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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正义论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比较研究

2016-03-07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权利

刘 钊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



西方正义论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比较研究

刘钊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正义作为人类的理想目标源于现实社会。纵观西方思想史,有几种正义论模式:目的论模式;权利论模式;功利论模式;综合论模式;多元动态模式。马克思从革命和实践立场出发,提出新的社会正义理论,它包含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其正义观具有个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历史性与终极性相统一、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统一等特点。乌托邦性是西方正义观和马克思正义观的最大相同点,区别于西方刚性正义的思辨特点,立足实践刚柔相济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总体特征,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正义;平等;自由

正义(Justice)是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领域里的是非善恶等的认识和判断。“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P165康德道出了正义的重要性,它是人类核心价值的永恒期盼和不懈追求。早在古希腊就有人讨论正义问题,综观西方思想史,很多哲学家留下了关于正义问题的丰富思想资源,大体把它们归为如下几种正义模式。

一、西方正义模式综述

(一)目的论模式

目的论指以某种理念的目的作为原因解释(预先规定)世界的事物、现象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它们之间关系问题的哲学学说。

1.柏拉图

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哲学大厦的理论基石。理念是万物的始基、现实世界的原型、唯一真实的存在。认识并实现正义的国家理念是奔向理想国的必由之路,柏拉图以此为目的,探讨了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

“每个人应该做天然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2]P59他认为,含金的人天生就是统治者,含银的人天生就是军人,含铜铁的人天生就是农民和小生产者,每个人各行其事、各安其分即为城邦正义。“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在苦恼中都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当惧怕什么不应当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每个这样的人为勇敢的人。”[2]P170柏拉图把人的灵魂三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分别对应于人的三种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分别对应于城邦三阶层统治者、卫国者和生产者,人的灵魂三部分相互协调、人的三种美德有机调和即为个人正义。

在柏拉图看来,个人是具有道德目的的个人,它的终极目的是达到至善(正义)个人,城邦是具有伦理目的城邦,它的终极目的是达到至善(正义)城邦。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甚至国家正义都是相对的、暂时的,只有作为正义本身的正义理念才是绝对的、永恒的。理念是柏拉图正义学说的理论基础和终极原因。

2.亚里士多德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在各种德性之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3]P94“倘若社会对正义缺乏切实可行的共同理解,社会就将失去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4]P375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建立城邦或国家的目的是达到善,构建最宽泛意义的城邦或国家的终极目的是达到至善,它是我们所祈求的最佳生活,而以德性为目的正义是它们的基石。

亚里士多德从城邦与个人关系和个人之间关系两个层面提出了他的正义观。处理城邦与个人关系要遵循普遍正义原则即守法。处理个人之间关系要遵循特殊正义原则即平等,包括分配正义——应得原则,交换正义——各求所需、互通有无原则,矫正正义——得与失的中道原则。

(二)权利论模式

权利指主体享有一定福利与待遇的资格。权利的主体经历了两次大的拓展,由一部分人拓展到了法律形式上的所有人,由人拓展到了自然界其他自然物。洛克和诺齐克的权利论的主体指向的是法律形式上的所有人。

1.洛克

“理性,也就是这个法,教导只求教于它的所有人类:他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谁都不应该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物。”[5]P547洛克倡导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他们的职责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同等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它是尊重人的平等与自由的最好模式和社会正义的最佳体现。

区别于霍布斯的利维坦政府,洛克认为走出自然状态订立社会契约的双方是拥有生命、财产与自由权的公民和受社会契约制约的政府。国家是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付诸法律的实施)、对外权(处理外交事务权)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人民是享有权利的人民,这样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

