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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社会宗族内部关系调节与控制
——以《徽州文书》中所见献产文契为中心

2016-03-07

关键词:宗族徽州文书

王 珏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清代徽州社会宗族内部关系调节与控制
——以《徽州文书》中所见献产文契为中心

王珏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230039)

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在民众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了解宗族内部关系是研究徽州社会宗族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试图以目前所见《徽州文书》中捐献财产文契为中心研究清代徽州宗族内部关系的调节与控制。

清代;徽州宗族;献产;徽州文书

一 徽州宗族与族产

中国传统社会重视血缘与宗族,徽州是一个典型例子,明清时期徽州民间就讲求尊祖、敬宗、收族,故有“千年之冢不动一坯,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丝毫不紊”(《寄园寄所寄》卷11)之语。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维系宗族权威、为族中祭祖等活动提供物质和资金保障的族产也自然受到宗族的重视。“夫山之产,实为田庄之助;田之入,足为祠墓之资。礼由是可行,情由是而可洽,则迹虽疏而议易合,人虽众而事易统”、[1]2“祀田所入,充每年祭祀之费,岁不可缺”[2]18“先王萃合人心,总摄众志,既立之庙,又定之祭。恐其不能久也,又置之田,以供牺牲粢盛之用”。[2]33

在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族产来源不一,《绩溪庙子山王氏谱》卷七专门列有“祠产”一条,虽言明“祠中财产年入仅能供祀事纳国课而已”,[3]但也详细记录了各项祠产来源,表现出了对祠产的重视。族谱等文献中所见本族官僚向宗族捐资义田较多。[4]47朱熹《家礼》对徽州宗族影响颇深,官僚、道学家、徽商为宗族捐赀置产。

明清徽州宗族族人捐献产业,出于各种情由,有的是出于宗族发展的目的;有的是为了维护小家庭在族中的颜面,“立祠或修祠,涉及宗族内各家各户。由于事关荣辱,各家庭不论贫富,都千方百计捐资取荣”[5]312“(程君)率族人之同志者捐多金以周本支之贫乏”“凡九族之中死丧昏嫁多洔以举尝率其伯仲捐白金千金置之公所以食宗人之窘者”;[6]还有的为了让家中长辈或亲人在过世后能够将牌位供入祠堂而向族中捐献产业,“长辈去世后,子孙后代想方设法要将牌位供进祠堂,以‘享受香火’”。[5]342-343可见徽州人向宗族贡献财产并非个例。

本文试图以笔者目前所见《徽州文书》中妇女或普通族人捐献财产文书为中心研究清代徽州宗族内部关系的调节与控制。

二  《徽州文书》中所见献产文契

徽州文书中的捐献财产文书即助契或称献产文契,《徽州文化全书·徽州文书档案》在第五章中将捐献财产文契归类为宗族文书档案,并且举出下列几例,“如屯溪区档案馆收藏有光绪二十三年(1897)《休宁朱长源捐输宗祠屋契》,光绪二十九年(1903)《休宁县吕观寿捐输宗族祠田契约》,黄山市博物馆收藏有嘉庆十一年(1806)《歙县许元庶等献房赤契》,安徽省博物馆收藏有道光三十年(1850)《歙县许益谦等献田墨据》。”[5]112

笔者目前所见徽州民间宗族族内献产文书就产业接受者而言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产业接受者是宗族整体,如《清同治二年八月张阿凌氏立助地契》;第二类是以宗族内部的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如《清乾隆年间程阿吴等立献产文契抄白》《清咸丰六年九月吴方氏立助契》。通过这两种捐献对象不同的文书可以分别研究当时徽州社会内部个人与宗族的关系、同宗族人之间的关系。

其一,清同治二年八月张阿凌氏立助地契:

立助契人张阿凌氏,今因,自愿托中将己业分受到,土名后山湾阴阳培大小买熟地壹业,计荳子壹斗贰□并柴苛在内,南至领,北至路,上至观长地横過,下至夏妹地,四至之内听凭经管,凭中出助与张聚五堂□□□□三面议定,助地壹业。其业张阿凌□□□将神主入祠登位,其地业听凭随即祠内经管另租,众支丁无淂阻执,助业之人如有反悔不进神主者,其地业亦然,随即管业另租,如众支丁反悔阻偿,干罚钱三拾仟,买锡箔花尖纸焚火炼化,两无异说,此事两相自愿,并无威逼等情。尤恐无凭,立此助契,永远存照。

