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评析
2016-03-06张丽霄
高 升 张丽霄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美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评析
高 升 张丽霄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美国为促进文物保护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完善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在捐赠主体资格、捐赠文物享受税收扣除的条件以及捐赠主体享受的税收扣除待遇等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捐赠文物以假乱真,通过虚假评估骗取税款,以及私人捐赠过热,博物馆空间有限以致大量文物未能发挥其价值等问题。积极借鉴美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的文物捐赠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物;捐赠;税收扣减;IRC
各国为加强文物保护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文物出口管制、进口关税豁免、政府资金支持以及实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等。在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制定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政策,通过《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IRC)以及美国税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制度,对美国文物保护以及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以IRC为主要切入点,分析美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的主要立法措施及对我国文物捐赠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主要内容
美国针对文物捐赠采取的是税前扣除的方法,即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捐赠者在捐赠文物时,以该文物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根据法律规定的减免税率,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该文物捐赠部分的税款。该方法对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向经许可的非营利机构进行捐赠,被捐赠的文物必须满足合法条件等,不同的主体(私人与企业)进行捐赠享受的税收扣除待遇不同。在美国,进行捐赠的主体中80%来自私人,并且对于文物艺术品,几乎一直都是被捐赠给博物馆等机构[1],再加上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更是激发了国民的捐赠热潮,极大地促进了文物保护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一)受捐赠机构的资格界定
美国IRC第170(c)条规定了捐赠者进行捐赠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下的五种受捐赠机构,其中包括“以宗教、慈善、科学、文学、体育竞赛、教育或防止儿童或动物虐待为目的而组织并运作的社区福利基金、公司、信托基金和基金会组织”。美国IRC规定,向这些组织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该条指明了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组织,必须是以慈善或者科教文化等为目的的组织,公司或者个人如果向上述机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扣除的优惠政策。美国IRC第2522(a)款中的(2)、(3)、(4)项等也都强调了对慈善或者类似于慈善的捐赠,尤其是为了促进艺术(encouragement of art)的发展进行的捐赠,捐赠者都可以享受税收扣减。其中,第2522(a)款第(2)项规定: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以及是为了促进国际业余体育比赛包括鼓励艺术事业的发展的公司,信托,公益金基金或基金会等组织的捐赠取得的收益可以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政策。美国对于本国内从事“慈善、科研和教育”等活动的非营利机构有一个特殊称谓:“501c3”机构,即根据美国IRC第501条c款第3段确立的机构,多数博物馆、剧院、图书馆等都被认为是公益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对“501c3”机构捐赠(金钱、实物或艺术品捐赠)的主体,可以按照税率比例得到相应的减税[2]。
针对文物的捐赠,为获取最大的税收优惠,一般捐赠给公共慈善组织。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将慈善组织划分为私人基金会与公共慈善组织。根据美国IRC的规定,通过第509条检验的学校、教会、医院以及由公众资助的任意机构都可以获得公共慈善机构的地位,因此接受文物捐赠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博物馆、学校等一些机构,向这些合法的慈善机构捐赠也会使捐赠者获得巨大的税收收益,即税收减免[3]。但由于文物的特殊性,大部分文物还是捐赠给了博物馆。根据美国IRC第150(4)款第(a)项的规定,个人合伙或组织,并非为以营利盈利为目的,但专为促进社会福利或相关受雇佣的员工利益的,其中仅限于特定的城市所指定的人或员工的利益,专门从事慈善,教育或娱乐目的获得净盈利的组织有享受文物捐赠税收豁免的资格。美国IRS第526号公告明确指出博物馆是有资格的受捐赠机构,向博物馆进行文物捐赠的个人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扣除的优惠政策[4]。这种税收激励政策激发了国民捐赠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博物馆行业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本国文物的保护。
