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术委员会归位为基点的大学去行政化研究
2016-03-04张乐
张乐
摘要:中国大学发展的重大瓶颈在于管理,行政化倾向与大学存在的精神背道而驰。当下我国高校章程陆续获批,但章程与实现去行政化并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条件与结果,和实现去行政化还相距甚远。值得一提的是学术委员会归位作为去行政化的另一扇窗,可被视为去行政化的基点,努力树立学术委员会权威并完善其职责。
关键词:大学;去行政化;章程;学术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10—0093—0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据现实而言,高校长期弊病丛生已成为其发展的桎梏,尤其是过度行政化倾向的诟病使大学不堪重负。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理分离,高校在克服行政化的同时要将制定章程提上日程;从2013年11月首批进行章程制定的6所高校得到教育部批准以来,我国各高校均进行了章程建设,但章程与实现去行政化并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条件与结果,和实现去行政化还相距甚远。值得一提的是学术委员会归位作为去行政化的另一扇窗,可被视为去行政化的基点,通过改革使大学教育回归本色。
一、大学章程仍是去行政化的薄弱环节
各校章程的普遍精髓在于“政校分开”,但对于已经通过的6所大学的章程虽意味我国大学正向现代大学制度迈进,然而形式意义更大,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已经发布章程的大学虽都体现了去行政化的精神,但多数表述中写明党委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究竟在学校里什么算是重大事项,应该如何界定,在现实操作时并不好把握,一旦涉及到需要人为主观进行判断的事项时没有标准去裁定其到底属于什么范畴。虽然章程明确了大学校长的职责,可校长仍有较大的行政权力,章程没有从根底出发,比如校长是由谁任命,如何产生的问题没有被说明,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本质上的解释,那么章程依然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所以章程的实质内容揭示这次高校去行政化称得上是一次预热,实现真正意义层面的去行政化仍然需要省思。
其次,大学的章程里都有关于自主办学的内容。去行政化,首要就是厘清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以人民大学为例,章程规定了8项关于自主办学的权力。展开来说,在招生方面体现在可制定招生方案并自主调节系科的招生比例;教材建设方面,拥有自主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自主开展课程、教材及教学设施建设的权力;在学科设置方面,可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按规定授予学位;章程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高校可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其他内部组织部门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依据规定评聘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员职务。此外,在财产自主管理、海外交流等方面,章程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自主办学,去行政化倾向的意味十分明确,但能否取得实效还要视对章程的细节化处理及其执行力和后期监督而论。
再次,全国1600余所公办大学并没有全部制定章程。我国大学行政级别观念根深蒂固,去行政化很难,要全国范围内一起行动才行,仅靠局部去做是很难取得成效的。此外,目前对大学章程的研究偏重于研究“章程”,缺乏对章程内涵的本质特征及价值的思考,章程的价值若要充分实现涉及到执行效力的问题,只有章程的条文和精神顺利转化成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才能真正为大学去行政化提供支持。
最后,高校行政化的背后其实是利益的包围,高校去行政化也是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平衡种种诉求需要艺术。大学要制定章程并且产生实际效用,根源是使大学内部及与其相关的利益集团对章程条款形成共识。通过章程要处理大学和行政部门以及与其他社会结构间的关系,党委设置问题和学校内部方方面面的关系,可见,实现大学去行政化并不太乐观。各学校已经明确的章程整体比较粗糙,对一些关系的处理并没有很明确。章程对各大学内部可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超出某种范围,是否还能发挥作用,我们现在还不能得知。因此,对大学章程的建设仍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综上,去行政化不可能寄希望于章程出台一次便成功,去行政化所涉及到的高等教育的各个系统也并非一纸章程所能触及。各个高校将章程建设作为发展的积极导向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契机,然而我们不能将如此繁杂的难题全然寄希望于文本章程,关于去行政化,我们从最贴近教育现实的种种环节进行改进和攻克,会显得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学术委员会归位是去行政化的基点
我国大学普遍设立学术委员会,然而其中大部分沦为摆设、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具体表现为行政人员在学术委员会中起了决定作用,而真正应该拥有决定权的学者反而失去阵地。平心而论,大多校领导能视学术问题抱以公心,但其若作为学术委员,数量相对过多,难免带来把行政思维渗入到学术委员会的客观效果。2011年,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都陆续尽量淡化学校领导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权重和比例,对其进行改组。2013年10月,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为推进学术管理的去行政化,教育工作者一直都在努力寻求科学有效的改进对策,然而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的地位与境遇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中也涵盖了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发展进程中种种关系没能得到严格规范而导致的教育畸形与异化。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对问题追本溯源,回到起点将问题所处的状态以及其与其他因素的关系进行重整与分配,用变化的眼光看待本来固有的问题也不失是一种尝试。
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推进了目前大学学术管理的去行政化道路,但仅仅是在漫长路上迈出的一小步,真正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需要一个过程,单靠一件事情、一个规程是不能达到的。要让大学学术委员会归位,真正发挥作用和更多努力,需要一定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树立学术委员会权威
学术委员会本是大学最高的学术权力机构,欲除去大学管理的行政化诟病,必须在教学、科研等事项中树立学术委员会的权威地位。
首先,制定科学谨密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章程是制度与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自由的保障。制定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确定学术权力空间和范围是学术委员会工作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章程确定之后,学术委员会就可以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行政权力也失去了对学术权力过度干预的基础。
