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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理学观念溯源

2016-03-07钟永圣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意志

钟永圣

(东北财经大学学科建设处,辽宁大连 116025)



中国传统法理学观念溯源

钟永圣

(东北财经大学学科建设处,辽宁大连 116025)

在现代法理学中,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观察视角都局限在“人”而忽略了“天”。在“法律到底是谁的意志”这个法理学核心问题上,中国传统法理学的核心观念既不是“君权神授论”也不是“圣贤意志论”,而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天人合一论”。她的逻辑是:天意通过人意表达。如果人意与天意相合,就是“顺之则昌”,由此产生的立法、法律和司法具有公正性、权威性、适用性和持久性;如果人意与天意相悖,就是“逆之则亡”,由此产生的立法、法律和司法具有偏私性、随意性、龃龉性和短命性。“人意”中的人,其上升为法律的意志如果不合“天意”,都不是适当的法律。而在中华文化中,天下人民全体公正的诉求体现的就是天意,公心就是天心,民意就是天意。所以不论“君主”如何产生,“君意”必须顺应民意,君心必须体悟天心,否则就是违反天意,难免社会动荡,民生艰难,自取衰亡。古有法治和礼治之争,今有法治和德治之争。其实都是盲人摸象式的争论。准确理解和运用中国传统经典法理学,不但会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提供一种可能圆融无碍的理论解释,也将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提供逻辑畅通的理论依据。

中国传统法理学;天人合一观;君意;天意;民意

一、中国传统法理学的逻辑框架简析

在汉语中,存在着“百姓日用而不知”的几个相关词汇:道理、天理、文理、法理、管理、经理、治理和打理。其中道理、天理、文理和法理都有“真理”和“至理”的意蕴,有揭示事物本来面目的意思。在现代汉语实际使用中,“文理”更多地被理解为“文科”和“理科”之意,而古代“法理”的内涵显然要比当今作为法学学科专用术语的“法理”广泛而深刻得多。这四个词解决的是依据的问题,就是以什么为准绳来处理国家社会事务。后面四个词汇管理、经理、治理和打理主要都是动词的意蕴,表达有法可依、有道可循之后怎么办理的意思。

不管什么“道”什么“理”,都是本来存在、寂然不动的,处于“虚空”状态。这种“虚空”不是“无”,不是“没有”,但是如果没有人来揭示,就不能被认识、发现和理解。“理解”在汉语构词法上,本来是“解理”的意思,就是解开、解释清楚这个“理”。“理”和另一个不表示数字功用、表示哲学状态的“一”又是异曲同工的关系,“一以贯之”、“道生一”和“理一分殊”等经典中华文化词汇有着“贤贤道同”的同一所指。一旦这个“道”、“文”、“理”、“法”或者“一”被人悟到了,就是“悟道”,就是“明理”,就是“懂法”,就是“归一”,就是“文明肇始”,蒙昧的状态就结束了。所以从中华文化的源头上来说,伏羲画卦这一伟大的举动被称为“文明肇始,一画开天”。

从中华上古历史上看,“道”在高人。就是“天子”往往自己就是悟道、明理、通达无碍的真人、至人、圣人、贤人,不必一定要礼请“国师”指导。加上“一圣出世,万贤相助”的天人感应现象,一位伟大的天子往往有一批贤人辅佐,文华灿烂,将星闪烁。如果他们时至而行,得机而动,就能成就绝代之功。是以“三皇五帝”的功业不是“传”(音“船”)说,而是“传”(音“撰”)说。前者在现代汉语中是虚无缥缈、可能有可能无、类似“无稽之谈”,有臆想、瞎掰的意思;后者实际上是“纪传体史书之说”的简称,或者是“列传上说”的简称,指正史铭记的意思。发音不同,其所指有天壤之别。