(二)被捐赠的文物享受税收扣除的条件
在美国,捐赠者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其中非货币财产包括不动产、债权以及包括艺术品、收藏品、古董、文物等在内的有形财产。虽然捐赠者可以通过捐赠文物来减扣一部分的所得税,但是,除了对于受赠组织的严格要求之外,美国IRS第526号公告中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不可享受税收扣除优惠政策的七类捐赠:对特定个人的捐赠;对那些不合格的组织的捐赠(即向那些没有获得减税资格的受捐赠组织的捐赠);自己能得到部分捐赠返还或期望获得个人利益的捐赠;提供时间或服务等方面的捐赠(如献血或志愿服务等);捐赠者个人的费用(如吃饭或养孩子的费用);为了确定捐赠财物的市场公平价值而花费的评估费用以及财产部分利益的捐赠(利息、投资等)[5]。针对上述所列举的几种捐赠方式,在美国的法律中,是不允许捐赠人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该规定不仅对可享受捐赠税收激励资格的捐赠物的条件做出了限制,对于何种文物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要求也十分严格。
1.被捐赠的文物应为长期资本资产所得
美国实行联邦与各州分别立法,分别征税的一种税收体制,一般由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在美国,文物作为一种资产,并且通常为收藏家所保存,一般称为资本资产所得(Capital Gain Property),主要征收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Rate Tax)*指对资本资产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所征得的一种税,通常对文物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在交易时征收的一种税。,以一年为期,持有财产超过一年的,所征的税被称为长期资本利得税,短于一年财产视为普通所得,需要征收所得税。美国IRS以初始购买商购买文物的目的将其划分为收藏家、艺术家、商业人员,对于收藏家的文物捐赠给予了较大的税收优惠[6]。如果购买者起初购买文物目的是投资,则在交易文物时需要征收长期资本利得税28%的税。若起初是为获得利润,则视为普通财产,需要征收35%的税。如果一个艺术家收藏的文物起初是为了欣赏且收藏超过一年而交易,则征收28%的税,少于一年的则征收35%的税[7]。所以文物艺术品捐赠者要想获得税收的最大限度的减免,还需满足该文物必须是捐赠者的长期藏品[8]。
2.被捐赠的文物应被持有一年及以上
纳税人若想要通过捐赠文物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扣减税收的目的,则对所持有文物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根据美国IRC第170(e)条规定,如果捐赠的财产属于该法规定的第1221条所列举的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的范围(不包括艺术品由纳税者自己创造的情况)[9],并且捐赠者对其财产持有期限超过了一年,则给予捐赠者在完全公平市场价值上的税收扣减额度。如果一个艺术品并不是由捐赠者或者其继承人创造的,那么对于捐赠者来讲就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资本资产。对于纳税人来讲,如果其把该件持有年数超过一年的艺术品捐赠给博物馆,则可以享受完全公平市场价值的税收的扣减返还。
美国IRC还为捐赠者,尤其是对于从市场上廉价获得珍贵文物艺术品的捐赠者提供了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如果一件文物作为普通财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不能够给予捐赠者享受完全公平市场价值的税额返还的优惠政策:(1)该文物是由捐赠者创造的;(2)捐赠者是从艺术品创造者手中获得的;(3)该艺术品在商家手中作为库存的,或(4)该文物捐赠时在艺术家手中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10]。例如,如果捐赠者为一名艺术家,该文物是该艺术家创作的,其在捐赠物品时,则只能享受其创作作品时的使用材料成本税收的扣除优惠。因为艺术家本身就是以创作为业,其所创作的艺术品就是该艺术家的普通收入,包含艺术家将艺术品赠与收藏家的情形,不能享受在公平市场价值基础上税收扣除的优惠,而只能享受普通所得税的扣除优惠。
(三)文物捐赠税收扣除额度
在文物捐赠税收扣除的额度上,即应纳税所得额中对文物捐赠额予以扣除不得超过一定限度的问题上,美国IRC第501(c)和第170(a)(1)对企业与私人进行文物捐赠的税收扣除以及对博物馆在接受捐赠物时给予的优惠等办法做了具体的规定。
1.对于企业捐赠的税款扣除的激励政策
企业向受赠机构进行文物捐赠包括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两种方式。若是直接捐赠,其享受的捐赠税收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或者是“调整后的毛利所得”(adjust gross income,简称AGI)的10%;若是间接捐赠的方式,其向公共慈善机构捐赠,则可以享受税收扣除额度不超过10%的优惠,若其向私人基金会捐赠,则不得享受税收扣除的激励政策[11]。同时,企业捐赠税收额超过比率后可以享受税额顺延的优惠政策,可在捐赠当年算起往后的5 年内进行递延结转,如果该企业在这接下来的5年还要进行财产捐赠,那么之前所剩余的捐赠额应当要优于当年的捐赠额而先进行扣除[12],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利益。例如,美国一家企业2015年应当缴纳的税额为200万美元,但是其持有一件市值25万美元的古董,该企业将该古董捐赠给了本国博物馆,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其享受的捐赠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10%,则该企业可以享受20万美元的税款扣除额,但因古董价值25万美元,只能对其中的20万加以扣除,剩余的5万美元则顺延到下一年度。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又继续向该博物馆捐赠,则在计算税收扣除额度时,应当优先将2015年度剩余的5万美元加以扣除,再计算2016年度应扣除额度,以此类推。但是总的顺延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后仍有剩余的部分不得再优先加以扣除。
