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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侵权的因果关系分析

2016-03-07林冰倩

关键词:证言因果关系证明

林冰倩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有毒物质侵权的因果关系分析

林冰倩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0)

当前有毒物质侵权问题颇受关注,分析其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范围。由于有毒物质侵权有其特征性,如隐蔽性、持续性等,这就使该类型诉讼的因果关系分析比一般的传统侵权诉讼更加复杂困难。在有毒物质侵权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利用科学理论知识,比如医学上的病理分析知识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剖析,因此要辨别其中的因果关系显得尤为困难。我国侵权法应当对有关理论及其适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方法的方面有所考虑。

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科学证据;证明规则

在侵权法不断完善的发展进程中,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为受害者提供了私法救济的渠道,它与多种领域相关,被司法界重视。此类案件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面临不少科学难题。受害人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不容易收集证据,不得不借助专业的科学方法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逐渐受到了关注。

一 概念

要想弄清楚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解决其是否存在引起损害的问题,所以需要寻找有力证据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因此,需要弄清楚以下相对应的有关概念。

1.医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二者关系的判定在两个不同领域的状态。有毒物质会诱发疾病乃至死亡,要想完成法律对因果关系的准确判定,就应当在医学上对物质的性质及对受害人被害的原因进行探究。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指判定被告实际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加害举动是否能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1]50如此能合理地限制对不当行为的责任承担,避免无理由扩大责任的范围而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要想认定法律因果关系,首先要成立科学界中的医学因果关系。有毒物质侵权案件要求寻找被告的举动和原告的受损结果二者的关联性,这比一般侵权诉讼中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细致与困难。[1]52

2.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

一般因果关系指的是有毒物质是否会使某范围内的人受到损害;而特定因果关系针对的受害人指向不一样,它是指有毒物质有无损害个别主体。原告必需证明以上两种因果关系,才能主张有毒物质侵权赔偿。认定一般因果关系是为了首先判断是否有造成伤害,其次才确定特定因果关系,以此说明有毒物质的暴露的确造成原告的人身伤害。现实中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涉及到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而且很多有毒物质短时间内都是不为人知的,并且可能存在潜伏期,想要有效全面地收集到有关人身利益受到伤害的证据有一定难度。有学者提出,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存在只能说明一般因果关系的存在,并非同时说明特定因果关系也存在。[2]由于从毒物暴露到诱发疾病可能经历一段潜伏期,且病因的多样性让因果关系的判定具有更多迷惑性,在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很难再利用传统标准去认定特定因果关系。

二 科学判定之现状

1.专家证言的重要性。

从一般的侵权判例分析,陪审员大多情况下都能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原告受损害的直接外在表现判定因果关系,也能通过观测证言解决偶尔出现的问题。然而对于有毒物质侵权案件而言,陪审人往往不能轻易解决有关因果关系的难题。美国法律就此利用的是优势证据理论,就是原告提交具有优势地位的证据来证明暴露于毒物中和自身遭受损害二者的关联性的存在,并做出了以毒物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依据判定现实因果关系的规则。[3]12-15第一,相关专业的研究者应当利用科学知识探究受害人的病痛与被暴露于所知毒物有无联系;第二,还需要研究受害人体内含有某物质,是否是因为其暴露于该物质的某种方式;第三,判定原告吸收某种物质的数量是否足够导致所得的疾病。司法实践中,陪审人在没有专家证言时往往不能独立判定科学上的因果联系。可见科学证据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特别是专家证言能够力证其中的因果关系。

2.法官的看守职责——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法官的看守职责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剔除比较容易产生误导或者混淆的证据,从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再将证据呈递给陪审团的审查义务。以美国法为鉴,在其不断修改过程中,法院对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最初以注重可操作性为标准,渐渐发展成可操作性与公正性并重的标准。最初的弗赖伊规则以民众普遍接纳的标准来确定证据的可采性。[4]69在科技的发展进程中,几乎每个科学理论一经提出都会有人质疑甚至反驳。当事人提出的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帮助的科学证据可能会因为支撑相关科学知识的基础理论当下还没有得到理论界的普遍接受,使得这些证据最终不能被采纳。由此,道伯特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发展,不再要求证据要民众普遍接纳后才能被采用,仅需与专业知识有关联,并具有现实可靠性即可。[4]87

3.科学与法律的平衡。

科学家提出的专家证言是按照严格的标准考查后,结合统计学方法衡量事实相关性的强弱程度。然而法律仅仅需要那些能够用来认定责任承担的部分原因,几乎只将注意力放在影响法律后果的侵权行为上,有时法律甚至把不作为也认定为原因。美国司法中,原告需要证明的是在案件始末过程中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法院对此要求可能性的大小比例需要超过50%,而且证明过程采取的方法是全有全无模式。有部分学者提出可以利用建立机会丧失标准或者比例责任原则来取代全有全无模式。[5]25-27另有学者表示机会丧失标准确实能使某些原告的举证责任不那么沉重,然而倘若没有量化的证据作为依据,可能会阻碍法院对很多案件进行合理操作,带来更多司法纠纷,因而拒绝采用机会丧失标准。[4]103笔者认为,实践中法院硬性要求证据具有科学上的确定性标准,无疑对当事人施加了更加沉重的证明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起不到积极的效果。因此,法院做出的证据标准中所要求的科学上的确定性指的并非确定的科学理论,而是法律上的优势证据标准。