这是中华文化“明君圣主”传统的来源和实质,天下尊有道有德之人为“主”,如《黄帝内经·灵兰秘典论》所言,“主明则下安”,因其明道、明德、明仁、明义、明礼,所以能够如《易经·贲卦》所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颁布历法,确定农时,标明二十四节气,推演天干地支以纪年,“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制定礼仪和法律,使天下人民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生长收藏和进退容止。此时的法律,就是以防万一,有不听教化、作奸犯科者,依律惩戒,以保天道、人伦不失。如果人人依道、依德、依仁、依义、依礼、依法而行,各司本职,各行其道,则圣王垂拱,天下大治,世界和平。

但是,这是“法律道德化”的时代,人民淳朴,道德深厚,诉求大多惟义所在,唯道是求,唯德是存,自然时时自省,不待犯法。当天下所生之民渐失道化,寡廉鲜耻,唯利是图,则如《孟子》所言,“上下交征利,其国危矣”,此时必须把道德法律化,才能保证天理、人伦、公平、正义不受侵害,保证人身、财产、名誉不受非法伤害,保证国家的尊严、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幸福不受损害。所以,道德水准高低与法律制度的宽严呈现出相反相成的规律,道德水准下降,法律作用上升。恰如老子在《道德经》中所揭示的,“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到了“失礼”的地步,就已经是“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为了保证不乱,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是以后面的逻辑应该是“失礼而后法,失法而后暴”,违反法律之后,就要面临警察、军队等国家暴力部门了。

当社会上的人士不明白中华传统法理学的这种脉络、历史、内涵和逻辑框架的时候,就始终在人治还是法治、民主还是君主、意志论还是契约论、阶级意志还是全民意志这样的议题上打转,不能走出分科局限的障碍,从而无从领悟中华文化圆觉贯通的法理理念,无法领悟和应用天人合一的法理理念。

用现代语境的表达来说,就是如果法律和领导人的意志不是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就是背离了“民主”制度设计的初衷,但是未必真的就不合天道或者真理。如果法律的意志体现的是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人如果是明道者,那么法律就是天道的呈现,执行的结果就是明君圣主治理下的天下大治,“人治”、“德治”和“法治”三合一;如果这个人不是明道者,那么法律就是个人喜好的呈现,执行的结果就是“独裁者”意志下的专治,即使领导人是民主制选出来的,即使法律的制定有立法的程序正义,即使形式上是“法治”,事实上也是“人治”,衰乱不可避免。如果法律的意志体现的是一个阶级、一个群体、一个家族、一个政党甚至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关键的问题也还是“人意”与“天意”是否相合。所以《礼记》上讲:“自古先王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君主和民众都需要明天道明天理,“天下文明”就好管理。也正如《大学》所讲,“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本立而道生”,“理通法自明”,法理上搞清楚了,中国现代法学建设和法制建设就有了令人信服的逻辑框架和理念明晰的政策设计依据。

按照中华传统文化的逻辑,众人都是天地生养的“孩子”,大家一起就代表天——其中的“元首”就专称叫“天子”——所以民意就是天意,顺应民意就是顺应天意。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区别,就是君主的“君意”自动代表“天意”,共和制的“总统”要经过选举才能代表“民意”。如果君主是明君圣主,则人民撞上了大运,因为民意、君意和天意合一,如《孙子兵法》所说“上下同欲者胜”;如果很不幸,君主是个昏庸糊涂的人,君意脱离民意,又自称代表天意,就会导致分裂乃至灭亡等严重的社会动荡和朝代更迭。在共和制体制下,元首的出现被视作少数服从多数的“民意表达”,“选贤与能”的方法使元首的产生范围扩大了,不再局限于“皇家”和“长子”,出现“合格”领导人的概率增大,但是制度成本也在上升,而且不能排除选举出一个平庸领导人的可能性。同样,在法理上说,法律意志到底是不是“人民的意志”并不第一重要,最重要的是这个被实施的意志是否“明”,是否与道理相“合”。

二、中国特色法学学科加快构建的历史性缘起

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法律制度,离不开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法治”。但是如果以简单的二分法来看待这个问题,把“法治”和“人治”等议题标签化、对立化和局限化,就无法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现代国家建设理论中主要的派系和观点大都出自西方分科视角下的法学、政治学和哲学等学科见解,很少有学者认真、持久、深刻地挖掘、领会和运用中国传统法理学的观念,以更圆融、更准确、更清晰地梳理国家建设的基本法理观念。“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一个多次在历史上创造百年以上盛世强国的悠久文明,怎么会没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法理文明呢?