2.对于私人捐赠的税款扣除的激励政策
美国在《1969年税务改革法案》中规定,收藏家捐赠艺术品,可以在联邦税款中享受扣除其全额市场价值的优惠待遇。美国IRC对捐赠物的形态并未做限定,可以现金捐赠,也可以实物捐赠。在实物捐赠时,首先应要评估捐赠物在捐赠时的公平市场价值,所谓的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在捐赠物从自愿的卖者转移到买者手中的价格,双方当事人对交易的事实有合理的认知,而并不是被迫的买卖。如果该物品的价值在上升,捐赠人可以做调整。实物捐赠还要受某些特殊规则的限制,如果私人向公共慈善组织捐赠文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扣除的额度不得超过其调整后毛利所得的50%,此外也规定了税额顺延政策,顺延的期限也是5年。如果私人向私人基金会捐赠,则可以享受的税收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其调整后毛利所得的20%,并且针对超出应纳税额的部分,并不能向下一个年度顺延。计算方法与上述的企业捐赠税收扣除激励办法是相同的,此处不再列举。
除上述税收扣除政策之外,美国税法还规定了遗产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死者的遗产越多,那么其征收的税率就越高。如果一个收藏家生前对某文物享有所有权,在其死后该文物被捐赠给了公共慈善机构,那么则可以获得该文物捐赠时公平市场价值的100%的扣除。如果该文物被收藏家的后代继承,假设收藏家购买文物时文物价值是1万美元,而在收藏家死亡时文物价值高达100万美元,那么意味着收藏家继承人要缴纳以100万美元为基础税额再乘以税率的税款,而若将其捐赠给博物馆,则完全可以免征遗产税。这种税收激励政策对激发文物捐赠的积极性,促进文物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美国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特色与存在的问题
(一)美国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特色
探究美国文物捐赠热浪兴起的原因,可以发现美国鼓励捐赠的政策,尤其是文物捐赠享受税收扣除等措施发挥着极大的作用。美国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体制上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上,都包含着许多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美国联邦政府为促进本国文物保护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捐赠税收激励立法体系。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法案,首次针对慈善机构所需要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可以通过捐赠而得以免除;美国国会颁布的1921税收法案扩大了慈善捐赠的免税范围,并规定向慈善事业捐赠的遗产可享受免除遗产税优惠政策;1954年通过的IRC针对慈善捐赠做了规定,并形成以第170条和第501条等条款为中心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体系,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后,1969年美国税法改革,规定对于捐赠者进行的实物捐赠可以享受税额的一半的扣除,并制定了规章制度来规范实物捐赠。完善的法律制度对美国的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尤其在文物保护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文物捐赠立法,有关捐赠税收扣减的具体制度政策也分散在美国IRC、公司法、个人所得税等联邦和州的法律中,但是在整体上,有关捐赠的税收扣减法律规范相对严谨,各类捐赠规定明确具体,操作十分简便,有助于美国IRS在执行税收扣减优惠制度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执行的效率。实践中,美国的文物捐赠机制一直运行良好,并且,国内捐赠事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在税收激励的政策刺激下,国内私人和企业文物捐赠的数量也有所上升,从而带动了国内博物馆行业与慈善机构的繁荣发展。
第三,美国IRC对受赠机构分类详细,并且都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对受赠组织的监管比较到位,从设立资格审查、申报程序到纳税监管等都有明确规定。政府对是否具有公共慈善组织性质的机构的审查也比较严格,通过严格审查程序确立的机构,在今后的活动过程中能够有效的自我运作,客观上能够有效的防止政府的干预。除此之外,美国IRC第150条、170条对于合格的捐赠物规定的范围十分宽广,既包括实物捐赠,也包括现金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的兴起和捐赠者进行文物捐赠的积极性,对国内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以及保护文物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美国IRC通过对国内捐赠税收税率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收机制,更重要的是确立了高额度税收扣减政策。对于纳税公民来讲,税收扣除则是促进其进行捐赠最好的催化剂。在文物捐赠税率上,对于捐赠主体,区分私人与企业捐赠,对于向公共慈善组织与向私人基金会捐赠,在扣减税率上做法又有不同,同时还规定了税收扣除剩余额顺延为5个年度的政策,大大激发了其国民进行捐赠的积极性。
