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范畴的法哲学解读
2016-03-07沈慧
沈 慧
(辽东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辽宁丹东 118001)
人本范畴的法哲学解读
沈 慧
(辽东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辽宁丹东 118001)
“人本”这一词汇因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性与开放性,使得它与“人本主义”、“人文主义”以及“以人为本”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人本范畴的理解远不是其本义所能涵盖的,而是需要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在法和国家一般理念的视角下,结合不同的时空文化背景加以辨识才更为全面深刻。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人文范畴法哲学意蕴理解的关键在于,其具有类似于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价值存续状态:一方面,人处于一切事物、过程、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生活的中心,人的自由和解放、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幸福与理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是法和国家的终极关怀目标;另一方面,人作为一种主体性存在应该具有丰富的价值观念。
人本;民本;人文主义;以人为本;法哲学
范畴(category)是哲学概念,在哲学史上最早对范畴论作出论述的是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他认为范畴“一方面是词义的最高种类,是关于现实的谓述(即命题谓词)的最高种类,另一方面也是存在的规定性的最高的种类”。亚里士多德在其论著《范畴篇》中提出了十个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和遭受,他认为“一切判断都要用这些范畴,这十个范畴可以概括判断的主词和谓词的一切可能的结合”。[1]范畴与概念(concept)有一定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明显,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曾指出,“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2]。正因为如此,本文用“人本范畴”来代替“人本概念”的表达。另外,“人本”一词的含义具有开放性,究竟是按其本义理解还是与其他相似概念如“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人文”等有所关联往往难以自明,这与“人本”所处的语境有很大关系。不论是在中国传统法哲学的语境下,还是在西方法哲学思潮的语境下,都应廓清“人本”在不同语境下的真正含义,从而避免进入理解上的误区。
一、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的人本范畴
在中国古老的传统文化中,词语的构成与字的含义密不可分,往往在字的语义内涵中隐含着词语构成的核心,因此,在研究工作中必须重视对字的分析。在人本范畴的研究中,“人”、“本”这两个字即给我们指明了研究的方向。
“人”有多种解释,最常用的有两种。一种解释是人类,即人的总称。如《说文解字》:“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3]101又如《书·泰誓上》:“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4]863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以及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和丰富的人伦思想。另一种解释泛指民众,如《后汉书·皇甫规传》:“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4]863
“本”同样有多种解释。《说文解字》:“本,木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3]1151-1152较为常用的有如下理解:第一,草木的根或茎干。《国语·晋语一》:“伐木不自其本,必复生。”第二,事物的根源或根基,如溯本穷源。《论语·学而》:“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第三,本来,原来。《孟子·告子下》:“此之谓失其本心。”诸葛亮《前出师表》:“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第四,宇宙的本原或本体。《庄子·天下》:“以本为精,以物为粗。”魏晋的玄学主张以本为体,以末为用。王弼把《老子》的“道”作为天地万物之本,强调“崇本息末”。北宋邵雍继承此思想,提出“道为天地之本,天地为万物之本”(《观物内篇》)。南宋朱熹以“理”为本,认为“有是理便是有气,但理是本”(《朱子语类》卷一)。[4]3535
从上述字义的分析中,“人本”的字面含义逐渐清晰起来,对此《佛教大辞典》中给予了较为确切的回答:“‘人本’是教义名词,人生之本源。《超日明三昧经》卷下:‘人生从何而来,去至何所?……皆无所从来,去亦无所去。缘合则有,缘离则灭。’谓人生原于‘因缘和合’。该经又说:‘作人行者,则得为人;作天行者,则得为天……无五行则无五道,无五道则无出入,名曰人本。’此处之‘行’即是‘业’,指众生的思想行为。不同的思想行为造就不同的众生,故‘业行’名为‘人本’。《人本欲生经》、《了本生死经》等将‘十二因缘’作为生死流转的链条,而以‘痴’(无明)为人生之本,晋道安为此二经作序,释‘人本’曰:‘本者,痴也。’唐宗密著《原人论》,所谓‘原人’,就是原‘人’之‘本’。”[5]可见,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人本”一词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其字面含义的辐射范围内,与“人本”相关的词语也各有其义,如“人文”在古时主要指诗书礼乐等,《易·贲》:“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有时也指人事,《后汉书·公孙瓒传论》:“舍诸天运,征乎人文。”[4]864
