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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2016-03-04何洪洋

理论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依法治国

何洪洋

[摘 要]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76 — 03

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

(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

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理性、人的个性、以及作为人的各项权利,还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新的法律原则。古典自然法的一系列思想和观点,使得自然法走向了实践,与社会的进步和资产阶级革命相结合,构成了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

3.新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的第三个时期是新自然法学派。十九世纪,因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冲击,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渐衰落。直到二十世纪以富勒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自然法学派才开始慢慢复兴。不同与以往的自然法学学说把自然法看作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富勒认为自然法应当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它可以容纳各种不同的观点的“普遍形式”内容,是可变。而且,应当是公布的、明确的、可预测的并可为人们遵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是一种谈及政治的禅师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是一种表示异议的的态度,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其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样处理,也就是平等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可见,新自然法学派在坚持发的正义性原则下,吸收了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某些观点和结论。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从上述中,自然法学派对法律的贡献,更多的是体现在发的价值方面,法的价值分为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效益的观点,他们更加注重法的应然效益即关注法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可以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人定法必须以这种秩序为基础,这种秩序是反映的是人和世界万物的本性,即理性。用马克思的话说,这种和谐的秩序就是客观规律。只有在以理性为基础只等的法律才能保证人们和谐、平等的生活在一起。

2.对于法的价值的判断,应以是否符合正义和理性为标准,正真的的良法应当是符合正义,符合人内心的理性,体现公意,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稳定性、能为人们所接受。

3.法的目的和功能必须是确保人们的平等、契约自由、公平、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各项天赋人权。必须确保公意和正义的实现。

4.法律及其观念必须与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绝对标准的结果。法律不能与道德相分离,要确保人定法符合自然法和人类的道德。

5.自然法学派一直坚持“恶法非法”,也就是说不符合自然法标准的的人为制定的法都是没有效力,只有符合正义理性的良法才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三、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与现状

(一)依法治国的发展

1949年建国以后,我国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的几次重要的或失败或成功的变革,党和国家逐渐认识到法律的完善和健全对一个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和教训,要求全党和全体干部依法办事,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的规定展开工作,学会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摊派和指标化,1986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处理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原则,并把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次把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大则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新探索,指明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明确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目标,部署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强调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依法治国就是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确立法律在国家治理的最高地位,国家和社会的运行在法律的框架内。首先,整个国家的运行必须依靠合理的法律,这种法律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良法,他不仅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且在其实施时应当保证人民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各项权利实现。而不是代表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利益,忽视人民的公意损害人民利益的恶法。这与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应符合和谐秩序和正义,体现社会公意不谋而合。其次,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遵循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规则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人民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坚持人人平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这体现了自然法学派的平等和社会契约思想,人们平等的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具有最高权威性。最后,不仅要求各项行动在实体方面的合法性,也要求程序合法。自然法学派的法学观点也是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样重要。可见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二)我国依法治国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迅速发展的经济国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很好地成就,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逐渐完善,人们的法治观念也不断的得到提升,法律基本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十八的召开,把依法治国抬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法治建设出现前所未有的关注,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切都为我国的法治改革和建设提供了非常良好的机遇。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不够全面的,制约因素也很多。首先,人们的法治观念的欠缺,由于我国历史和传统影响,“人治”的的思想在我国社会根深蒂固,特别由于少数政府基层领导的法治观念不强,他们把法律看做是统治人民的工具,仅仅是约束人民的法律,并不对自己有效。他们只按照上级领导的和命令行事,忽视依法行事。比如,最近发生的聂树斌、赵作海等冤案,基层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明知道案件过程不符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合法性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结案,完成上级领导的摊派的指标和严打政策就草草了事。此外,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还会制定一些违背人民意愿和忽视客观规律的不良的法律法规。其次,我国人民的公民意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之一,由于传统习惯的约束,我国人民对法治的认识不够,只是单纯的把法律当做打击违法犯罪的工具,当做是政府管理人民的工具,忽视了法律是社会利益调节的重要手段,再加上,社会中法律执行难、某些基层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以及一些不适应客观规律违背民意的法律法规的存在等现象。使得人民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当自己利益受损失时只求助于希望某个清廉公正的官员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人民还没有真正把自己当做国家的主人,公民意识比较淡薄,缺少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是缺失的。人们仅仅局限于自己眼前和自己周围的生活,以一种围观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看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看作是法学专家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恰恰相反,我认为法治建设主体是人民群众,所有的良法都应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很有效的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所以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内容。总体上说,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依法治国的建设任务仍艰巨。