第五,捐赠方式较为灵活,根据法律规定捐赠双方可以订立“有条件捐赠”协议,捐赠者可自由确定对其捐赠物在未来的使用,以及将他们如何展览等,同时捐赠者有权过问捐赠物,接受捐赠的机构必须遵守捐赠协议,如果违反了该协议,则可能被捐赠者或其继承者告上法庭,这种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共慈善组织与博物馆管理,降低了文物倒卖的可能性,同时也保障了捐赠者对捐赠物合法使用的权利。同时,美国政府开发了“移动捐赠”方式,即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博物馆捐款的模式,捐款数额可以直接从与手机绑定的信用卡中扣除,从而避免了复杂的捐赠程序,节约了时间。目前大约有10%的博物馆正计划开发该功能,为观众提供手机等移动设备捐助渠道[13]。将网络科技应用到博物馆捐赠中,客观上便利了捐赠者,提高了文物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的操作效率。
由于美国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法律制度,在文物捐赠税收扣除的实际操作中,美国政府又将基本国情、文化背景与税收激励政策有机结合,因此极大的促进了美国文物捐赠以及博物馆事业的繁荣,也为其他国家促进文物保护和文化事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美国文物捐赠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文物捐赠可以折抵税款的激励政策确实带来了美国国民文物捐赠的浪潮,更是促进了美国慈善组织与博物馆行业的繁荣。然而,受文物捐赠可以享受税收扣减利益的驱动,一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利用政策上的便利,故意夸大文物的市场价值,以此来变相以假乱真,骗取文物捐赠税的情况却也并不鲜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美国IRS重点打击的目标。
早在2008年,美国联邦政府负责调查骗税的机构办理一起为骗取高额的文物捐赠税款[14]而通过评估机构虚假报价的艺术品案件后,美国各地利用艺术品捐赠以骗取高额税款的丑闻逐渐浮出水面。在美国,文物评估主要是由商业评估机构或者收藏家来完成,并不是由博物馆来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捐赠者虚假评估,虚报文物价值,骗取政府捐赠税款提供了机会。不仅如此,由于捐赠税收扣除政策带来的利益较大,加上政府对文物评估机构管理不到位,这就给不良商家提供了文物造假的机会,其直接后果就是假货充斥博物馆,难以达到保护文物的真正目的。此外,在美国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的引导下,由于大量的私人捐赠文物充斥博物馆,导致重要的文物难以展现其真正的价值,不利于文物的保护。最后,刺激美国私人或企业进行捐赠的另外一个动力是提高捐赠者的声誉,在复杂的捐赠动机下,捐赠者更愿意在捐赠后以建筑物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纪念性建筑的增多[15]。
虽然美国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制度存在着上述缺陷,但由于该制度创造性的将慈善捐赠与税收优惠制度相结合,其对国内博物馆业的发展以及捐赠文物的保护发挥的重要作用却不容忽视。文物捐赠税收激励制度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一大创举,美国IRC以及其他有关慈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美国文物捐赠税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凭借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及文化背景,建立了颇具特色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制度。无论是受捐赠组织的主体范围,捐赠物需要满足的条件,还是关于税率征收的具体规定,都对其他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正处于捐赠立法的不断完善阶段,应当汲取美国税收优惠立法的优点,逐步完善我国的文物捐赠税收扣减制度。
首先,应当建立有关文物捐赠税收扣除的专门法律规范。我国针对文物捐赠有专门的立法规定,针对企业或个人的捐赠行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文物捐赠与税收优惠的衔接问题上,即专门针对文物的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却是空白。
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文物捐赠有具体规定,但对文物捐赠仅规定了“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下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企业年度会计利润的12%,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条款并未规定年度期限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文物捐赠的税额扣除比例方面,我国规定的税额扣除比例是美国税收扣除比例的一半,不利于提高文物捐赠者的热情;在税收扣除的余额延递年度方面,我国国内立法也缺乏相关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国民捐赠的积极性。这种不完善的文物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体系,也不利于国内慈善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鉴于文物的特殊性,为了促进国内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体系,在今后的立法中,一方面,我国应当在文物捐赠税收扣除额度上有所突破,在文物捐赠的税收扣除率上应当做专门的规定,要大幅度地提高文物捐赠税收扣减比率。另一方面在税收扣除的余额延递年度上也应做出明确规定,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的经验,规定税收超额部分可以顺延,且规定税收扣除的余额延递年度为5年,以充分保障捐赠者的切身利益,提高捐赠者的积极性,促进国内立法体系的完善。