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人本”主要表达的是“民本”的思想内容。民本思想起源于《尚书·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段话的意思是:伟大的先祖有遗训,人民可以亲近,但不能轻视。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牢固国家才能安宁。另据惠栋《古文尚书考》引阎若璩语曰:“《淮南·泰族训》:国主之有民也,犹城之有基,木之有根;根深则本固,基长(应作‘美’)则土(应为‘上’)宁。”[6]《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记晏子谓叔向曰:“卑而不失尊,曲而不失正者,以民为本也。”这一思想后来被儒家继承并且发扬光大,如孟子提出民贵君轻的政治思想。《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认为民心向背为国家政权安危所系,国君要把本身利害放在这一前提下来考虑。[4]5121《荀子·王制》:“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段话的意思是君王就像是船,百姓就像是水,水既可以使船行驶,也可以将船淹没。正所谓“中国(或儒家)的民本思想,胎息于《尚书》,孕育于孔子,而孟子建立之,遂成为一代宗师,荀卿虽取君主之观点论政,但其终局之目的,亦在人民身上,此荀卿所以不为法家先驱而为先秦儒者之后劲也”[7]。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的人本范畴虽然植根于其语词内涵上,但其法哲学价值内核却应体现在“人本”字面之外的延伸意义中。“人本”究竟为何种语义要根据其使用的环境来定,一般认为,其本意是“关心或致力于人的利益(而非神的利益)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求是,把人看作人而非神或任何其他非人之物,同时以人事而非天心或神意来解释人事”[6]。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为“正义”(包括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实现正义),虽然“法哲学”一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但其意旨却可以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哲学中发现端倪,因此,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人本范畴的理解是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背景下思考的。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哲学文化背景下,笔者通过民本思想来解读人本范畴。
首先,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的人本范畴借助民本思想从主观态度上表达了对人民群众的重要性的关注,主要是关于人民群众对国家稳定和谐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留下了很多名言警句来提醒掌握权力的人们时刻要重民爱民。例如:“足寒伤心,民寒伤国”(汉·荀悦);“为国者以富民为本,以正学为基”(汉·王符《潜夫论·务本》);“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三国志·吴书·骆统传》);“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宋·张端义);“为政,通下情为急”(明·薛渲);“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天下兴行在民趋于正”(明·王廷相《慎言·御民篇》);“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清·黄宗羲)等等。
其次,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的人本范畴形成了一整套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在政治上立足安民抚民救民;在经济上采取措施利民富民强民;在法律上主张轻缓原则,贯彻慎杀恤刑政策。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古代历次的变法、新政等措施,一是从正面利民、富民,如发展生产、节约用度、减轻赋役;二是从侧面减少害民因素,如整顿吏治、减轻刑罚、裁汰冗员等等。这些做法不同程度地带来了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繁荣”[8]。
最后,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的人本范畴建构了中国社会皇权与人民之间特定的“张力”关系。如《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所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尊奉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在封建特权与人民利益面对抉择时,就不免会产生皇权与人民利益的矛盾与摩擦,从皇权至上的角度出发,人民利益往往会遭到无情的践踏,民本思想体现出在封建社会中固有的局限性。正如同马克思在《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一文中所表达的,“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如前所述,如果出现人民利益遭到践踏的情况,自然会影响到国家的根本,影响到皇权的安危,因此君主等特权阶层为保障其永久性的权力,在政策上就会采取措施安抚民众,缓和受伤害的君民关系,如此一来,就会呈现出“君民之间的‘张力’或‘拔河’关系,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张力’关系的根本仍在于民”。[6]
二、西方法哲学思潮中的人本范畴
在西方文化中,“人本”这一范畴的对应语词较为广泛,如人文、人性、人文主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等,它们都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人本”一词来表达,但如果深究起来,这些概念却都有各自的渊源和不同的使用语境。这些词语中对人类历史产生深远影响并与西方法哲学思潮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
人本主义有时很生涩,“人本主义自身实际上是最简单的哲学观点;它仅仅是这样一个理解:哲学问题所关心的是力求以人的心灵的手段来把握人的经验世界的人”[9]12。它有时又很容易理解,“人本主义,亦称‘人本学’。泛指任何以人为中心的学说,以区别于以神为中心的神本主义。在哲学上,通常指抽去人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而把人仅仅看作一种生物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学说,主要代表为德国费尔巴哈。他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心灵不能脱离肉体而存在。但他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离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把人看作纯生物界的人,不懂得人的社会实践的意义以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俄国车尔尼雪夫斯基也把他的唯物主义学说称为‘人本主义’。人本主义‘只是关于唯物主义的不确切的、肤浅的表述’,在当时反对宗教和唯心主义的斗争中起过一定作用”[4]873。众所周知,人本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费尔巴哈,他处于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发挥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费尔巴哈是近代哲学史上比较自觉地研究人学的伟大学者,是唯物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结合的典范。