2.诺齐克

洛克式古典自由主义强调维护人的权利的重要性,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以来,开启了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路。罗尔斯和诺齐克都反对功利主义,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站在历史主义视角的诺齐克不同于主张个人天赋属于公共资源的罗尔斯的观点,同时受康德把人当目的不能仅当手段思想的影响,他认为,权利是先在的、有确定归属的东西,任何个人或共同体都不能侵权。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诺齐克的正义论立足于个人权利之上。“人们可以把权利当作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即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你的行为的约束,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反这种约束。”[6]P29诺齐克指称的人的权利是洛氏所说的绝对的、无条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这种权利不是我们行为的直接目的,而是有界限的道德约束,比如,一个濒临死亡的穷人没有权利向富人和国家乞求提供食宿的权利,因为任何人(包括富人)存在着一种有界限的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诺齐克的权利学说比洛克更深刻,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持有正义的三大原则: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矫正正义原则。

(三)功利论模式

功利论指衡量某行为是否是善的行为以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为标准,当某行为能够为绝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就是善的行为。边沁和老密尔以量的物质快乐作为幸福的尺度,密尔扬弃了他们的观点,提出快乐不但包括量还包括质的因素,不仅包括物质而且包括精神,甚至精神快乐更重要,他认为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不能干涉他人的自由。“功利主义者以幸福为标准定性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的幸福。”[7]P245密尔把幸福和正义的范围拓宽了。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归属于该社会的每个人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8]P41密尔认为功利原则就是正义原则。他列举了几种正义观念:法律正义——尊重并保护人的法定权利;道德正义——维护基于人的道德权利应得的东西;报应正义——每人有应得之报;守信正义——信守约定,履行契约;无私正义——平等对人。维护人的权利是正义的本质,密尔既反对自然权利说,又反对社会契约说,他认为人的权利的基础是功利原则,个人权利的最佳运用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四)综合论模式

1.休谟

休谟的正义论可从几个维度考量。一是正义的起源——双重有限性学说。从主观而言,人性既是自利的,但又不彻底自利。彻底自利的人性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像狼,正义对于大公无私的人性纯属多余,正义产生于有限的人性。同理,休谟认为,自然资源如果非常丰富,正义不可能产生,自然资源如果极度匮乏,人对人就像狼,正义产生于有限的资源。这就是正义起源的人性自然双重有限性学说。二是正义的特性——人为德性的代表。正义是区别于先天的具有情感色彩的人的自然德性的一种通过后天习得的具有强烈理性色彩的人为德性。三是正义的适应范围——经济领域。立足于自然法,休谟认为正义是保持私有财产。保持合法财产即占有正义;根据双方同意转让财产即转让正义;双方履行承诺即契约正义。

2.罗尔斯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就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9]P5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是一种制度正义,它遵循公平的正义原则,他提出了两个词典式的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1971年《正义论》一出版,受到来自各个流派的批判,为了契合后现代语境,罗尔斯由良序社会道德正义观转向基于重叠共识基础上的道德中立的政治正义观。后期,罗尔斯更是拓展了正义的视域提出了国际正义和代际正义。他所构建的正义体系涉及的领域广泛,是20世纪以来正义观的一个坐标。

(五)多元动态模式

社群主义代表人物沃尔泽的正义观是要构建复合平等的社会,即某一领域里的人不能利用本领域的利益获取另一领域的利益。“一致性越完美,甚至连考虑复合平等都越不可能。”“追求统一乃是对分配正义主题的误解。”[10]P418沃尔泽认为正义应当承认差异、打破一致、寻求开放的态势。其正义理论折射了动态正义的思路和框架。社会分配正义与善的不同领域有关,它是多元的,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政治价值追求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人类正义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他从革命和实践立场出发,提出新的社会正义理论。他认为理论的任务就是确定此岸世界的真理,揭示人的异化根源,对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法进行批判。无产阶级是人类解放的物质力量,哲学是人类解放的思想力量,二者结合形成一股强大的冲力推动人类正义理想即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目标的追求。马克思从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历史性与终极性统一、现实性与理想性统一阐述人类正义理想的特征,体现了实践基础上人的解放与发展的契合,实现了正义史上的重大历史转变,我们先看看他的正义观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正义观基本内容

1.经济方面

马克思结合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研究正义问题,立足特定社会生产方式并强调经济正义是其正义观的重要部分、出发点和归宿,它包括生产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消费正义。分配正义是马克思经济正义的核心部分。