2016年5月17日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构建和发展中里程碑式的历史机缘。法学是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而法理学是整个法学建设的基石,必然要得到优先的构建与完善。以文言表达、作为实质内涵存在的“中国传统法理学”历史悠久,符合现代阅读习惯、作为学科范式的“中国传统法理学”并不存在,需要当下的总结和构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体系,必然要以“中国传统法理学”的复兴为起点。

中国的法理学观念来自于“一以贯之”的中华文化核心理念,贯穿道理、天理、伦理、生理和物理。以现代的学术分科眼光审视,不会发现“中国传统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存在,就像用显微镜去观察每一个细胞组织不会发现整体的“人”一样。由于中国近代一直为摆脱外强侵略和争取国家独立奋斗着,因此不但没有机会审视自己传统中的法理学文化遗产,而且连反思世界法制史和法理学文化基础的机会也非常匮乏,就直接“借鉴”国外法理学观念开始了“现代化国家法治”的工作。这项工作粗略地说,可以概括为两个明显的历史阶段:先是跟从苏联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后是信从欧美的“社会契约论”。

新中国成立后,“统治阶级意志论”就成为中国法理学的最基本、最主流的观念。这一理论源自苏联,代表学者是维辛斯基,而追溯维辛斯基观点的来源,据说来自《共产党宣言》的一句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由于马克思著作的权威性和当时苏联“老大哥”的社会主义阵营领导地位,使得“统治阶级意志论”长期垄断中国法理学认识,并且外溢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继续发挥这种“权威性”影响。例如中国的税收理论中就长期存在“税收是统治阶级的需要和特权,依靠国家强力保障征收”的学术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中也有类似的关于“国家权力论”的学术观点。说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当时并未考虑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是有具体时限性的,当资产阶级政权被推翻以后,人民政权的法律性质就发生了和以前截然不同的变化。“全民意志论”就是后来学者对这一变化研究的体现。至于改革开放以后,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定位,源自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欧美法理学认识后来者居上,和市场经济理论一样,忽然之间以“先进”、“科学”、“国际范例”的面貌清洗、覆盖和主导了法理学对这一核心问题的看法。这些认识都是从中国社会的时代性出发得出的适应当时主要潮流的看法,并没有找到“法的本质”的“终极存在”。究其原因,至少是忽略了一点:人和社会所处的文化环境的本质来源。

中国文化是秉持“天人合一观”的文化。所有对法的概括,不论是“阶级的意志”也好,还是“全民的共同意志”也好,都是人对“天道”——世界规律或者自然秩序——的感知。所以,人类社会的法理来自“天理”或者“道理”,而且法律一定是伦理的体现。

为了迎接历史机遇,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构建就必须在学术原创能力上展现出中华文明本有的实力。这一点,除了传承、总结和梳理中国传统法理学观念,都不可能有迅速达成目的的可能性。如果中国法理学学者试着了解中国传统法理学观念,多在传统经典上下功夫,一旦在理念上豁然贯通,就会在解决影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

这是中国学术历史性的机会。发现自我、强大自我和完善自我的同时,走向世界、利益世界和造福世界。

三、中国传统法理学的经典含义来源

从《易传》上记载可知,自庖牺氏(另有伏羲、庖羲的说法)仰观天文,俯察地理,中观人事,划出卦象,把天、地、人、事、物的变化规律揭示出来,即“圣人则之”,“法”与“理”的原始来源就有了。在汉语中,“法则”、“法理”、“法律”等词汇都从“则天法地”而来(能够“则天”,隐含着对一切事物的了知和把握),它不是人的主观臆造,而是主客观同一的人类文明表达,天文、地理、人伦是融合体,彼此并不能截然分开。