作为人本主义者,他认为人至高无上,应当使人的本质自身成为哲学研究的目的和尺度,只有这样才能赋予哲学以‘最积极的现实原则’;作为唯物主义者,他又坚持了自然界优先的原则,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从而使自然界与人协调起来,他认定,自然界和人这是新哲学‘唯一的,普遍的,最高的对象’。”[10]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与发展,指出他对人和动物区别的认识存在严重错误,坚决反对抽象地看待人和动物的关系。为了概括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提出了“人的本质”的概念,并且对其进行了经典阐述:“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
在西方的法治和文明发展中,人文主义思潮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走向,这里主要通过人文主义的含义、历史发展以及价值来阐述西方法哲学思潮中的人本范畴。
“人文主义”与“人文”关系密切,“人文”的英文是humanism,它来自拉丁文的humanitas,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利乌斯的著作中,意思是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教育制度。[8]“‘人文主义’一词本身不论在古代世界或者文艺复兴时期都还没有出现,它是迟至1808年才由一个德国教育家F·J·尼特哈麦在一次关于古代经典在中等教育中的地位的辩论中,最初用德文humanismus杜撰的,后来由乔治·伏伊格特于1859年出版的一部著作中首先使用于文艺复兴,书名是《古代经典的复活》,又名《人文主义的第一个世纪》。”[12]5“在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文主义者们开设和传授的课程是古典语言和文学,比如西塞罗的著作、语法、修辞、论辩等,他们认为这是有关人的学问。这些课程被称为‘the humanities’,即‘人文学’,旨在通过教育的途径发挥人的潜能,培养人的品性,把人塑造成在各方面都很完美的人。这种有关人的学问,是与有关神的学问,即经院神学相对而言的”。[13]
根据《辞海》的解释,“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主要思潮。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与中世纪神学不同的、以人与自然为对象的世俗文化的研究。二是指贯穿于资产阶级文化中的一种基本的价值理想和哲学观念,即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人道主义。它强调以人为‘主体’和中心,要求尊重人的本质,人的利益,人的需要,人的多种创造和发展的可能性。人文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其主流是市民阶级反封建、反中世纪神学和禁欲主义的新文化运动”[4]872。一般认为,人文主义是指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对人性的关怀,强调并且维护人的生命和尊严,以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为核心,主张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哲学思潮,简单地说就是把人当人看,社会以及宇宙的中心是人类而不是上帝或其他超自然的存在。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人文主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即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12]14自古希腊以来,人类思想就始终以人为核心与焦点,因此才有了“认识人自己”这一经典的古希腊哲学命题。然而到中世纪,上帝成为世界的中心,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却成了上帝的附庸,人的核心地位被剥夺了。这其实关系到如何看待人和宇宙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西方思想有三种不同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超自然的,即超越宇宙的模式,集焦点于上帝,把人看成是神的创造的一部分;第二种模式是自然的,即科学的模式,集焦点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机体一样;第三种模式是人本文化的模式,集焦点于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12]12-13
早期人文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文艺复兴运动中,文艺复兴运动是14世纪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的。14世纪,在意大利商业发达的城市,新兴的资产阶级中的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借助研究古希腊、古罗马文化,通过文艺创作来宣传人文精神。针对中世纪以神为中心的思想观念,文艺复兴运动倡导以人为核心的人本文化。有学者进行了如此总结:“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文化特征有三:一是将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恢复人之尊严;二是复兴古典文学历史之研究;三是对人之才能之多方面表现,皆加以肯定。”[14]毫无疑问,文艺复兴时期涌现了众多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优秀代表人物,如弗朗西斯克·彼特拉克(1304—1374)、乔万尼·薄伽丘(1313—1375)、列昂纳多·达·芬奇(1452—1525)等。他们全都景仰古希腊,批评他们所处的现代封建社会的缺陷及其道德、政治、愚昧无知和假仁假义。他们的科学兴趣之主要领域是哲学、人文科学。他们开始了在社会中形成于中世纪时代特有的与宗教知识分子不同的世俗知识分子的进程。[15]
在文艺复兴运动高举人文主义大旗的精神感召下,欧洲在17、18世纪爆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为主要特征的启蒙运动。虽然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都提倡人文精神,但从本质上说,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文艺复兴运动更多的是强调人的个性解放与自由,而启蒙运动则把人文精神的重点从普遍的人的权利转移到更为具体的人的政治权利的争取。因此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卢梭、洛克和斯宾诺莎等。