三 司法的证明规则

法院对于传统侵权案件的事实因果关系判定遵循绝对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然而因为有毒物质的暴露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法院采用市场份额归责理论,以此来解决在有毒物质侵害者很难确定的情形下,原告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1.绝对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

绝对必要条件规则,即为若无则不规则,当被告没有施加侵害,原告就不会遭受伤害,此时就认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6]利用绝对必要条件规则可以确定某举动或事件与某受损结果的关联性。但是,当多重原因产生了一个结果时,绝对必要条件规则在应用上难以配合分析事实的复杂性。实质要素规则,指的是当被告的行为很大可能是导致原告遭受伤害的实质要素时,事实因果关系也成立。以美国克伦普诉哈特福德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案件为例,原告将国立石膏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审理初期,原告递交了医院检查得出的数据以及医理分析来表明遭受伤害的缘由。当时的受诉法院认为,法律因果关系难以达到绝对的标准,于是决定利用实质要素规则,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赔偿。原因是原告失去工作能力确实有其自身身体变化的因素,然而长期工作累积发生的石棉沉滞症是诱发他最终残疾的实质要素。

2.市场份额归责理论。

美国辛德尔诉雅培制药厂案引发了市场份额归责理论的诞生。此案中,原告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己烯雌酚,该药物极大可能使服用者所生的孩子患上某种罕见的癌症。但当时原告不能确定其母亲服用了哪家制药商生产的己烯雌酚,便以生产此药的11家制药商为被告提出诉讼。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有能力承担由于其制造的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伤害的费用,那么应当以各自的产品在相关市场占领的份额为根据,最终判决每个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市场份额责任已经排除连带责任的情况,但是难以确定承担法律后果的市场实际份额的标准。市场份额的举证责任承担、市场份额理论的局限性都会影响取证效果。原告为了及时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无法肯定具体被告的身份时也能提起诉讼,确实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然而,该理论的首要前提是原告需要举证表明暴露于有毒物质与自身遭受伤害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 我国有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侵权法的立法和实践在有毒物质侵权方面欠缺研究,也没有成熟的理论支持其因果关系的判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让有毒物质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就此有以下建议:

1.规定专家证言的内容和范围。

专家证言实质上是专家鉴定人在对证据分析处理后的结论。如果审判员对此过分信赖,可能会影响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立法应该规定专家证言的内容和范围,避免专家证言超出其应有的影响力。审判员能在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判定因果关系时更加理性对待专家证言,注重专家对事实问题、专业问题的量化分析,不受专家对法律问题的意见的干预。

2.允许科学方法的合理使用。

由于有毒物质侵权的复杂性,仅靠审判员对案件的常识性判断不足以准确得出因果关系,这就必然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受害人所受的伤害进行医理剖析,比如国外应用流行病统计学判定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7]85科学方法的使用让因果关系的认定结果有更加直观的依据。然而立法也要对科学方法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有所限制,否则不当的方式可能破坏案件中其他形式的证据或者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3.举证责任的补充。

因为不同于传统侵权案件,立法上对有毒物质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没有相应系统的规定,意味着此类型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出现空白。我国侵权立法可以考虑,以类似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补充这一法律空白。[8]138也就是说,将环境污染侵权视为有毒物质侵权的一类,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适用的实践经验和合理性。

实践中,缺陷食品危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都属于有毒物质侵权的范围,影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我国侵权法应当对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将其作为责任追究的根据,以期探寻更多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的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和及时救济。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刘恒.论美国有毒物质侵权中的因果关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3]赵新河.论医疗侵权方责任程度的确定[J].学习论坛,2009(7).

[4]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谢琳.论美国机会损失理论的适用规则[J].法制与社会,2008(9).

[6]马婧.论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D].中国政法大学,2010.

[7]霍宪丹.司法鉴定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8]常纪文.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Class No.:D913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Causation Analysis of Infringe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Lin Bingqian

(Law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Fujian 350100,China)

Toxic tort issues have been under the spotlight currently, and the analysis of causal relationship is to determine tort liability subject and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oxic tort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concealment, sustainability, etc., which makes the analysis of its causation more difficult than general tort litigation. In the process of toxic substances infrin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use scientific knowledge to determine the factual causation because of the difficult identification of causation of toxic tort. The relevant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s and scientific method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the tort law of China.

toxic tort; factual causation; scientific evidence; rules of evidence

林冰倩,硕士,福建师范大学。

1672-6758(2016)09-0081-3

D91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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