《道德经》被誉为是“兼三才而两之”的伟大作品,也是对中华文化道法传承的一次高度概括和总结。它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揭示,适合分析古往今来的一切社会形态;它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效法关系的揭示,具有中华文化独有的“天人合一”性质。例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自然法”和“自然秩序”对人类社会“法学意义”的阐释。

天行有常,明此常道落实到人类社会,就是人伦规范。这一过程是“天意”化为“人意”的过程。当大禹观洛书之象,悟通天地极则与事物规范,就像伏羲画卦传《易》于人间一样,把天道自然秩序化为人伦社会治理的规范,以《范》的名义传之人间,成为中华上古文化中治国理政的大经大法,后世尊称为《洪范》。“规范”一词在汉语中由来久远,其中的“范”就是从大禹观“洛水出书”而来。至于“规”,是“规矩”的代表,是两个仪器,在吐鲁番阿斯塔纳出土的“交尾图”中,男女上半部各执规和矩,下半部呈现脱氧核糖核酸的双螺旋结构,既揭示“化生万物”的宇宙法则,也表明夫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这幅画的文化含义,显示中国古代文化始终是建立在“天人合一”观基础之上的,它是一切人类“法”的来源。在《黄帝内经·上古天真论》中,有“其次有贤人者,法则天地,象似日月,辨列星辰,逆从阴阳,分别四时,将从上古,合同于道”的论述。这充分说明“人”与“天”在“道”上合一,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则”存在。

现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党纪国法、政治规矩这些词汇大家屡见不鲜、耳熟能详,殊不知这些词汇是中华文化源头上的法理学概念。提到“纪”,我们就自然会想到“律”,想到“律”就会想到“法”。“法纪”也是一个使用频次很高的词汇。在《史记·五帝本纪》中关于黄帝统一华夏之后的政治措施有这样的记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顺天地之纪,幽明之占,死生之说,存亡之难。”这里的“天地之纪”,即有“道理”、“规矩”、“法理”、“仪轨”、“规范”和“律令”之意。表明治理天下的政策和法令,并不是单纯由人构造,而是顺应天地自然的秩序和规律显应出来的,具有“天人合一”性。能够完成这种体悟和显化的人,都是“明君圣主”、“世间高人”,普通人难以企及。

但是在明君圣主治理天下的道德社会,人人自觉、自律、自朴,应用法律以调解和制裁的机会很少,多数情况下,“教之以礼”就可以了。人人守礼,礼尚且不犯,何来违法乱纪?在《礼记·礼运第九》中记载孔子的说法是:“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指出大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周公“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而对于礼的来源和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孔子认为:“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而礼的来源,孔子认为“必本于天,效于地”,而后“达于丧祭、射御、冠婚、朝聘”等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

由此可以看出,“礼”在教化得当、人人听话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代替“法”,大家都讲“礼”就不必要在法律面前评“理”,礼让大兴,何来对簿公堂!以道治、德治、孝治和礼治来管理天下,并非不可能,中华历史上也并非没有实现过,只是当一个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下降到唯利是图的时候,权利义务关系纠缠不清的时候,就不能凭借道德准则来规范人的行为了,法律和暴力就相应地登场。细观《礼记》的内容,“礼”的规定涵盖了古代中国人的一切场合和行为,完全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而除了“礼”的规定,还有“义”的规定,礼义合起来,把现代法理学所论述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规定清楚了。

在现代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规则的来源,有神源论、圣贤论、强者论或者征服者论、阶级意志论、国家权力论、社会契约论和全民意志论等不同说法,它们都有其合理性和可被学者“讨论”的“不足”,但没有一个可以一统天下的“权威理论”。在中国《易经》文化看来,这就是“变易”,事物变化、环境变化、观念变化,文化表达与概念也随之变化,久而久之,了解形式上的差异就足以耗尽一个学者一生的精力,哪还有余力“向上一着”,去了知关于“法”还有亘古“不易”的一面呢?可是在中国的原创经典中,不论《易经》还是《内经》,不论《道德经》还是《坛经》,都已经足够清晰地说明了“法”的根本缘起。