三、自然法学学说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关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法治宪政、公平正义的观点和思想,即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又推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些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且这些法律必须是良法,符合公意和客观规律的良法。另一方面,在思想意识上,要提高个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一)良法之治

自然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只有良法才能有治理社会、保障国家有秩序运行的功效。人们制订的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应该包含平等、自由、公意等思想,并且要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制订法律时兼顾实体法正义和程序法正义。这些法律付诸实践时必须要能实现社会正义,以及保证人民的各项权利能够很好地实现。当这些人定法能够满足上述的要求后,才能普遍的被适用,并且保持其稳定性。这些法律集中体现了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观,融入了公意,保证人民的利益能够实现,符合正义的要求。所以,它能为人们所接受并遵守。良法的实施能够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律效力至高无上,人人守法,依法行事的良好法律氛围,而法律的稳定性又能够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和谐有序。

所以,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就是要以良法为基础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明确否定恶法的效力。在制订法律时,立法者应当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所有的法律应当适应当前的社会具体情况,并对未来有一定的预见性,符合客观规律,不能反历史而行,不能凭空编造脱离实际情况。同时,要想让人民群众能够信任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自觉的遵守法律,使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制定的法律必须要能要包含人民的意愿,使人民群众在情感和理智上能够接纳,其内容应该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一个良法所必须包含的思想,更何况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群众本身就是国家的主人,治理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忽略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诉求。而我国当前就是缺乏这样的良法,很多不合时宜的法律急需废除,新的法律也亟待制定出来。当构成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法律,真正的反映人民的意志,符合人的理性,表达民主、自由、公正、效益等思想时,全社会将会在法律的治理下和谐有序的发展,有力的推进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二)法律意识的提高

良法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作为主体的人,意识支配行为,当人们真正信仰法律时,才会去遵守法律。仅仅依靠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足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所以,自然法学派,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和合道德性,要求法律反映公意,反映人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自然法学派也要求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人,要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强烈的权利意识,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没有人和个别集团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们应当摒弃破坏社会公意的恶法。作为国家的主人,人们应该有契约精神,国家的权力是人们让渡出去的,而不是反过来,国家或政府把权利赋予人民。当国家的法律伤害到自己的权利时,人们应当有维权意识。由于,长久以来我国深受“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人们认为自己的权利使国家或政府赋予的,当国家的政策和行为明显侵害自己的利益时,人们更多的是忍耐,或者寄希望于某些开明的政治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使已经有可以维权的法律存在。人们的残缺民主思想更让人们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人民对法律的监督似有若无。此外,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也法律意识急需提高,在他们的意识中,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命令比法律要强一百倍。为了“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人民的主人公意识,使民主法治的精神深入人们的内心,使人们向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人民群众都应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事业中来,强化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

总结:作为法理学三大法学派别之一的自然法学派,对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都有很大的影响,其作用和历史地位不容忽视。由于学术水平有限,本论文对自然法学派的法学理论的理解和阐述不够全面,希望以后经过深入的学习能够得到完善。

〔参 考 文 献〕

〔1〕彭思庆.论自然法之良法法治理念〔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9,1(04).

〔2〕黄明安.自然法学派评述〔J〕.湖北中医学院学报,2012,4(04).

〔3〕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何勤华,任超,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陈玉荣〕

Abstract:Natural law school is one of the three factions in western legal theory,in the western law system occupie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osition,th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s a far-reaching influence. In this paper,from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natural law school and basic idea,development and status quo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and the natural law party significance to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discussed.

Key words:Natural Law School;The rule of law;legal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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