生产实践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着交换、分配和消费的正常运转。所以,生产正义处于经济正义的首要位置。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达到自己的生产目的以满足一己之私利,因而是非义的。在马克思看来,解决生产正义的根本手段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代之以共产主义制度。人获得了自由全面发展,劳动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生产的各方面不是只为资本家,而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这才是正义的。

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交换就是正义的,与生产方式相矛盾的交换即为非义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以市场为媒介遵循自由交换原则,从浅层而言,这种交换似乎是正义的。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交换正义只浮现于流通阶段,从资本的生产目的分析,交换是非正义的。因为交换是基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背景下的交换,其根本目的是为资产阶级服务。

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家只关心利益,无视对工人的分配,只有建立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分配正义才有适合的大背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的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11]P580生产资料公有制背景下,度量财富分配的唯一标准是劳动,它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既防止了贫富分化,又杜绝了平均主义。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优越性所在。马克思的“能者多劳,按劳分配”原则,是权利平等的一种实现方式,从某种程度超越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原则。

消费是整个经济活动的最后环节,消费正义应当体现经济活动的终极关怀。马克思指导我们不但要有物质消费也要有精神消费,不仅要关注小我,更要考虑大我,即从全球范围进行综合考量,在消费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国家、世界、环境等关系。

2.政治方面

“劳动者只有彻底的从异化状态下解放出来,才能实现彻底自由。”[12]P189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处于异化状态的人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只有到了自由人联合体,飞跃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两个阶段,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分展。自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属性,也是人持续追求的目标。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科学的自由观,它将自由与人类发展、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紧密契合,深化了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

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平等,都打上了资产阶级烙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无产阶级的平等是以消灭阶级为前提,以实现全人类平等为旨归。马克思认为一切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其平等的范围不是某个阶级的平等,而是所有人的平等,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平等的最佳场所。“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3]P81马克思认为实现平等和自由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解决社会一系列矛盾,公民由自发到自觉,局部民主到全民民主,正义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目标。

3.文化方面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文化的非义性。资本主义文化以是束缚劳动人民自由为前提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身体依附资本家,而且文化也遭受禁锢。无产阶级的书籍被列为禁书,资产阶级占据了话语的主动权,真善美被屏蔽,假恶丑肆意横行,这阻碍了文化正义的伸张和发展。“文化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4]P9马克思认为文化正义与人的自由紧密关联。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失去自由的人谈何经济和政治正义?马克思批评了一些德国古典哲学家肆意夸大自由意志的积极作用,而忽略了它的消极影响。尽管如此,马克思依然把人的自由意志放在重要位置,文化立足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打造文化氛围,它对社会发展起着先导作用。缺乏理论思维和文化正义的民族一刻也不能站在世界民族的至高点,正义是我们追求自由的精神动力,文化正义是马克思正义观的灵魂。

(二)马克思正义观主要特点

1.个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4]P67尽管马克思思考正义的出发点是个人,但它不同于以个体遮蔽社会的西方个人主义。马克思认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西方个人主义中的个人是抽象和无差别的,局部可以代表整体,所以其正义观是抽象的,而马克思主义中的个人是有着社会规定性的具体的个人,因此其正义观也是整体的,它立足于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历史性与终极性相统一

“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15]P139马克思界定了正义的终极性尺度即自然法意义上的法的本质体现了正义的本质。但正义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它是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它是一种政治法律道德观念,正义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不存在永恒的、终极的正义观,现实社会,正义是历史的、相对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寻求的是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的目标,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它的具体内涵都不尽相同,充分体现了其历史性与终极性的统一。

3.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5]P582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这无异于乌托邦,理想观照下的正义是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但每个历史时期正义的具体内涵又不同,因而正义又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现实的正义不断趋于理想,理想的正义提升了现实的正义,它是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西方正义论与马克思正义观比较