本文追根溯源,充其量只能表明一个研究结果:恰恰由于“天人合一”法则的存在,使得关于“法的本质”或者“法律到底是谁的意志”这样的法理学根本问题,得不到一个被所有学者认同的“确切”答案。因为“人”不同,就意味着“天地”不同,经历、认知、觉悟、立场、意愿、品性、目标等都不同,是不会有统一的答案的,最终呈现给世界的观点和法理学现象,必然还是分科的、局限的、时代的,而不是圆觉的、完满的、永恒的。我们所能找到的唯一可接受的路径,就是“尽可能接近真理”,无论民意还是天意,都必须是正义和真意。

道理、天理、公理、一理、易理,都是“法理”的来源。制定法律者须明理,依照至理来制定法律,确立规范,制定礼仪。中国古代文化的一切制度,都有着出于同一文化渊源的讲究,体现着人与自然的高度合一。对自然高度的觉悟,导致高度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文化表达。例如,为什么上古天子的办事机构叫“明堂”?为什么天子的方位必须是“面南背北”?全是来自《易经》对天地自然运行道理的揭示。在《易经·说卦传》第五章中对此有清晰的阐述:“离也者,明也,万物皆相见,南方之卦也;圣人南面而听天下,向明而治理,盖取诸此也。”为什么作为储君的太子叫“东宫太子”?是因为“帝出乎震”,不但皇帝出于震,所有一切都由震生发,“万物出乎震,震,东方也”。所以太子(普通人家叫长子)的居室在东方,主事业生发。

对于时下的中国而言,树立文化自信,在自己的先祖文化中寻求最精粹的思想指导,以融入时代发展,即使不是唯一的选择,也是不可或缺的选择。

四、中国特色法理学构建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既要谦逊地继承传统和尊重经典,也要敢于质疑和突破。当代人类在技术层面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和解读,已经瓦解了过去几百年间建立起来的“科学世界观”,牛顿的绝对时空观被爱因斯坦的相对时空观替代,量子力学关于“没有意识的参与就没有物质”的发现,导致剑桥大学的理论物理学家霍金公然宣布“哲学已经死了”。现代物理学以科学的方式验证了中华文化“天人合一”观的无限可证实性。这些成果表明我们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为深刻、最为宏大和最为独特的创新实践,必然给认识世界和理论创造提供广阔的空间。由于量子力学的发展,甚至连法理学的根本问题“法的本质”也受到了根本性的影响和改变:物质世界都是意识参与的结果,那么人们自以为的“公正”岂不是更加决定于意识?是不是更加说明不论法律体现了谁的意志,重要的是这个意志是否“与天道相合”?了解了这个世界的“真相”和时代特征,我们就清楚了一个基本原则:不执一理,不落窠臼,“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在“实事求是”之下,“一切皆有可能”:“权威”可能瓦解,过往的“科学”可能被证伪,“真理”可能被发现和遵从。

其次是坚定自信中华传统文化中有自己的法理学。立足中国传统,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中国法理学的构建,必须摆脱对“老大哥”的崇拜、对“国际惯例”的盲从、对“传统文化”的漠视等“幼稚病”,自己站立起来。与其说构建,不如说是“与时偕行”地总结,因为原本它就存在,把传统经典中的法理精髓用时代语言表达出来就足够了。

最后要坚定自信当代中国的实践能够为法理学学科构建提供素材。最近30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管理实践,可以为中国的当代法理学构建提供关键材料,有利于提出问题、凝练观点和创建理论。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领域建章立制的实践,很可能是未来全世界学习的制度创建范例。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所谓西方法理观念下的民主或者美式民主,与其说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不如说是建立在新教伦理基础上。中国独特的法理观念,是人与人、人与自然高度合一的智慧,经过一番“现代化”的梳理、总结和实践,一定是人类文明所能够产生的最佳代表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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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钟永圣(1973-),男,博士

1671-7031(2016)06-0079-06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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