其次,应放宽文物捐赠者的主体范围。美国对于文物捐赠者的主体范围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不仅包括私人,企业都可以成为捐赠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文物返还问题逐渐成为热点,其中加强国际之间的文物捐赠是文物返还的重要途径之一,外国捐赠者对我国机构进行捐赠也逐渐成为国内文物捐赠的重要内容,因此外国捐赠者也是文物捐赠的重要主体。我国在今后制定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时也应适当考虑放宽捐赠主体范围,尤其是应当吸引更多外国捐赠者以及海外来华投资企业来支持国内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外国捐赠者与海外来华投资企业向我国进行文物捐赠的积极性,促进国际间文物返还与文物捐赠的交流与合作。
同时,简化文物捐赠税收扣除的程序,严格限定捐赠文物的使用方式。为了保障被捐赠的文物能够快速地得到受赠机构的管理,使得被捐赠的文物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价值,我国也应当对捐赠后的文物的使用方式做出明确的限制。为了提高捐赠的效率,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采取“移动捐赠”模式,该模式有效地避免了现金交易申报等复杂的程序,使得文物捐赠税收扣除的程序更加简便化、更加科学化;同时也可以采取捐赠者与接收捐赠的组织之间订立“有条件捐赠”的协议模式,即捐赠人可以过问自己所捐赠的物品,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捐赠文物非法倒卖的可能性。
再者,应当对受赠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界定。鉴于美国IRC对受赠机构详细的分类以及严格监管,客观上达到了受赠机构自我良好运转的作用,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也应当加强对受赠主体资格的严格界定,明确接受文物捐赠的受赠主体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以及类型,例如,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网上平台,由官方发布合法的受捐赠组织的名称,以防止个别组织打着文物捐赠的旗号行使诈骗之实的现象的产生。在受赠组织设立资格审查、接受捐赠物的类型进行申报,纳税监管,以及自我运作等方面,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促进今后受捐赠组织的自我良好运转,有效防止政府的干预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外,受赠机构应当做好对文物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工作。被捐赠文物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在美国IRC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博物馆条例》第21条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但是对于如何保证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以及针对来源不合法的文物如何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作相关的规定。为了保证文物的合法性来源,收藏机构在接受文物捐赠时,应当做好对文物来源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工作。除了要求捐赠者提供被捐赠文物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证明,建立起严格的文物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机制,以降低将文物所有权不明或者盗窃文物用来捐赠避税的可能性。
最后,完善对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实施的社会监督。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要想能公开透明地实施,则离不开社会监督体系的完善。美国为了防止国内打着文物捐赠的幌子进行偷税骗税,赋予了美国IRS机构的监督权,专门打击该种不法行为,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也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国内文物捐赠骗税偷税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同时,也要加大对有关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的宣传活动,让公众积极参与,发挥社会媒体积极作用,使得文物捐赠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相结合,提高民众文物捐赠的积极性;让此政策能够公开透明、科学有效地实施,切实保障文物捐赠者的利益,让社会监督与文物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相协调,这才是促进我国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完善的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探索。
四、结语
文物捐赠税收激励作为促进文物保护与文化事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许多国家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国建立了完善的文物捐赠税收扣除制度,将文物捐赠、税收扣除以及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三个方面有机结合,最终达到了文物保护的目的,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和文物大国,文化历史源远流长,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本国文物愈发显得重要。顺应目前国际文物保护与交流的趋势,也鉴于国际社会上有关文物捐赠税收激励制度的发展日渐成熟,我国作为文物大国,更应密切关注国际社会文物捐赠税收制度的立法新动态,及时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不断完善我国的文物立法,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1]刘鹏.美国艺术博物馆中的私人捐赠[J].南京艺术学院报(美术与设计版),2007,(3):49.