有学者这样评价:“人文主义思想作为一种以人为价值中心的哲学思潮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空前广泛的。人文主义运动对个性自由的宣讲,对人性解放的张扬,对人道主义的鼓吹,以及对人类平等的呼吁是近代以来权利观念得以形成的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16]而且作为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结晶,人文主义思想的法治精神对无数思想家的成长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他是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其代表作是《论犯罪与刑罚》。这部书可谓现代刑罚理念的奠基石,书中闪耀着贝卡利亚智慧、理性的光芒。在这个小册子里,贝卡利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如他在书中写道:“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如果有人反驳我说,对某些犯罪施用死刑已成为几乎所有世纪和国家的惯例,那么,我将答道:在不受时效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消泯。”[17]除死刑之外,贝卡利亚在书中还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问题、刑罚的确定性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如控告、逮捕、宣誓、讯问、证据、审判方式等。总之,这本书不仅给贝卡利亚带来了荣耀,如伏尔泰称“他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授予他金质奖章,而且对欧洲大陆甚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书中阐述的经典法律思想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成为衡量法治文明进步的坐标。
由此可见,人文关怀的精神是没有界限的,反映到法学领域中,这种人文关怀则体现为一种人本主义精神,即是对自由、平等、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并使个人应该而且能够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负责。[9]177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概念即人权,人权与人本精神紧密相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人权描述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统一。从应然权利角度按其字面意思理解,人权是指每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仅与权利主体的人的属性相伴随。具体的人权概念往往具有争议的价值前提,在这里是从人文主义的价值色彩下来思考法治思想中的人权意义,归结为一点即完整的人性尊严不受侵犯及人的价值的充分实现。
综上所述,在西方法哲学思潮的语境下,我们主要通过人文主义思潮的法治价值来解读人本范畴。法治精神深刻地植根于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历程之中,两者存在高度的价值契合性。尊重人的尊严和实现人的价值始终是法治价值取向的标准。法治的理想状态是每个人都是独立而平等的,并且人的尊严与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法治精神正是在对人的关注以及对人性的剖析中逐渐萌发出来的,是社会进步的理性体现。可见,从人文主义思潮的探析中印证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即对人的终极关怀。
三、当代中国语境下人本范畴的法哲学意蕴
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本的农业大国,封闭保守的一贯传统使中国隔离于世界之外。对于西方人来说,带有浓厚神秘色彩的中华帝国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因此,不管如何艰难总有不少西方人想尽办法地踏上中国的土地,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西方的传教士。西方的传教士在传播教理之外,还通过著述与译著来传播西方的科学技术与人文理念,使得中国人获得了了解世界的重要途径。然而,古老的中华帝国早已失去了往日的辉煌,自近代以来,两次鸦片战争炸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使中国失去了独立自主的地位,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如此日渐衰微的清政府国势,很多具有留学海外经历的爱国人士广泛积极地向国人宣传西方文化思想,力图将天赋人权、法治精神、民主自由等进步思想带进中国民众的头脑中。因此,近代的中国展现了激烈碰撞的中西文化冲突的局面。中国近代史学家李剑农先生对鸦片战争背后的文化根源的分析十分深刻,并且从具体方面列举来证明中西文化冲突的激烈与不可调和:首先,国际社会的观念不同。欧洲自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合约》以后逐步确立了平等的国际社会观念,而中国自进入有史时期便已构成天下统于一尊的世界国家观念。其次,经济生活的观念不同。欧洲以重商主义为国家经济生活的中心,更视国际贸易为国民经济生活的命脉;中国则长久存在着重农轻商的偏见,对含有破坏华夷界限的危险性的国际贸易更是避之不及。最后,法律的观念不同。英国的法源、法律责任主体、充足证据的观念与传统中国的“朕即国家”、连坐责任等观念,显然是差距巨大的。由上述种种观念不同的冲突,构成连续不断的冲突事实,遂终至于以炮火相见,留给中国莫大的耻辱。[18]
近代中国在历经了清末法制改革、五四新文化运动等思想革新与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的人文思想成为中国社会肌体中的新鲜血液不断地循环往复,虽不论结局怎样,但却为中国的复兴带来新的希望。20世纪上半叶对中国来说是一段刻骨难忘的历史,这期间历经了朝代更替、外敌入侵以及内战内耗等,最后中国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政党,通过无数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卓绝的努力、奋斗与牺牲,不断地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实现了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中国历史迎来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迫切地需要因时因地制宜,需要探索出指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理论,这一切毫无现成规律可循,全凭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与尝试,不仅在摸索中前进,同样也在摸索中碰壁。