其地业凌氏耕种,凌氏在世者,交祠内荳租壹斗,去世者其业祠内经管出租,再批贴钱粮四十文正

大清同治贰年八月日立助契人张阿凌氏(押)

(中)见人 张洪寿(押)张观全(押)

长房 张灶娣(押)张春茂(押)

二房 张星妹(押)张天开(押)

三房 张来万(押)

代笔人 张洪有(押)[7]422

此文书属于歙县三十六都二图漳潭张氏文书。清同治二年,张阿凌将大小买熟地一业立契助于本族张聚五堂名下,所捐地业交由祠堂经管的同时,张阿凌氏可以将神主送入祠堂供养,堂下支丁不得阻碍。张阿凌若是反悔不愿将神主置于祠内,所捐地业不得收回;张聚五堂下支丁若是不满对所得产业的管理方式,想要重新处置,也要接受罚钱的处罚。在这一户文书中有另一份《民国七年正月张聚五堂支下族长张庆寿人等立卖屋契》,[7]437说明张聚五堂在同治后继续发展,至民国时期仍存在。

其二为清乾隆年间程阿吴等立献产文契抄白:

愿立产业契人程阿吴同叔程之来,因夫不幸乏嗣,曾於乾隆八年蒙族各房长居中,继有吴时功之子承祧,今正不幸夫故,族侄程发起不许登服送殓,以异姓紊宗控案。阿思家贫,继子听自归宗,与叔愿将承祖产业併阿绝支服叔之琔位下,共计捌拾玖畆叁分贰厘,内除己众祖坟不在契内,其□地山场尽归程发起名下,听自永远管业,所有税粮悉照册房名单,额则随契推入本族二图六甲程生盛户,发起□□供纳,自后阿家不得异言反悔藏匿,如违愿甘治罪,恐后毋凭,立此献产文契永远存照。

乾隆贰拾□年 月 日立献产文契人程阿吴同叔 程之来[8]435

由这一份文书可知,立契人程阿吴与亡夫无嗣,乾隆8年在族内各房长的见证下过继有异姓子(吴姓,姓名不详)。程阿吴的丈夫过世后,族侄程发起不许吴姓继子送殓,并且以“异姓紊宗”的罪名上告官府。在这样的情况下,程阿吴氏听凭继子回归原宗,并将自己产业除祖坟外尽数给予族侄发起名下。程发起以“异姓紊宗”控告程阿吴氏确有依据,《大清律 户律 户役》有“立嫡子违法”条,[9]195“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对于无嗣的情况,其下条例有言,“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9]199

在无子立嗣的情况下,这一条例详细补充了律的内容,也可以解释程发起控告程阿吴同叔程之来的行为。程阿吴与亡夫无嗣,依《大清律》,首先应当在同宗辈分相当的子侄辈中按照血缘关系由近及远的顺序挑选继子,不能立异姓子为嗣。在《大清律》的规定下,程发起身为族侄,有继承程阿吴产业的可能。程发起将收养了异姓子的程阿吴氏告官,得到了程阿吴的献产。从文书中“自后阿家不得异言反悔藏匿,如违愿甘治罪”中可以看出,程阿吴同叔程之来并非自愿将产业献给程发起,“异姓紊宗”这一罪名是献产的主要原因。

其三为清咸丰六年九月吴方氏立助契:

立助契人吴启元公所出子三,长曰兆栢,所出子亦三;次曰兆樟,强年而丧,惨莫嗣续;三曰兆椿,所出一子,自继宗支。惟兆樟室中,方氏因夫早丧,茕茕孑立伶仃,加长房兆栢弗愿承祧,所以凂其亲族立凭,愿将土名各处产业开列於右,助於天梁公家,言定身在时,其产业任凭租人自种,至於迈没,备去窀穸之需,而后产业凭公内经管,请验以作标祀之费,免其失坠无异,恐口无凭,立此永远存照。

再批土名过水坵中坵小买田三秤半。

土名望降下小买中间三坵五秤。

土名望降下下山地一业时租一斗。

土名青山下长林两股硬租六升六合六。

其馀土名小坑上源头柴山一片。

土名大塘尾柴山一片。 计柴山价钱七千文正,其钱吴方氏领去又照。

咸丰六年九月 日立助契人吴方氏(押)