[2][法]弗雷德里克·马特尔.论美国的文化:在本土与全球之间双向运行的文化体制[M].周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281-285.
[3]张奇林.美国的慈善立法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2007,(4):102-103.
[4]Publication 526,“Types of Qualified Organizations” [EB/OL],(2015)[2015-12-21].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26/ar02.html#en_US_2015_publink1000229643.
[5]Publication 526,“Contributions You Cannot Deduct” [EB/OL],(2015)[2015-12-21].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26/ar02.html#en_US_2015_publink1000229643.
[6] Peter Klenk,Maximizing Charitable Income Tax Deductions When Donating Art[EB/OL],(2012-09-20)[2016-03-20].http://klenklaw.com/maximizing-charitable-income-tax-deductions-donating-art/.
[7]窦莉梅.透视英美艺术品税收制度及税收筹划[N].东方早报,2013-03-25(007).
[8]Laurence C.Zale and PhilipT.Temple,Expert Advice on the Donations of Art to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EB/OL],(2012-09-16)[2016-03-28].http://www.pgdc.com/pgdc/expert-advice-donations-art-charitable-organizations.
[9]IRC,1221(a)(3)(B)[EB/OL],(2015)[2016-07-14].http://www.fourmilab.ch/ustax/www/t26-A-1-P-III-1221.html.
[10]IRC,1221(a)(3)[EB/OL],(2015)[2016-07-15].http://www.fourmilab.ch/ustax/www/t26-A-1-P-III-1221.html;170(e)(1)(A)[EB/OL],(2015)[2016-07-15].http://www.fourmilab.ch/ustax/www/t26-A-1-B-VI-170.html.
[11]IRC,170(b)(B)[EB/OL],(2015)[2016-07-14].http://www.fourmilab.ch/ustax/www/t26-A-1-B-VI-170.html.
[12]陈映璟,吴卓熙,李敏仪.美国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J].中国市场,2015,(46):34.
[13]李慧君.美国博物馆协会调查:博物馆走向“移动化”[N].中国文物报,2012-05-16(006).
[14] 曹卫国.美国艺术品捐赠骗税之道[EB/OL],2008-04-08[2016-07-15] http://news.sohu.com/20080408/n256189844.shtml.
[15]刘颖.美国慈善业如何在文化领域发挥作用[N].中国文化报,2013-05-18(002).
责任编辑:闻 刚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on of USA about the Tax Incentives of Culture Objects Donation
Gao Sheng Zhang Lixiao
(SchoolofLaw,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QingdaoShandong266590)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objects,the USA developed comprehensive heritage legislation on the giving tax incentives.The legislation includes many provisions,such as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donators,the conditions of the donation tax deduction and the treatment of the tax deductions.It makes great achievements,but in practice,it also exists counterfeiting donation,defrauding taxes by false assessment,as well as overheated private donations,which leads to a large number of cultural objects full of the limited space of the museums without presenting enough value.The useful legislation experience of the American Heritage tax incentives will prove China’s tax system of cultural objects donation,and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culture objects; donation; tax deduction; IRC
2016-05-03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文物返还的国际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CFX071)。
高升(1976— ),男,山东泗水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法;张丽霄(1991— ),女,河北邯郸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D99
A
2095-3275(2016)05-01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