但是,现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百废待兴,我们在重建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对“人”的忽视使得中国社会出现了急功近利、盲目冒进以及个人崇拜等不良倾向,最后导致了“文革”动乱,民主法制遭到毁灭性打击,使中国社会和人民生活蒙受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才逐渐扭转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实行改革开放,走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强国富民之路。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已经扩展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智慧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理论产物,其核心思想是我们要使国家走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良性发展之路,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因此,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人本范畴的语义表达为“以人为本”,追根溯源,《管子·霸言》有云:“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民)为本;本理(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19]然而今天的人本范畴不再局限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而是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从国家和法的一般理念出发来看待人和整个世界。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具体说来,“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要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1]。
正如有学者所定位的那样,作为取代了以往阶级斗争范式的权利本位范式的法哲学,人本精神是其核心。人处于一切事物、过程、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生活的中心,人的自由和解放、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幸福与理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是法和国家的终极关怀目标。与之对应的是,人作为一种主体性存在应该具有公平、正义、平等、自由、自尊、自强、宽容、诚信、权利以及责任等价值观念。人本范畴的这种类似于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价值状态是理解当代中国语境下人本范畴的法哲学意蕴的关键。
[1]亚里士多德.范畴篇 解释篇[M].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12.
[2]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2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85.
[3]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1)[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6.
[4]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5]任继愈.佛教大辞典[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67.
[6]刘家和.《左传》中的人本思想与民本思想[J].历史研究,1995(6):4-5.
[7]金耀基.中国民本思想史[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2.
[8]徐亚文.“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J].中国法学,2004(4):47-48.
[9]席勒.人本主义研究[M].麻乔志,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
[10]张奎良.马克思的哲学历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588-589.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12]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M].董乐山,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13]侯建,林燕梅.人文主义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
[14]胡伟希.传统与人文[M].北京:中华书局,1992:103.
[15]鲍尔沙科夫.文艺复兴时期和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思潮[J].王靖华,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6(5):29-30.
[16]尹奎杰.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51.
[17]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5,50.
[18]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45-50.
[19]黎翔凤.管子校注(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4:472.
[2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 2007-10-15)[2016-05-22].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7-10/25/content_27198418.htm.
[21]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6:19.
2016-07-20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2014335);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思政专项)(L15ASZ003);辽东学院2014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
沈 慧(1980-),女,博士,副教授;E-mail:appleler959@163.com
1671-7031(2016)06-0095-07
B038;D903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