其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并具有独立性。学术委员会应该是民主决策的权力机构,想要保证科学、民主的决策过程,增强决策的权威性,就要求保证对有关学术的一切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学术委员通过民主选举是整体运行的最基本环节。委员的产生机制不变,仅通过调整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实际上,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思路依然没能发生根本的变化。另外,必须保证委员的独立性。大学内各级的党政领导和那些“双肩挑”角色人员应避免纳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产生于那些德高望重、具有真才实学的专家和学者中。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将使学术委员会少受行政干预,彰显学术委员主体地位,从而树立权威。
再次,扩充学术委员会职能。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既隶属又相对独立于学术委员会。它们都是学术组织,而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最高的学术权力机构,有职责整合各组织工作,发挥其在学术事务中的重要职能。学术委员会除了具有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职能,还应该具有制定教师招聘、考核及其评价、晋升标准的权力,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举、调查以及听证的权力。
最后,建立健全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在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应增加透明度,充分调动学校内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民主监督,既要保证相对独立的学术权力,又要落实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及监督权,防止因缺乏监督造成的学术权力滥用。
2.完善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职责的完善是其改革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去行政化的突破口和具体切入点。完善学术委员会应当处理好下述关系:
第一,党委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就是党委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关系。它们都有权管理学术事项,区别首先在于前者只对重大学术事项实行管理,而后者对所有学术事项实行管理;其次,党委的管理体现为“讨论决定”,而学术委员会的管理体现为“评定”。总的来说,党委把握着正确的办学方向,发挥政治纽带作用,而大学发展应遵循学术本位。因此党委对学术委员会的干预被界定成“限于事后救济”更为合理,也就是党委行使其监督权,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不当或者违法决议予以撤销。处理好二者关系既可以保障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又符合党委对学校工作统一领导的思想和职能。
第二,校长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这项关系体现的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学术委员会关于教授治学的思路上。事实上最有资格管理大学,最了解大学,与大学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人正是教授,没有别人。如果教授不能实现对大学的管理,缺少“当仁不让”的态度,那么势必会增大外行领导内行的可能性。若要实现去行政化,应明辨主次,分而治之。在大学里,应以教授、学术为主,其余皆次。管理者管理事务目的在于提高效率,绝不是管理学校和管理教授。他们只负责日常运作的一些事务性工作,且要为教授服务。尊重“学”字是管理者要把握的最重要的规律。教授是第一位的,其他人包括校长都应该让位,同样学问是第一位的,一切都为学术让位。但另一方面,管理也有其重要的作用,没有管理就没有发展。要最大限度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功用,保障其对学术资源的配置权,确保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绝对分离,大力倡导教授民主治校,真正实现教授治学。
第三,学院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学院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有关于大学内部的纵向治理结构。在学校所授权的范围之内学院自主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等事项。学院与学校设置的学术机构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前者在所处学院的学科和专业中有很大独立性,后者对前者仅承担对业务进行指导的职责。
3.创建利于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条件
学术委员会发挥其作用与职能的条件分为内部条件及外部条件。首先,内部条件是指学术委员会发展的内部环境,本质上就是大学的内部体制。在某种体制之下,学术委员会权力并不大,而且总是频繁更换。所以即便学术委员会拥有独特、鲜明、先进的理念,也很难对大学教育发展,形成较深远的影响,起到实质的推动作用。其次,只有学术委员会权威得到肯定,工作的内部环境良好,又没有受到外部的干预与限制,而且得到外界所创设的宽松的环境,学术委员会贡献其力量才可能是现实的。
无论是内部条件还是外部条件,从哲学角度而言,我们应认识到内部条件的主导性、决定性地位,同时重视外部环境的条件性作用,积极创设有利于学术委员会发展的外部环境。大学去行政化一定角度而言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无论对校长还是教授、行政权力亦或学术权力,我们都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明朗的说法。去行政化以来,虽然教育风气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纠正,约束了不良行为的发生,然而一味强调教授的权力也会使学术无所适从。
一些大学校长掉进了无法自证清白的陷阱,原因也不过在于我国大学严重的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事实上最有效的对策就是建立一个独立于官方外的第三方机构,同源同构的大学与社会在公众眼中往往与官方代表的是同一利益集团,这种情况下,通过第三方解决的问题则更有公信力。对于去行政化,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与协调,使行政与学术各司其职,同时将行政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将会给大学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小结
现代大学制度旨于维系大学的本性,使异化的本性回归,不管寄希望于大学章程或者改革学术委员会,大学去行政化都将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并且能否取得实效还要视对政策实施的细节化处理及其执行力和后期监督而论。大学章程建设作为一个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契机自然被寄予去行政化的厚望。但如前文所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不能逃避制度性问题,目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在怎样的范围内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突破很难把握。在如此背景下推进章程建设和学术委员会改革应该有明确的问题指向,如果脱离了我们所处的特殊语境,便不能实现所期价值,也不能实现真正的去行政化。
[参考文献]
[1]孙霄兵.章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和关键[J].中国高等教育,2014(02).
[2]高靓.中国大学步入“宪章”时代[N].中国教育报,2013—19—29.
[3]龙海涛.促进高校“去行政化”,探索“教授治学”[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