(一)相同点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非义的,正义社会只存在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理想社会的构想。不管是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马克思的正义观始终是理想性高于现实性,终极性高于历史性,其乌托邦色彩可见一斑。综观西方几种正义观,柏拉图以他的理想国汇聚了正义社会的主要特点,哲学王思想更彰显了他正义观的不现实性;道德只能让好人成为更好的人,对于坏人,道德的作用很有限,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正义论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动物只要能够生存就行,而人类还希望得到自己应得的权利,洛克和诺齐克等权利正义观虽然得到一些国家的肯定和践行,但是追求人的权利永远在进行中,没有终点,只有过程,说明权利也只是人们打折的现实;密尔的功利主义旨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幸福的促成是判断人的一切行为标准,幸福不能量化,只是人的一种感觉,它有很强的虚无性;如果正义存在,世界就不会有这么多战争,休谟、罗尔斯和沃尔泽关于正义的论点凸显了正义的重要性,更折射了正义社会的乌托邦性。

马克思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另一个相同之处在于关于正义的诸多论断都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他们都启用“应当”术语。“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因为每个人对“应得什么”理解不同,因而人们把这种抽象的价值判断运用于现实生活中会产生大相径庭的行为。

(二)不同点

西方学者的正义观立场是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并带有很浓的价值偏好,其视角是狭隘的。马克思站在全人类高度,客观公正地分析正义,其视角是宽广的,以价值中立突破了西方正义观的局限。由于阶级立场不同,对正义的实现途径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差异。西方正义的实现途径基本是通过改良,渐进社会工程;而马克思认为社会非义根源于私有制的存在,应当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彻底消灭私有制,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正义社会是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

西方正义观的不同模式的进化逻辑告诉我们正义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通过内在价值目标追求和外在法律形式的构建,在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上寻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内在张力的平衡点。立足个人和社会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而划定权利和义务界限,不管是罗尔斯等的封闭静态正义观还是沃尔泽开放对话式的动态正义观,都呈现一种刚性的总体特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密尔的功利论、洛克和诺齐克的权利论等都是以逻辑推理为途径寻求准确的正义原则,它们是哲学中的纯理论,思辨性高于实践性。

西方正义观的逻辑起点和中心是抽象的人。马克思正义观的逻辑起点是具体的、现实的人。现实的人以一定的方式从事各项活动,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并不是从自己出发,他们的活动受各种规律的支配,他们的私利受整体利益制约。马克思立足人的现实世界,用现实手段观照正义观。他认为西方的思辨正义观遮蔽了人及其活动的终极存在,人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物,人及其世界都消失在现实生活中。现实的人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出发点,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是其正义观的永恒追求。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区别于西方诸种正义模式的根本特性。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社会不可分割,历史与现实不可分离,时下与梦想不可断裂,区别于西方刚性的正义特点,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刚柔相济的总体特征。

四、结束语

自由和平等是正义的两大核心概念,但它始终脱离不了人的问题,人本身是正义问题的永恒主题。真正的正义观应当对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有一个完整的思考与表达,而不只是谈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问题。对接我国国情的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就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富目标。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今天的现实问题既要有现实的具体举措又要有未来理想的规划。当下中国的正义观不但要吸收西方正义理论的精华,更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指导,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正确处理好利益与道德、部分人先富与所有人共富、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等关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6] Rober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

[7]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 [M]北京:商务印书錧,1987.

[8] J.S.Mill,Utilitarianism,Books Limited,Kitchener,2001.

[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0]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集(第四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集(第四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A Comparative Study of Western Justice Theory and the Justice of Marxism

LIU Zhao

Justice, as human ideal target, is the result of social reality. Throughout western intellectual history, there are several kinds of justice theory model: skopos theory model; Rights theory model; Utilitarian theory model; Comprehensive theory model; Multivariate dynamicmodel. From standpoint of revolution and practice, Marx put forward the new social justice theory, which includes economy, politics and culture, etc. Marxs Justice hassome character such as the individuality and sociality, historical and ultimacy, reality and idealism etc.Utopia is the greatest similarities in the western justice and the justice of marxism, Different from western rigid specul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justice,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practice and flexibility are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stice of Marxism. It is important to guide the great practic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justice; equality; freedom

2016—07—11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创新项目“追求复合平等——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研究”(CX2016B148)。

刘钊(1978—),男,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生。

B82-051

A

1009-5152(2016)03-0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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