中见 亲伯吴兆栢(押) 亲房吴士圣(押) 胞兄方承林(押) 戚中方澍田(押) 吴兆发(押) 吴士诚(押)

代书 吴士明(押)[10]432

此文书是歙县三十五都五图十甲吴氏文书中的一份。由此文书可以看出,清咸丰年间,吴方氏的丈夫吴兆樟早亡无嗣,亡夫兆樟行二,有一兄一弟。长兄兆栢有三子,三弟兆椿仅有独子一人。长兄吴兆柏不愿让自己的儿子承祧二房,于是吴方氏请亲族作证将自家产业助于同族天梁公名下。献产的原因是夫亡无嗣,目的是自己死后丧事得到妥善安排。相应的,“窀穸之需”“标祀之费”等由天梁公家为吴方氏准备,以尽身后事。

三 清代徽州社会宗族内部关系的调节与控制

明清时期的徽州是宗族社会,徽州传统社会的稳定有序依赖于徽州宗族实施的社会控制和承担的社会保障,而徽州宗族提供的社会保障以社会救助为主。[11]徽州各宗族对本族的族内救济都有一定的规定,“殇及无后,从祖祔食,礼也”。[2]30因此就理论上来说,宗族内部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当是有一定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何会出现献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可能原因。

其一,这种情况是得到宗族内部认可甚至可以说是赞同的,族众将自己的私产捐给宗族来换取某种利益并不影响族内救济的实施。宗族可以得到维持宗族日常公用开销的族产,捐产的族人得到了将逝去亲人的牌位放入祠堂进行供奉的权利,这也可以使捐产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这样看来,族人向宗族捐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实现了双赢,《清同治二年八月张阿凌氏立助地契》中就反映了这样一种情况,这份文书是族人将产业捐献给宗族的一个典型例子,张阿凌氏为将神主入祠登位而捐献地业,神主的身份在这一户的文书材料中没有留下记录,但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很少抛头露面直接参与家庭外的事务,出现这样一份文书,极有可能是张阿凌为了让长辈或亲人在过世后能够将牌位供入祠堂,自愿向族中捐献产业的。

其二,宗族对族人的帮助并非无偿,族内救济是建立在被救济者能为宗族提供利益的基础上的,族人捐献出自己的产业以求得宗族的帮助。

其三,在无直系子嗣的情况下,立契人自愿将产业捐献给宗族,作为遗产的处理方式。

其四,出现献产行为说明族谱上的规定没有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践行,这是宗族内部存在不公正现象的表现,清乾隆年间程阿吴等立献产文契就反映了这种宗族内部不和谐的现象。

就笔者迄今所见,徽州文书中的献产文契存量较少,但此类文书为研究徽州宗族内部关系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具有重要意义。徽州宗族通过对族人的控制和保障达到了稳定乡闾的目的,但宗族为族人提供的帮助与救济并非无偿,宗族内部关系并非完全和谐,也存在着矛盾和纠纷。在面对种种问题时,徽州人选择了立文书作为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手段方法,值得我们思考。

[1]周绍泉,赵亚光.窦山公家议校注[M].合肥:黄山书社,1993

[2]吴翟,辑撰.茗洲吴氏家典[M].刘梦芙,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6.

[3]绩溪庙子山王氏谱·卷七[Z].

[4]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

[5]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6]乾隆新安大程村程氏支谱[Z].

[7]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 (第五辑6)[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8]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 (第四辑7)[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9]沈之奇,注.大清律辑注(上)[M].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 (第一辑10)[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1]唐力行.徽州宗族社会[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Class No.:K249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Internal Relationship among Huizhou clans in the Qing Dynasty A Case Study of the Donated Property Documents in Huizhou Documents

Wang Jue

(Center for Hui Studies,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China)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lan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aily life of the people in Huizhou. It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to understand the internal relations of the clan in Huizhou. This paper attempts to indicat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of Huizhou clans in the Qing dynasty according to the documents concerning the donated in the book Huizhou Documents.

the Qing Dynasty; Huizhou clans; donate; Huizhou Documents

王珏,在读硕士,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2014级。研究方向:徽学。

2016年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项目“新发现明清时期徽州礼仪文书研究——以《徽州文书》五十卷为中心(yfc100334)”、安徽大学徽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心2014年度招标项目“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国内徽学研究信息收集与整理(Y01002226)”阶段性成果。

1672-6758(2016)09-0047-3

K24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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