度的核心,当前我国荣誉制度在合理性与科学性方面有不足之处,而合理化的国家荣誉制度应该是层级分明、结构清晰、体系完备、操作方便、功能完善的,它还要能够反映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在荣誉奖励主体的设置上,要明确由谁来主导,由谁来管理,要划分清楚奖励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奖励的课体上,要划定范围,要有相应的标准来选择被奖励的对象。在奖励的形式上,要涵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在何种条件下用何种奖励形式,要以能更加充分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标准。在荣誉奖项的设计上,奖项项目的设计上,要根据获奖者、获奖类别和获奖领域的不同进行恰当地命名以示区分;在奖状、证书等的规格设计上,要体现庄重、精美、寓意丰富的特点;同时要对奖励周期有明确的规定,时间长短要与奖励的类型、级别等相符合。在国家荣誉制度的管理上,要进行分级和分类,分级、分类挂历要体现层级一致、系统完备、操作简便的原则。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机制完善化

完善的运行机制是国家荣誉制度的重要保障,没有机制保障的荣誉制度极易官僚化、庸俗化,蜕变成另一个权钱交易的场合,成为腐败高发地,与荣誉制度原有的精神相背离。当前我们的国家荣誉制度也有官僚化、庸俗化、腐败化的倾向,以近些年舆论中讨论比较多的院士荣誉称号的评比为例,学者在评比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荣誉称号很大程度上是“买”来的,这种现象在荣誉称号的评比中并不是个案,凡此种种乱象对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公正性是荣誉制度的生命线,这个基本线如果被逾越则荣誉制度将不复存在。所以,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保证荣誉制度的公平、公正不被侵犯。作为荣誉制度的几个构成方面,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等环节在实施中要切切实实按制度办事,努力做到“有法必依”。之前我们的荣誉称号评审只注重评审,在监督上比较薄弱,这就导致荣誉称号的管理流程不能够形成一个闭合的环路,中间有部分职能是缺失的,于是一些乱象就产生了。监督机制在整个过程中必不可少,它是荣誉制度公平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

(四)国家荣誉制度的国际化

国家荣誉制度应具有国际化的视野,要充分发挥它联系国家内外、促进国际交流的纽带作用。许多荣誉奖励制度悠久的国家都作出了良好的示范。英国的“嘉德勋章”、法国的“荣誉军团勋章”、美国的“奥斯卡”等都是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奖励设置,它们的影响范围甚广,美誉度非常高,在国际上有着很高的声誉,被全世界人民所认可。如今,颁发国际性的奖励已经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它体现并输出国家软实力,同时能够影响国家关系的走向。与此同时,可将国务院和各地方评选的相关奖项融入到统一的荣誉制度体系中,提升它们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还应在适当的时候设置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专业奖励,向全球输出中国文化软实力,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结 语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巨大进步有目共睹,由当初的一穷二白到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物质上的飞速发展让世界瞩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快速的发展也带来社会风气的功利化、道德意识薄弱等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负面事件层出不穷。物质的全面进步并不能掩盖精神缺失带来的弊端,经济的发展同样也需要精神的支撑和驱动。因此,当前的中国需要树立榜样、发扬精神、散布“正能量”。从国家的高度建设荣誉制度,并不是为了达到让部分人“飞黄腾达”的功利性目的,而是用法律的形式,以制度的力量激发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对国家、对民族的尊重和认同,并号召全民为之拼搏奋斗。迈向新常态的中国需要这样的精神,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也需要精神文明上的平衡。而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公正性,应该进一步规范整顿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健全国家荣誉评选的机制和程序,畅通社会参与的渠道,健全国家荣誉的退出机制和问责机制,真正发挥荣誉制度的社会价值、和激励效果,切实提升国家软实力。

[责任编辑:韩小凤]

李和中(1948- ),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靖(1980- ),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博士生。

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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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6)010-01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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